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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民與滿漢之間:清代「隨旗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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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民與滿漢之間:清代「隨旗人」初探

「隨旗人」之稱不見於史乘,是我們近十餘年在田野調查中多次聽到的、某些旗人後裔的自稱,這一稱呼看似隨意,卻準確而傳神地表達了他們對自己的身份認同。


清朝打江山坐天下,憑藉的是他們特有的組織——八旗制度。入關之後八旗制度成為「國中之國」(孟森之言),清朝戶籍亦隨之分成旗籍與民籍,被納入八旗內的為旗籍,稱為旗人;未入八旗的為民籍,稱為民人。這在日後也成為判斷一個人的民族成分是滿還是漢的重要標準。但若要考察清代滿漢關係,卻不能僅僅以旗人、民人來區分,因為在八旗制度之內,還囊括了大量漢人。


在這些漢人中,八旗漢軍是最廣為人知的部分,以至於一提到八旗中的漢人,人們便常常以「漢軍」一言蔽之。八旗漢軍之外還有內務府包衣三旗中的旗鼓佐領,也由漢人構成,王鍾翰教授將他們稱為「內務府漢姓人」,以與八旗漢軍相區分。但八旗內的漢人成分還不僅僅如此,從留存至今的大量八旗人丁戶口冊的戶口紀錄就可以發現,在八旗漢軍和內三旗旗鼓佐領下人丁之外,還有更大多數八旗內的漢人存在,他們數量巨大、構成複雜,而且大多數不見於官方文獻的記載,很容易被人忽視。而我們認為,作為一個處在旗、民與滿、漢之間的群體,對他們的深入考察和了解,應是揭示清代滿漢關係問題的一個重要視角。


一 畿輔的「隨旗人」

近十餘年來,本人與其他學者曾在東北、京郊等地合作進行有關內務府皇莊所屬旗丁的田野調查,其中最大的收穫之一,就是發現有一個為數甚鉅的、以漢人為主體組成的、主要靠耕種土地為生的旗人群體存在。其中僅遼東的內務府三旗佐領下,就有數十萬人,他們直至清末都是東北尤其是遼東最具影響力的群體,其政治、經濟實力都大大超過未入旗的民人。這個群體的後代,迄今仍然明確地自稱為「隨旗人」,並以此與「在旗」的「純滿洲」和「在民的」的漢人相區分。所謂「隨旗」,即跟隨之意,在清代文獻中並無此稱,並非由官方加於他們身上。清亡迄今已歷幾代人、近百年,但這些人仍然能清楚地以「隨旗」來為自己的家族在清朝時的身分定位,這是我們在身歷其境之前從未注意過的。


本文作者之一與郭松義、李中清和康文林教授結合《盛京內務府人丁戶口冊》在遼東所做的田野作業,已於2004年以《遼東移民中的旗人社會》為名出版,作者曾以為,這些所謂的「隨旗人」是僅限於清代遼東地區的一個旗人群體。但近幾年來在北京順義等地的田野調查中,我們發現「隨旗人」之稱,同樣也存在於清代畿輔地區一些庄頭的後裔之中,這提醒我們注意到,這個概念的含義要廣泛得多。


並不是所有八旗內的漢姓人都自稱為「隨旗人」,至少我們從未見八旗漢軍的後裔有如此自稱的。據我們在多年田野調查的實踐中的了解,「隨旗人」是個有特指的名詞。在遼東,我們只聽到盛京內務府三佐領屬下人丁這樣自稱,但他們並不屬於盛京任何莊園中的庄頭與壯丁。至於盛京各種莊園中的庄頭壯丁的後代如何自稱,由於沒有親臨調查,這裡不敢肯定。而在北京郊區亦即清代的畿輔,類似於盛京內務府三佐領那樣的機構和人丁並不存在,我們是從內務府皇莊中的庄頭、庄丁後裔中聽到這個稱呼的。這不僅讓我們意識到這個稱呼並不僅存在於遼東而且也存在於畿輔,更讓我們進而聯想到,它可能普遍存在於遍布關外、口外與畿輔地區的各種莊園,包括皇莊、官莊和王公莊園的人丁之中。這些莊園中的人丁顯然都以漢人為主,他們既然具有大體相同的來源,在旗內亦具有大體相同的地位和身份,將他們作為一個群體看待,應該是大致不差的。而為謹慎起見,我們這裡暫將王公莊園和官員莊園排除在外,僅就內務府所屬莊園談起。


畿輔地區的莊園均建立於清軍的入關圈地之後。莊園所屬人丁都由三種人構成,即庄頭、壯丁和庄頭戶下家僕,其中庄頭是起決定作用的。早已有研究者指出:「清代皇莊之所以能夠較長時期並穩定地存在發展,是由於有一套比較完整的經營管理方法,其中的庄頭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對庄頭的身份地位、頂補、革退等,都有一些具體的規定,並建立丁檔、家譜制度以作為查考的根據。對皇莊的征納、減緩等事,也都是通過庄頭實現的。」[1]很準確地看到了內務府這套管理制度對於糧庄存在的重要性。


入關前的皇室、貝勒和八旗官員都有各自的田莊,入關之後便一一建立起相關的管理部門而不再統一管理。歸屬於內務府的皇室莊園便稱為皇莊。但在清前期的文獻中,官莊與皇莊是不分的,都被列入官莊的範圍,見康熙《會典》:

國初設立官莊,以供內府之用,有在盛京者,有在畿輔者。凡內府各庄,皆自內務府掌之;至部寺官莊,分隸禮部、光祿寺、上林苑監。[2]


將內務府所屬與「部寺」所屬各莊園,皆稱官莊。但到清中期以後,皇莊與官莊便有了明確的分辨。嘉慶朝《大清會典》卷73-75的《內務府》中,將所屬莊園皆稱為「皇莊」,在卷18的「戶部」中,則將戶部所屬莊園稱為「官莊」,二者再不混淆,這是清朝中期以後各種建制日益完備的結果。


內務府屬下有七司三院,七司為廣儲司、會計司、掌儀司、都虞司、慎刑司、營造司和慶豐司,三院為武備院、上駟院和奉宸院。這一格局直到康熙十六年(1686年)前後才規模初具,此後的《內務府則例》等官方文獻,對於諸司各屬人丁,也才有了具體詳細的記載。從這些文獻的規定中可以得知,大糧庄屬於七司中的會計司。除此之外,內務府所有其它稱為「庄」的單位,尤其是廣儲司所屬的諸專業庄,都僅僅分布於盛京,在畿輔地區並不存在。而北京內務府所屬諸司,或有果園,或有丁戶,卻一概不稱為庄,也不設庄頭與壯丁。在畿輔設庄頭壯丁的「皇莊」,其實唯有屬於會計司的兩種,即大糧庄和管理三旗銀兩庄頭處。也就是我們在田野調查中發現以「隨旗人」自稱的主要部分,以下請分別述之:


二 內務府會計司所屬的大糧庄:「老圈庄頭」


歸屬於會計司的這兩類庄頭,可以以「舊」與「新」來區分。舊與新在時間的明確界限,是清軍入關的前後,地域上的明確界限,則前者是從關外來的,後者是畿輔本地人。當然,他們的耕作方式、耕作品種乃至生活習慣也都有很大區別。

首先談談「舊」庄頭。


管理「新莊頭」的機構即管理三旗銀兩庄頭處,是康熙十六年(1686年)才歸併會計司的,這就意味著,自清軍入關算起的30餘年,歸屬於會計司的莊園,其實只有大糧庄一種。而無論在畿輔還是盛京,會計司所屬大糧庄的庄頭與庄丁,都與其它諸司所屬人丁有一個重要區別,那就是內務府其它諸司人丁,包括盛京內務府廣儲司屬下的專業庄,雖然也稱為庄頭與壯丁,卻一概歸屬於佐領,唯獨會計司屬下的大糧庄庄頭和壯丁,都歸屬於管領。正如《黑圖檔》所稱:「身等皆系庄頭,亦皆在管領之中」[3]。這並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歸屬於哪個部門的問題,對於庄頭和壯丁來說,這關係到他們的切身利害。大糧庄歸於管領,就意味著在內務府所屬各種人丁中,他們的地位最低。儘管學界對於莊園的性質屬於農奴制還是奴隸制的問題發表過大量文章予以探討,但還很少有人注意到這一點。


內務府三旗與外八旗在建制上的主要區別,就是內三旗在佐領之外還設管領,管領為內三旗所獨有。內三旗中的佐領,無論在編製還是在人丁身份上,都與外八旗佐領基本無異,但管領的問題就比較複雜了。在清朝中期以前,內務府三旗佐領下與管領下人丁的身份地位判然有別,佐領下人丁不僅身份高於管領下人丁,而且管領下官員不準補授佐領下官缺,[4]甚至相互通婚也不允許。事實上,今人在研究內務府問題時遇到的諸多難題,都是集中在管領上的。


清軍入關,大量庄頭和壯丁隨同入關,這種做法一直持續到順治四年、五年(1647、1648)甚至更晚的時間仍未止息。在這些人中,有些是其主人已經先隨清軍入關,而他的包衣、僕人是事後才被陸續派遣前往,以與其主人合居的;也有一些,是包衣跟隨主人先行,然後他的家人又被派入關內與他會合。尤為有趣的,是這些人前來北京之時,還趕著自己的全部牲畜。可知儘管經過了大規模的戰爭、動蕩與遷徙,但奴僕、屬人各歸各主的狀況仍然如故,原來歸屬皇室、貝勒和大臣的諸多「拖克索」應該也不例外,不僅他們本人,就是他們的動產,也仍然是各歸各自的系統。

大量莊園上的庄頭與壯丁跟隨清軍入關,為的是滿足皇室、王公與八旗人丁的生活需要,《世祖實錄》卷二順治元年十二月己未五日記:


順天巡按柳寅東疏言:清察無主之地,安置滿洲庄頭,誠開創弘規。


應該是清統治者採取圈地措施的初衷。在這些圈地令尚未頒布就已著手安插的庄頭中,首當其衝的是皇室「拖克索」,所謂「滿洲庄頭」主要指的也應是他們,儘管他們本身未必就是滿洲,而且其中被擄掠後編庄而成為庄頭的漢人占絕大多數。


這些最早「從龍入關」的包衣、庄頭,就是在官方文獻中被稱為「自盛京隨從來京圈地充當庄頭者」亦即「老圈庄頭」的那部分人,他們特定的身份是「盛京隨來陳壯丁」,也稱為「東來人」,這是官方對他們的明確認定[5]。


老圈庄頭的地位和身份高於後來歸附清軍的新壯丁,首先表現在經濟上享有的優惠。


內務府設立糧庄,目的就是納糧,繳納糧草從來都是大糧庄頭的主要職責。此外還有各種雜項,分為正征與雜征兩種。康熙八年又將庄頭分成頭等、二等、三等、四等,規定每十年編查一次。不同等第糧庄的納糧數,在雍正《會典》中有詳細記載,從清官書的記載看,不同等第的莊園之所以有不同的納糧標準,是建立在庄頭擁有土地的不同數量之上的。糧庄的土地由內務府統一配給,這本是清入關初在畿輔圈地的主要目的。至於每庄配給土地的數量,則一直呈增長趨勢。


畿輔庄頭劃分等第,根據的不是土地肥瘠情況等自然條件,而是土地的數量。但庄頭佔有的地畝並不完全是由官府分配的,其中老圈庄頭往往有為數不等的原圈地畝,所謂「原圈」,即入關時自行佔據的土地。乾隆十年為新增庄頭分配地畝時就曾提到「此內順治年間安設者,尚有開墾餘地,至康熙年間安設者,官地僅足敷額,而有餘地者甚少。」所謂「餘地」即系指此。這些多佔土地,卻是無須向官府交納糧草的,這就使這些東來的老莊頭,在經濟上明顯享有更多的優惠。[6]


老圈庄頭的地位和身份高於後來歸附清軍的新壯丁,更明顯的表現,是乾隆朝以後在政治地位上的提高。


大糧庄頭是內務府屬下人丁中地位最低下的那一部分人。他們耕種的是屬於皇室的「官圈地畝」,對於皇室有著很強的人身依附關係,受皇家的超經濟強制剝削,本人及其子孫世代被固定於這塊土地上,沒有從事其它職業和遷徙的自由,也沒有任何改變自己和後人命運的機會。他們雖然屬於八旗,卻須另行立冊,而不入八旗的正式檔冊之內。


但是庄頭壯丁的低下地位,到康熙後期開始有所轉變,首先是朝廷以賞給頂帶的方式,給予不欠錢糧的庄頭以鼓勵:


康熙五十五年覆准,庄頭內當差四、五十年不欠錢糧者,給與八品頂帶;當差二、三十年不欠錢糧者,給與九品頂帶。其當差年久,並無拖欠錢糧,因年老不能行走者,將伊子弟給與九品頂帶榮身。


雍正元年(1723)又議定:


庄頭等所欠新糧,於一年內全完者,有頂帶者,加一級;無頂帶者,給與八品頂帶。二年內全完者,給與九品頂帶。若三年內不完者,革去庄頭,發與別莊充作壯丁。[7]


從康熙五十五年(1716)到雍正元年僅六七年時間,給與頂帶的標準大大放寬,只要沒有被革退,所有庄頭便都有了八品或者九品頂帶。這雖然不過是個虛銜,但從漢人的傳統價值觀來說,這對於庄頭及其後人卻是莫大的榮耀,他們「頂戴花翎」的畫像能夠擺在祖宗堂為後代頂禮膜拜,他們的後人也常常以此作為祖先曾在清朝當過高官的證據。這確實是庄頭身份開始提高的一個跡象。


這項規定到雍正十三年(1735)又有所增補:「奏准,各等庄頭,四等升為三等,三等升為二等,二等升為一等,原有頂帶者,各加一級;無頂帶者,以次賞給九品、從八品、正八品頂帶。初次降等,有頂帶者褫革,無頂帶者鞭一百。三次鞭一百革退庄頭。」[8]庄頭的升等本身與繳納錢糧的多少有直接關係,與此前那種以懲為主的做法相比,這一規定使朝廷對庄頭的獎勵更加規範化了。


庄頭身份提高的又一重要標誌,是從康熙五十五年(1716)開始,朝廷正式允許庄頭子弟參加科舉考試:


康熙五十五年閏三月奉旨:庄頭俱系舊人,伊等子弟亦著考試。欽此。


被准許參加考試,是清代庄頭制度的一個重要變局,它意味著庄頭中的一部分人從此與正身旗人以及漢族百姓一樣,從此具有平民身份,能夠享有與其他平民一樣的讀書做官的機會。


但值得注意的是,清廷准許庄頭子弟參加科舉考試,是有條件、有限制的,這從康熙帝的諭旨亦可看出來,那就是庄頭必須是「舊人」。對此,雍正十二年(1734)的規定做了更準確的闡釋:


雍正十二年九月呈准,凡壯丁內挑選安設之庄頭、鈔入庄頭、投充庄頭、入官家人安設庄頭等之子弟不準考試外,其舊庄頭子弟內,如有情願考試者,由會計司對明丁檔,移付掌關防內管領處,轉咨該處考試。[9]


所謂「安設之庄頭、鈔入庄頭、投充庄頭、入官家人安設庄頭」,一言以蔽之,就是入關之後才設置的各種庄頭,包括投充漢人、原系壯丁後來充補的等等新莊頭,其子弟都不在可以參加科舉考試之列。換言之,真正可以參加考試的,僅僅限於「舊人」,也就是跟隨清軍入關的那些老圈庄頭。


這條規定,清廷直到嘉慶朝仍然堅持著:


嘉慶十一年七月禮部奏准,嗣後凡八旗戶下帶地投充庄頭,毋論旗檔有名無名,均不準其應試出仕。[10]


同為庄頭,因其來源不同,身份地位便迥然相異,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差異不僅沒有縮小,反而因清廷對於「舊人」的特別眷顧而擴大了。


老圈庄頭地位優於其他庄頭,在庄頭出缺之後的襲替上也有表現。


庄頭出缺的原因有多種,對承替的規定相應也各不相同。一般地說,庄頭缺出的原因有三,即老病、身故,以及緣事革退。按朝廷規定,因老病告退的庄頭遺缺,俱准更名與長子、長孫,如果沒有長子長孫,即依近支、遠支依次按次序承替。而這個規定的貫徹,前提是要有依據,依據有二,一是庄頭的家譜圖,這是專門用來說明庄頭世襲次序的,一是庄頭親丁名冊,這正是設置家譜圖與庄頭親丁名冊的目的。


嘉慶三年朝廷對庄頭親丁的家譜、丁冊再次做出非常具體的規定:


請嗣後每三年一次,將庄頭家譜內人丁新生者添入,已故者改寫墨字更正辦理。又奉中堂諭,將庄頭、園頭等如有同族匯一譜者,將伊等支派遠近一至十次序註明,以免牽混,並將伊等是否老圈,抑系何年安放,或系何年代完何人欠項頂替之缺,分色粘簽註明,以備更名頂替辦理。


並將革退庄頭、園頭等家譜銷毀,新替庄頭、園頭另行更換粘簽註明,成造二分,與丁冊核對妥協,一分送堂存貯,一分存留職司。[11]


每家造具家譜兩份,庄頭缺出的時候是先由該管官根據家譜查閱並將承替人定擬,亦即自上而下,而不是由庄頭子孫自下而上地呈報的。


這裡值得注意的問題有如下幾個,第一,這個規定特別提出,家譜中要將是否是老圈庄頭、如果不是老圈庄頭,又是何年安放的新莊頭寫清楚。為何如此,我們先舉兩個實例:


第1例:嘉慶三年六月初二日會計司呈,為更名事。……據職司所屬采育居住四等庄頭楊坤赴司呈稱,四等庄頭楊安太因染患痰症不能動轉,誠恐貽誤官差,獲罪匪輕,今情願將庄頭告退。查向例告退庄頭遺缺,俱准更名與長子、長孫,但身父僅生身一人,現系老圈庄頭,懇將此告退之缺,更名與身父之胞侄楊毓奇頂替當差。……當經職司查得丁檔內開,庄頭楊安太僅有一子楊坤,現系庄頭,並無子嗣,伊胞侄庄頭楊德祥之子楊毓奇,兔年十六歲,核與丁檔家譜名色以及更名之例均屬相符……[12]


第2例:嘉慶九年五月二十日會計司呈,為更名事。叫請恩准,將身父胡參縱所遺老圈庄頭之缺,祈更名與身頂替,身四等庄頭之缺,祈更名與身侄德關接充。[13]


第1例說的是四等庄頭楊安太因病願將庄頭告退,而他的兒子楊坤是老圈庄頭,所以想把其父楊安太的四等庄頭之缺,轉讓給楊安太的侄子(即楊坤的堂弟)、年僅16歲的楊毓奇。第二例是庄頭胡參縱想將自己的老圏庄頭之缺更名給自己的兒子,而他的兒子已是四等庄頭,所以向官府提出申請,請將自己四等庄頭之缺轉讓給侄子接充,以便自己可以承替老圈庄頭。這兩個例子必須放在一起才可看出問題,那就是如果有選擇的機會,庄頭總是願意選擇充任老圏庄頭,這意味著老圈庄頭有著比其它庄頭、尤其是四等庄頭更為優越的地位和待遇。


凡此種種,可知跟隨清軍入關的老圈庄頭成為京畿一帶的一個特殊的、政治經濟地位高於其它庄頭的群體,他們的這種地位,還憑藉世襲的方式一代代地傳下來。


三 管理三旗銀兩庄頭處:國初帶地投充庄頭


這裡談到的是「新」庄頭,亦即入關後才投充旗下的庄頭。他們與老圈庄頭雖然同屬庄頭,但從來源、性質與所屬機構上都不相同,二者間也互不相干。


投充被公認為是清初幾大弊政之一。所謂投充,簡言之,就是逼勒百姓到八旗旗下為奴。旗人入關後沿襲關外舊制,對於搶掠漢人充當勞動力,蓄謀已久,但在最初,滿洲統治者似乎還在竭力控制。如順治二年正月諭戶部:「凡包衣大等,新收投充漢人,於本分產業外妄行搜取,又較原給園地冊內所載人丁有浮冒者,包衣大處死,不赦。」[14]此條不見於蔣氏《東華錄》,卻在王氏《東華錄》有記,但內容卻與實錄不同:「禁內務府管領等私收投充漢人,冒占田宅,違者論死」。[15]


從這兩條所記內容來看,《實錄》可能更符合原意。因為王錄中提到的「內務府」與「管領」都是當時尚未出現的辭彙。也就是說,順治二年時,皇室包衣中後來屬於管領系統的,當時還稱為包衣大,但王氏對包衣大與管領之間的承襲關係顯然非常清楚,這倒為我們如今理解管領的性質與起源提供了某些線索。[16]


從這道諭令推測,漢人投充旗下之舉,恐怕從清軍一入關即已開始。此諭針對的是皇室包衣,未必是因為對他們格外嚴厲,反倒很有可能是他們憑藉皇室之勢,搜取人丁特別猖狂之故。但這一禁令肯定沒有收到任何效果,而且僅僅兩月之後,清廷便公然放開了這一限制:


又聞貧民無衣無食,饑寒切身者甚眾,如因不能資生,欲投入滿洲家為奴者,本主稟明該部,果系不能資生,即准投充。其各謀生理,力能自給者不準。[17]


說起來好聽,實行起來便不能控制,當然本來很可能就沒想控制。既然允許百姓投充,採用逼勒掠搶的手段就無法遏止:


諭戶部:……又距京三百里外,耕種滿洲田地之處,庄頭及奴僕人等,將各州縣庄村之人逼勒投充,不願者即以言語恐嚇,威勢迫脅。各色工匠,盡行搜索,務令投充,以致民心不靖,論言繁興,惟思逃竄。[18]


兩道諭令頒布前後相隔僅月余,便在社會上造成如此擾攘,可以想見這幫人早就蓄勢待發、諭令一下便急不可耐、聞風而動的架式。


從另一方面說,投充旗下的漢人,亦殊非良善之輩。據《實錄》稱,投充令一下,漢人不論貧富,相率投充,於是出現「帶地投充」名目:「奸蠱無賴,或恐圈地,而以地投;或本無地,而暗以他人之地投。」這些地便這樣從民地被充入旗下,帶地多的也便被封為庄頭。而這些新莊頭一旦投充,便橫行鄉里,「恃強霸佔,弊端百出,借旗為惡,橫行害人。於是御狀、鼓狀、通狀,紛爭無已。」 [19]「一人投而舉家全籍其勢,奸民群肆」。[20]結果是清廷不得不於順治四年(1647)頒令,將投充之事制止。但土地一經成為旗地,人口一經被納入旗下為奴,便成為既成事實,再也無法更改了。


於是,清入關後的各種莊園中,除了原有的「盛京隨從來京圈地充當庄頭者」之外,就又有了「國初帶地投充庄頭」這一新的成份。


清廷對於這些投充庄頭,是另設專門機構管理的,從未將他們與盛京隨來舊庄頭混淆。最初負責從他們那裡徵收錢糧草束的是各漢軍佐領,康熙三年(1664)以後改為由三旗各設官員掌管,這裡說的三旗,即掌管皇族事務的內務府所屬的上三旗。此後到康熙十六年(1677),式成立管理三旗銀兩庄頭處,從屬於內務府會計司。這是唯北京內務府設立而盛京內務府不設的機構,原因便是投充之事僅僅存在於北京附近而未波及關外。此外,他們與盛京隨來的屬於大糧庄的舊庄頭交納的貢賦也不同,舊庄頭交納的是糧,新莊頭則是按地征銀。[21]


前面提到,會計司所屬大糧庄庄頭歸屬於內三旗的管領,至於專為清初畿輔地區投充旗下的漢人設置的管理三旗銀兩庄頭處屬於哪個旗分,在清朝中期以前迄未見到官書有明確記載,唯內務府總管噶魯的一件滿文題本,為我們提供了重要的線索:


宣徽院,此部門之職:掌備全年需用之米、糧,按年計給餵養馬、牛之草、豆,報糧,查勘地畝,辦理髮給、裁減柏唐阿等錢糧事,給減少之柏唐阿補缺等。此外,又增加領取采捕衙門之鹽、蠟燈以及由盛京等處前來之柏唐阿等人食用米石等事,停止三旗錢糧衙門之稱,併入宣徽院,仍令辦理各自之事,擬改宣徽院之名為司。[22]


其中「停止三旗錢糧衙門之稱,併入宣徽院,仍令辦理各自之事」一句,較之《會典》所稱「康熙三年,三旗各設官員掌管。十六年,將三旗經管錢糧官員歸併會計司,猶各司其事焉」更為準確。可知這一機構最初也是被併入宣徽院,然後才成為會計司屬下的。管理三旗銀兩庄頭處主要由漢人組成,雖然從原則上說,他們投充旗下便成為旗人,但正如嘉慶朝文獻中宣稱:「查本處(指管理三旗銀兩庄頭處)所屬庄頭、投充等雖編為三旗,並無佐領、管領兼管」。[23]檔案中也有這樣的實例,如嘉慶十三年(1808),順天府因事欲查詢直隸庄頭趙某是否帶地投充八旗戶下庄頭時,該管衙門的答覆是:「查現當投充趙連茹之祖趙邦秋,原系投充本處當差之人,不在佐領管領之下」可作佐證。[24]


事實上,入關之後內務府建立的庄、園中的人戶,很多都與管理三旗銀兩庄頭處屬下的庄頭、壯丁一樣:


嘉慶二年坐辦堂郎中兼驍騎參領佐領董楷呈准各司比丁章程內開,都虞司、掌儀司、營造司所屬牲丁、園頭、煤、炭、炸軍各丁,與庄頭又覺有間,向無佐領、管領兼攝,在檔者為旗,不在檔者為民。[2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有大量清代內務府庄頭的戶口冊、花名冊,對此也提供了具體清晰的線索。會計司大糧庄老圈庄頭的比丁清冊,都有對該庄頭所屬旗分的準確記載,直到清末光緒朝仍然如此,如同治三年的冊子:《鑲黃旗四家雙順管領下順義縣居住半分庄頭朱彭年》、《正黃旗四家慶祿管領下順義縣居住四等庄頭商長鎖》、《正白旗頭家義晉管領下順義縣居住四等庄頭崔有源》等等。這些清冊對人口的記載雖然十分詳細,卻並沒有記錄這些庄頭居住的具體村落,記錄他們居住村落的,是另一套冊子,仍以商長鎖為例,在內務府會計司人事類的檔案中記:光緒二十七年《四等庄頭商長鎖丁冊檔》「正黃旗四家恩良管領下順義縣下坡屯村居住 四等庄頭商長鎖 馬年 八十歲……」


而管理三旗銀兩庄頭處的冊籍則不同,是按三旗分的,如同治三年的檔冊:


《管理三旗銀兩庄頭處廂黃旗庄頭丁檔》


以下則為:順義縣大營村居住 革退庄頭李承春


寶坻縣龐家灣居住 庄頭庄頭高均


等等。


由此可見,管理三旗銀兩庄頭處的投充庄頭們,的確如嘉慶二年董楷所言,是向無佐領、管領兼攝的。既然承應官差、繳納貢賦都有內務府機構專門經管,他們屬於八旗制度的哪個旗分、哪個管領,已經不是很要緊的事,八旗對他們的控制,也就不會很嚴格,甚至可有可無。這正是他們與隨龍入關的老圈地庄頭的重要差別。


四 消失的群體


清代的皇莊、王莊與官莊,僅以會計司所屬的大糧庄來說,乾隆《會典》記載為322個,嘉慶《會典》記載為539個,光緒《會典》記載為373個。除部分設立於遼東以及古北口、喜峰口和歸化城之外,還有就是畿輔。畿輔的莊園,無論其地理位置,還是莊園數量,都最不容忽視。茲將清代官書及《會典》記錄的畿輔糧庄數目列表如下:


表1 《會典》所記畿輔糧庄數目表


旗民與滿漢之間:清代「隨旗人」初探


* 據《會典》,豆糧庄僅有6所,計地不到500頃,僅坐落在武清縣。


又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庄頭戶口清冊記,清末畿輔庄頭分為東、西、南三路,庄頭數目為268個,其中東路157個,座落在通縣、三河、薊縣、遵化、玉田、豐潤、榛子鎮、灤縣、樂亭和永平等地;西路95個,座落在良鄉、涿縣、房山、淶水、定興、安肅、順義、懷柔、密雲、懷來、保安、宣化等地;南路16個,座落在朝陽門和永清縣。其中僅順義縣就有莊園14所,每庄所轄人丁都有百餘人,這是個不可忽視的人群。


尤為重要的是,儘管清代莊園在幾百年內,人丁構成與身份幾經變局,但直到清末仍然為數眾多。以往學界研究最多的,是這些莊園受到漢族地主經濟的強烈影響之後,租佃關係已經佔據主導地位,甚至土地的大多數已經典給漢族農民,但是往往忽略了一個更基本的事實,那就是,即使這些旗人已經不再擁有原來的土地,至少他們之中的那些庄頭、親丁,卻仍然生活在這些土地上,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大量戶口冊與土地清冊,其紀錄一直持續到清末,就是最有力的證明。


所以,清代京城的周邊,也就是華北社會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地區居住的人口,是由這些莊園,以及莊園上的庄頭、親丁構成的,在清朝統治時期,他們還是當地居民中的主體,而他們獨特的生產組織、生產方式、社會身份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文化,尤其是價值觀念,與中國傳統農村中的漢族農民有著很大差別,這是不言而喻,卻又從無人予以過認真、充分注意的。


清亡之後,這些庄頭人等與北京城內的旗人一樣,絕大多數隱瞞了民族成份,就像水銀瀉地一樣迅速消失,我們可以試舉兩例說明這個問題:


一例:在一史館保存的會計司戶口清冊的順義縣14名庄頭中,就有姓於的庄頭4名,即頭等庄頭於池、四等庄頭於長融、半分庄頭於沼和於維烈。從戶口冊紀錄的各家的行輩字推測,這四個于姓應該源出一脈,可知這個於家在順義縣人口眾多,勢力不小。但無論在順義縣的人口檔案,還是在1930年代日本滿鐵的《中國農村慣習調查》中,對於於家都沒有關於他們曾為庄頭的明確說明。到1982年人口普查時,李遂鎮的於家(四等庄頭於長融的後人)已經全報漢族了。


一例:日本滿鐵《中國農村慣習調查》,作為聯結清代人丁戶口冊與今天田野調查的中間環節,提供的史料是非常可貴的。該調查中多次提到順義縣蕭家坡有個姓吳的大庄頭,但到1982年人口普查時,蕭家坡大隊共有232人,漢族229人,滿族一共才3人,而且全部來自吳秀英一家。


了解這樣一些庄頭家族隱而不見的過程,應該是個有趣的題目。總之,百年之後的今天,研究北京郊區、華北農村的人,幾乎已經忘記了這裡曾經有這樣一個重要的、甚至佔據主導地位的人群的存在。而這種忽視,使我們在認識清代的華北社會(北京周邊是這個地域的一個組成部分)時,會產生一些重要的誤區。如果以今天北京郊區的情況來反觀清朝時期的畿輔,很容易將歷史割裂開來,甚至以為清代畿輔的庄頭與如今農村的農民是不相干的兩類人、兩種民族。而忽略了這個特殊人群在清代曾經入旗的歷史,也會對京城與畿輔地區滿漢之間交往、融合的情況,做出錯誤的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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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檔案系中國政治制度教研室合編:《清代的旗地》「前言」,中華書局,1989年,第3頁。


[2]康熙《大清會典》卷21。


[3]《盛京內務府糧庄檔案彙編》,康熙五十一年五月,第260頁。


[4]道光朝《欽定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都虞司」條下:「雍正七年奉旨,內管領下官員不準補授佐領」,中國科學院圖書館藏善本。


[5]《欽定內務府現行則例》會計司卷1,第2-3頁。


[6]對於這個問題,劉守詒先生早就提出過質疑,他將內務府官莊分成兩類,一類陳人園(即老圈庄),即我們這裡說的盛京隨來陳庄頭,一類新人園,即帶地投充漢人。並認為陳人園實際圈佔的地畝數要多於報官的數目。他還根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庄頭地畝冊對老圈庄的土地數字作過歸結,認為他們的土地與優勢是勝過新人園的。這一說法支持了我們這裡的推測。參見劉守詒:《清初關內官莊建立情況和性質的探討》,載《清史研究集》,人民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三輯,第42-73頁。


[7]雍正《大清會典》卷228,內務府3「會計司」,第3-4頁。


[8]《八旗通志》卷68,土田志7,第15頁。


[9]以上康熙、雍正朝兩條均引引自《欽定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會計司,卷3,第73頁。


[10]《欽定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會計司)》,卷3,第73頁。


[11]《會計司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第602頁。


[12]《會計司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第563頁。


[13]《會計司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的》,第571頁。


[14]《清世祖實錄》卷13,「順治二年正月庚戌」條。


[15]王先謙《十朝東華錄》,順治4,第18頁。


[16]參見定宜庄、邱源媛《清初「渾托和」考》,《燕京學報》新二十八期2010年5月,第73-124頁。


[17]《清世祖實錄》卷15,「順治二年三月戊申」條。


[18]《清世祖實錄》卷15,「順治二年四月辛巳」條。


[19]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1,第2頁。


[21]參見康熙《大清會典》卷50,內務府2「會計司」:「順治元年,令原給地畝之人並帶地投充人,歸併於各漢軍佐領下催征錢糧草束,交該管官處收貯。康熙三年,三旗各設官員掌管。十六年,將三旗經管錢糧官員歸併會計司,猶各司其事焉」。


[22]大連市圖書館藏《清代內閣大庫散佚滿文檔案彙編》職司銓選類,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2頁。


[23]嘉慶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庄頭處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第541頁。


[24]嘉慶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庄頭處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第542頁。


[25]嘉慶十四年五月初三日都虞司呈稿,轉引自《清代的旗地》,第608頁。


(資料來源:《清史研究》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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