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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律壇 服務法治——中國網專訪上海慧谷律師事務所主任居福恆律師

黨的十八大以來,依法治國被提升到國家戰略層面,為我國下一步法治社會建設奠定了更為堅實的基礎。而律師行業作為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提升。隨著依法治國戰略的提出,國家也從保障律師執業需求的實際出發,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履職。

法治中國建設的號角已經吹響,時代在召喚更多律壇精英。步入全新的法治時代,作為律師如何更好地依法履職?在堅守公平正義的道路上,如何勇敢地面對各種艱難險阻?近日,中國網專訪了上海慧谷律師事務所主任居福恆大律師,通過對其三十多年執業生涯的回顧與解讀,向世人展示一位當代優秀大律師的人生風采。

中國網:三十多年執業生涯,您從一位初出茅廬的年輕律師,到成長為國內法律界資深律師。回顧走過的路,您對律師行業最深刻的感受是什麼?

居福恆:我1986年法律專業畢業,參加了全國第一次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照,隨即被司法行政機關吸納,任司法局律公科負責人、同時兼任律師。為了實現當專業律師的夢想,1995年辭去了行政職務,下海任專職律師至今已有32個年頭。回顧走過的路,感受最深的歸納起來有三點:一、律師的執業環境至今沒有明顯改善;二、律師的收入貧富不均;三、律師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

先從律師的執業環境說起。具體表現在:律師只是提供法律服務的「中介」,沒有任何權力支撐;不少公權力單位既需要律師,又歧視、限制律師。律師界有:「新三難,老三難,不新不老又三難」的現實情況,例如,會見難、閱卷難、調查難;又如,發問難、質證難、辯論難;再如,知情難、申請難、申訴難。最近二院三部聯合出台了一個《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律師才有了依權執業的保障,但是從紙面上落實下來,還有待於進一步的努力。如果律師難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損害的是司法公正。

再說律師的貧富不均。現實中,知名大律師年收入確有上百萬、上千萬的,但是這只是少數成功的律師;但是,大部分的律師年收入不過幾萬元,疲於糊口;還有少數律師因交不起「年檢費」而被迫轉行;對於初入行的律師,其收入只能維持一個人的基本生存。從而可見,律師的生存空間並不樂觀。

第三點感受,也是感受最深的,律師是法治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在現代法治社會的舞台上,律師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為律師代表了私權力,與代表公權利的「公、檢、法、司」具有對抗和制衡作用。因為他的興衰和榮辱將直接關係到公民的權利和國家的法治,關係到公民正當的權利訴求和一個國家法治的文明程度。

律師維護公平正義、促進民主法治、保持社會穩定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例如,配合司法機關查清了不少「冤假錯案」;又如,最近我還了解到上海高院正在「摸索建立律師調解工作室」,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法院也在思索如充分發揮律師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作用。

中國網:要想成為一名優秀律師,有哪些核心內容和理念需要掌握和堅持?

居福恆:我的觀點不一定正確,我認為一名優秀律師的執業核心內容和理念應該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這些核心內容和理念,需要律師掌握和堅持的。

有人提出一個兩難的問題,問:律師到底是應該忠於法律,還是忠於客戶?我的回答是: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是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因此,律師是委託人合法權益的代言人,必須忠於客戶。據此,律師的各項活動都應是為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律師是通過忠於個案客戶的委託,以達到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達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

由此可見,律師忠於客戶合法權益的結果,就是從個案上維護了法律的實施,也就是忠於了法律,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中國網:您擅長建築房產、金融借貸、損害賠償、知識產權、行政複議、訴訟等眾多領域,內容複雜,且有跨界。是什麼樣的原因使您能夠擅長如此多領域的法律服務?對於年輕律師的成長您有何建議?

居福恆:這是當時的執業環境造成的。我是1986年進入律師隊伍的。當時很少有民事案件,最多的是刑事案件。所以開始學的是刑案代理。我的帶教老師都是法官出身,跟著法官學辦案,很快就進入了角色。

後來隨著民事案件的增加,我又跟著學辦民案。從最多的離婚案開始,有什麼案件,就代理什麼案件。所以我先後學會了代理刑事案案件和民商案件。總之,當時的律師沒有不是吃「雜糧」的,沒有可能有細分的業務,更談不上專業。

當時,不但律師少,案件更少。當一位律師在其他律師還沒有經歷之前,已經對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操作過了,這就很優秀了,這在當時,也是取得當事人信任和委託的資本。我們這一代律師,按著現在的說法應叫做「萬金油律師」。

隨著律師代理業務範圍的擴大,我也開始了「專業化」。放棄自已不適應的刑事案件代理;二十幾年來,把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民商案代理,加上我堅韌的個性,形成了自已民商案件獨有訴訟代理經驗。

我認為,對於剛步入律師行業的年輕律師來說,樹立正確的執業理念,這將決定以後整個職業生涯的大方向。對此我想,有幾個方面應注意的:

一、對當事人負責,維護其最大利益。

二、以「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方式解決自身的生存問題,通過提供優質服務,收取合理的律師費。

三、應當有社會責任感。能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

四、不斷地加強自身職業道德修養,嚴格遵守法律和執業紀律。

五、只崇尚法律,不畏強權、仗義執言、堅持真理。

中國網:都說律師執業要「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您能否介紹一下您在執業生涯中,自已認為起到了「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的案例?

居福恆:我例舉被收錄在《中國大律師經典案例》一書中的兩個案例:一個是《計算機著作權權屬糾紛案》;一個是《陳先生借貸糾紛案》。

前一個案例,述說一位楊先生通過長期的摸索,先後成功地研製出三個計算機駐機軟體,隨後又製作成三個不同型號的儀錶。這三個儀錶都以「精度高、體積小、價格低」的特點佔領了全國市場。生產儀錶的某廠嚴老闆,一方面高薪聘用楊先生,一方面採用欺騙的手法,把楊先生的計算機駐機軟體私下登記在自已單位的名下。嚴老闆發財後,隨即把楊先生趕出單位。楊先生為了生存,又到另一家儀錶廠就職,並憑藉自己研製的軟體為新單位又生產出了三個品種的儀錶,也取得了較大的市場分額。

嚴老闆知道後,氣不打一處來,以單位擁有「儀錶的軟體著作權」為由,把楊先生和他服務的單位告上了法庭。嚴老闆為了打贏這場官司,還勾兌了個別法官,一場顛倒黑白的訴訟拉開了序幕。

楊先生為了維護自已的利益,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我接案後,決定查清事實,掌握證據——先到國家版權局查到了登記的材料;又到市工商總局調查了嚴老闆企業檔案;最後還找到了知情人了解到實際情況。通過這些證據證明了基本事實:楊先生研製的計算機軟體成功在先,嚴老闆的企業成立在後。這就說明,不是楊先生和他服務的企業侵犯其知識產權,而是嚴老闆侵犯了楊先生的著作權。

嚴老闆自知理虧,於是中院的個別法官為了保護嚴老闆,利用程序規定阻制案件向縱深層發展。先後作出了兩份《民事裁定書》。我認真研究了兩份不同的裁定之間的矛盾,向高院提起上訴,由於裁定違法,高院發回了重審。此時,基層法院才予以重視,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本案歷經了四年六審,最後終於確認楊先生擁有三個計算機駐機軟體的著作權。隨即,楊先生憑藉生效的判決書至國家版權局把三個計算機駐機軟體的著作權變更到自已的名下。

後一個是溫州陳先生出借400萬元的案例。陳先生愛財,聽說某企業因缺少流動資金而欲短期借款,並許以月3分利,還出具《借條》。陳先生信以為真。此時,金老闆提出400萬元借款要分成兩筆:一筆要現金200萬元,用於還債;一筆要打入企業帳戶,用於企業運作。陳先生不知有詐,按金老闆的要求分兩筆進行了操作。金老闆收到了各自200萬現金和進帳款,也都向陳先生各出具了200萬元的《借條》。此時,陳先生留了個心眼,對借款提出要求擔保,金老闆只對其中的200萬元出具了《擔保書》。除此之外,這兩張《借條》都一樣,只是落款日期有先後。

轉眼到了還款日,金老闆堅持不還;陳先生無奈,只得訴訟。法院根據「一案一訴」的原則分兩次受理。第一次起訴標的200萬元,經合議庭審理,陳先生勝訴,雙方沒有上訴,判決生效;第二次起訴標的200萬元,詭異的是,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庭審中,金老闆陳述:200萬元已歸還,這張《借條》是根據陳先生遺失借條的要求而為其補寫的,雙方已不存在實際的債權債務。於是一審承辦法官判決陳先生敗訴。

陳先生說不清其中的原委,但心裡明白這是被金老闆與法官聯手給玩弄了。為了追回自已的利益,他從溫州趕到上海來找我,要求代理二審,力爭挽回。我接案後,發現本案存在兩個問題:

一、是程序問題。本案屬疑難複雜的案件,不是簡易程序審理的範圍,應由合議庭審理;

二、是實體問題。1、可通過陳先生的銀行取款存摺,查明支付給金老闆個人現金200萬元的事實;2、打入被告企業帳戶的200萬元的存摺與打給金老闆的不是同一個存摺。由此可見,金老闆與企業都收到了200萬元;此外,前者有擔保,後者沒有擔保;而且兩張借據不是同一天。據此,我向中院提出這是兩筆明確各自200萬元的借款。

終審合議庭經評議,同意本人觀點,撤消了原審判決,認定本案200萬元借款成立。最後被一審判沒的200萬元及其利息又回到了陳先生的帳戶。

中國網:您執業三十多年來,置身於法官和委託人之間,您是如何與他們各自相處的?

居福恆:我先談談律師與法官的關係。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法官與律師關係不規範的問題。例如,一些案件當事人及其委託的律師,為了尋求有利於己方裁判結果,對法官進行拉攏、賄賂、腐蝕;也有少數法官主動利用手中的審判權力,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辦「關係案」、「人情案」和「金錢案」;還有少數法官與律師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職業優勢,形成了經濟利益共同體,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等等。人民群眾對這種現象已是深惡痛絕的。這種現象的存在,直接導致了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司法權威產生懷疑,也敗壞了法官和律師的公眾形象,嚴重地影響了司法公正,損害了司法權威,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已引起了中央高層的關注。

對於律師與法官的關係,我的經驗是:律師不能與法官只有純粹的業務關係;也不能與法官勾肩搭背、搞利益輸送。雙方應建立合作友好關係。對此,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也認為:法官與律師要正當交往、良性互動。司法人員和律師職業的天然聯繫,決定了兩者之間既不能搞簡單的物理隔離,也不能搞庸俗關係學,更不能要在嚴格遵守《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前提下進行交往,自覺做法律和正義的守護者。

做律師「水至清則無魚」。跟法官打交道,要交朋友。關鍵是怎樣打交道,交怎樣的法官朋友。律師應該接近有思想有品位的法官,與其建立君子之交,有找到一種知音、知己的感覺。往往這樣的法官人緣也好,能幫一些案件之外的忙。律師跟法官如建立真正的友誼,這樣至少在這個法院,律師會避免很多小麻煩;另外,還可能知道一些內部消息,有利於良好律師形象的形成。

好多年輕律師說律師訴訟業務做不下去,一方面是案源問題,另一方面就是不能與法官良性互動。選擇一個法官交友,首先要選擇安全,這也是選擇了自已的發展。找一個好的法官,可以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給辦案帶來眾多的方便。在這種情況下,別的律師跟法官交談,法官可能不太有耐心,但是作為朋友的律師來了,說話隨便一點,法官也有耐心聽下去。法官要維護公正,也不一定就按律師的意思去辦,但至少您的意思表示他明白了。這在中國才是現實的。總之,要辦一個案子交一個朋友,而不是給自己添一堵牆。

再談談律師與當事人的關係。律師在代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與當事人的關係。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對律師是慕名而來,明確要求指定律師。當事人對你的指定,就強化了律師這個主體的地位。

當事人是法律服務的需求者,可以說沒有當事人的需求,就沒有律師。當事人本身一般不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因而需要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律師是掌握法律知識的專業人才,其存在的價值就是能運用自身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範圍內最大限度實現當事人的利益。

律師的代理,實際上包括了受託關係和與委託人的合作二個方面的關係。作為受託人,既要依法履行委託人的委託,在整個代理過程中處理好代理中與外界發生的各種受託關係,因為這一關係,實際上是律師與委託人代理關係的廷伸;當律師為了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與委託人在法庭上互相配合時,這就是合作關係。例如,委託人陳述事實,律師闡明法律;又如,委託人告訴律師調查線索,律師去調查取證等,這就需要委託人與律師合作,需要雙方互相配合。總之,這兩方面的關係律師如處理的好,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就能建立良好的關係,律師的工作就能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理解與支持。當事人對律師的服務認可,對律師也會有較高的評價,還會給律師帶來新的案源,形成良形互動。

律師屬於智慧型和知識型相結合的職業,其根本社會角色是服務,是法律適用的提供者。我認為,律師如能建立並保持與當事人良好的關係,是每個律師自己所追求的,也是當事人所期望的,更是律師走向成功的源泉。

中國網:十八大以來,依法治國被提到國家戰略地位,中國法治環境也在不斷改善。十九大臨近,您對中國未來法治社會建設進程有何展望?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您認為律師行業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積極履職盡責,為法治中國建設貢獻力量?

居福恆: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從提出到實施,再到不斷推進,一路走來脈絡清晰。呼喚全面法治,呼喚法之必行,已是全民共識。十八大也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目前,我國從總體上看,已實現了「有法可依」。但是要實現「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還只是萬里長城走出了第一步。我希望十九大後要加快中國法治社會建設進程,希望在「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面多下功夫,努力讓法治真正成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

我是訴訟律師,只能在訴訟領域談一些對法治社會建設進程的展望。在訴訟領域裡,我覺得當前應該首先解決困擾著法院訴訟中的「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這兩個毒瘤。律師非常清楚,在這以「金錢為中心」失信的年代,在眾多的訴訟中,總會加雜著不少「惡意訴訟」和「虛假訴訟」的案件。這不但增加了法院辦案的壓力,更重要的是這類案件的當事人敢罔顧司法權威,假借司法之手,獲取不義之財,有損於司法權威。

所謂「惡意訴訟」,就是當事人為了達到某種不正當的目的或者追求某種利益,故意顛倒黑白,隱瞞、偽造重要事實,甚至無中生有,並且以受害人的身份,通過合法形式提出訴訟,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訴訟行為。

所謂「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出於不合法的動機以及目的,惡意串通,採取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或者裁定,破壞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的訴訟行為。

這兩類案件的共同點在於:一、行為人主觀上都存有惡意;二、行為人以侵佔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受害為目的;三、行為人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該非法目的還依賴於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得以實現,法院被行為人惡意利用。

對這類訴訟的提起人,自已並不會有什麼損失。但是對於法院和被訴人,如果這類訴訟勝訴,那麼不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更為嚴重的是被訴人會為此在時間、精力、財物或者名譽上承擔不同程度的損害;並且這類訴訟所帶來的不公,也會對司法本身造成惡劣的影響,有損司法權威;這類訴訟一但成風,還會敗壞社會風氣,阻礙司法制度改革。至今我國對此類案件暫時沒有統一的司法解釋以及處理規定。我們對此類訴訟,必須加強對現有立法的司法解釋,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給予人身或者財產上處罰。

作為一名律師,都應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和維權意識,始終以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為使命,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嚴格遵守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規範自己的行為,讓律師維權工作真正取信於民、服務於民、惠及於民,以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信任和愛戴,樹立新時期律師隊伍新形象。

中國網:三十餘年風雨無阻,畢生奉獻法治建設。居福恆大律師的執業之路,是中國當代律師在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中踐行時代使命、紮根法制建設、推動社會發展、維護公平正義的時代縮影。隨著中國法治社會建設進程的穩步推進,隨著依法治國國家戰略的深入實施,我們相信,中國的律師隊伍將肩負更多的歷史使命,並在未來全球化浪潮中展示更加嶄新的時代風采!(文/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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