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簡經濟學:倒霉的發明家
在美國,知識產權的概念可回溯至憲法第一條第八款,提到「國會有權促進科學與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與發現,在一定期限給予專利權的保障」。美國國會運用這個權力創立了美國專利商標局和美國版局,協助發明者保護這些權利。隨著時間的推移,保護知識產權發展出四種形式:
·專利(patent)是由政府授權,於特定、有限期間內(在美國通常是20年),獨家製造、銷售或使用一項發明的法律權利。
·商標(trademark)是表明商品來源並幫助賣家建立商譽的字詞、名稱或符號。常見的商標例子有Chiquita(金吉達)香蕉品牌名稱,或Nike(耐克)的打鉤符號。目前,有超過80萬個商標在美國政府註冊。只要商標仍然在使用,廠商就可以無限期地更新商標。若產品停止使用,該商標就會失效。
·著作權(copyright)是以法律保護原創作品(包括文學、音樂、藝術),未獲作者同意,別人不能複製或使用。目前的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作者終生有效,再加上70年。大體而言,專利法保護髮明,著作權則保護圖書、歌曲與藝術。在某些領域,例如軟體,法律對到底要不要把它當作發明或作品來保護仍沒有定論。
·商業機密(trade secret)是指配方、過程、裝置或信息項目給予企業凌駕於競爭者的優勢,它們不是常人所知或易於被發現的,企業會用合理的努力來保守機密。最有名的商業機密也許是可口可樂的配方,它不是用著作權法或專利法來保護,而是由公司自己來守護。竊取商業機密有很多種方式,1969年有一個著名案例,兩位攝影師駕駛飛機在杜邦化學廠上方盤旋,拍攝新的甲醇生產過程,結果被判竊取商業機密罪。法院裁決,杜邦以書面方式或使用圍牆與警衛等實際手段,已經用合理的距離來守護生產過程的秘密,因此從飛機上拍照屬於不適當取得商業機密的手段。
即使有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商業機密等法律保護,創新成功的公司也只能拿到它所創造價值的30%~40%,其他價值則會落入消費者或其他廠商口袋。發明者無法從發明中獲利的最著名的例子,也許是伊萊·惠特尼17(EliWhitney)與他的軋棉機。惠特尼的發明取得了美國最早的專利之一,但因為軋棉機對南方經濟如此重要,社會(或者說是南方各州法院)就是不肯保護他的專利權。惠特尼挖苦地評論道:「一項發明可以如此有價值,以至於對發明者毫無價值。
美國政府一向運用一系列政策來補貼創新發明,它以獎金直接資助大學、私人研究機構和企業的科學研究。根據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的調查,2008年美國約有3970億美元的研發費用,其中65%由產業支出,25%由聯邦政府支出,其餘是非營利與教育部門(包括州立大學)。美國大部分的研發費用是由私人企業支出,因為20世紀六七十年代太空和國防研究的興起使得政府支出金額的比重縮減。企業投入研發的優勢之一,是它較能聚焦於短期內會有實質效益的應用技術。相反,政府資助的研發較偏重影響層面,尤其是可能跨多個產業,而且可能在最近幾十年不會看到回報,例如對物理學或生物學的觀念有所突破的研究。政府資助的研究經常會直接開放給公共領域,任何想要的人都可利用其研究成果。企業資助的研究通常受限於專利與商業機密法,因此在很多案例中,政府資助的研究通過市場經濟能更快地散播與應用。
另一個鼓勵研發的方法,是提供企業研發支出的稅負減免,它的優點是很有彈性。政府對研發的直接支出是指政府表態贊成或反對某些領域的研究,也許偏向於某種環保能源或醫療技術。研發的稅負減免措施,使民間廠商得以自行發展研究領域。自1981年起,美國開始研發稅負減免,但因多屬短期,對提供產業從事長期的研發規劃而言,其激勵仍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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