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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陷入昏然迷失狀態下的女性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

案例導入

剛滿15歲的張某經人介紹到王某的足療店做學徒工,當晚9點多,王某要教張某做足療,便帶張某到三樓的一間房子內,王某見張某穿牛仔褲,以衣服太緊、無法教其做足療為由讓其換上寬鬆的睡衣,然後讓張某躺在按摩床上。王某撫摸張某腿部、腹部、背部並按摩,張某昏昏然。之後,王某趁機脫去張某衣服,撫摸、親吻張某身體。張某感覺暈乎乎的,渾身沒有力氣反抗。後王某趁機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幾分鐘後,張某恍然醒悟,大罵王某是色狼,並打電話給其父母說明此事,其父母當即報警。

——案例源於《刑事實務》

提出問題

試問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嗎?

觀點爭議

針對以上案情,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罪,因為張某已滿14周歲,能夠認識到性行為的性質以及後果,在張某與王某發生關係時,張某並未昏迷也未喪失自我控制能力與辨識能力,在整個性交過程中張某並未表現出反抗或者明顯反抗的行為。因此,王某並沒有違背張某的真實意思,不構成強姦罪。

第二種觀點:王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因為王某使用親吻、撫摸以及按摩的行為讓年僅15歲的張某因為生理上的原因而無法反抗,儘管從表面上看張某並沒有明確拒絕王某,且帶有自發性地與王某發生性關係的假象,但是正是由於王某之前的按摩行為和撫摸親吻動作才使得年少無知又疲倦的張某因生理原因而自然地喪失了反抗能力,沒有力氣反抗,同時也不知道反抗,繼而才與王某發生性行為。另根據張某年少無知以及事後才發現被強姦的行為表現,可以認為王某違背了張某的真實意志,構成強姦罪。

本文立場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王某違背了張某的真實意願,構成強姦罪。由於王某與張某已經發生了性關係,則王某主觀上意圖姦淫張某的故意已無須證明,故筆者在此將不予贅述。筆者將重點就王某行為的客觀方面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進行論證。

《刑法》第326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由此可見,強姦行為包括強制行為和姦淫行為兩種行為,強姦罪的本質則在於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並與之發生性關係。本案中,王某與張某發生了性關係。因此,認定王某是否構成強姦罪的關鍵在於王某是否實施了強制行為、王某與張某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張某的意志。

申言之,強姦罪的強制行為實質在於其客觀上壓制了被害婦女的身體或者意志自由,也就是說,「違背婦女意志」與「強制行為」二者之間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統一而不可分離的內容和形式的關係」。所以,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強制行為。

(一)王某實施了強制行為

強姦罪中的強制行為包括「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其中,「其他手段」是指與暴力、脅迫的強製程度相當的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其他行為。「不敢反抗」指的是行為人能夠反抗,但是因精神受到壓制等原因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指的是行為人無法進行反抗。主要是指因身體狀況而無法反抗,比如醉酒後、服用一些刺激性藥物後等,即使被害人有意識,也沒有辦法進行反抗。「不知反抗」,指婦女在遭受來自行為人要求與之發生性關係的境遇時不懂得如何抗拒。一類是意識到危險而不知反抗,另一類是沒意識到危險而不知反抗。

本案中,王某雖然沒有實施暴力或者脅迫行為,但其實施了使被害人張某「不能反抗」的壓制其身體和意志自由的其他強制行為。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張某首先實施了「撫摸張某腿部、腹部、背部並按摩」的行為,該行為在客觀上達到了使「張某昏昏然」的效果,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壓制了張某的身體和意志自由。隨後,王某「脫去張某衣服,撫摸、親吻張某身體」,該行為客觀上使得「張某感覺暈乎乎的,渾身沒有力氣反抗」,這進一步壓制了張某的身體和意志自由。王某的一系列行為使得張某在客觀上喪失了對身體的控制權,在主觀上不能正確認識到王某所實施的行為的危險性,使得張某不能反抗。王某的行為實質上與將被害人灌醉或者給被害人服用迷藥是一致的。因此,應當肯定王某對張某實施了強制行為。

(二)王某的行為違背了張某的意志

在司法實踐中,「違背婦女意志」一般理解為行為人未經被害婦女同意與之發生性關係。具體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婦女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能自主決定是否與行為人性交的情況下,未經婦女同意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二是在婦女喪失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如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的情況下,無論採取何種手段徵得或者未徵得該婦女的同意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此外,未經被害人同意的表述,也並不需要被害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行為人只要沒有取得被害人明示或者默示的同意表示,即為未經被害人同意。

本案中,首先,王某的行為未經張某同意。依據在於:其一,如上所述,王某與張某發生性關係是利用了給張某按摩後,張某陷入的昏然狀態,此時的張某由於意志不清楚,根本無法做出是否同意與王某發生性關係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二,待張某神志清楚後,大罵王某色狼並告知父母,父母報警的一系列行為可以判斷,張某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是拒絕和王某發生性關係的,因此,王某與張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違背了張某真實意志表示的。

另外,主張王某不構成強姦罪的觀點認為,因為張某在與王某發生性關係時並未有明確的反抗行為,所以張某實則默示同意了王某的行為的結論,但筆者則不以為然。因為婦女有無反抗行為只是判斷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即使婦女沒有明顯的反抗行為,也不能直接得出發生性關係不違背婦女意志的結論。原因在於,一方面,被害婦女還可能存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的情況。另一方面,意志是關於人的內心想法,是代表主觀方面的內容,儘管在一般情況下,人的意志會通過人的語言、行為舉止等表現出來,但是實踐中,外部表現不明顯,或者表現不當等情況依然存在。且行為人的內心想法和外部表現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百分之百的真實對應關係。

就本案而言,從表面上看,受害人張某在與行為人王某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並沒有像一般婦女那樣積極或明顯反抗,但是這並不代表她是同意與行為人王某發生性行為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張某是一個來自農村的未成年女孩,經歷簡單,關於性關係的理解和認識並不清楚,更不清楚發生性行為時會產生什麼樣的生理反應,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且行為人王某通過給張某按摩,使其陷入昏然的狀態,又在明知受害人身處昏然狀態的情況下,肆無忌憚地撫摸、親吻受害人張某的身體,讓當時本來就處於意識不清晰狀態的張某更加「暈乎乎」的,導致其非自願性地產生了生理反應而沒有力氣反抗,發生了同意與王某發生性關係的假象。

因此,筆者認為,王某與張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已然違背了被害人張某的意志。

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行為人王某是在違背受害人張某真實意志的前提下,採取其他的手段,進而對受害人張某的身體和精神產生強制作用,使得受害人不能反抗,從而強行與受害人張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依法應以強姦罪論處。

編輯 楚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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