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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害民是難解的政治難題:談帝制時代地方官府之權責

「國權不下縣」(或謂「皇權不下縣」),曾被一些史家認為是中國帝制時代特別是明清兩代的政治常態,且對其不無溢美之詞,亦有人將其名之為我國古代社會所具備的自治狀態。秦暉先生獨具慧眼,認為「國權不下縣」並不正確,應該為「國責不下縣」。一字之差,其含義之差別,何止千里之遙。(詳見秦暉《帝國時代的政府權力與責任》)

秦暉先生所釐清的「權」「責」之區別,撥開了長期以來有關中國傳統政治人為附加的迷霧。其實,若翻開歷史的典籍以及古人的詩詞,秦先生的結論並非鉤沉探幽那麼艱難。「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杜甫《石壕吏》)」「催科醉亭長,聚學老書生。(陸遊《東村步歸》)」此類描寫地方官吏到鄉村抓丁催科的詩文比比皆是,怎麼能睜眼不見,而說「國權不下縣」呢?

相比較西方如羅馬帝國政府對居民的福利責任,即要向居民提供「麵包和馬戲」,中國帝制時代的政府,在盡責方面確實是很差的。秦暉先生所說的「國責不下縣」,很有道理。但若撇開古代東西方之比較,簡單地說中國帝制時代的地方政府對老百姓不盡一點責任,也不確切。何況在羅馬帝國時代,能享受「麵包與馬戲」的也多是本土城邦中的自由民。奴隸以及廣大鄉村的居民,帝國政府並不顧及他們的福利,基本上也是自我料理的狀態。

以《宋史》、《明史》的《職官志》為例,這兩個朝代在中國帝制時代,尤其是中古以後,應具有典型性。

《宋史。職官志》規定「縣令」的職權是:「掌總治民政,勸課農桑,平決獄訟。有德澤禁令,則宣佈於治境。凡戶口、賦稅、錢穀、賑濟、給納之事皆掌之,以時造戶版及催理之稅。有水旱則有災傷之訴,以分數蠲免;民以水旱流亡,則撫存安之,無使失業。有孝悌行義聞於鄉閭者,具事實上於州,激勸以勵風俗。」

《明史。職官志》規定「縣令」的職權是:「知縣掌一縣之政,凡賦稅、歲會實征,十年造黃冊,以丁產為差。賦有金谷、布帛及諸貨物之賦,役有力役、雇役、借倩不時之役,皆視天時休咎,地利風耗,人力貧富,調劑而均節之。凡養老、貢士、讀法、表善良、恤窮乏、稽保甲、嚴緝捕、聽獄訟,皆躬親厥職而勤慎焉。若山海澤藪之產,足以資國用者,則按籍而致貢。」

如上所述,帝制時代中國的縣令,有徵賦稅徭役、審案、戶口管理等權力。但對境內居民,也有賑災、養孤寡、治安的責任。只是大多數時候,對多數官員而言,濫用權力大有積極性,而對責任則想方設法推卸。這是當時的政治制度設計使然。

包括秦暉在內,我們所說的「權」、「責」是在現代語境下的概念,若放到古代,所謂的「權力」和「責任」所指和我們現在所說的並不一樣。據誰授權即向誰負責的一般政治原則。古代縣官的權力和責任也是相當平衡的。因為縣官的權力是朝廷,或者說就是皇帝給予的,他們他直接向朝廷和皇帝負責,而對轄區百姓,只付間接責任。如此,催科拉夫、聽訟、戶口管理,既是皇帝授予他的權力,同時也意味著他是向皇帝負相應的責任。就如老闆委託代理人經營一樣,代理人有各種權力,但同時對老闆有上繳利潤的責任。陸遊有詩曰:「豈惟比屋衣食憂,縣家亦負催科責。」這催科之責當然是相對於朝廷而言的,對老百姓,就是催科之權了。

至於縣官賑災撫恤保境安民這些看起來是對老百姓的責任,其實只是對他的老闆-----皇帝負責後的責任轉移。皇帝和老百姓之間,是一種直接的權力和責任關係,其「訂約」的理論是皇家自說自話、超驗性的「受命於天」,皇帝受老天的指派,有權來管理眾庶,眾庶對其有納稅應徵的責任。那麼反過來,皇帝有護看子民的責任。顯然,這是「不平等條約」,老百姓對皇家的責任可以量化,而皇家對老百姓的責任則不可量化,皇家違約,無人能公正裁定,只有造反一途。但不論如何不平等,畢竟彼此有形式上的權、責關係。所以在中國先秦的政治理論中,推翻暴君,並不是造反,而是因為國君違約在先。孟子所言:「君視民如草芥,民視君如寇讎。」就是這種理念的精闢表述,你不仁我不義,天經地義。

作為皇帝代理人的各級官員,皇帝對他們明確規定對老百姓那點責任,比如撫恤、賑災、治安,根本原因是皇帝必須維繫他和老百姓脆弱的權責關係,不能太失衡,否則就會動亂,危及政權。「牧民」這個詞,很精確地說出這種關係。牛羊是主人家的私產,主人請牧羊人替他放牧,如果對虐待牛羊過甚,直接影響到主人的收益。黃宗羲說皇帝視天下黎民,「此我產業之花息也」,即是此理。昏君就如敗家子,竭澤而漁供其享樂;明君則是一個精明的家長,講究有節制地剝削,讓產業增值留給子孫。

在民選政府誕生前,無論西方的「君權神授」,還是東方的「受命於天」,有一個規律,君王、領主與老百姓之間代理機構越少,主、民之間的衝突越容易得到調整,而不至於積少成多,直至洪水滔天。

以周室分封諸侯為例。周天子和諸侯、諸侯和大夫,基本上市層層轉包關係,天子直接管理的只是都城周遭的京畿地區,實際權力還不如一個大國諸侯,而在國君分封的土地上,大夫也是獨立為政。這樣的政治情形下,多數諸侯和大夫有盡量避免竭澤而漁、殺雞取卵的自覺。而個別諸侯乃至周天子的暴戾或荒唐,殃及的範圍有限,而且轄區內居民還有用腳投票的權力,逃亡到鄰國去。如此,我們看到,因「烽火戲諸侯」招致犬戎破鎬京,但周室依然在洛陽再續400年國祚,天下並不因之板蕩。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相互征伐,但對本國居民,尚不敢大行酷政。在小國之內,中間環節少,國君能較快地調整政策,來應付重大事件。如梁惠王向孟子誇耀的「盡心」:「河內凶,則移其民於河東,移其粟於河內。河東凶亦然。」孟嘗君的門客馮爰自作主張蠲免了其封地薛內無力償還的借貸者,聽完解釋後孟嘗君認可馮的做法。這兩個例子並不說明當時的國君、大夫道德品質高於後世,能自覺行仁政。而是利益使然,在自己的土地內,收益和風險有種平衡的關係,必須去維護。這也是後期周室衰弱到極點,但享國有800年之久的原因。秦漢以後,大一統中央集權的帝國,壽命沒有誰達到其一半。

中國自秦以後,龐大的帝國成為皇家直接管理的產業,沒有可以自作主張的分公司,郡、縣首長,無非是老闆派出的辦事員(縣,即「懸而不封」之意,見唐德剛的考證),他們的收益和風險都直接來自皇帝,而非轄區的居民。如此,地方官員,特別是直接管理老百姓的「親民官」------縣令,其瞞上欺下,謀取個人利益最大化成為常態。而吏治,特別是州縣官的清廉敬業程度,更是與社會穩定國祚長短相攸關的大事。

如此,中國自秦到清,歷代王朝的統治者必須面對一個幾乎不可能根本解決的政治難題:既要集權,保持皇帝和中央政府對龐大帝國的控制能力,必須給各級地方官員相當的授權,使他們能為朝廷服務-----即收賦稅征徭役保平安;又要防止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無限度地自肥,過於嚴酷地盤剝轄區居民,從而引起民變影響自己的統治。所以一代代總在總結前朝覆亡的基礎上,在技術上提出修修補補的措施。無非是在官員任命、機構設置、監察獎罰,乃至信息收集等方面做改進。

漢替秦以後,曾有過封國與郡縣並存的國度狀態,但中央政府最終完成了用「朝廷命官」代替世襲王侯治理地方。但相比宋以後,漢到唐,相當時間內是弱干強枝,地方的自主權大,到了後期,由於皇帝控制力下降,既會出現宰相-----皇家聘請的總經理,代替董事長做主。也會出現地方各級代理人-----地方官父子相繼,不聽從中央政府,代理權成了實際上的所有權。明、清兩代,有鑒於前代之得失,在對地方官員的控制方面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改革。

官員選拔上,以科舉選拔為主。擔任縣令這樣的中低級官員,程序異常嚴格。除現代憲政制度下的選舉,科舉應當是程序相當公正的官員選拔形式-----民選為主的憲政制度下,也是選票和考試相結合,地方主要首長是選舉,大多事務官是通過考試的「科舉」產生。科舉之路是很艱難的,舉人以上(包括舉人)的功名一律通過考試,很難恩蔭。它的好處是通過考試手段打破個人、家族對權力壟斷,除了皇帝以外,其他的職位都是開放的。「父子五進士、祖孫三尚書」之類的家族畢竟是異數。海外史學家何炳棣通過研究得出結論,明清社會階層構造具備相當的流動性,明代進士中出身三代平民之家者佔總數一半,明清550年間,三品以上能享有「蔭」的特權家族的子弟所佔進士尚不足總數百分之六。因此我們看《紅樓夢》中因軍功起家的賈家,高層權力鬥爭固然加速其敗落,但幾代子孫,少有人通過科舉仕進,那麼這樣在政治地位上吃老本的大家族也必將慢性衰亡。由此打破門閥對政治資源的控制,給貧寒子弟開一扇進入上層的大門,一定程度紓緩了社會矛盾。

許倬雲說:「秦朝設郡縣,等於不設分公司,而是成立辦事處及其代理人,直接向中央負責,地方官的成績,都是直接向中央政府報告。」這種授權是直接授權,權力只有一個來源-----皇帝。知縣、知府、巡撫、總督,他們官職有高低,但彼此沒有隸屬關係,都是朝廷命官,都是皇帝授權。知縣聽命於知府,只是權力運行的程序而已,目的都是為了替皇帝,替朝廷辦差,知縣的權力並不是知府給的。因此,明清政府最低一層的首長----知縣都是朝廷任命並考核的,清朝皇帝接見新任縣令,就是一種象徵意義上的諭示:你只對朕負責,你的官印是朕給的。當時下級雖然也得奉迎上級,畢竟天下之大,朝廷對信息的掌握是有限的,得罪上司會十分麻煩。但畢竟自己的烏紗帽不是頂頭上司直接給的,頂頭上司只有參劾、保舉和協助吏部考核之權,知縣對知府、知府對巡撫的人身依賴關係並不十分強烈。同時,輔之以家鄉方圓五百里內不能為官的迴避制,以及官員在某地到一定年限不升遷即交流到其他地區等措施,嚴防尾大不掉,權力由地方集團把持。

再說監察和問責機制。從秦朝設御史大夫開始,兩千年帝制時代,除了皇權之外,其他的權力都有明確的監督機構給予監督-------至於監督的效果,因時代而有差異。明清兩代,對地方官的監督機制是比較完備的,明朝多太監弄權,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太監作為皇帝的私人,游離於帝國文官監督體系之外,明朝監督分兩個序列,中央六部是給事中,地方各省為御史道,合稱「科道」,清承明制。明朝十三行省共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一十人,由都察院管理,查糾各地方官。其級別並不高,正七品,和知縣一樣,但威權重,一旦外出則是代天子巡察各地,稱巡按(明朝御史外出巡查,加總督、巡撫、經略、總理、巡視等名銜,清代總督、巡撫已成為地方實職。)《明史。職官志》言:「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辨之。」傳統戲曲裡面,那些新科進士,最牛氣的是點了「八府巡按」,到各地後,地方府、縣官見到他們十分恭敬。所以《玉堂春》的王公子,才可能巡按山西時,救下了和自己有個多夜情的美眉蘇三。

當然,這種監察權僅僅是皇權的派生,如果皇帝昏庸,他們照樣不能有效地行使監察權,明熹宗魏忠賢當權時,被殘害的楊漣、左光斗等官員大多是監察官。但帝制時代有一個好處,這江山的「產權」明晰,有非常明確的產權人,即皇帝,江山是自家的,不是特別昏庸的皇帝,誰也不會由得地方官胡折騰。儘管我們教科書上說明清兩代政治黑暗,但僅僅是晚期,大部分時間內朝廷對知府、知縣一級的官吏還是有著較嚴密的監督體系,地方政治不至於一敗塗地,否則兩個朝代的壽命也不會都接近300年。

饒是如何防範,如上文所述,這樣的政治體制因為是上向下授權,下向上負責,被統治的細民,是沒有資格也沒有手段向縣官問責,只能叩闕告御狀,懇求朝廷來向它委派的地方官問責(現在就是「上訪」)。其弊端是難以克服的,既然所轄地不是縣官自家的,而且皇家所給的俸祿有限,那麼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利,利益歸自己,而壞處是朝廷的。那麼,每個州縣幾乎都成了公共牧地------皇家的牧地在地方官眼裡,就是無礙自己根本利益的公地。而如何欺騙朝廷,也成為歷朝歷代地方官特別是州縣以及長官的必修武功。地方官最需要防範的,是自己欺壓盤剝百姓的惡行讓朝廷知道,龍顏大怒而處罰自己。----因為地方官太貪婪暴戾,直接影響皇帝的利益。如此,對朝廷特別是最高統治者皇帝進行信息封鎖,是貪官為政最重要的事情。

而皇帝,對手下地方官這種狀態並非不知道,一定程度內允許地方官以權謀私,是給官員的一種獎勵,否則人家為什麼要萬里為官,替皇家扛活?但這種度很難把握,皇帝及各級官僚對老百姓剝削的程度,總是層層加碼。皇帝只要不太昏庸,他將全國作為一盤棋考慮,這個度是可以把握的,只要不打仗,供養一支官僚隊伍,並不需老百姓負擔過重。但各級官員,越到下面,越不需要全局意識,他們想到的首先是自己利益。而且,為了自己能升遷,需要上司給朝廷說好話,而中央各部及省、府官員,也是皇帝的高級打工仔,他們同樣有自己的利益,他們又有要挾地方官員的權力,那麼知縣盤剝百姓,積累財富,除自肥外,還必須向上司行賄亦成為政治常態。

這樣一支龐大的官僚隊伍,各有自己的小九九,皇帝要有效地控制他們,其難度可想而知。那麼只能寄希望於政治強人,要麼是皇帝本人有本事且勤政,如明朝開國的朱元璋乃至有乃父之風的朱棣,要麼是對皇室盡忠的首輔,如張居正。但強人政治不可能持久,朝廷乃至皇帝的維權總是在逐步遞減,到最後,必然是魚爛肉腐,勤政如崇禎者也無力回天。

清承明制,但對控制術有所改進,最重要的措施是作為非主體民族統治中國,滿清皇帝建立了一個「族國」,讓旗人享受特權,結成比明朝王室範圍更大、效率更高的利益同盟,來共同監視各級漢族官員和老百姓。------縣、州一級的地方官,漢族士人是主體。但時間一長,旗人這個利益同盟同樣會腐化,其效能同樣會劇減。到了後期,清朝要改革,最難的就是取消旗人特權,滿清皇帝昔日仰仗的同盟者,成為其延續統治的最大障礙。

正由於不可能根本改變各級地方官向上負責而非向下負責的制度,也就是說沒有進化到真正主權在民的憲政國家。這樣僅僅在控制技術層面的修補,無法突破「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改朝換代循環。民眾對一個個新王朝從寄予希望到失望,再到推翻它,兩千年來都在重演,無非每場戲有時間長短的差別而已。而知縣、知州這類基層的、直接管理百姓的朝廷命官,其殘民害民也成為帝制時代不可能解決的政治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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