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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完善土地供應制度 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土地成本是企業投資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在國家允許的政策範圍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新28條」從降低土地取得的初始成本、創新用地供應方式等方面發力,助力企業降低用地成本。

降低工業用地出讓底價

為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統一制訂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對工業用地出讓底價進行了明確。結合廣西實際,「新28條」提出落實相關政策的具體舉措。

按照相關規定,工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符合自治區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節約集約的工業項目,以及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

根據國家相關文件,允許企業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人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可以依法約定的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最多分三期繳納。

創新工業用地供應方式

創新工業用地供應方式是指為適應當前新經濟、新業態發展要求推行的如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多種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舉措,有利於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我區目前在工業用地供應方式上,一般是按50年的最高年限進行招拍掛出讓。這種50年「一刀切」的供地方式,帶來了圈地、閑置等一系列問題。對企業而言,土地又是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在生產經營成本中佔據不小的比重,單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成本較高,造成資金周轉困難,不利於項目啟動和企業長遠發展,對多為輕資產、創新型的新經濟企業的影響更甚。

採用多種方式供應土地後,能有效降低企業投資的初期成本。如工業用地實行的是「租讓結合、先租後讓」的制度,地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先承租土地進行建設,通過既定條件驗收後,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再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出讓年限也不再是統一的50年,而是結合產業生命周期,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年限出讓制度。一般工業項目用地租讓年限合計不超過20年。達到使用年限約定時間前,相關部門將對項目綜合效益和合同履約等情況進行評估,符合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可以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申請續期或申請沒被批准的,政府將無償收回土地,對已建建築物、構築物按殘值補償。

優先保障工業用地指標

為促進投資回升,穩定工業增長,我區提出優先保障工業用地指標的政策:對已完成立項、選址、環評、用地預審、佔用林地批複、勘測定界、可研和初步設計批複等前期工作、具備用地報批條件、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的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工業項目以及六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四個實施「二次創業」的產業項目,由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直接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此外,在自治區每年切塊下達各設區市的年度用地指標按不低於年度分配指標的30%安排;對自治區統籌推進的重大工業項目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的重大工業項目,自治區預留土地指標要應保盡保,原則上工業用地預留指標佔比不低於30%。兩個30%指標有效確保了在自治層面和各市、縣層面都做到對工業用地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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