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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土壤污染治理難題

北極星環保網訊:30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和高強度的人類活動,我國因污染退化的土壤數量日益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土壤污染正進入集中多發期。

「我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堪憂,部分地區污染較為嚴重。」近日,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時談到。

「土壤污染除具有隱蔽性、滯後性、累積性和不可逆轉性等共性特徵外,還具有基數大、類型多、面積廣、污染信息不清等個性特點。」中國科學院南京土壤所研究員周靜告訴《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土壤污染已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之一。

土壤污染知多少

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速度極慢,土壤一旦污染,將會「天長地久」。

中國科學院院士、著名土壤地理學家趙其國在2009年接受《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採訪時曾表示:截至20世紀末,中國受污染的耕地面積達2000萬公頃(3.0億畝),約佔耕地總面積的1/6,其中工業「三廢」污染面積達1000萬公頃(1.5億畝)。

2005年至2013年,我國開展了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

調查結果也表明,我國農用地環境質量不容樂觀。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主要污染物為鎘、鎳、銅、砷、汞、鉛、滴滴涕和多環芳烴。林地、草地土壤點位超標率分別為10.0%、10.4%。

此外,典型地塊及周邊土壤污染較為突出。在調查的690家重污染企業用地及周邊的5846個土壤點位中,超標點位佔36.3%;在81塊工業廢棄地的775個土壤點位中,超標點位佔34.9%;在146家工業園區的2523個土壤點位中,超標點位佔29.4%。

「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16.1%,並不是說我國16.1%面積的土壤污染物超標,而是代表在調查的點位總數量中,土壤超標點位的數量所佔的比例。」周靜介紹說,因為總體點位較稀疏,每個點位只能代表點位周邊部分區域土壤狀況,而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勻性,因此難以給出準確的土壤污染面積數據,只能從宏觀上反映我國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受訪專家表示,由於調查時間跨度大,加之調查方法不統一、調查精度相對較低,難以準確掌握土壤污染的分布情況。需要進一步查明農業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污染地塊的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家底。

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土十條」),提出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並規定2018年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情況,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情況。

「在有限的資金、時間內對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是個挑戰,只能進行相對的詳查。」一位不願具名的業內專家向《瞭望》記者舉例說,詳查涉及到如何布點問題,點位要有代表性,因為調查的點位最終要轉化成面積,也涉及到重度、中度、輕度污染區的劃定。

「未來可能每個點位代表一定的畝數,但精確到每平方米很難做到。」這位專家認為,此次詳查需要在第一次土壤污染調查的基礎上,綜合環保部、農業部、國土部的大量數據,下一步可能還需要利用水利部水渠灌溉等數據,綜合分析後布點,確定污染範圍。

土壤污染防治基礎薄弱

土壤環境質量受多重因素疊加影響,工礦業、農業生產等人類活動和自然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標的主要原因。趙英民認為,土壤污染防治面臨的主要挑戰在於基礎十分薄弱,包括標準規範不健全,土壤污染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等方面還缺乏可操作的標準和技術規範;尚未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風險防控管理體系等等。

以耕地污染土壤為例,中科院南京土壤所所長沈仁芳告訴《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截至2015年末,我國耕地總面積20.25億畝,全國每年因建設佔用、災毀、生態退耕等減少耕地面積約600萬畝,且減少的多是優質耕地。一方面是耕地總量迅速下降,另一方面是農用地的污染加劇。較大範圍的耕地污染主要受農業生產活動影響,農用地污染種類包括以重金屬為主的無機污染、以有機農藥為主的有機污染、不合理施肥造成的土壤污染等。

沈仁芳舉例說,在雲南省怒江州蘭坪縣耕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中,他們通過種植重金屬超積累植物,將重金屬從土壤中去除,從而降低土壤中重金屬含量。但在實際操作中,農田土壤污染修復項目的設計往往按照我國現行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將土壤污染物總量去除率作為修復治理的目標依據。而一些農田重金屬污染修復項目,在有限的修復期間不容易達到修復要求,或者修復成本過高。

對此,周靜也持同樣的觀點。「比如我們在西南地區和大別山等貧困地區開展的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修復工作,修復的資金很有限,單純以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總量達標來設計就不太合理。」他說。

業內專家表示,《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中,為保護區域自然生態、將土壤質量維持在自然背景值的一級標準全國「一刀切」,不能客觀反映區域差異;為保障農業生產,維護人體健康的二級標準,以及為保障農林生產和植物正常生長的三級標準,指標限值存在爭議。

本刊記者了解到,針對上述標準已不適合現實需要的問題,環保部已於2006年啟動修訂工作,目前該標準修訂版已三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相對於較大範圍的耕地污染,局部地區嚴重污染主要是由工礦企業污染排放造成的。一些地區經濟發展方式粗放,產業布局不合理,產業結構偏重,污染物排放總量接近或超過環境承載能力,發展與保護的矛盾突出。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土壤污染與控制研究室主任谷慶寶告訴記者,工業污染土壤修復方法一般包括生物、物理和化學修復等方法,但在選擇具體的土壤修復技術方面,缺少系統的評價方法。「比如土壤污染原位修復、異位修複評價方法就不一樣,有些修復是把土壤污染物拿出來,有的是用材料把土壤中的污染物包起來。怎樣評價這些不同技術方法的修復效果?」谷慶寶認為,全國土壤環境理化性質、土壤環境背景值不一樣,理論上很難也沒必要制定出全國的土壤修復標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出的修複目標值是修復效果評價的一種模式,適用於把污染物從土壤中取出來後的場地評價,但不適用於採用水泥、黏土等材料將土壤中污染物固定起來的修復技術的效果評價。

據了解,沙土、黏土等不同類型土壤中的污染物會展示出不同的環境風險,例如沙土中的鎘很容易遷移,因此修復時必須降低鎘含量,而黏土對鎘的固定作用很強,修復完成時鎘含量即使高於沙土中的鎘含量亦不會造成危害。那又該以什麼樣的標準確定工業污染土壤修復的成功與否?

防治以風險管控為主線

國際經驗表明,污染預防、風險管控、治理修復的投入比例大致為1:10:100。趙英民提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尚處於起步階段,應在堅持預防優先的基礎上,牢固樹立以風險管控為主線的土壤污染防治思路。

借鑒發達國家更加註重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的經驗,我國《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土十條」對農用地、建設用地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在農用地方面,「土十條」中要求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應優先保護;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採取調整耕作方式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

在建設用地方面,「土十條」要求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對擬開發利用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等用途的污染地塊,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的風險管控;經風險評估確認達不到要求的,要開展治理與修復。

「污染土壤修復的最終目的是使土地增效,在修復過程中要適時調整當地產業,在選擇修復植物時可以選擇一些花卉苗木、巨菌草等盈利性植物,保證修復過程中的經濟效益。」周靜建議,將土壤修復治理納入扶貧開發工程,與農民脫貧致富相結合。

谷慶寶強調說,「目前國家、各省正在制定工業污染場地風險篩選值,對於可能存在環境風險的污染場地要進行調查,高於篩選值的就說明有風險,需要進一步調查評估,進而進行修復」。

據介紹,現在對污染場地的修複目標值普遍做法是「一地一策」,進行場地調查、評估後,根據土地未來使用途徑,運用風險評估模型的逆運算得出修複目標值,這一目標值也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的可操作值。

受訪專家強調,土壤污染修復是項耗資巨大、時間跨度長的工程,需要建立穩定、可預期的資金投入機制,採用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專業化運作的融資方式,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加快培育市場主體。

今年,中科院拿出2000萬元資金,部署土壤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十三五」期間希望對流域、省域範圍內的土壤污染治理提出完整技術解決方案。「我們在技術上有信心,實踐中能不能真正做到位,還有待於體制機制上的探索。」中科院科技促進發展局局長嚴慶表示,組織實施方面希望與地方政府合作,並與社會資源一起,以PPP形式探索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工作。

專家表示,防治土壤污染,亟須法律體系支撐。我國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規定分散體現在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業法等法規中,大多是原則性、概括性的,缺乏實施細則來明確污染土壤的管理責任、修復技術、融資機制、風險評估等,不具有可操作性。

「土十條」指出,為了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將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據悉,新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已經於6月1日實施,《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目前也在徵求意見階段。按照規劃,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要在今年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提請和審議任務。相關法律體系的建立,無疑將有助於土壤污染的防治。

原標題:破解土壤污染治理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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