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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宗教困局:宗教財產所有權無法可依

當代中國宗教困局:宗教財產所有權無法可依

當代中國宗教困局:宗教財產所有權無法可依


加強宗教財產的法律保護是推進宗教事務法制化的關鍵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主任馮玉軍在《當前我國宗教財產政策法律保護的現實問題及對策建議》一文中指出,我國當前的宗教財產政策法律保護存在宗教財產所有權缺乏民法上的明確規定,欠缺穩定性和可操作性;宗教財產權歸屬主體不統一、不協調;一些地方、企業和個人借教斂財、以教牟利,致使寺廟宮觀「被承包」「被上市」;宗教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等現象,這些問題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損害了宗教界的權益與形象,也對目前實行的以政策調整為主、法律調整為輔的宗教財產保護體制提出挑戰。——鳳凰佛教


加強宗教財產的法律保護是推進宗教事務法制化的關鍵環節,亟需認真研究和落實。由於宗教財產權的歸屬一直沒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確,實踐中的宗教財產權屬關係不明導致的社會亂象比比皆是,宗教團體及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宗教財產糾紛頻頻發生,商業化、市場化浪潮衝擊下的寺廟宮觀成為公眾輿論關注的焦點。這些現象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損害了宗教界的權益與形象,也對目前實行的以政策調整為主、法律調整為輔的宗教財產保護體制提出挑戰。


一、現實問題


當前我國宗教財產政策法律保護主要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現實問題:

調整方式以政策為主、法律為輔,欠缺穩定性和可操作性。實踐中的宗教財產關係調整,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多年沿襲的政策方針,《民法通則》《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均語焉不詳,缺乏可操作性。這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法律不發達階段勉強可用,但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宗教團體的運作與發展模式也相應發生深刻變化之際,尋章摘句地援引政策或者簡單粗暴的行政確權方式處理宗教財產權問題,不僅缺乏理論依據和合法性,還可能引起新的、更大的矛盾糾紛,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宗教財產所有權缺乏民法上的明確規定。從法理上說,宗教財產權理應在民事基本法中予以規定,確保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和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但《民法通則》第77條、《物權法》第69條卻是形式大於內容,不足敷用。具體講,《民法通則》第77條規定:「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其問題在於:


1、兩法對宗教財產所有權及權利主體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宗教財產也不限於宗教團體的財產,致使很多宗教活動場所沒有房產證、土地證等相關證件,變成沒有任何法律保障的「非法」場所,未來出現任何法律糾紛時,勢必被動;


2、宗教團體有大、小之別,法律保護的財產究竟屬於宗教協會還是宗教場所所有,尚未可知;


3、何為「合法」財產?法律如何保護?在《民法通則》以外並無權威界定和配套法律出台,《物權法》的規定過分粗陋,是物權法定原則的同義重複,實踐效果有限。

即便《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財產做了專章規定,但其終究只是行政法規,效力不及法律,亦未對宗教財產的民事救濟方式,設立、變更和轉讓的方式等作出具體規定。按照《宗教事務條例》,宗教團體的財產權利並不當然歸屬於自己,而是要通過各種行政審批、限制才能得到或者說依然不能得到實現,顯露出行政法規的固有弊端。


宗教財產權歸屬主體不統一、不協調。就宗教財產權的歸屬主體而言,不同法規規章使用的提法很不一致,而且全國各地差異較大。《文物保護法》規定,被認定為文物的宗教財產受該法調整,主要歸國家所有。以北京市宗教房產為例,基督教的教堂所有權屬於北京市基督教兩會;天主教的教堂所有權屬於北京市天主教教區;伊斯蘭教清真寺的所有權有的登記在北京市伊斯蘭教協會名下,有的則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只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佛教的寺廟和道教的宮觀所有權分別屬於北京市佛協和道協。也就是說,除天主教外,所有的宗教房產都基本歸屬於愛國宗教團體,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寺觀教堂,其本身並不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而僅僅是擁有管理、使用等權利。


一言以蔽之,宗教財產權主體從新中國成立以來從未真正統一過,各種宗教政策性文件和法規規章當中先後出現「寺廟所有」「社會所有」「社會公有」「國家所有」「中國教會所有」「信教群眾集體所有」「宗教團體所有」「地方宗教協會所有」「寺廟使用」「僧尼使用」「寺廟管理」等用語,真是蔚為大觀、令人茫然。


宗教房產登記較為混亂,給落實政策和理順產權關係帶來許多困難。實踐中,在進行宗教房屋產權登記時,既有登記在當地的宗教協會名下,又有登記在政府房管、文物保護、文化、園林甚至旅遊等部門名下,還有一部分登記在僧道或私人名下;與此同時,現實中還存在相當一部分宗教財產沒有任何登記備案的情況,尤其在廣大城鄉、農村的寺廟更是如此。宗教財產權權屬關係混亂,就會使一些不良分子有機可乘,佔用大量宗教財產。


例如,北京老城區登記在冊的600餘座佛教寺院中,真正歸還給佛教作為活動場所的只有6座,其他還都被社會各方侵佔和肆意使用。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北京的法源寺,這座寺廟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政府在名義上已將主要的部分歸還給佛教界了,但至今仍被有關單位和房管部門佔據、經管的明清時期寺產有近萬平方米未歸還。這其中的大部分都是上世紀50年代法源寺的產權,但在政府房管部門的控制下租賃給居民使用,他們不僅不歸還法源寺,反而偷偷地把產權轉移到自己名下,將古老的寺產建築濫加拆改成小平房。由此可見,釐清宗教財產權權屬關係,建立統一和諧的宗教財產權制度對於宗教財產權的保護至關重要。

一些地方、企業和個人借教斂財、以教牟利,致使寺廟宮觀「被承包」「被上市」。近年來,在廣大城鄉,一些地方、企業和個人以弘揚傳統文化、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為借口,投資新建或承包寺觀,大搞寺廟房地產開發,收取高額門票,借教斂財,從而出現寺廟越建越大,佛像越塑越高的攀比現象,擾亂了正常的宗教信仰秩序;有的非宗教活動場所僱用假僧假道,非法從事宗教活動,違規設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獻,甚至威逼利誘信眾和遊客,騙取錢財,以教牟利;一些經依法登記的寺觀尤其是處在風景名勝區的寺觀,或被投資經營,或被作為企業資產上市。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為了開發當地宗教旅遊資源,動用政府巨額財政資金興建、復建宗教建築、佛像等,搞所謂「宗教搭台、經濟唱戲」,肆意插手寺廟宮觀的內部宗教事務,參與或縱容、支持企業和個人投資經營或承包經營寺觀,從而出現政府與宗教團體、公司組織、個人之間就宗教建築權屬的嚴重矛盾。像海南三亞的「觀音菩薩像」,從其資金來源看,主要由地方財政撥款興建,無疑應屬於國有資產,但若以此界定佛像的產權,則涉嫌違反憲法政教分離原則,形成所謂「官辦宗教」「官立佛像」的局面,嚴重違反黨的宗教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損害遊客的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宗教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無法可依、無章可循。長期以來,不僅宗教財產的產權歸屬不夠明晰,而且由於缺乏宗教財產管理方面的法律規範,缺乏對宗教財產的有效保護和監督管理,出現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不少宗教財產流失,宗教界內部因經濟利益不斷產生糾紛,有的地方甚至產生群體性衝突。最近幾年宗教界的矛盾衝突,多數是由於對宗教團體財產控制、使用、分配不按制度辦事,缺乏公開性、透明度和使用不當所引發的。隨著宗教團體實力的增加,社會上的一些人開始利用宗教來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宗教團體內部有一些人也在神聖事業的外衣下實現個人利益。這種情況的滋生、蔓延,嚴重影響宗教團體內部和信教群眾之間的團結和睦。


由上觀之,宗教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問題,關係到社會影響與社會和諧,是一個嚴峻且長遠的問題。「民族宗教無小事」,在經濟、文化、宗教等全球化的背景下,宗教財產權法定化乃至於宗教法制的健全不容忽視,對於這些問題的相關政策的制定不僅需要給予足夠的重視,結合實際,完善和制定相關保護政策更是刻不容緩。


來源:中國民族報

本文轉自:北海禪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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