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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戰勝利後南京國民政府對台灣的經營及其歷史局限

民國肇建以後,在政局動蕩、列強環伺的時代背景下,無論是北京政府抑或南京政府時期,其主要治邊精力均集中於蒙藏、新疆一線,至於海疆則未有暇更多地顧及。抗戰勝利後,隨著日本力量的撤出,台灣、海南島、南海諸島及其海域的管理和維權開始提上日程,南京國民政府的邊疆治理也逐漸注目海洋。對於這一問題,學者們已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並取得了若干成果。[2]從整體上來看,既往的研究多側重於軍事、經濟等單一方面的考察和線性分析,而綜合性的探討成果尚顯欠缺。因此,本文擬以抗戰勝利後南京國民政府對台的行政體制、經濟重建和文化教育等層面為考察對象,客觀評價南京國民政府治台方略的積極意義和歷史局限。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戰後南京國民政府對台灣的行政體制改革

1945年 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中國人民經過8年的英勇抗戰,淪為日本殖民地達半個世紀之久的台灣終於回歸祖國。10月25日,盟國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於台北舉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國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國主權之下。至此,台灣、澎湖重歸中國主權管轄之下。台灣回歸之後,鑒於其在東南沿海地區的特殊地理位置,南京國民政府即採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措施,開始加強對台灣的全面治理。

實事上,1943年11月開羅會議之後,南京國民政府即著手籌備接管台灣的相關事宜。1944年3月,在中央設計局下設「台灣調查委員會」,專門研究台灣的情況和接管後各項工作的開展等問題,而在諸項問題中最重要的則為日本撤出後台灣行政體制的重塑。素以了解台灣著稱的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儀首先提出在台灣應設立與內地不同的行政制度作為過渡,以保持台灣社會的穩定。他認為:「以言政府組織,台灣總督府除軍權外,有統治全島之權,一切法令雖經內地政府救令公布,但均系因地制宜,由總督府擬定者。高等法院亦隸於總督之下,故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並不分立。……此種制度,雖難盡適用於吾國各省,而在一島內事權之統一,職責之分明,則非吾國各省所能望其項背也。」[3]當時在內地的台籍人士也多主張,在接管初期似乎應該以日據時總督府製為模板再加以改進是最好的方法。他們認為內地各省的省制事權比較分散,牽制太多,不能充分發揮行政效能。在台灣接管初期如果以這種制度來立刻變更日本在台灣的舊制,實在容易發生混亂脫節的現象。台灣舊有的行政機構,雖與內地各省不同,卻是從五十年的經驗中產生的,其經濟建設的積極、學術研究的進步,未始非得力王行政機構的健全。如果以國內權不專屬的省制來接收台灣頭緒紛繁的政務,必至出現事權不分的混亂現象。這樣一來,必致影響到人民的生活,而政制的突然劇烈變更,可使人民大為不安。所以,為了避免這些困難和缺點在台灣應實行一種類似日本總督府的行政體制,或許是最好的辦法。[4]這些建議得到南京國民政府的採納,實際上這已成為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設立的先聲。

1945年8月29日,南京國民政府任命陳儀為台灣行政長官,次日,又任命了行政長官公署秘書長及各處處長。9月1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臨時辦事處在重慶成立。9月20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公布施行。10月2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在台北成立。根據《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規定,《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還規定,「台灣省暫設行政長官公署,隸屬一於行政院,置行政長官一人,依據法令綜理台灣全省政務」。「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置秘書長二人,輔佐行政長官處理政務」,[5]下設秘書處、民政處、教育處、財政處、農林處、工礦處、交通處、警務處和會計等9個處。由此可以看出,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制的突出特點在於行政長官有對台灣一切事務的自主處理權,下屬各縣市直接對其負責,其權力比之內地的省長尤大。同時,行政長官得兼台灣的陸海空三軍總司令,具有完全不同與內地的軍事指揮權。所以,後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的楊鵬說,「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從它的直屬機關數目和組織規模米看,幾乎與抗戰時期的重慶政府相伯仲,其它各省自難和它比肩。」[6]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建立後的一段時期內對於穩定台灣社會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1948年8月,中央銀行駐台灣代表辦公處認為:「台灣自光復以來,因事實之需要,維持台幣制度。台灣經濟能有今日之小康局面,一方面固由於其生產力之逐漸恢復,而台幣的生產資金之供給,對台灣產業之復興,實有相當之貢獻。同時,台幣價殖較為穩定,故台灣的物價,上漲速度亦較緩慢,這對隔絕大陸經濟波動,安定台灣經濟,頗有良好的影響。此即一般所謂台幣防波堤的作用。」但是由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財政部和中央銀行等部門在金融和幣制問題上發生齟齬,加之各級官員的貪污腐敗和橫行不發事件的迭現,「不幸有少數害群之馬,或行為不檢、能力薄弱,或貪污讀職,尤以經建及公營事業更不乏藉權漁利之不良現象,予台胞以深切之反感」,[7]所以這些因素的出現引發了台灣社會的動蕩和激烈的反抗事件。特別是「二二八事件」的發生,在某種程度上直接導致了行政長官公署制的提前結束。

為了遏制社會的動蕩局勢和加強對台灣的行政管轄,1947年4月22日南京國民政府行政院第784次例會決定將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撤消,依照《省政府組織法》在台灣正式設省。省以下的地方建制則是按照《台灣接管計劃綱要》的地方政制部分也隨之進行了改革,但並未完全實施。

根據規劃,在地方建制上,國民政府將日本殖民時期的州、廳等行政建制改為台北、基隆市、宜蘭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台南市、爽文市、高雄市、屏東市、花蓮港市、梧棲市等12個省轄市。後轄地較小的花蓮港市、宜蘭市又降為縣轄市。

市下增加縣級行政區劃,縣分三級:一級縣:羅東縣、七星縣、淡水縣、桃園縣、員林縣、北港縣、曾文縣、延平縣、鳳山縣;二級縣:省三縣、中壢縣、滄海縣、竹南縣、福星縣、大甲縣、豐原縣、霧峰縣、鹿港縣、北斗縣、南投縣、斗六縣、清芳縣、東石縣、北門縣、淵亭縣、東港縣、鳳林縣; 三級縣:恆春縣、澎湖縣、台東縣;

縣以下為鄉鎮:將日治時期的「街道」、庄改名為鎮與鄉,其區劃並未做大的調整。鄉鎮以下為村和里:原則上以150戶為1村,200戶為1里。村、里之下10戶為1鄰。[8]

這樣,台灣省行政公署完成使命之後,台灣省正式設立,島內從省到縣、市、鎮、鄉的行政體制設計也相繼完成。可以說,至此南京國民政府完成了接管後台灣行政體制的過渡和重構。從體制的框架來看,基本上沿襲了內地的行政架構和管理模式,這種模式對國民政府加強對台灣的管理和穩定社會秩序具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抗戰勝利後南京國民政府對台灣工業經濟的重建

抗戰勝利後,台灣的工礦企業由於大多遭到軍事打擊和破壞已處於減產或停產狀態。為了擺脫殖民經濟的陰影並快速恢復台灣地區經濟,南京國民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旨在恢復與重建經濟的措施。

首先,有計劃地接收敵偽產業。抗戰勝利後,南京國民政府決定實行將原敵偽產業全部接收的政策並頒布了「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及相關政令。敵偽產業主要是指偽滿、汪偽等各類漢奸組織和日本在華的公私財產。行政院「收復區全國性事業接收委員會」為全國最高接收敵偽產業的管理機關。1945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行政院派員進入台灣,並以此前已公布的「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為指導開始接收在台灣的日本產業。在行政院的「實驗民生主義」、「發展國家資本」的理念指導下,1945年11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警備總司令部奉命成立接收委員會,1946年1月14日,台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在台北市原大阪商船株式會社舊址成立,下設財政、金融、會計、工礦、民政、軍事等11個辦事組,後由於工作需要又在接收委員會下設日產處理委員會,負責具體接收、處理日產事宜。此外,還設有國民政府派出的顧問小組協助上述兩個委員會處理接收事務。在總會之下,台灣的17個市、縣內均設立1個日產分會,於1946年2月先後組織完成。各分會之下,設日產標售委員會和日產清算委員會。

接管原則按照1945年3月14日頒布的《台灣接管計劃綱要》執行。「接管後之經濟措施,以根絕敵人對台民之經濟榨取、維持原有生產能力、勿使停頓衰退為原則(其違法病民者除外)」,「敵國人民在台灣之所有工礦、交通、農林牧、商業等公司之資產權益一律接收,分別予以清理或改組。」[9]

南京國民政府接收在台日產主要有原屬日本政府管轄下的公產、日本政府或日人投資的企業、日本人個人私有財產和查獲沒收打撈財產等4類,其中又以企業和房地產為大宗。按照國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接收的公產必須移交接收管理委員會,由委員會按產業性質採取接管、撥歸公用、撥歸公營、官商合營、出租民營、發還原業主和標售民營等7種方式進行處理。第1類,石油、鋁業、鋼礦等資源型企業直接劃歸資源委員會實行國營,共18個單位,後改組為三大公司,資本額共約1.47億元台幣;第2類,電力、肥料、造船、機械、紙業、糖業和水泥等,由國民政府與台灣省合營,共42個單位,資本額共約5.22億元台幣;第3類,工礦、農林、航業、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醫療物品、營建等由台灣省自營,共323個單位,資本額共約2.99億元台幣;其他規模較少的企業由縣市自營。關於日佔時的土地問題,接收委員會與地方政府實行分別放租的辦法,將土地租給有耕種能力的當地居民。截止到1947年7月,各市共放租土地面積合計7108.6212甲,約合12.5萬畝。據不完全統計,國民政府接收日產的賬面總價值台幣150億元左右,其中企業和私產合計占接收日產總價值的80%左右。[10]台灣的日產接收工作在1947年初已基本完成。通過國民政府和台灣地方政府的接收、改組後,以國家經營形式存在的經濟比重居於支配地位,是台灣經濟復甦的基礎。另外,在競標中由政府控股、私人競購到的中小企業得到了快速發展,為台灣民營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

對日產的接收是南京國民政府經營台灣的開始,這項工作的推進對穩定社會秩序和加快台灣地區的經濟發展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同時也應該看到,接收過程中存在的貪污腐敗現象引起了台灣人民的憤怒,如當時的「省專賣局長任維鉤和貿易局長於百溪貪污案」、「李卓之舞弊案」、「台北縣縣長陸桂祥貪污案」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社會影響。據當時《和平日報》的社論報道:「一般民眾普遍對接收失望,是無能掩飾的。若干民眾因接收而受到非理的損失,迄今為止,六百萬同胞尚無法申訴,無法解決」。[11]

其次,積極籌措資金,扶持工業企業。在經濟一片殘破的狀況下,恢復經濟必須有大量資金的注入。據資源委員會經濟研究室的調查報告,戰後台灣重要工礦復工所需經費共544765000台幣和9330000美元。[12]政府的支持和援助是在台工礦企業的資金來源之一。1946年資源委員會撥付台紙公司修復費2500萬元台幣,流動金國幣6億元」。[13]同時,在台灣省行政公署的協調下,各企業向銀行進行貼藉資金。1946年「台灣各事業流動資金,均系由各單位向台灣銀行貼借,計三十五年度共借台幣二十三億三千餘萬元,三十六年度共借台幣一百二十二億七千三百九十萬元。」[14]基本上滿足了中小企業的正常生產所需要的流動資金量。另外,為了吸引外資金以達到彌補在台企業資金的不足,在經濟部資源委員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認為,「各項產業之開發資金,歡迎友邦之投資,技術上亦與友邦充分之合作」[15]並出台了相應的鼓勵和支持措施。石油、銅礦、糖業、電力、鋁業、紙業、機械、造船業先後與加拿大、美國資金雄厚的企業進行合作。這些措施的推行不僅改善了台灣企業資金的不足的窘境,而且也引進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為台灣現代化工業體系的建立奠定的基礎。

與此同時,為了改善經濟環境和穩定市場秩序,台灣地方政府南京國民政府地指導下建立了異與內地的獨立的銀行貨幣體系,改組了日據時期的台灣銀行體制,以新台幣代替舊台幣。對日常的生活用品實行了專賣制度和控制全部進出口貿易管理制度。這些措施的實施對穩定台灣的社會經濟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戰後南京國民政府在台灣去殖民化教育運動的開展

在長達50年的控制和奴役下,日本的殖民統治和奴化教育對台灣人民的意識影響至深。台灣回歸祖國之後,南京國民政府開始有步驟地清除日本據台時期的殖民烙印,其中去殖民化教育運動的次第開展即是其中最主要的措施之一。

遠在日本投降的1944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設立台灣調查委員會(簡稱「台調會」),其用意旨在廓去日本長期的殖民統治下政治、經濟以及文化對台灣民眾的影響。「台調會」主任陳儀經過詳細地調查後認識到台灣與其它各省不同,被敵人佔據已49年,這其間,敵人用種種心計,不斷地施行奴化教育,不僅奴化思想而已,並禁用國文、國語,普遍強迫實施日文教育,設立日語講習所達7000餘所之多。受日語教育者幾佔台人之半數。所以,台灣50歲以下的人對於中國文化及三民主義差不多沒有了解的機會,自然是茫然。這真是十二分的危險。[16]鑒於日本殖民統治的影響之深巨,經國民政府研究,決定去殖民化運動必須從教育入手,以加強台灣民眾對中華文化的認同感。時任教育部長的陳立夫命相關主管部門著手研究籌劃相關事宜,並編撰了包括《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台灣》在內的多種國語、國文和歷史教材。

1945年3月,日本敗局已定,國民政府根據陳儀等人的提議頒布了共16項83條的《台灣接管計劃綱要》,以此作為接管台灣的主要政策依據,並提交國民政府委員會予以通過追認。其中涉及文化教育的條款有開展國語運動、發展師範教育、培養台灣同胞民族意識等10餘項之多。9月20日,國民政府新任教育部長朱家驊就台灣的去殖民化教育問題指出:「日本在教育上用過許多工具,尤其是在台灣有五十年奴化教育的歷史……我們要改造台灣六百多萬人的思想,陶鑄於國家文化領域之中。這種工作是非常艱苦的……我們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日本人所留下的技術教育的基礎,另一方面要徹底消除他們在教育上所注入的毒素。」[17]國民政府教育部有關部門就戰後台灣的教育行政、國民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師資補充、教材供應等方面出台了具體規定。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戰後初期台灣的最高行政機關,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為台灣最高教育管理機構。教育處下設主管高等教育及師範教育、中學教育及職業教育、國民教育及地方教育行政和社會教育的專門科室。在正式編製外還設置了中等國民學校甄選委員會、中等國民學校教材編輯委員會、國語推行委員會等指導機構。上述機構的設立標誌著南京國民政府在台去殖民化教育運動開始進入實施階段。

首先,在各市縣設立專門教育行政機構和各級別的學校。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對日據時期的行政體制進行了改組,經調整後設台北、台南、台中、基隆、高雄、新竹、嘉義、彰化、屏東等9個省轄市,市以下劃分若干區和里。台北市設立教育,下轄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2科,置督學3人;其他市及縣設教育科,下轄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2股,均設置督學。

1947年5月,國民政府進行全國機構改革,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為省政府,原教育處改組為省教育廳,台北設教育局,教育局下設中等教育科、國民教育科、社會教育4個科。其餘各縣市均設教育科,科下設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2個股。每區設1個教育組長;每個鄉鎮設一文化股主任。[18]經過兩年多的努力,國民政府在台灣建立起了較為完備的教育行政體系,為去殖民化教育創造了有利條件。

其次,擴大教師隊伍。文化教育措施的推行以教師為先導,原在台教師的教育觀念和教學範式帶有強烈的殖民色彩。所以,接管台灣之後,國民政府開始籌劃台灣教師的培訓和配備問題。鑒於原台灣教師熟悉本地教育情況且有豐富教學經驗,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成立了「中等國民學校甄選委員會」,決定對教師進行篩選,同時制定了《台灣省中等、國民學校教員甄選辦法》,對教師分期分批進行甄別選拔。為了解決教師仍不敷用的困難,1947年國民政府向台灣和大陸公開招聘和培訓了6000餘名教師。經培訓合格後,根據需要被分配到省內各縣市任教。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福建地近台灣,兩地之間的風俗及語言習慣相近,所以成為徵聘志願教師赴台服務首先地。1944年8月15日,永春富商鄭玉書致電福建省政府主席劉建緒:「政府欲準備接收台灣,既須準備接收各項企業之專門人才,又須準備善操閩南方言之中下級行政人員和中小學教師。姑舉小學言之,學生38萬餘人,需教師9000餘人,除體操、音樂、圖畫各科任何省人均可教授,若黨義、歷史、國文各科在此過渡時間非用閩南方言則須用譯人也」。[19]在政府動員下,福建省社會各屆反映熱烈,廈門大學、福建農學院、海疆學校、廈門僑民師範學校的學生和省內學校教員紛紛踴躍報名應徵。截止到1947年3月,國民政府共招聘赴台教員600餘人,其中福建一地約佔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最後,推行國語教學,強化台灣民眾與大陸的認同感。為了達到長期霸佔台灣的險惡目的,日據台灣時期除了武力鎮壓人民的反抗活動外,試圖扼殺和中斷中國文化的傳承。在《馬關條約》簽訂後長達50年的殖民統治時期,所有的漢語教育場所和漢語的報刊雜誌均被台灣總督府強行關閉,社會上不允許出現中國語言文字,強行推行日語教育和台灣民眾改用日本姓名。在文化教育上,實行日、台學生分校制度,專科以上的高等學校只招收日本學生,台灣子弟只有在較低的學校接受教育。而且大部分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均由日本人擔任,所有教材用日語編寫。日本台灣殖民當局欲通過文化侵略的方式達到消除台灣民眾的民族意識。國民政府接管台灣前,全台灣有420萬人使用日語,佔總人口的70%以上。大部分台灣民眾除了會講閩南話外,只會講日語,台灣與外省之間的交流已經不能用語言進行溝通,甚至需要翻譯和手書才能達到目的。日本無條件投降後,國民政府派員進駐台灣後深感日本奴化教育遺毒之深:「日本統治時代因施行奴化教育,對於我國極盡蔑視破壞之宣傳,台胞之年輕人對於祖國歷史、地理及一般情形,既茫然不知,而於日人長期先人為主之惡意宣傳,則中毒甚深,彼等大都懷有成見,認為中國一切文物制度,人才學術,均無足取,平時所言皆日本語言,日常生活亦皆模擬日本方式,幾已死心塌地地希望永遠為日本臣民。影響所及,遂使一般青年,殆不知有祖國文化與中華民族傳統精神之偉大,更不知此一代系何潮流。」[20]國民政府已經感到在台灣大力推行國語的普及和教育的急迫性。

1946年3月,台灣省頒布《台灣省各縣市推行國語實施辦法》, 在台北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語推行委員會」,各縣市成立「國語」推行所,培養漢語推行員和督導員,分別從教育行政、學校教育、教育方法等方面對國語的推廣進行促進。1946年國語推行員訓練人員即達2,525人。同時,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專家學者編撰出版了數量和類別眾多的國語學習書籍和刊物。據統計,僅《國語周刊》在1946年的發行量就達1,100,000冊、《注音國語文選》發行40,000餘冊、《怎樣從台灣話學習國語》發行10,000餘冊。[21]為了加強國語的推行步伐,1948年2月,台灣省下屬各縣市分別成立國語推行委員會,以加強國語推行的全面性行政管理。

另外,台灣各教育部門要求各地學校加大國語、歷史與地理課程的比重。省立國民學校的課時比例中,1-3學年國語課的比重佔全部課程的46.2%。新入學的學生每周國語課不得低於14個學時。在社會教育上,台灣各級政府主要利用民眾教育館、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所等機構舉辦國語學習班、講演會、展覽會、出版通俗刊物等不同形式提高台灣民從的漢語應用能力。

在台灣政府的大力倡導和積極推進下,台灣民眾學習國語的熱情非常高漲。據親歷者回憶:「且不說政府免費舉辦的,就連社會上收費的國語補習班,報名就讀者也十分踴躍。至於前者,報名者更是爭先恐後。由70軍政治部借用當地中、小學教室開辦的十餘處『國語補習夜校』,處處爆滿。學生中,年長者六七十歲,年輕的十幾歲。開學那天,學生們爭著翻看新書……課室里氣氛十分熱烈。而一旦開課,教室里很安靜……學生們無論老幼都學得很認真,務求把每個字的語義語音搞清楚,當時有的報刊說,台灣老百姓『拚命學國語』,此話毫不為過。」[22]

總之,南京國民政接管台灣後的去殖民化教育運動,是在特殊的歷史背景下進行的對日本離台後台灣教育的再造。這次大規模的普及教育,對於中華民族文化在台灣的傳承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事實證明,經過台灣各級政府的大力推動,日本殖民統治的痕迹正在台灣民眾中快速消退。正如國民政府教育部長朱家驊1948年1月在台灣教育會議上所說:「台灣省為敵人宰制了五十一年之久,光復只有兩年多的時間,可是從其他各省來台旅行或參觀的人,就表面上看已經找不出再有什麼和其他各省有所不同的地方。」[23]

四、結語

《馬關條約》簽訂後,台灣開始進入了長達50年的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半個世紀的日據時期已經使台灣社會千瘡百孔。所以,南京國民政府接收後的主要任務即是重建一個新的台灣。蔣介石在台灣光復一周年紀念會上曾說,「中央政府之視台灣,一如離別家庭五十年的弟兄一旦歸家,骨肉團圓相聚的情緒,這一番憐惜痛愛的心情,惟有身歷其境的人與才能徹底領會。……中央的愛護台灣,遠勝於全國其他任何一省。中央對於台灣建設的重視,也勝於其他的省份。[24]正是由於南京國民政府的重視,旨在從全方位建設台灣的措施相繼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社會秩序、經濟得以恢復,而且日據時期的殖民影響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消解。

但是,毋庸諱言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台灣經略,由於受客觀環境的影響及多種因素的制約,但仍表現出諸多的歷史局限性。其一,從行政公署到比附大陸而設的省級體制的變遷中,產生了大量臃腫機構和冗員,導致了行政效率的過度低下。1946年末僅省級行政官員已近2000人。同時,排斥異己、營私舞弊和腐敗貪污現象的頻發遭到了台灣民眾的反感甚至演變為激烈的對抗事件。其二,金融改革中的決策失誤和糧食監管制度的推行實質上變相加重台灣企業和民眾負擔,並導致了物價的不斷飛漲,引起了社會的動蕩。其三,去殖民化教育運動推行過速脫離了客觀實際,遭到了台灣民眾不同程度的抵制,沒有完全達到運動開展的初衷。從當時的情況來看,畢竟日本殖民台灣長達半個世紀之久,消除奴化教育的毒瘤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南京國民政府「一刀切」式的教育方式割斷了既有的文化鏈條,造成了台灣民眾強烈的逆反心理。

總之,南京國民政府在抗戰勝利後對台灣的諸多經略措施,在某種程度上消除了日本的長期殖民化影響,穩定了台灣社會秩序。政治上的塑構、經濟上的重建和文化上的強化政策加快了台灣與大陸的一體化進程。在政策的推行中雖然也出現了若干失誤,但總體來看,南京國民政府對台灣的經營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仍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鄧孔昭:《光復初期台灣的行政長官公署制》(《台灣研究集刊》1994年第1期);俞歌春、史習培:《抗戰時期國民政府抗日復台策略論析》(《福建師範大學學報》1996年第3期);左雙文:《國民政府與台灣光復》(《歷史研究》1996年第5期)郭學旺:《開羅會議後中國政府收復台灣的準備》(《台灣研究》1997年第2期);褚靜濤:《蔣介石與台灣收復》(《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3期);駱威:《國民政府台灣調查委員會述論》(《抗日戰爭研究》1998年第4期)等。

[3]陳體誠等:《台灣考察報告》,福州:福建省建設廳1935年版,第24-25頁。

[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北京:檔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頁。

[5]陳鳴鐘、陳興唐:《台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265頁。

[6]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陳儀生平及被害內幕》,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95頁。

[7]陳鳴鐘、陳興唐:《台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639-640頁。

[8]施亞軒:《台灣的行政區變遷》,台北:遠足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頁。

[9]陳鳴鐘、陳興唐:《台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49頁。

[10]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南京:鳳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383頁。

[11]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等:《陳儀生平及被害內幕》,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119頁。

[12]陳鳴鐘、陳興唐:《台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4頁。

[13]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南京:鳳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46頁。

[14]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南京:鳳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383頁。.

[15]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第3輯),南京:鳳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頁。.

[16]陳鳴鐘、陳興唐:《台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95頁。

[17]朱家驊:《朱家驊先生言論集》,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7年版,第185頁。

[18]台灣省教育廳:《台灣省教育要覽》,台北:台灣書店1947年版,第1頁。

[19]福建省檔案館:《閩台關係檔案資料》,廈門:鷺江出版社1993年版,第740頁。

[20]陳鳴鐘、陳興唐:《台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179頁。

[21]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台灣省統計要覽》,1947年第3期,第171頁。

[22]楊壽:《記台灣光復之初》,《南方周末》2003年1月24日第3版。

[23]台灣省教育廳編:《台灣省第一屆全省教育會議實錄》,台北:台灣書店1948年版,第10頁。

[24]陳鳴鐘、陳興唐:《台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302-3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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