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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員「高薪養廉」的歷史教訓

宋朝官員「高薪養廉」的歷史教訓

宋朝官員俸祿之優厚,在中國歷代王朝中是數一數二的。以北宋為例,據《宋史·職官志》的記載,宰相、樞密使一級的高官,每月俸錢三百千(即三百貫),春、冬服各綾二十匹、絹三十匹、綿百兩,祿粟月一百石;地方州縣官員,大縣(萬戶以上)縣令每月二十千,小縣縣令每月十二千,祿粟月五至三石。正俸之外,還有各種補貼,如茶、酒、廚料、薪、蒿、炭、鹽諸物以至喂馬的草料及隨身差役的衣糧、伙食費等,數量皆相當可觀。

宋真宗時,外任官員不得攜帶家屬,家屬的贍養費由官府財政供應,並月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此外,外任官員還有「公用錢」譬如,使相兼節度使,公用錢(招待費)可高達二萬貫,而且上不封頂,「用盡續給,不限年月」。除公用錢之外,又有「職田」。諸路職官,各有職田,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直至邊遠的小縣,尚有七頃。且「外官占田,多逾往制」,由佃戶租種,官員坐享其成。

宋朝實行官員高俸制,目的在於養廉。這在宋朝皇帝及其大臣們的心中十分明確。正如宋太宗所說:「廩祿之制,宜從優異,庶幾豐泰,責之廉隅。」因此,從太祖至徽宗,都為百官養廉不斷增俸。

在國家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適當增加官吏俸祿,提高其物質生活,是必要的,是好事。但如果把它作為防貪養廉的手段,認為「祿厚則人知自重」,「高俸以養廉」,這便陷入了認識上的誤區。事實證明,宋朝的高薪並未養出官吏們的廉。

北宋少數官員也曾提出高俸養廉問題。如范仲淹在「慶曆新政」施政綱領中就提出:「養賢之方,必先厚祿,祿厚然後可以責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後可以責其廉節,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廢可誅。」王安石在熙寧變法期間,不僅增了官俸,而且發了「吏祿」。在宋代,官與吏職能尊卑有嚴格區別。官由朝廷除授,籍在仕版,考核升遷管理之權在朝廷,且按朝廷規定的祿格領取俸祿;吏則或出於召募,或應於差役,是各級官府及其下屬部門的各類辦事、管理人員。無俸祿,靠剋扣、受賄和侵漁百姓為生。

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八月,宋神宗發現倉吏侵盜軍糧情況嚴重,因而下令創立「倉法」,或稱「重祿法」,本著「增祿不厚,不可責其廉謹」的指導思想,首先給倉吏以厚祿,歲額一萬八千九百貫。但同時又立法對贓賄者施以重罰;給祿之後,如再侵克受賄,「計贓錢不滿一百徒一年,每一百錢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滿十千即受贓為首者配沙門島。」此後,「倉法」逐步推及內外吏,至熙寧六年正月,吏祿總額已達十七萬一千五百餘貫。

善良的本意,卻不似決策者主觀想像的那樣樂觀,官吏們的腰包不斷鼓起來了。「倉法」剛剛實施時,吏畏重法,且有厚祿,貪贓惡跡稍有收斂。可惜這種情況太少了,而且轉瞬即逝。

正如《宋史紀事本末·王安石變法》所說,「然良吏實寡,賕取如故。」更嚴重的是吏對「厚祿」並不滿足,連王安石也承認:「今吏之祿可謂厚矣,然未及昔日取民所得之半也。」另一方面,吏給厚祿之後,導致吏人數猛增。《宋史·蘇轍傳》載:元豐後,吏額比舊時增加數倍,哲宗命蘇轍「量事裁減」。吏人白中孚解釋了吏額猛增的原因:「昔無重法、重祿,吏通賕賂,則不欲人多以分所得。今行重法,給重祿,賕賂比舊為少,則不忌人多而幸於事少。」

這就是「事不加舊而用吏至數倍」的奧秘所在。豈止是吏,高俸政策也同樣促使官員人數及財政開支激增。僅以「三班員」(供奉官、左、右班殿直)而言,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載,宋初時僅三百人,真宗天禧間已達四千二百餘人,而神宗時則多至一萬一千餘人。由於官吏隊伍不斷膨脹,國家財政負擔也就日益加重。

元祐三年(公元1088年),戶部尚書韓忠彥等向哲宗奏報:「今者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祐,四倍景德……而兩稅、征商、榷酒、山澤之利,比舊無以大過也」,結果就是「大抵一歲天下所收錢穀、金銀、幣帛等物,未足以支一歲之出」。至徽宗大觀三年,經濟形勢更加嚴峻,國庫耗竭,以至官俸有難以為繼之虞。正如御史中丞張克公抗言:「今官較之元豐已多十倍,國用安得不乏!」

如果以宋神宗熙寧為界,把北宋劃分為前後期的話,便會清楚地看到,後期貪官贓吏大大多於前期,在俸祿成倍往上翻的同時,貪官贓累巨萬者亦隨之增多,至北宋晚期竟出現了以蔡京等「六賊」為代表的貪官集團,使北宋貪賄肆虐之風達到巔峰,北宋的政治腐敗也同時達到了極點,終於導致北宋的滅亡。

其實,官吏的廉與貪,主要是由不同的政治制度及人格品質決定,而不是由俸祿的多寡「養」成的。在同等制度及同等俸祿的情況下,往往是廉者自廉,貪者自貪。廉者是苟非吾之所有,雖一毫而莫取;貪者則是利用職權,見利忘義,志在必貪。最顯著的事例是在「公用錢」和「職田」上。此制目的本在養廉,對此,廉者盡歸公有,貪者則「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餘」換而言之,以高俸養廉只能是一種善良的、主觀的願望,現實中人性是複雜的。祿厚,終有止境,而貪官贓吏的欲壑是無底黑洞,決不是任何厚祿所能填滿的。

宋朝的高俸之所以未能養廉,還有一條重要原因,就是在高俸的同時,缺少有力的與之相應的防貪懲貪措施。清人趙翼說:「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輕減,獨於治贓吏最嚴。蓋宋祖親見五代時貪吏恣橫,民不聊生,故御極之後,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濁亂之源也。」從建隆二年(公元961年)起,至開寶六年(公元973年),宋太祖處決貪官贓吏,僅載入《宋史·太祖本紀》者就有十五人之多。

至宋太宗,法猶未弛,繼續斬殺貪官贓吏。但後來在處理贓官王淮時,其坐贓至千萬,本當殺頭,但因他是參知政事王沔之弟,只作了杖一百、降職的處分。由此開了「玩法曲縱」的壞頭。「至真宗時,棄市(殺頭)之法不復見,惟杖流海島」,「蓋比國初已縱弛矣」。到了宋仁宗,「則並杖流之例亦不復見」。神宗一朝更加「姑息成風」,「自是宋代命官犯贓抵死者,例不加刑」,倒是諸多反對變法的官員成了嚴加懲罰的主要對象。由於放棄了對貪官贓吏的懲罰,「倉法」亦弛而不行。由是,官吏對農民及小商人等弱勢群體,橫取豪奪,民怨沸騰,盜賊競起,殺戮官吏。而此時的俸祿及各項補貼,「視元豐祿制,更倍增矣」。趙翼在考察了這段歷史之後,慨而言之:「給賜過優,究於國計易耗;恩逮於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財取於萬民者,不留其有餘:此宋制之不可為法者也。」

由此可知,宋代的高薪養廉非但不可效法,還應作為後來當權者的歷史教訓。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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