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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說菩薩種性(7),六波羅蜜多種性相(3):二、戒種性相(下)

略說菩薩種性(7)

六波羅蜜多種性相(3)

二、戒種性相(下)

《瑜伽師地論》卷第三十五:

二、戒種性相 (下)

如法求財,不以非法,不以卒暴。

《瑜伽論記》卷第八:「二於來求下是來求施,乃至如法求財不以非法者,總是不貪業道。不以卒暴者,不瞋業道。」

這是「如法求財」。菩薩攝受眾生、利益眾生的時候,在六波羅蜜裡面,第一個波羅蜜就是施,就是用財來利益眾生。但是菩薩也可能這個時候沒有財富,沒有財富就要求這個財富。求財富的時候,「如法」不違犯國家的法律,也不違犯佛法中的戒律,這樣子去求財富的。「不以非法」,決定不用這個非法的手段去求財富的。「不以卒暴」,就是非理的行動去求財富的。

《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如理作意相應尋伺求者:謂如有一以法及不兇險,追求財物,不以非法及兇險。」這個「求」,是指「追求財物」。「謂如有一」,就是佛教徒,合法的手段,去「求財」。「兇險」,就是有罪過的意思,有罪的時候就凶,就不吉祥。「及不兇險」,而不會有罪過。「以法及不兇險」這樣的手段去「追求財物」的。

「不以非法及兇險」,「非法」,就是違背了國家的法律,也違背了佛法。佛教徒和非佛教徒有兩種不同:佛教徒一方面要遵守國家的法律,一方面要不違犯佛所制定的戒。佛教徒求財,要不能違犯這兩樣事,所以「不以非法」。「及兇險」,及有罪過,就是不可以用這樣的方式去求財;可以求財,但是要合法。

性常喜樂修諸福業。於他修福尚能獎助,況不自為。

《瑜伽論記》卷第八:「性常喜樂修諸福業下明正見業道。若見若聞乃至過於自受者為性仁慈。重於法受者即四法受明怖現惡因,及重後世者明畏當苦。四法受者受謂苦樂報受,受即是法故云法受,如下文說。如富貴人廣造諸惡現樂後苦,如貧賤人持戒現苦後樂。富貴人修施戒等現樂後樂,貧賤人破戒等現苦後苦,雖有多句總明正見。」

菩薩的心性常是喜樂來造作這一切對他人有利益的事情。「修諸福業」者,福業就是「施、戒、修」三種福業事。「施」就是布施。「戒」,就是能夠持戒,不作非法的事情。「修」,是修定。這三種事情叫做福業。「施、戒」是散善,在散亂中的功德。「修」是修禪定,是定善,這定善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

發菩提心的菩薩,他對於別人修福,修諸善業,修施戒修的時候,他還能讚歎幫助他成就福業,自己怎麼會不做呢?

若見若聞他所受苦,所謂殺縛、割截、搥打、訶毀、迫脅。於是等苦過於自受,重於法受,及重後世。於少罪中尚深見怖,何況多罪。

這是「憫苦知畏」。「若見若聞他所受苦」,若看見別人受苦,若聽說別人受苦,「所謂殺縛」,說是那個人為人所殺,為人所系縛,為人所「割截、搥打、訶毀、迫脅」威脅。「於是等苦過於自受」,別的人受這個苦,他若是見聞的時候,他內心的感覺,是超過了他自己受苦的情形。「重於法受」:現在受苦,「及重後世」,也特別的尊重後世。這個意思:現在我不受苦,但是將來要受苦,那他就決定想辦法改轉這件事、改變這件事。現在受一點苦不要緊,將來不要受苦,這叫「重後世」。「於少罪中尚深見怖」,小小的過失,尚且深深的感覺到恐怖,何況很多的罪過?

韓清凈《披尋記》:「過於自受重於法受者:謂若見聞他所受苦,過於自所受苦,重於現前領受彼法苦故。」「重於現所領受彼法苦故」,就是現在所領受的彼法苦故;那或者是殺,或者是縛、割截、搥打、訶毀、威脅,這都是彼法苦。

《瑜伽論記》卷第八:「重於法受者即四法受明怖現惡因,及重後世者明畏當苦。四法受者受謂苦樂報受,受即是法故云法受,如下文說。」「重於法受」是現在受苦,將來受樂,這是一種;或者現在受樂將來受苦,這是另外一種情形,這就叫做「法受」。思惟這件事的時候,寧可現在受苦,而將來不受苦。

於他種種所應作事,所謂商、農、放牧、事王、書印、算數,善和諍訟、追求財寶、守護儲積、方便出息,及以舍施、婚姻集會。於是一切如法事中,悉與同事。

《瑜伽論記》卷第八:「次明攝眾生戒。景云:言於他種種所應作事者明同事。於中如法之事菩薩則同,不如法事菩薩不同。善能制止已下乃至隨生隨舍明其利行。下明愛語通四善業。起賢善心尊重實語下明不妄語,不離他心明不兩舌,亦不好樂已下明不綺語,言常柔軟明不惡口,余文可知。測云:問後施品雲不以媒行,以此據彼今此何意婚如法也。彼據出家,此就在家。今解:此略不辨布施攝者,前辨施度中義已顯故。」

同事有二個意思:一個是自己做這件事;一個是也幫助別人做這件事,這叫做同事。

這是「助伴作業」,就是幫助別人作事情。這件事要加以簡擇、加以觀察,應該做的就做;不應該做的還是不要做,這叫做簡擇所作。就是合乎道理的事情、有功德的事情,這是應該做的。

「於他種種所應作事」,就是對於其他的菩薩、其他的眾生,各式各樣所應該做的事情,是什麼事情?「所謂商」做生意的,「農」耕田的,或者是「放牧」牧牛、牧羊這些事情,「事王」就是在政府做事情,或者是「書印」或者是讀書、或者是刻印,或者是「算數」這一行業的事情。

「善和諍訟」,就是人與人有諍訟了,能去調解這件事。「追求財寶、守護儲積」就是商、農、放牧各式各樣的事情,都是追求財寶,目的是追求財寶,得到了財寶要加以守護,要儲積、要積蓄。「方便出息」,使令這個財富還要有利息。「及以舍施」,得到了財富以後,還能夠布施出去,布施這些窮困的人。「婚姻集會」或者是有婚姻的事情大家集會,這些事情都是合法的事情。「於是一切如法事中,悉與同事」,都是和他相同的做這些事情,以求財富。

於他種種斗訟諍競,或余所有互相惱害,能令自他無義無利受諸苦惱,如是一切非法事中,不與同事。

於「於非法事」。「於他種種」,若是對其他的人有各式各樣的「斗訟、諍競」有衝突,互相這些諍論,或者是有很多糾紛的事情,或「余所有」的「互相惱害」的事情。「能令自他無義無利」,這些諍競、糾紛衝突,能使令自己和他人都得不到好處的,是沒有利益的。「受諸苦惱」,反倒是增加了很多的苦惱。「如是一切非法事中,不與同事」,這個菩薩不做這種事,也不幫助他人做這種事。

善能制止所不應作,謂十種惡不善業道。

「善能制止所不應作」,菩薩他能夠善巧地,也就是有智慧,能夠制止所不應該做的情,能把它停下來。「謂十種惡不善業道」,就是身三、口四、意三這十種惡事是不善業道。

不違他命,善順於他,同忍同戒,於他事業隨彼所欲,廢己所作而為成辦。

「不違他命」,別的人有所求於他,希望他幫助做什麼事,他不違背的。「善順於他」,這個「善」就當「能」字講,或者是當智慧講,他有智慧能順於他人的心意去做事情。做事情呢?是「同忍同戒」。這個「忍」,就是忍者,許也,忍許的事情,就是有智慧的觀察同意做這件事,那麼他就能善隨於他。有智慧大家能學習戒法的事情,他也能善順於他,「善隨於他」還是有條件的。「於他事業隨彼所欲」,對於他人的事情,是在合法的範圍內他就願意,隨彼所欲去做這件事。「廢己所作」,當時自己也有事情要做的,但把自己的事情停下來「而為成辦」,去成辦他人的如法的事情。

其心溫潤,其心純凈,恚心害心不久相續;隨生隨舍,起賢善心。

這是「意相應善」,是意識的相應善。「其心溫潤」,菩薩的內心是很溫和的、很溫暖的,總是願意利益他人叫做「潤」。「其心純凈」,心裏面也是清凈的。「恚心害心不久相續」,他不是聖人,所以有的時候也有恚,有忿怒的事情,他也有「害」,傷害別人的心情。但是這種不清凈心「不久相續」,不是很久的相續,一生起來恨很快的就制止了。「隨生隨舍,起賢善心」,隨時,隨各種因緣生起了恚心、害心的時候,隨時有智慧、有正念現前的時候,就棄捨了這恚心害心。「起賢善心」,就是生起發動慈悲喜舍的心情。

尊重實語,不誑惑他;不離他親。亦不好樂不輕爾說無義無利不相應語。言常柔軟,無有矗獷;於己童僕尚無苦言,況於他所。敬愛有德,如實贊彼。

語的相應善。

「尊重實語」,尊重說真實話的人,「不誑惑他」本身不會用妄語來欺騙他人。「不離他親」,他人有親愛的人,不會去離間他們,不說離間語。「亦不好樂不輕爾說無義無利不相應語」不歡喜非法的語言,不說「無義無利」對於將來也沒有義利、對於現在也沒有義利的,這種不合道理的語言。「言常柔軟,無有矗獷」說出來的話,總是很柔和的,「無有矗獷」不是很粗氣的、很強硬的,不說這種話。「於己童僕尚無苦言」,對於為自己做事的這個童僕,身份低了一點的人,他尚且不會說一些粗暴令他苦惱的話,「況於他所」何況身份高了的人,是「敬愛有德,如實贊彼」,對於有道德的人非常的有恭敬心、有愛護心,「如實贊彼」是真實的來讚歎他,不是虛偽的讚歎。

如是等類,當知名為菩薩戒波羅蜜多種性相。

結束這一段文,菩薩戒波羅蜜多種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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