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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中國人究竟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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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中國人究竟缺什麼?


中 國 文 化 之 長 短


文/梁漱溟


中國人究竟缺乏什麼


中國人缺乏民主精神嗎?不見得。中國古訓講「忠恕」「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承認旁人之精神,何等明白?還有中國最講禮讓,其一種尊重旁人之精神,充分可見。既然有此一根本點,則其餘,相隨而來。

然而「民主」何以現在竟為一新鮮之物呢?我的回答是:中國人雖不缺乏民主精神,但他自古缺乏集團生活。集團生活,家族生活,同為最早人群所固有,但西洋人則偏趨於集團生活之路,中國人則偏趨於家族生活之路。由於缺乏集團生活,故缺乏團體內開會取決多數之習慣。由於缺乏集團生活,故缺乏團體不干涉個人自由之習慣。換言之,中國所最缺乏者,是「政治的民主」。今天感覺新鮮者,亦只是「政治的民主」而已。乃至在政治民主上,民有,民治,民享三原則,中國亦只缺乏民治(by the people)制度而已。


中國人的社會生活顯然可見有下列四大短處:


第一是缺乏法治精神:亦即事事不按照法律來辦,執法的精神不夠,而且很容易徇情。外國人則比較守法,這就為外國人平素過集團生活,凡事在團體內,都一律辦理,不能通融。團體人多時,非此不可。但在家庭之中,則一切情形,就要兩樣。有老,有壯,有少,有男,有女,有親疏,遠近,種種不同,應該要分別辦。


第二是缺乏紀律習慣:所謂紀律習慣,是在人多的時候,能夠有條理,有次序,並不因人多而紊亂,儘管人多,行動起來,還能敏捷,迅速,這就完全靠的是紀律。例如火車站、汽車站、電影場的賣票,在西洋人,凡是遇到這種事情,都要買票,依次辦理,沒有爭先恐後的情形,中國人則不會有很好的秩序,這就是紀律的習慣沒有養成。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南京國民政府,召集第二次內政會議,出席者除各省民政處(廳)長外,還邀請各界專家,在會上討論到如何開鄉鎮保民大會等情形。當時,江西省主席兼民政廳長熊式輝就說:「不必要開什麼鄉鎮保民大會,會決開不好的。」晏陽初先生也是被邀請的一個,馬上立起來說:「我知道你們那裡開會是開不好,因為你們沒有辦平民教育。」熊式輝又說:「不只我們江西人開會開不好,就如我們中央委員開會,也都開不好。」習慣之養成在平素,非短期教育所能為功,中國人,雖大學畢業者,一樣開會開不好,這就是缺乏紀律習慣和組織能力。


第三是缺乏組織能力:河南胡石青先生,曾遍游全球大陸,到過很多國家,見聞極廣。他回國來述說他見聞的結論:「華僑的天份高,日本人及當地土人,逐處都趕不上,中國人行行都出色,雖強盜乞丐,亦為外國人所不及,在墨西哥,就有一華盜,非常出名。惟華僑,勿論做甚麼,都是他個人本領的表現,而不是組織的能力,不能群策群力。」所以在華僑自身無組織,政府不知保護的情形下,中國人常常仍受日本人與土人的欺負。何謂組織能力呢?組織能力是比紀律習慣更高的能力。習慣是可以被動地養成,如訓練壯丁,可以把他們訓練得有紀律,但還不能訓練到使其有組織。組織是大家合攏起來,每一個人都不卑不亢,很耐煩地商量辦事;商量之後,能夠有所決定,而且痛快地執行,這是為中國人所最不易見的。中國人有兩偏,一是我作主,一切聽我的;一是聽人作主,自己甘於被動;最難得是不卑不亢,大家合攏來商量辦事。譬如「五四」運動,其時我正在北大教書,當時學生運動,是很有名的,但學生會就組織不好,表面學生會轟轟烈烈,但裡面有一個現象,就是其中熱心者,可以廢寢忘食,這就是大家都讓他作主的時候,一旦他的主張遇到阻礙,大家不聽他的,馬上就消極得一切不管,這就是缺乏組織能力的證明。

從前在鄒平,我的一個朋友作實驗縣長,他跟我說:「中國人,真是沒有辦法。我有時下鄉,看到地方應該要辦的事,就集合當地民眾,叫他們來商量,但總是商量不攏。末了只得由我從他們的幾個意見中,採取一個辦法,但辦起來,很不痛快,因為那些意見未被採取的人,消極抵制之故。後來旁人告訴我說,當初不應該要他們商量,乾脆叫他們辦就好了。」這就是中國人缺乏組織能力。這種耐煩商量的能力,互相讓步的雅量,是團體中作一分子所必要者。既不是做皇帝,亦不是做順民。有一個人的一句刻薄話說:「中國人不是做皇帝,就是做順民。」其實中國人,都是皇帝,也都是順民。當他在家裡關起門來就是皇帝,出了門非常容易馴服妥協,豈不是一個順民?總之,剛好不能夠有組織能力,不能作民主團體生活中的一個人。


第四是缺乏公共觀念:如合作社社員對於合作社,政黨黨員對於政黨,地方人對於本地方,國民對於國家,這些都是公共觀念。大體上說,集會結社之事,在中國從前本來很少,所以對於團體觀念,中國人比較缺乏。五十年前,梁任公先生提倡維新,著有《新民說》一書,他說:「中國想建設一個新國家,必須先要有新民;新民是不同於舊時的中國人,必須要具備幾個條件,最必須的條件,就是公德。」中國人過去太重私德,缺乏公德,父慈子孝,都不外乎是私德,但如何為公共服務,就不講求。反之西洋卻處處是團體。


此四大短處,全從一根本事實演來,此根本事實為何?那即是家族生活偏重(正面)集團生活缺乏(負面),此一事實在中國自古迄今一貫到底,未曾改變。


所以若問:中國人究竟缺乏甚麼?我答:「缺乏集團生活。」


中國的倫理本位

缺乏集團生活之中國人,則一面不知有團體,一面不知有個人。團體與個人孰重之問題,為西洋史上之老問題者,中國數千年歷史上卻不曾發現。從社會結構上說,英美為個人本位之社會,蘇聯為社會本位之社會,中國恰都不是。人類文化,皆以其社會結構為骨幹。一種骨幹形成一種文化,蘇聯可謂社會本位之文化,英美可謂個人本位之文化,過去中國實為另外一種文化。


過去中國社會,從其結構上看,非個人本位,非社會本位,乃是倫理本位。何謂倫理本位?本位即重點,個人本位重點在個人,社會本位重點在社會,倫理本位之重點,乃在相關係之兩方中之對方。倫者倫偶,指相關係之兩人而言。例如父子,夫婦,兄弟,朋友,君臣皆是。在此相關係之兩面中,彼此互以對方為重,是曰倫理。在父則以子為重——是之謂慈父。在子則以父為重——是之謂孝子。以此類推,重點都放在對方。朋友不如此,非好朋友,兄弟不如此,非好弟兄。倫理關係,即是情誼關係。因情而有義,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皆義也。所以倫理關係,亦即是相互間之義務關係。每個中國人必須各自認識其義務而履行之,卻從來不許談權利。


這並非是空話,或者完全理想,可從經濟關係驗之。試看個人本位之社會,財產既為個人所有,而社會本位之社會則其財產,主要屬於社會(共產),中國人之財產,既不屬於個人,也不屬於社會,乍看粗看,似屬於家庭,其實也不是。中國人父子間夫婦間,財產是不分的,乃至祖父在堂,祖孫也不分,是曰共財之義。兄弟間或伯叔與諸侄間,析產分炊,是曰分財之義。分財可能不止一次,富者可再度分財與貧者。親戚朋友則有通財之義,通財與分財不同,是要償還的。每個中國人,視其財產之大小,與對人關係親疏遠近,而必須負擔或照顧家庭以外之人之生活。財產大,則負擔之範圍亦廣,倘不踐行此種義務,必遭社會指責。中國自唐代以來,法律精詳,為世界冠,但於物權債權則自來忽略,此與西洋自羅馬法以來,愛講物權債權者則相反。愛講物權債權者,其財產總是為了自己享用。中國所重在情義,為了情義而財產便成為倫理關係中,所共有共享。其範圍初不限於家庭以內。在西洋遇事講社會救濟,政府要負責任。中國不然,一切問題消納於倫理關係,彼此顧恤之中而不見。所以我說中國人的財產不屬個人,不屬社會,而是屬於倫理的。


來源:黨建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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