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一金法律糾紛的12個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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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險一金,
一個頻繁出現在生活中的詞語,
也是每個人密切關注的問題。
由此產生的勞動糾紛更是不斷,
HR寶寶,你知道如何處理這些糾紛嗎?
12個處理規則送上,先馬後看!
10秒科普五險一金
「五險」指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和住房公積金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
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五險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不同於當事人自願購買的商業保險。具體裁判規則如下:
一、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未繳社保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律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且客觀上無法補辦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這裡的賠償損失是將賠償款支付給勞動者;而非補繳社保,將錢交給社保機構。)
二、 企業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其中雙方協議約定現金補償或其他規避繳納義務的均無效。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承諾也無效。
三、住房公積金糾紛目前法院不予受理。
四、勞動者要求企業補繳社保的案件不屬於法院的受理範圍。
征繳社會保險費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但是可向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針對當前的問題,加強調查研究,妥善處理類似問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五、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後發生欠繳或拒繳的,不屬於法院管轄。
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後,若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無論是欠繳還是拒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因用人單位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引發的糾紛,不列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
六、勞動者對社保繳納基數、年限發生的爭議不屬於法院管轄。
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只是因為雙方對繳費基數、繳費年限發生爭議,不宜納入民事審判的範圍。
七、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勞動者要求現金補償的,不予支持。
八、已經依法享有社保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按勞務關係處理。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九、職工代單位繳納保險費後可要求返還單位應繳納部分。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拒絕為其繳納社保時,自己繳納個人部分及墊付單位應繳部分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返還為其墊付的部分。
十、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社保待遇的,與用人單位為勞動關係。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仍為勞動關係而非勞務關係,用人單位對這類勞動關係享受終止權,但終止勞動關係時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問題各地做法不同,目前實務中按照勞務關係處理的居多)。
十一、用人單位購買的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屬於用人單位自願購買範圍,而社會保險是法律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商業保險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但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十二、用人單位購買商業保險的受益人是員工時,不能抵償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為保險受益人,出資購買商業保險的,在勞動者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向受益人(勞動者)給付的保險金屬於勞動者或其繼承人。用人單位不能以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為由,來抵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購買商業保險時,應當以勞動者為保險標的,以用人單位為受益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賠付給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可以用該保險金抵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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