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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的困境——論寺廟宮觀的法律地位及其監管

宗教活動場所的困境


——論寺廟宮觀的法律地位及其監管


內容提示

宗教活動場所是宗教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我國目前法律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觀念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和教團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具有同一性,大量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被佔用、被廢棄或被過度旅遊開發。寺觀權屬問題直接導致了「寺廟宮觀非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場所不由宗教教職人員主持」等不正常現象的產生,而這種宗教活動場所的困境又引發了監管難題和宗教文化旅遊的悖論,從而使寺廟宮觀的亂象屢禁不止。實現法律上的宗教活動場所與事實上的宗教活動場所合一,滿足人民群眾的信仰需求、確立寺廟宮觀的法律地位、使政府部門回歸監管的本位或可助於緩解寺廟宮觀當前的困境。


關鍵詞:寺廟宮觀 宗教活動場所 信仰 旅遊 監管 法人

宗教活動場所的困境——論寺廟宮觀的法律地位及其監管


一、 宗教活動場所的定義及問題


宗教問題是關乎社會和諧與民族團結的大問題,堅持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至關重要的內容。而宗教信仰自由的內涵之一即公民有進行正常的宗教活動的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動一般是指信教群眾在本宗教教職人員的組織下,按照宗教教義,在特定場所進行的活動。因此,宗教活動離不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是宗教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宗教活動場所的供給、維持宗教活動場所的秩序是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內容。


2004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宗教事務條例》在第三章專章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了規定,從而確立起法律意義上宗教活動場所的概念和成立要件。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需由宗教團體提出申請,經過縣、設區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局的層層審批;若批准,在建設完工後,再經當地宗教局審核,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是確立宗教活動場所法律地位的依據,也就是說,法律上的宗教活動場所以登記為其成立要件。


但是,在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中,有時也會出現「宗教活動場所」之外的其他表述,如《關於處理涉及佛教寺廟、道教宮觀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中便直接使用了寺廟宮觀的概念。在人們的一般觀念中,寺廟、宮觀、教堂、清真寺等宗教建築,作為供奉超自然的神聖存在並接受信徒們禮拜的場所,具有天然的進行宗教活動的屬性,否則便無以稱之為寺廟宮觀。可以說,寺廟宮觀就是人們普遍觀念上的宗教活動場所。


而宗教人士對宗教活動場所還有另一重理解。圓持法師曾作《佛教組織與管理問題的思考》一文指出佛教界在實踐中的諸多問題,認為「北京老城區登記在冊的600餘座寺院中,真正歸還給佛教作為活動場所的只有6座」。其所謂「真正的宗教活動場所」,是指「成為僧尼居住與修行的場所,可以由廣大僧眾按照佛教教規管理、使用,並開放為供信徒進行崇拜的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同時滿足佛教自身使用管理與為佛教目的使用兩個條件。」可見,在宗教人士看來,宗教教職人員能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修行並享有按照教義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的權利是教團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必不可少的要件。

因此,在社會實踐中,主要存在著三種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以登記為要件的法律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等同於寺廟宮觀的普遍觀念上的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教職人員居住、修行、主持的教團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根據上述概念的成立要件分析可以看出,這三者的範圍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不一致性。具體來說,其外延的大小依次是:寺廟宮觀等>經過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教職人員主持的宗教活動場所。


其實,在理想的社會情況下,以上三者應當是重合的。這也不難理解,比如在許多國家,教堂一定是法律認可的宗教活動場所,也必由神父等教職人員主持管理。但中國當前一個重大的現實情況卻是,這三者並不同一,即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佔大多數,而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也不一定都有宗教教職人員。


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的來源主要有兩種。一為歷史遺留,二為新建。其中,歷史遺留的寺廟宮觀是宗教活動場所困境中的難點,也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在傳統社會,寺廟宮觀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因此無論城市還是鄉村,皆是一幅寺觀林立的景象。即使經歷過文革等運動的破壞,現存者依然為數不少。但是,根據現行的政策法規,並不是寺廟宮觀都可以用做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宗教活動的。如果宗教人士欲將其作為宗教活動場所使用,也需要履行繁瑣的審批登記程序。而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寺廟宮觀基本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果政府不認其為宗教事業發展所必需,也未決意把這些廟產按宗教目的來使用,宗教人士也無法可施。


而對於宗教活動場所中的宗教教職人員問題,雖然根據《宗教事務條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所要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但實際上,一些被控制在政府或其他單位手中的寺廟宮觀即使已經被開放為宗教活動場所,也沒有宗教教職人員,甚至存在有關單位花錢僱傭「假僧道」入住的情況。


根據宗教法律法規,凡是不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觀,不得進行宗教活動。當一所本為進行宗教實踐而建的宗教建築被否定了進行宗教活動的用途後,其命運大概只有兩種:被佔用、毀棄或被旅遊開發。

1、被佔用、毀棄


當寺廟宮觀失去了應有的用途,其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在過去幾十年間,大量寺廟宮觀遭到拆毀。僅以北京地區的佛教寺院為例,建國後,位於北京市的1200多座佛教寺廟被拆毀了將近一半,只有623座得以保留下來。僥倖保留下來的寺廟宮觀,在特殊的歷史年代中,幾乎都被用作它途,成為各種單位的廠房和辦公地點。雖然近些年來,一些單位騰撤出已被認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寺廟宮觀,但這一進程十分緩慢並存在不少阻力。以京城四周「五頂」之一的廣仁宮(又稱西頂娘娘廟)為例,新中國成立後,廣仁宮被收歸國有,由政府部門分配給各機關和單位管理使用,一度成為工廠和療養院。直到2004年2月前後,佔用廣仁宮的五金廠才遷出,此時卻有人提議拆掉古廟。海淀區人大代表王越聽取選民意見並調查後,將西頂廟的有關資料帶進海淀區第十三屆人大代表團,希望能夠以代表議案的形式來保護西頂,他的建議得到了人大代表的贊同,西頂廟方得以保全。然而此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廣仁宮一直處於無人打理的廢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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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遊開發


改革開放以來,宗教事業蓬勃發展,不少非宗教活動場所得以宗教旅遊景點的新面目示人。但在宗教旅遊熱潮中,也出現了「宗教搭台、經濟唱戲」的畸形現象,寺廟宮觀成為牟利的工具。即使有的寺廟宮觀已經被開放為宗教活動場所,但由於其掌控在其他單位手中而非由宗教教職人員管理,這些寺廟宮觀更多仍是作為營利的旅遊景點,而非宣傳與實踐宗教信仰的場所。更有甚者,在這種旅遊開發中出現了「承包寺觀、借教斂財」的不和諧因素。


承包寺觀,主要是指出資人與政府職能部門或村委會簽訂合同,前者擁有規定期限內的寺廟管理經營權,向後者交納一定的承包費用,再通過香火等收入賺取利潤。這在宗教氛圍濃厚的歷史遺留寺廟宮觀尤為常見。在佛教、道教的宗教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實際控制權掌握在政府部門手中的情況下,有些「承包」、「上市」的情況與政府部門的行為直接相關。如「北京市門頭溝區政府將檀柘寺、戒台寺的二十年門票收益捆綁上市;海淀區政府控制的大覺寺租給了私人開了飯館和茶館;文化部強佔的北京柏林寺作了房屋租賃生意。」


此外,還有個人借教斂財的承包寺觀行為。2009年6月發生在北京市海淀區的廣仁宮詐騙案即屬這種情況的典型。2008年9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侯某等人從暫行管理職權的金源物業公司手中租用了廢棄已久的廣仁宮,隨後作為旅遊景點開放。其拉攏計程車司機為其招徠遊客,並將套取到的遊客個人信息告知廣仁宮內的「大師」,「大師」則以看手相、算命等方式騙取遊客信任,向其高價推銷望天犼製品,從中牟取暴利。該案涉案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初查達900萬左右,影響極為惡劣。


二、 寺廟宮觀亂象解析


面對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在社會實踐中產生的種種亂象,有關部門多次出台法規,三令五申要求加強對寺廟宮觀的管理。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擅自亂建佛道教寺觀。要求凡是不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觀,不得塑佛像、神像,不得設功德箱、搞開光等宗教活動。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僧道人員應愛國守法,不得為亂建的寺觀工程搞募捐、化緣活動;不得為其開光、剪綵、題詞、掛匾;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股份制」、「外商投資」、「中外合資」、「租賃承包」寺觀等。但本文意圖論述的是,這種亂象產生的根由不僅僅是因為管理不力或部分單位和個人不遵紀守法所致,其背後有更深層的結構性缺憾,即前文所述的法律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觀念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和教團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具有同一性。寺觀權屬問題直接導致了「寺廟宮觀非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場所不由宗教教職人員主持」等不正常現象的產生,而這種宗教活動場所的困境又引發了監管難題和宗教文化旅遊的悖論,從而使寺廟宮觀的亂象屢禁不止。


1、寺觀權屬的僵局


權屬問題可謂是整個法律設計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寺廟宮觀的權屬問題關係到對宗教建築的佔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誰行使,也會直接關涉這種權利以何種目的、何種方式行使,以及是否能良好行使的問題。


大多數學者都注意到,宗教活動場所的國家所有制是當前最為重要的宗教問題之一。這一結論亦適用於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甚至更為嚴重。目前之所以會存在大量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歸根結底是歷史遺留問題的長期延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後,公有化浪潮洶湧澎湃,中共中央在數個關於宗教問題的文件中指出,寺廟為社會公有,宗教教職人員只有使用權。而在後來愈演愈烈的「破四舊」運動中,寺廟宮觀幾乎全部被機關和單位佔據。文革結束後,為彌補給宗教界帶來的重創,國家確立了一系列宗教政策,意圖保護包括寺廟宮觀在內的宗教財產。國務院於1980年7月發布的《關於落實宗教團體房產政策等問題的報告》要求有關單位將其侵奪的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全部退給宗教團體。如果這一政策能夠貫徹落實,那麼寺院宮觀便能回到宗教團體手中,逐漸步入宗教活動場所的正軌。但是,1984年8月4日,新發布的《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復有關宗教團體房屋產權問題》對前述文件又作出了這樣的解釋:所謂「宗教團體房屋的產權」,是指解放後、文革前政府正式承認的各宗教團體房產。而大部分寺廟宮觀在解放後即被用作它途,並不在歸還的範圍之內。這份規定巧妙的迴避了宗教界要求返還寺廟宮觀的要求,使得寺廟宮觀的所有權和是否返還的決定權都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造成大量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的存在和宗教界要求開闢宗教活動場所的困難。


國家掌控著大量寺廟宮觀的實際用途帶來兩個問題:第一,國家全面介入到對寺廟宮觀的管理與使用中,有違政教分離原則。第二,公權力的濫用和缺失嚴重。一些政府看中某些寺廟宮觀的經濟價值,搞起「土地財政」或宗教旅遊開發,而不願將其歸還給宗教界作為宗教活動場所使用;而對於一些暫時沒有經濟利益的寺廟宮觀,即使具有很高的文化和藝術價值,也往往棄之不顧,任其凋零。


2、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寺觀監管難題


雖然國家所有可以解釋為全民所有,但讓全民都來行使所有權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國家只能讓具體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它名下的財產。由此,國家具體的政府機構成為寺廟宮觀最終使用權、管理權與處分權的享有者。


中國作為一個宗教資源豐富的文明古國,大量宮觀寺廟同時是歷史遺迹,並成為旅遊景區,使得一所寺院宮觀常常同時受宗教局、文物局、旅遊局等不同部門的監管。由於目前很多歷史遺留寺廟宮觀並未被開放成為宗教場所,因此,寺廟宮觀通常歸文物局或旅遊局佔有和處分。而在一座歷史遺迹不計其數、文物保護單位名錄連篇累牘的文化名城中,文物局人員、經費有限,根本無力親自盡到管理文物的職責。於是文物局委託給其他社會組織管理。以廣仁宮為例,由於廣仁宮的對面就是世紀金源購物中心的七彩大樓,北京市文物局便將廣仁宮委託給金源時代購物中心管理,使得廣仁宮的實際管理者竟成為購物中心。金源時代購物中心不樂意花費金錢和精力去修繕一座與自己完全無關的寺院,因此,從2001年以來,廣仁宮一直處於廢棄狀態,直到2008年犯罪嫌疑人王某租用廣仁宮。金源時代購物中心既然握有對廣仁宮的實際管理權,見有租金可收,便順水推舟的把廣仁宮交到了王某手裡。於是王某就開始利用廣仁宮經營旅遊業務,還註冊了公司,最終使廣仁宮成了詐騙案的發生地。在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到,由於政府部門管理混亂,寺廟宮觀的實際控制權層層下移,導致寺觀在私人手中十分混亂的租來租去,政府監管完全失靈。


可見,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在監管上面臨著很多難題。由於其並非宗教活動場所,所以宗教局和宗教組織似乎不便過問;文物局的監管確實帶有公益性質,但常常缺乏足夠的精力和財力,如果不與旅遊部門合作似乎獨木難支。而旅遊局則是以發展經濟為目的的產業管理思維,導致「宗教搭台、經濟唱戲」的情況頻發。所以,對於寺廟宮觀的交叉管理和重疊管理在很多情況下並不會提高監管效果,反而會出現衝突和缺位。不同部門站在各自的立場上,常常會使寺廟宮觀的利用走向出現偏頗。


3、宗教資源利用的悖論


宗教遺迹是旅遊業中的重要資源,近年來宗教事業蒸蒸日上,信教群眾日益增多,各個宗教景點香火旺盛。但是如前所述,在法律上,很多宗教遺迹並沒有被確認為宗教場所,因此很多宗教遺迹只能以旅遊景點的名義開放。


然而,大多數人前往寺廟都是懷著一種宗教心理,求神拜佛、許願祈福、辟邪免災是主要目的,參訪宗教文化則位居其次。不同於西方用教會組織、神職人員、宗教儀式、神聖經典組成的與日常隔絕的宗教形態,中國人的信仰觀念是「彌散」的,人和神並沒有截然的兩分,他們同處於一個世界中,分享同一套關於宇宙與生命的本質和規律,彼此之間可以相互影響、相互溝通和協商。因此,宗教活動和生活之間可以實現自然過渡,旅遊景點和宗教活動場所的界限也十分模糊。皇家寺廟、風水寶地、百年香火,已經足以使人形成「靈驗」的印象,在以「靈不靈」為中心的中國人的信仰模式中,其他宗教因素都可以退居其次。在中國人底層的信仰觀念中,只需掌握一套技術便可以實現人與神的溝通,在相互溝通協商中使神滿足人的願望。宗教教職人員通常是這套知識和技術的掌握者,但是這套技術並不是教職人員所專有的,因此「大師」們便應運而生;即使旅遊場所禁止點燃能營造宗教氛圍的檀香,這種傳統的上達天聽的方法不能再用,仍然可以再換一種方式,那就是福牌。有導遊如是解說福牌的功用:「燒香只能一時把你的願望傳達給佛,燃盡了就沒有了。而請一個福牌,留在寺里,就可以讓你的願望永遠被佛知道……」如此一來,豈不是比焚香更有效率!因此北京現已開闢為旅遊場所的各大著名皇家寺廟內早已密密麻麻掛滿了福牌,甚至連孔廟和國子監也不能倖免。就這樣,人們進行著自己所認為的宗教活動,全然不在乎這裡是否是宗教活動場所,而已成為旅遊景點的寺廟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自然樂意順應甚至推進遊客的這種宗教心理,大打法律的擦邊球,把旅遊景點表述成一個靈驗的神聖空間,不但賺取門票費用、福牌費用,還趁機兜售各種據說有辟邪鎮宅功效的紀念品。

宗教活動場所的困境——論寺廟宮觀的法律地位及其監管



著名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楊慶堃在書中提出「彌散性宗教」的概念


在非宗教場所利用宗教資源進行營銷的模式危機重重。那些成本估計不到一元的福牌售價高達100元,在經濟學上絕對是暴利;那些造價低廉、售價高昂的宗教紀念品究竟有沒有超自然力量,既不能被證實也不能被證偽,只有在信仰層面,如此高價才能被人所接受。但在法律上,宗教因素如此濃厚的商品的售出地並不是宗教場所,總容易與欺騙沾邊。從某種意義上說,在非宗教場所利用宗教資源獲取暴利與詐騙之間只是程度之別,如果經營者比較有分寸,大眾能夠接受,法律也可以將其定位為在旅遊景點利用宗教文化推銷紀念品。若其利欲熏心,給自己的商品賦予過多的宗教內涵謀取高額利潤,並與他人相勾結招徠遊客,就面臨著受到詐騙罪指控的危險。


三、 寺廟宮觀的出路探索


如上所述,當今中國寺廟宮觀的問題主要來源於本應滿足民眾信仰需求的寺廟宮觀卻不是宗教活動場所;有的寺廟宮觀即使開放為宗教活動場所,也未能由宗教教職人員按照教義管理使用。因此,筆者認為,解決寺廟宮觀問題的出路就在於儘力縮小法律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普遍觀念上的宗教活動場所、教團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三者之間的差別。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1、滿足人民群眾的信仰需求


宗教的本質在於信仰。上個世紀90年代關於「宗教是文化」的討論雖然目的在於使宗教「脫敏」,但仍然對理解宗教的實質有所偏差。信仰是人正常的心理需求,然而,廣大民眾有信仰的需求,宗教資源豐富的寺廟宮觀卻不是宗教活動場所,民眾為滿足信仰需求不得不前往非宗教場所的寺廟宮觀,又被經營者看中這一點來斂財,最終帶來很多不良後果。負責處理廣仁宮詐騙案的海淀區檢察院把這個案子發生的原因之一歸結為「社會轉型期間部分人價值觀混亂。封建迷信思想、市場經濟帶來的利益導向之負面作用都是這類詐騙犯罪出現的原因。如果沒有封建迷信思想作祟,該類詐騙就沒有潛在市場。」這個分析並沒有充分理解宗教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是個人精神追求的自然結果,制度設計在這方面要對民眾的宗教需求起疏導和滿足的作用,而不是將其一概批為封建迷信思想並予以壓制。這一點在價值多元的當今社會尤其重要。如果人民群眾正常的信仰需求得不到滿足,各種異端便會乘機而入。竭力控制宗教的社會影響可能適得其反,導致許多寺廟宮觀不能被宗教界用做宗教活動場所來發展宗教事業,滿足廣大群眾的信仰需求,卻被政府部門、社會單位和私人佔用,被用來獲取經濟利益,甚至欺騙、掠奪宗教信徒。


根據法律法規,新建寺廟宮觀需要經過很多審批手續,筆者也認為,新建寺廟宮觀並不應該提倡,尤其對在景區新修寺觀這種帶有強烈商業氣息的行為更應該進行限制。所以,滿足廣大民眾信仰需求的最好方式是盡量將現存的歷史遺留寺廟宮觀開放成為宗教活動場所,一方面可以節約資源,另一方面可以使宗教文化、信仰資源和宗教活動更好的融為一體。此外,將歷史遺留寺廟宮觀開放為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更健康的進行與祈福、辟邪相關的宗教物品經營。由於宗教活動場所是非營利性機構,大都免門票或門票價格低,且可進行正常的宗教活動,不存在購買福牌的問題。根據《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宗教活動場所內經營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這些經營行為本身為法律所肯定,與信眾的信仰相連,而且位於政府宗教部門的監管下,所得收益用於與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相符的活動以及社會公益事業,基本可防止利用宗教斂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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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確立寺廟宮觀的法律地位


論及寺廟宮觀的法律地位,眾多專家學者都認為需要確立其民事主體地位。但對於設立何種法人,學者們略有分歧。第一種觀點是設立財團法人。王利明教授認為「宗教財產在民法上是經捐助形成的獨立財產,此財產已脫離了原捐助人的控制,與捐助人已無關係。在此基礎上,宗教財產能獨立參加民事活動,是一財團法人。」梁慧星先生也主張「妥當的做法是一切宗教財產,包括房產在內,都屬於作為財團法人的寺廟宮觀所有。」我國台灣地區即採用此種立法例。第二種觀點是效仿日本,成立宗教法人。宗教法人是依法設立為法人的宗教團體,其所謂的「宗教團體」分為兩類,一類是「具備禮拜設施之神社、寺院、教會、修道院及其他類似之團體」,屬於單立性宗教法人;另一類是包括上述團體的「教派、宗派、教團、教會、修道會、主教區以及其他類似的團體」,即機關性宗教法人。第三種觀點則是馮玉軍教授從現實規範的角度出發,建議借鑒民法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分別確立宗教團體作為社團法人、宗教活動場所作為財團法人的宗教財產區分所有權。


可以發現,學者們此處討論的寺廟宮觀都是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當其成為法人後便具有了主體資格。然而,大量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並沒能被納入這一討論框架,其尷尬的境遇也會在宗教活動場所成為法人後依舊存續,寺廟宮觀的亂象依然無法得到根治。非宗教場所的寺觀被佔用、被廢棄、被旅遊開發的現狀決定了它們目前僅僅作為一處房產而存在,無法像宗教活動場所一樣擁有獨立的地位。因此,需要首先考慮將歷史遺留下來的寺廟宮觀作為宗教財產退還給相關宗教組織,由宗教組織負責維護修繕後再逐步將其登記成為具有主體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


3、監管部門各歸其位


確立寺廟宮觀主體地位的目的之一在於避免政府部門直接介入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和運行,從而使其退回到監管的本位上來。而宗教部門、文物保護部門、旅遊部門三者在監管寺廟宮觀時的關係結構和權力配置,小則影響一所寺觀的健康發展,大則涉及整個國家機構的架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力。當前的總體趨勢是旅遊部門的經濟導向過於強烈,比如備受詬病和質疑的寺廟宮觀收門票問題,以及旅遊景點內的寺廟宮觀處境問題。一個典型案例是一座山峰上有一方古剎,香火鼎盛,香客如織。當地旅遊部門發現此處有利可圖,便將此山設為旅遊景點,在山腳下設卡售賣景區門票,雖然沒有直接干預宗教活動,但無疑給寺廟造成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在此案中,同樣值得反思的是政府機關是否有權隨意設卡收費,剝奪人民群眾原本具有的親近自然和文化資源的權利。


寺廟宮觀的應有之義是滿足人民群眾的信仰需求。根據「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這一原則,寺廟宮觀的運行應當是宗教組織的內部事務,由宗教自治團體根據教義管理。政府部門只起到監督作用即可。宗教部門負責監督宗教場所內的宗教活動是否有違國家的宗教政策;文物部門負責監督寺廟宮觀中的文物不受損毀;而旅遊部門應當以旅遊業帶動周邊產業的發展,而不是與民爭利或用商業模式經營寺廟宮觀。因此,一所同時具有宗教場所、文物保護單位、旅遊景點三重身份的寺廟宮觀應主要由宗教自治團體自主負責,宗教部門主管,文保部門和旅遊部門協助,使其宗教元素回歸本位,避免旅遊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的過分干預。


四、 結語


我國是一個多宗教的國家,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國家在法治框架內實現對宗教的有效管理,引導宗教發揮積極意義並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但我國目前在寺廟宮觀的法律地位和監管問題上都存在諸多困境,法律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普遍觀念上的宗教活動場所和教團意義上的宗教活動場所不統一,不但使許多寺廟宮觀失去進行宗教活動的本質功能,也導致其極易淪為某些不法分子投機牟利的工具。希望本文能夠對非宗教活動場所的寺廟宮觀的命運有所助益,實現法治視域下的宗教管理,為建設社會主義信仰體系做好制度保障。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禪林糾察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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