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由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需要注意的兩件事!
財稅小隊員小芳最近有件事情比較撓頭,有個兼職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成立於2016年5月份,主要生產彈簧。2017年4月份接到國稅局專管員的電話,通知她該小規模納稅人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要她儘快去稅務局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小芳一下子蒙了,這個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5月份到12月份銷售額才45萬元,2017年1-3月份銷售額才20萬元,平時比較小心就怕給客戶變成一般納稅人,這是怎麼回事?怎麼和客戶解釋呢?
這裡小芳有一個誤區,沒有弄清楚小規模納稅人轉成一般納稅人的條件!
【財稅小課堂】
【1】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二)除第一項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聽到這兒小芳明白了,這客戶從2016年5月份到2017年3月份累計銷售額已經65萬元,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按照規定需要轉成一般納稅人!
但是小芳有個疑問,在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前採購業務尚未開具的發票能夠開具成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此來為公司減少稅負嗎?
【財稅小課堂】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9號)規定:
一、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除上述情況外,一般納稅人不得抵扣一般納稅人認定或登記前取得的專用發票。
可見小芳的想法是行不通的,因為該客戶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是有銷售收入並且交納了增值稅的!
提醒廣大財務工作者,對於這樣開始小的問題,一定要牢牢把握稅法的要求!避免帶來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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