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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糾紛 法寶案例

【作者】法律小編

【來源】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自損失固定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關鍵詞: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損失固定

裁判要旨: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或生命權被侵犯,在其受傷後的治療中,其對自己的傷情需治療多久、是否構成殘疾等均不能確定,更不能確定其最終損失,由此不能及時、完全行使其請求權,故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自損失固定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對受害人傷情嚴重並構成傷殘的案件,受害人出院或遵醫囑休息完畢後應及時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之日為損失固定之日。

相關案例:

熊某訴王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寶引證碼:CLI.C. 8808664)

廣東省惠東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3)惠東法稔民初字第274號

原告:熊某,男,漢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豐城市尚庄鎮。

被告:王某,男,漢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系事故車輛粵BJ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粵B45號挂車的駕駛員。

被告:深圳市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系事故車輛粵BJ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所有人。

被告:深圳市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系事故車輛粵B45號挂車的登記所有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鹽田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系事故車輛粵BJ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粵B45號挂車的保險人。

原告熊某訴被告王某、深圳市甲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乙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鹽田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被告訴辯爭議

原告熊某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交通事故損失共312 333元;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王某、深圳市甲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未提交書面答辯。

被告深圳市乙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書面答辯狀對訴訟請求爭議為:1.我公司不是事故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實際所有人是李某,李某把主、挂車分別掛靠在我公司與甲物流公司名下,我公司不應承擔責任。2.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出院日期是2012年7月14日,起訴時已超過一年,傷殘鑒定不屬於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3.事故車輛投保了二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一份商業險,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4.醫療費按發票計135 434.52元,而不是原告提出的136 321元。5.誤工費,原告誤工計住院加全休共156天,不是246天,原告主張每月工資4000元沒有依據。6.營養費,沒有醫囑,不予賠償。7.殘疾賠償金按農村標準計算。8.被扶養人生活費,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9.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超過10 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訴訟請求爭議為:1.醫療費沒有清單,不能證明是因本案事故發生。2.誤工費應按每月1500元計算至評殘前一天。3.護理費按每天50元計算。4.營養費明顯過高,不應超過2000元。5.交通費明顯過高。6殘疾賠償金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7.九級傷殘不影響勞動能力,撫養費不應計算。8.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9.交強險只有一份。

本院查明的事實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9日5時37分,原告熊某駕駛粵E9E號輕型廂式貨車乘載楊某,由廣州往汕頭方向行駛,行至G324線791KM+100M路段時,與被告王某駕駛粵BJ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粵B45號挂車發生碰撞,造成熊某、楊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惠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公交認字第035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熊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無責任。

粵BJ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所有人系深圳市甲物流有限公司,粵B45號挂車的登記所有人是被告深圳市乙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甲物流有限公司主張該車實際支配人是李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王某准駕車型A2。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兩份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1 000 000元)。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原告熊某於事故發生後至2012年5月12日在惠東協和醫院住院治療,時間3天,醫療費用47 113.48元。隨後,原告轉到佛山市中醫院住院治療,於同年7月14日出院,時間63天,醫療費88 321. 04元。2013年6月20日,原告申請廣東西湖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後續治療費、休息期、營養期、護理期進行鑒定。該所鑒定原告構成兩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後續治療費16 000元,休息期180日,營養期90日,護理期90日。鑒定費3000元,由原告支付。

原告熊某准駕車型B2D,駕駛粵E9E號輕型廂式貨車,該車所有人是蔡某。蔡某是惠東縣某購物商場的業主。發生事故時原告與同事即同車乘客楊某正在執行送貨任務。

原告熊某屬於農業家庭戶口,與妻子龔某生育一子一女,女兒熊甲,1995年2月12日出生,兒子熊乙,2000年7月9日出生。母親鄢光英,1949年2月8日出生。原告有兄弟姐妹共4人。

原告熊某主張其有關賠償費用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提交的證據有:惠東縣某購物商場出具的工作及工資證明、營業執照。該證明記載:熊某於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在本公司從事專職司機工作,月薪4000元,因交通事故受傷期間沒有發工資。

本院判決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熊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無責任,原、被告均無異議,且該認定未違反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採信。

原告經鑒定為兩處九級、一處十級傷殘,原、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

關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本案原告於2012年7月14日出院,應當認定傷勢於出院之日確診,訴訟時效從出院之日起算一年。在這一年裡,並無證據顯示原告向被告提出過索賠請求。因此,有關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費用的請求,均超過訴訟時效,不受法律保護。原告在2013年6月20日申請評殘,知道自己身體的傷害程度,且該傷害與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原告有權對該傷害提出索賠主張。原告的該項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本院予以處理。

關於殘疾賠償金。原告是農業家庭戶口,主張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惠東縣某購物商場工作一年以上,這與其駕駛的車輛登記所有人是蔡某、蔡某是該商場的業主的情況相吻合,本院予以採納。但該證明記載月薪4000元,沒有工資表和領款記錄佐證,本院不予確認。

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均在農村生活,適用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原告承擔主要責任,結合其傷殘程度,可計18 000元。

本案具體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合計135 138.62元,詳見本判決書附《賠償權利人損失數額認定表及賠償表》。

原告熊某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220 000元內賠償。被告王某、被告深圳市甲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乙物流有限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廣東省2012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鹽田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220 000元內賠償135 138.62元給原告熊某,該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80元,由原告熊某承擔3410元,被告王某、被告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連帶承擔25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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