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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形勢和傳播亂象催生管理新規出台

5月2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修訂後的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將於6月1日生效,取代2005年由國務院新聞辦、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的老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追溯至2000年,國務院新聞辦、信息產業部發布了首部規範互聯網新聞傳播行為的行政法規《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17年間,三部法規相繼出台,接力承擔起各個時期的歷史使命。從這三部法規的交替登場可以看出,是互聯網發展的大形勢、傳播技術催生的種種傳播亂象,倒逼互聯網新聞信息管理規定不斷升級換代。

(小標題)傳播形勢迫使管理規定接力出台

2000年11月6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發布的《互聯網站從事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該版規定沒有分章節,一共只有19條,兩千字出頭。從名稱上可以看出,規範的對象是「互聯網站」,規定的性質是「暫行」。

回想2000年, 國務院新聞辦1月在北京召開首次互聯網路新聞宣傳工作會議,新聞網站正處在大發展的開端,北京「千龍新聞網」、上海「東方網」、天津北方網在這一年相繼開通,許多媒體剛剛開設自己的新聞網站,發布的內容大多是本單位已經刊發的新聞信息。《互聯網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的出台,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將網路新聞傳播行為納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軌道。內容簡單,規定籠統,與當時新聞網站的發展形勢相匹配。

到了2005年,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形式和內容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一年,被業內人士稱為「是中國網路媒體中的主力軍,新聞網站從影響力邁向傳播力的一年」。人民網和新華網成為全球100強的大網站,每天有著數千萬人次的訪問量。這兩家網站對於重大事件的報道,成為商業網站轉載的主要來源之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在這一年取代了暫行5年之久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從這兩部法規的名字上可以看出,「登載」變成了「服務」,「互聯網站」變成了「互聯網」,規範的範圍更廣泛。內容上,2005年版規定豐富了許多,共分為六章33條,五千多字。該規定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不僅包括通過互聯網登載新聞信息,還包括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 、向公眾發送時政通訊信息。該規定專門設立了「法律責任」一章,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開出了具體懲罰清單。

2017年5月2日發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名稱與2005年版的沒有變化,但內容發生了很大變化。

首先是發布的機構,由國務院新聞辦、信息產業部變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成立於2011年5月,這是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而設立的一個專門主管機構。

其次是規定管理的範圍,不再僅限於互聯網站、電子公告等,還包括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多種新媒體。在2005年,還沒有微博客、公眾賬號、網路直播,這些新媒體大多都是在最近幾年產生和興起的。伴隨著觸摸手機的普及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移動互聯終端的影響趕超PC終端,新媒體成為公眾獲取新聞信息的重要的渠道,規定管控範圍延伸至新媒體,也是大勢所趨。

再次,2017年版規定明確了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在2000年版、2005年版的規定中,新聞網站的編輯人員沒有資格領取記者證。新聞網站迅猛發展,使得在2014年10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在新聞網站核發新聞記者證的通知》,規定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一類資質並符合條件的新聞網站中,專職從事新聞采編業務的在崗人員可領取記者證。此次2017年版規定的範圍並不僅限於許可一類資質的新聞網站,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符合條件的,皆可持有記者證,這將有力推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檔升級。

(小標題)網路安全法催生2017年規定出台

2017年版規定第一條點明了制定該規定有三個依據,其中一個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2017年版規定施行的日期也與網路安全法施行的日期一致,都是2017年6月1日。

網路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網路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是網路空間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網路安全法的約束。網路安全法是催生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新規出台的政治背景,2017年規定是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領域對網路安全法進行細化。

2017年規定多條新增內容,都是落實網路安全法的規定。比如,在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條件上,增加了「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要提交的材料增加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對運行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多條新增規定頻頻強調保障信息安全的技術和制度,均源於網路安全法的規定。

2017年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這是響應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目的是把「前台資源、後台實名」的原則法律化,讓每個人使用互聯網時,既有隱私,也增強責任意識和自我約束。

2017年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這一條與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相一致。這樣規定明確了網路產品服務提供者、運營者的責任,對於保護公眾個人信息安全,將起到積極作用。

(小標題)傳播亂象倒逼2017年規定出手

之所以專門制定法規規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是基於新聞的特殊性。新聞不同於一般的信息,其顯著特點是真實性、導向性和公益性。真實是新聞的生命,2000年版規定第一條明確規定:「維護互聯網新聞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關於導向性,2005年版規定和2017年版規定都明確表述:「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國家新聞主管部門三令五申強調杜絕有償新聞,2017年版規定明確指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

正是新聞有了這樣的特性,傳播新聞就設定了門檻。三個版本的規定都設立了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條件。互聯網迅猛發展,催生了種種傳播亂象,迫使主管部門不得不修改規定,出台越來越嚴密的措施,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進行規範。

2015年1月至7月。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四部門聯合開展了為期半年的「網路敲詐和有償刪帖」專項整治工作,曝光了數起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的新聞網站案例令人觸目驚心。比如,國內知名的財經類新聞網站21世紀網,把新聞當作賺錢的工具,尋找上市和擬上市公司,以曝光負面新聞為要挾,收取錢財;某些新聞網站的編輯,利用工作便利收受錢財,違規刪除信息。2017年版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該條以行政法規的方式,禁止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日常運行中搞有償新聞、有償刪帖和新聞敲詐,旨在將違規行為封殺在萌芽狀態,避免釀成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

今年4月26日是第17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由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等10家中央主要新聞單位和新媒體網站聯合發起成立了「中國新聞媒體版權保護聯盟」,強調「先授權後使用、先授權後傳播」的新聞傳播底線。隨著互聯網快速發展,未經許可隨意轉載使用新聞作品的情況變得非常普遍,原作者和他所在的媒體付出的勞動被輕易竊取,由此引發了不少版權訴訟官司。此次傳統媒體高調保護版權,旨在捍衛自身權益。2017年版規定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

標題黨是又一嚴重擾亂傳播環境的亂象。許多新聞網站和新媒體在轉載新聞時,大幅度修改文章標題,有的斷章取義,有的歪曲原文本意,有的追求「三俗」,以達到吸引受眾眼球的目的。比如在反腐敗案件報道中,愛盯著「性詞語」「床詞語」,把這些字眼做進標題里,通過刺激讀者感官而獲得點擊量。《華西都市報》一篇報道原題為《獄中局長的雙面人生:不幫兒子找工作退休前卻「撈一把」(主題)成都市衛生局原局長周光榮因受賄罪被判14年6個月(副題)》,被某網站轉載時標題改成了《成都官員的權色交易:護士發簡訊約其彙報思想》。對於標題黨亂象,2017年版規定開出了藥方:「不得歪曲、篡改標題願意和新聞信息內容」。

自媒體當下已經發展成為一股強有力的傳播力量,大部分自媒體能夠傳播正能量,但也滋生出一群製造負能量的「羊毛黨」。他們通過抄襲、標題黨、甚至偽造事實的手法洗稿,製造所謂的爆款文。這樣的文章連真實性都沒有,完全背離了新聞的本質。2017年版規定對於自媒體的管理思路是通過互聯網服務平台,間接地對用戶進行管理。2017年版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與在其平台上註冊的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對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第十六條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和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近20年的發展歷程表明,發展需要規範,規範是為了健康發展。2017年版規定與前兩個版本的規定相比,對規範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行為、營造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將進一步發揮積極作用。 (此文刊發在《青年記者》2017年6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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