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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辱母,還得幾個「緊迫性」?


作者丨胡丹


今日讀《南方周末》關於山東冠縣「刺殺辱母者」一案的報道,夜已深,憤難耐,提筆寫下這篇文章。



流氓辱母,還得幾個「緊迫性」?


讀了南都三千餘字的稿子,想說的話很多,一時難以盡抒,且圍繞幾個關鍵事實,奮筆追疾書,草草如下:


我要說的第一個事實是,被刺死的流氓杜志浩在2015年的9月,曾「涉嫌」駕車撞死一名14歲的女孩,並在肇事後逃逸。追兇無效後,女孩家人無奈地說:「交警說抓不到人,我一個農民能怎麼辦?」只得接受了杜志浩的父母通過中間人送來的28.5萬元賠償金。


當流氓杜志浩被殺死後,他的父母「強烈要求」判處於歡死刑,同時提出830多萬的天價民事賠償,他們流氓兒子的命值830萬,那被撞死、身首異處的14歲女孩,為什麼命就只值28.5萬?

一條枉死的人命、一個致死的肇事逃逸案、一個警方「抓不到人」的解釋,就這樣結案了……這樣惡性的刑事案件,原來竟是可以私下調解的!「交警說抓不到人」,竟能成為銷案的理由!


就算暫時「抓不到人」,為什麼不網上追逃?那「抓不到的人」,並沒有逃走,而是作為打手,堂而皇之地加入涉黑團伙,在當地為害一方呢!


杜志浩的老闆吳學占,作為當地黑惡勢力團伙的頭子,長期非法放收高利貸、高息吸儲,對當地企業主進行暴力催債。警察有無調查和監控?如果有,流氓杜志浩行不更名坐不改姓,為何一直「抓不到」?


於歡的母親蘇銀霞,是冠縣一位女企業家,曾向吳學占借貸135萬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仍無法還清欠款。2016年4月13日,在被迫抵押給吳學占的房子里,吳學占讓手下在馬桶里拉屎,然後將蘇銀霞按進去,進行侮辱。當天下午,蘇銀霞4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以我對社會的了解,這樣的電話,基本上都是白費的。事實也是這樣。


一個被反覆恐嚇羞辱的女性,一對求助無望的絕望母子,一群野狗一樣肆意欺辱欠債者的流氓,矛盾之線繼續延伸,無法解決,雙方的矛盾必將以最尖銳的形式爆發——要麼母子自戕,要麼拚死反抗,殺出一條血路——這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警方在2016年4月14日,也就是血案發生的當晚,由於討債者的持續騷擾和恐嚇,在接到報警電話後,出現了。他們在調查後,拋下一句話:「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要賬就可以嗎?


他們難道壓根沒聽受害者的哭訴,不知道十幾個大漢來追討的,根本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而且討債者在非上班時間,侵入合法企業的辦公、生產區域,並且採取了控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明顯違法行為,也是「可以」的?


只要不「動手打人」,警察就可以置之不理?就可以甩手而去(警察自辯是去院子里調查)?


這是多麼無能而麻木的警察啊!

當下的社會矛盾極其尖銳而複雜,警察處警不是萬能的,確實不可能做到「警鈴一響,萬事大吉」。但警方的出現應該有利於及時控制事態,這應該是無疑的吧!可是在這個案例里,血案恰恰是在警察(不該離去而)離去時突然爆發的。


這一點尤其值得我們深思。


我們平常看新聞,經常發現,在許多糾紛的現場,警察習慣於採取「消極作為」的方式,對矛盾與衝突缺乏積極有效的干預,喜歡息事寧人,樂於做和事佬,做一些與執法者的身份不相符的「和稀泥」行為,覺得只要沒有發生暴力和傷害,就不必管,也管不了(事實是,11名追債者採取了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等一系列違法行為,並且長達一個小時)。而往往惡性事件在警察離開後突然爆發。


當糾紛只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時,警察做一點調節和說和未嘗不可,但警察畢竟不是居委會的老太太,他們是執法者,代表著法律的權威,他們配槍來到現場,應該對衝突的性質進行迅速的專業判斷,如果任何一方具有違法性,就應該斷然採取措施,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警告、約束或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至少形成一種震懾力。

在山東冠縣的「刺殺辱母者」案中,討債人的違法性是明顯的,可是警察沒有對流氓予以驅離,或對首要分子(如杜志浩)採取強制措施,卻僅僅因為他們沒有「持械打人」,就選擇輕巧地轉身(不管他們是離開,還是繼續到別處去「調查」),留下了愈加絕望的當事人。蘇銀霞曾試圖隨警察離開,沒有成功。處警的警察難道連這一點作為都做不到嗎?他們聽任事態發展的行為是否具有瀆職的嫌疑?


於是,刺殺,在警察離開的那一刻,突然爆發了!


南都對事發當日的報道,在有些重要細節上有所隱諱,比如文中說流氓杜志浩「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著蘇銀霞兒子於歡的面」,就有些語焉不詳。據其他信源透露,被刺死的流氓杜志浩當著十幾個流氓和蘇銀霞兒子(他被控制著)的面,脫下褲子,掏出生殖器,在蘇銀霞的臉上摩擦,並往她的嘴裡塞。這是足以令人瘋狂的污辱行為,是比毆打更為嚴重的傷害。可以想像,於歡看到這一切,承受著多麼大的心理痛苦,尤其是當警察來了又離開時,強烈的精神刺激使他猝然發作,猛地掙脫控制,從桌上抓起一把刀,胡亂刺扎——這應是可以理解的。


那把水果刀一直就放在桌上,不是於歡故意準備的,在暴力催生的極度狂躁下,一時間,他的神智都可能暫時性喪失(不是還有「急性短暫性精神病」一說嗎?),見到桌上有刀,這是自衛的武器,順手抓起來,揮舞,導致4人受傷(杜志浩在求醫過程中死亡)。


他的驟然發作,目的很簡單,就是從可怕的、無法承受的羞辱、絕望的困境和壓迫中掙脫出來。他舉刀就是反抗,不是殺人,更不是故意殺人!


法院的判決強調了「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既然生命安全的防衛不是那麼緊迫,自然他的行為就是「故意」的了。「緊迫性」是一種主觀判斷,當事人在那種特殊的環境中,對緊迫性的認知,肯定與法官坐在空調房裡冷靜地查閱卷宗時的感覺完全不同。當於歡看到警察要離去時,驚慌之中,忽然發作,揮刀亂刺,正表明他因為失去最後一道安全屏障,感覺將跌入無底的深淵,「緊迫感」頓時突破了極限。據一位目擊者回憶,當母親被人用極端手段污辱時,於歡「咬牙切齒,幾近崩潰」,崩潰難道不是最大的緊迫性?


「心大」的法官,你是在用你的緊迫性,還是被污辱者在彼情彼境下的緊迫性來衡量「緊迫性」?


當法官在採用「緊迫性」這樣屬於情感的、主觀的依據時,卻忽視了一個更為重要的情感和倫理依據,那就是死者杜志浩當著於歡的面用那種最不堪的方式侮辱他的母親。


我看到流氓杜志浩採取這種惡劣的方式侮辱人時,首先想到的,竟然是南京大屠殺時,日寇曾勒令一位父親和他的親生女兒性交。當一個人這麼做時,他不僅是徹頭徹尾的流氓惡棍,畜生不如,我想所有稍有良知的圍觀者,都會不約而同地呸出同一句話:該死!


難道法官不在「圍觀者」之列?他沒有普通人的憤怒?甚至也不必設身處地地從於歡的角度考慮一個兒子的憤怒?一個22歲的年輕人因為不能忍受的羞辱而暴烈發作時,他還能冷靜地考慮,這麼做是否具有「防衛的緊迫性」?如果人面臨這樣的羞辱還毫無知覺,去慢慢思忖自己的「緊迫感」,那他簡直就不是人了。


法官大人,如果你是於歡,你將如何判斷「緊迫性」是否真的到來了?面對那種刻骨的污辱,你能忍多久?


即使法官完全缺乏這樣設身處地、換位思考的習慣,你難道不知道有「應激性反應」一說,這種反應及其後果(「激情殺人」)往往是重大刑事案件中應該考慮的重要因素,何以亟亟要給一個反抗者無期的判決?


法官還完全忽略了他的判決可能帶來的社會反響。一個判決,除了實現法律的正義,它也要考慮社會公義,並與作為普遍共識的價值觀念應和。


於歡殺人,可以說是為母報仇(現在所有報道,均稱此案為「辱母案」)。


古話說,法不外乎人情。於歡所斬者,為辱其母者,這樣的人情和倫理因素,判決不應該考慮嗎?


在古代,非常重視家庭倫理及親親之義,像於歡這樣為母復仇的行為,不僅不會治罪,甚至可能還會表彰呢!這樣的例子很多,如南宋鄭虎臣為父報仇,誅殺奸相賈似道,民國施劍翹為父報仇,刺殺軍閥孫傳芳等,均獲得義士、烈女的美名,法律判決也都從輕。


今天,法制觀念雖然進化了,但倫理、道德與人情,就可以完全隔絕於法律之外嗎?法官不是法律書里,只知蝕字,毫不知世事的蛀蟲。這些年來,一些法官做出的不近人情的荒唐判決,經常引起爭論,法官們在學習法律知識時,不應該引以為戒,多學習一點社會知識,多一些常識和普通人的情感嗎?


我將與大家一起,繼續關注此案的發展。我相信,無期,絕對不是最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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