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和住房公積金個稅問題
提醒:各省市統計部門陸續公布了2016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其中,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記住!!!是上年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不是上年的月職工平均工資,不是上年的年度職工最低工資。
近日,我市(深圳市,下同)統計部門公布了2016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89757元,地稅部門據此將我市「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償收入」、「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征免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進行調整,自2017年7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即納稅人7月份實際取得的所得,在8月份申報納稅時適用。
按我國稅法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而對於單位及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及年金,則在符合相應扣除標準的部分內,可以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即: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個人按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標準內的部分,可以進行相應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簡而言之,一是個人離職取得離職補償有相應的免稅額度,二是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及年金繳費部分可以進行相應的稅前扣除,而此次調整就是基於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數額的提高,將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及允許稅前扣除的最高標準限額予以提高。
住房公積金和年金的繳存基數上限提高至22440元
單位和個人在繳存公積金,以及個人繳存年金時,其用於計算的工資基數不能超過2016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7480元的3倍,即22440元。因此,若按照最高繳費基數和最高繳存比例計算,住房公積金和年金的最高扣除限額分別2692.8元(22440元×12%)、897.6元(22440元×4%),較上年提高了10.8%。而對於單位或納稅人超過比例或標準繳存的,需將超過部分,併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除勞動關係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標準調高至269271元
按照規定,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提高至269271元(89757元×3倍),較去年上調26169元。因此,納稅人在取得上述標準範圍內的離職補償,將能享受到更多的稅收減免優惠。但對於超過的部分,仍需按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繳存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的小誤區?
1、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得在個稅前重複扣除
稅法上的「工資、薪金所得」 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也是「工資、薪金所得」的一部分,而納稅人通常理解的「工資」只包括工資單列明發放的項目,兩者之間有差異。比如:對單位繳存部分的公積金,如果計入了工資單發放總額中,就可以在規定比例和標準範圍內扣除;但通常的做法是沒有計入工資單發放總額中,這在計稅時就不能再予以扣除,否則就造成重複扣除。
2、扣除比例如何計算
稅法規定,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且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因此,扣除比例的12%幅度範圍和工資基數是一個「雙限標準」,即每個限制性條件都不能超過。舉個例子更易說明:
南山李先生2017年7月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按一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稅務部門公布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2440元。
若工資基數2.5萬元、繳存比例為11%,則當月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22440元×11%=2468.4元;
若工資基數2萬元、繳存比例為11%,則當月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20000元×11%=2200元;
若工資基數2萬元、繳存比例為15%,則當月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20000元×12%=2400元;
若工資基數2.5萬元、繳存比例為15%,則當月允許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為22440元×12%=2692.8元;
來源:深圳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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