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印刷業VOCs排污收費沉寂半年再度來襲,第18省出台徵收標準
據悉,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委員會已於今年2月28日,公開了廣西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收費政策。這使得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為繼北京,上海,安徽,江蘇,河北,湖南,四川,遼寧,天津,山東,浙江,海南,山西,湖北,江西,福建,雲南後,全國第18個出台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徵收政策的省級地區(包括直轄市)。
這一政策是在國家關於VOCs收費政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1號)的基礎上,結合廣西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文件全稱《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財政廳 環境保護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委關於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2017〕11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了VOCs收費涉及的重點行業、收費原則、收費標準、有機物的具體範圍等相關問題。
《通知》規定:廣西地區的VOCs從2017年4月1日起開始正式排污費,排污收費標準為根據污染物當量值確定原則,鑒於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徵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徵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廣西將採取對VOCs排放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先對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徵收。
以下為文件原文:
各市物價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轉發給你們,並根據我區實際制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徵收排污費試點行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確定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為我區本次試點行業。
二、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根據污染物當量值確定原則,鑒於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徵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徵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三、對VOCs排放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科技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具體實施按環境保護部《關於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強化VOCs排污申報登記及排污費徵收管理。各地必須嚴格要求試點企業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保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環境保護部《關於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相關規定在每半年或每年度後7日內向負責徵收排污費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據實填報相關申報表,並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加強對VOCs排污收費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切實推進試點工作的開展。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組織全面摸排,確認轄區試點企業名單,強化對試點企業排污登記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規定報送《石油化工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並依據申報材料按照環境保護部規定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污量徵收排污費,要開展定期專項稽查,對拒絕申報、虛假申報、少繳排污費的,依法予以處罰並追繳排污費。
五、本通知從2017年4月1日起執行。
自治區物價局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2017年2月23日
附:各省市具體收費標準
北京:
基本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差別化收費:環保「領跑者」減半。以VOCs污染防治為重點開展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排放濃度低於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環保違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過本市標準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
差別化收費:對按本市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於或等於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對於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為淘汰落後產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對列入國家和本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與本市差別電價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
天津: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
差別化收費: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減半徵收排污費;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本項中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對屬於淘汰類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的,加一倍徵收排污費。
安徽: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
湖南: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四川: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對於排放濃度低於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末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對於排放濃度高於規定限制,獲排放量高於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規定的淘汰類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遼寧: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試點行業VOCs排放濃度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通知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浙江: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值量3.6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值4.8元。
差別化收費:即根據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是否超標、排放量是否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是否屬淘汰類等情況,實施差別收費政策,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文件規定執行。
江蘇: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差別化收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排放標準 80%-100% 之間(含 100% ),按基準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在規定排放標準 50%-80% 之間(含 80%),按基準收費標準 80%計收排污費;低於規定排放標準 50%(含50% ),按基準收費標準的 50%計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基準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
河北: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當量6元。
差別化收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在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的減免額度。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生產工藝裝備、產品屬於規定的淘汰類的,按照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上述三種情況可疊加徵收。
山東: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2016年6月1日起執行,每污染當量3.0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徵收範圍增加汽車製造業、傢具製造業和鋁型材工業,收費標準全部調整為6.0元/污染當量。
差別化收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費按上述標準徵收;
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標準的75%徵收;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我省規定排放限值50%(含)的,減半徵收。
企業VOCs排放濃度高於國家或本省規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於規定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我省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國家規定的淘汰類的,按規定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
海南:
海南省從2016年8月1日起,面對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徵收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
收費標準——每污染當量1.2元(VOCs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
實行差別化收費:
對於排放濃度低於規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當月未收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排污徵收標準為每當量0.6元;
對於排污濃度高於規定限值,或排放量高於規定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2.4元;
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3.6元;
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當量4.8元。
湖北:
湖北省物價局聯合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制發了《關於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6年10月1日起開始試點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
收費標準——每污染當量1.2元。
實行差別化收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
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兩倍徵收排污費。同時,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在國家和省規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80%徵收排污費;
在70%—50%(含)之間的,按規定標準的60%徵收排污費;
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規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50%徵收排污費。
山西: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環境保護廳發布《關於制定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從2016年9月1日起執行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
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
一、石油化工、包裝印刷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為:太原市每污染當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當量1.20元。
二、實行差別收費政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
太原市實行差別化階梯式分級收費政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環境保護廳關於調整太原市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價費字〔2015〕359號)執行。即:除按照上述規定執行以外,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90%—100%之間(含100%),按照徵收標準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80%—90%之間(含90%),按照徵收標準的9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70%—80%之間(含80%),按照徵收標準的8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60%—70%之間(含70%),按照徵收標準的70%計收排污費;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規定排放標準50%—60%之間(含60%),按照徵收標準的60%計收排污費;低於規定標準50%(含50%),按照徵收標準50%計收排污費。
福建:
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環保廳發布《關於制定福建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
一、徵收標準和徵收範圍
由於揮發性有機物對環境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廢氣中主要污染物大體相當,除需要單獨核算的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外,其餘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執行,即每污染當量徵收1.2元。徵收範圍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為獎優罰劣,鼓勵深度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當月未受到環保部門相關處罰的企業,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0.6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江西:
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發布《關於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收費試點的通知》,從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
試點徵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
一、徵收標準。鑒於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當量值為0.95,徵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徵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於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徵收排污費的,應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加兩倍徵收排污費;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及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
雲南:
雲南省物價局、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發布《關於雲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的通知》,並於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一、徵收標準:
雲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徵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污費標準執行。即每當量1.2元。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一)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於規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50%徵收;高於規定限值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徵收。
(二)企業VOCs排放總量(按年計算)高於規定的本企業VOCs排放總量指標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徵收。
(三)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按規格屬於淘汰類別的,VOCs排污費按標準的2倍徵收。
(四)同時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項中的兩項及以上差別化徵收政策的,企業VOCs排污費就高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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