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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印發自貿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據中國政府網16日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通知稱,《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予以印發。此次修訂進一步放寬外商投資准入,是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

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

說明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7年版)》(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負面清單列明了不符合國民待遇等原則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適用於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劃分為15個門類、40個條目、95項特別管理措施,與上一版相比,減少了10個條目、27項措施。其中特別管理措施包括具體行業措施和適用於所有行業的水平措施。

三、《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與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審慎、政府採購、補貼、特殊手續、非營利組織和稅收相關的特別管理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自貿試驗區內的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須按照《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進行安全審查。

四、《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投資領域,須進行外資准入許可。《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在自貿試驗區內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參照《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執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我國簽署的自貿協定中適用於自貿試驗區並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的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證券時報網快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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