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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能不能使用社交網路?美高院:這是言論自由

事情的緣起是一名被禁止使用社交網路的性侵犯。

使用社交網路是基本人權,這是美國最高法院最近做出的解釋。

周一,最高法院做出一項裁決,判定北卡羅來納州關於禁止一位性侵罪犯使用社交網路的做法違反憲法。

這件事要從 2002 年說起。當時一位名叫 Lester Gerard Packingham Jr. 的 21 歲男青年性侵了一位 13 歲女孩,他因此鋃鐺入獄。在他出獄之後的 2008 年,北卡羅來納州頒布了一項新的法律,對所有記錄在案的性侵犯做出一系列行為限制,包括不準使用社交網路,違反者會面臨高達一年的監禁。

所以 Packingham 理論上完全不能使用 Facebook 和 Twitter,或者說,他不能在社交網路上暴露自己的真實身份。

Packingha 最後還是暴露了。2010 年,Packingham 用一個用戶名為 J.r. Gerrard 的賬戶在 Facebook 上發帖,大部分的內容都是在表達他對上帝的虔誠——他是個基督教徒。

但有一天他發帖說,自己成功逃掉了一張交通罰單,這個行為引起了當地警方對他的注意。順藤摸瓜的,警察發現他有性侵的案底,以不應該使用社交網路為由提起訴訟。警方還進行搜查,在他的房間內發現了手機丶硬碟等物品,不過沒有證據證明 Packingha 有再次性侵兒童的行為。

Packingham 隨後提起上訴,他的律師給出的理由讓法官為難——Packingham 在 Facebook 上把自己描述成「上帝的奴隸」,內容都和上帝有關,難道表達宗教信仰也應該被阻止?

事實上這個案子比想像中還要複雜。北卡羅萊納州法院對此進行了多次辯論,問題在於社交網路的使用權,到底算不算一種人人都應該獲得的自由權。對性侵犯來說,即便在網上瀏覽或發表和性侵有關的信息,這和直接闖進一所學校到底有沒有區別?

法官們因此也必須非常小心,以求平衡性侵犯的基本人權以及兒童的安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社交網路會暴露更多的風險。」律師 Walter Dalton 說,他支持法院原本的判決,「在現實中,會有成年人只能看被限制的信息,但到了網上,沒人知道會發生什麼丶什麼言論又會被散播。」

不過最高法院的判決算是終止了這個長達 7 年的爭議,最終社交網路被判定為言論自由的一部分,這是憲法賦予每個人的權利,即便是罪犯也應該有機會使用。

在判決文檔中,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 寫到:「這起案件時最高法院處理的首個《第一修正案》和現代互聯網關係的案件,因此法院在做出裁決前必須極度認真,來判定《第一修正案》是否對網路媒介的使用提供保護。」

題圖來自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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