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家族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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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裝劇橫掃的當代,總是有一個十分經典的鏡頭:家中老爺子雙眼一瞪,一掌拍在八仙桌上,「造反了嗎?!我說什麼就是什麼!」。而其他的婦孺下人都只是蜷縮一角,跪在堂前的子女們只能惟命是從。中國古代家庭似乎可以簡單「父權之上」來概括,蠻橫而專制。但以儒家的「中庸之為德也 」以及道家的「無為」作為主流思想的古代中國,這種類似與「簡單專制」式的家族單向權利結構是不太可能生存下去。而自從接觸了日本的滋賀秀三教授的著作《中國家族法原理》,便改變了我對於中國古代社會秩序,尤其是家庭秩序的單一而膚淺的理解。
雖然中國的古代(甚至到現代)一直因其強烈的「暴君式專制」以及飄忽不定的「中庸人織」而為人所詬病,但在作為古代小農經濟下的中國家庭卻是一個十分穩定且精緻的系統,依靠人們腦中根深蒂固的「家法」有序而安逸的運作著。《中國家族法原理》中,通過引用大量實地考察的報告,對話筆錄,加上滋賀秀三教授的分析,為我們解構了這個中國古代家族的「精緻結構」。
一、 家族秩序的根本
典型的小農經濟社會最需要的是穩定,而穩定的社會需要的是穩定的家庭。一個穩定的家族,離不開一個「序」。更準確的來說,即使儒家所講的「禮」。於多數人眼裡,或許對於曾經被魯迅先生稱之為「吃人的禮教」之後,會對「禮」產生很不好的影像,似乎古代中國的「禮」是為了「服從與支配」,「榨取與統治」等維護權威的目的所設。但其實並不然。存在即使不是合理,但至少是被需要。這樣在現代高度民主和強調「人人生而平等」的我們開起來極端的不合理,但是在那個時代確實不可或缺。比如書中多次提到關於「賣地的契約落款問題」和「私自借款的問題」,乍看之下,家長(多為父親)權力是十分大,在財產上的處分擁有絕對的發言權和最後的決定權,而即使是成年為分家的兒子都沒有這樣哪怕是一點點的權力。但在那個科技十分不發達的時代,是很有必要的。家族人員龐雜,尤其是中國古代的社會,正如費孝通教授所說「如果事業小,夫婦兩人的合作已夠應付,這個家也可以小等於家庭;如果事業大,超過了夫婦兩人所能負擔是,兄弟伯叔權可以集合在一個大家庭里。 」,中國古代的「家」是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又由於古人好「枝繁葉茂」、「五代同堂」,故古代的家庭有往往具有「生活堡壘」 的規模。而在這個繁雜的家族中,若所有成年人都有權處置家產,則很可能出現不事先知會家人而私自出賣家產,甚至出現「一地二賣」的情況。這種交易對於一個典型的小農家庭的生計是十分要害的。於是就產生了「家長」作為一切事務代表的制度,以保證「同居共財」下的全家所有人的生計不受侵害。
而「家長」的確立可以說是整個家族的穩定基礎。費孝通教授曾以「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來形容中國的「家」 。而家長就是激起這個「漣漪」的那塊石頭。當然,家庭也不是一個永遠靜止的系統,「家長」這個身份(區別於「當家人」)如何在家族中轉移成為家族秩序的根本。通過滋賀秀三教授在《中國家族法原理》一書中對一系列風俗史料的考察,中國古代家族的秩序基本可以以「三個一體」來概括「父子一體,夫妻一體,兄弟一體 」來概括。這與中國古代「分形同氣」以及「宗」的思想一脈相承。「視己之身為親之生命的延長,視親之身為己之生命的本源,於是不加區分地視兩者為一個生命的連續,這也可以說是中國人的人生觀之基本 」。對於「孝」,滋賀先生結合這種人生觀作出這樣的剖析「作為構成自古以來倫理體系核心的至高道德的『孝』這一概念,究其根源,也是從上述認識出發所形成的東西。孝不外乎將這一認識時常加以更新,而有要求作出與之相稱的行為規範」 所以也不難理解「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樣的諺語了。甚至國家在懲治罪犯上,也要為家族內的祭祀需求讓步,比如「存留養親」和「存留祭祀」 等。「在中國人的人生觀中,任何人都必須以某種方式被納入祭祀被祭祀的關係中,在曾對於超自然持冷淡,懷疑態度的中國人的思維中,所謂的祖先子孫之祭祀與被祭祀的關係是自然的,可見的之中,是人生永遠的追求,任何人都不可被排除與這種關係之中的」 。結合「三位一體」的概念,通過「吸收」這一手段,實現了家族中的秩序建構。「吸收」是一個非常微妙的手段,它既代表了「一體」的概念,又製造了主體間的相互期待關係,形成一種權利上的均衡(具體在後文論述),很有點「中庸」的特色。家族法中,父親在世(或為分家)時,兒子的人格被父親吸收;當沒有兒子時就會選擇立嗣子。而在這個簡單的「父子承繼」中,又衍生出沒有兒子時的立嗣,有兒子但夭亡的冥婚和立嗣以及兄弟間的只有一個兒子的兼祧問題。這是家族中的縱向關係,以獲得後人祭祀為最終目的。而橫向上,則以「夫妻一體」以及「兄弟一體」來解決問題。丈夫在世時,吸收妻子的人格;丈夫死後,守節寡妻有權為丈夫立嗣,也有實際執行財產處分的權利(此時「當家人」和「家長」身份分開)而兄弟則如手足,平等相互撫養,並共同為所有家庭成員能夠得到祭祀而合作(相互過繼嗣子)。在滋賀秀三教授的《中國家族法原理》中展示的家族法,以祭祀傳承為終極目標,用「三個一體」為為原則,明確了縱向和橫向上「家長」這一身份的流向,並切對於各種情況都有清楚的應對,巧妙而又有效,並使得各方都獲得平衡。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那古老的家族法的精巧,與比我們腦中的「父權之上」要複雜而精緻得多。
二、 家族的權力均衡
在這裡談到的權利或許不太準確,而且很容易引起讀者的疑惑。T.R Jernigan說道:「父親在他的一生中擁有在家產上的支配權,能夠隨心所欲的濫費和盪盡財產」。 以「義務本位」著稱的中國,尤其是古代,會有權利出現嗎?其實是有的。「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 在中國土生土長的道家思想反映中國人內心「和諧」的辨證心理。單向而不平衡權力架構是不太可能長久生存在這樣的土地上的。但是要構成制衡的機構,至少需要雙向的權利。但是過往對於中國古代家族的古板影像中似乎只有「家長權威」的單向權利而已,卻不曾意識到中國家族中精緻的權力制衡系統。
即使父親作為「家長」擁有很大的權利,但濫用的並不多,更多的是「父慈子孝」的場面。究其原因是為什麼呢?是因為「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 的道德教義約束嘛?在家族法裡面,我們找到更加合理而有力的答案——一個權力制衡機制。「祖先和子孫是統一個生命的連續,財產當然完全是這一生命的不常增減的活力的蓄積。」 與「祭祀」所謂形式上的人格延續,「家產」的承繼則是事實上的人格延續。所以,繼承的代表「家產」是不能夠被減少,「父親是作為包含無數世代的觀念上的共同會計現在被委託於一身進行家產運營的人」 所以,「家長」可以處分財產,賺了賠了等合理的增減可以被理解,但是卻不能夠不徵求家族其他成員(主要是兒子們)的同意贈送家產給別人。(贈送的行為是十分曖昧的,並不被完全承認)。所以,「家長」一詞更多的只是一個身份的象徵,一種職務,負責維護保持自祖上傳下來的「家產」,完成「承繼」與「傳承」的任務。父親「獨」掌權(此處主要指處分權)的原因,如前第3段所述,也是為了方便管理和維護「家產」,以延續香火。「父親的自由權能同樣是從承繼來看本來屬於委託於給他的地位的權能,而不是依據所謂的父家長權威所僭取的權能」 暴君式的父權在中國古代家族中並不是真實存在的。同樣依據「父子一體」的「承繼」關係,兒子在「服從」的義務外,還擁有對於「家產」的繼承期待權。此外,基於古代小農經濟的生產力限制而產生的「同居共財」的生活方式,要求兒子們的所有勞動所得都上交到家長手中再有家長統一分配生活費用。所以家長這種不利於家族生計的贈送等處分家產行為,會造成對兒子們的不公平,甚至影響他們的生活。家長,在這種關係中只是一個名義上的所有者,但實際確實共產。這種對於「家產」的貢獻與祖上傳下來的「期待」都賦予兒子們權力以制衡他們的父親。這樣的父親的「處分權」與兒子「期待權」相互之間達到了平衡。「父親和兒子在社會性上是完全能夠結成相互依存關係的社會成員,而絕不是相互主張自我,存在對抗關係的成員」 這個權力制衡實現了我們所見到的「父慈子孝」的場面。
而在於夫妻關係中,也是有差不多的制衡機制的存在。雖然在古代中國婦女的地位非常卑微,卑微到一生只能依靠「父之宗」和「夫之宗」來依附於家族以獲得屬於自己地位。但現實中的中國婦女並不如我們想像中的那樣沒有半點生存空間。「妻以夫為天」 和「妻與夫齊體 」兩句反差懸殊的說法高度濃縮了古代婦女的地位,而這並不衝突。前一句中主要強調的是夫妻內部關係上的絕對性的歸依的對象,後者是指從第三者的角度來看妻與夫受到同樣的尊敬,比如在夫死後,無子寡妻的家庭依舊不能被稱為「絕戶」,而且寡妻有替夫立嗣子的權利,家族其他親屬甚至是公公婆婆都不能夠僭越;在兒子承繼為「家長」後,買賣田地等大事依舊需要母親過目,不得擅自決定。在「夫」的陰影下釋放出來的「妻」之人格有著近乎與夫一樣的地位。這便是第一重平衡。至於在夫妻內部關係上也不見得只有單向的夫權。妻子在出嫁時的嫁妝以及少量土地在婚後雖被夫所吸收,但是在處置那些財產時,卻需要徵得妻子的同意,更有將這些「脂粉地」出租給家族內其他人的情況 。「家」與「房」之間的區別在這裡得到較大的顯示。此外,由於同距共財中中國人對於「勞動力」的特殊看法(此處就不贅述了,詳見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431頁的內容)妻子還允許有私人資產,而丈夫卻很難擁有。「媳婦熬成婆」的諺語其實暗示著婦女在夫的人格中解放出來後的地位與權利的顯示。雖然在今天看來,古代婦女的權益十分少,但並不是我們原先所想的那樣一點也沒有,至少在財權上對於夫有一點點的制衡。「只要女性忍受壓迫,在社會的和和功利的意義上,妻的地位就是充分安定的。」 對於「未熬成婆」的年輕媳婦兒們也不是完全沒有與婆家抗爭的能力,雖然這個代價非常大。古代中國有「鬥毆?未必致人死條」條文,媳婦由於全權交託婆家管理,其自殺行為足以發動該條條例只是婆家無論是經濟上還是名聲上都遭到不小的打擊。所以婆家即使對媳婦有很大的支配權力,卻並不敢濫用。這就是第二重平衡。兩者相結合,這兩道平衡機制使得夫妻間穩定的相處。
而兄弟間由於與西方基督教「人人都有一個共同的父親是『天父』,所以人人人格平等」相媲美的「父子至親,分形同氣」的觀念下,人人平等,無論是「同居共財」還是「等分分家」。這種平衡跟延伸到「在昭穆相當中立嗣子」和「不平等父親的遺囑無效」之上。可以說是最能體現這種機制的平衡。至於平日常常被提及的「嫡長子」旨在「祭祀」之上有突出的位置,其餘時間都與其他兄弟相當。
三、結語
「在中國的家庭生活之中,如此明確的區別自己的與他人的、公共的於個人的,即這種法師存在著的。類似所謂家父、家長權威,由於僅強調權利支配的方法論,家庭生活的真是狀態並沒有被抓住」 中國古代的家族法並不是以一個權威含糊霸道的概括掉的,而是細緻的訂立下來的,彷如刺繡一般,每一種情況都依照那個基本的原則精確無誤的訂立著,大氣而不失細節。每一主體之間都巧妙的運用原則賦予雙發以「權利與義務」,輔助以道德,達到某種均衡。也正好符合我國儒家「不偏之謂中,不易之謂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 之理。這樣精緻的家族法,使得在那個生產力比較低的農業社會下的基本單位——「家」能夠最大限度地生存下來。
四、後話
讀了滋賀秀三教授這本《中國家族法原理》,我對這位日本教授心中充滿了敬意。他的書中援引了大量的實地考察的風俗資料,內容翔實,態度之嚴謹是在讓人驚嘆,並使我為自己胸無點墨而羞愧不已。缺乏實證的學術無異於空中樓閣,經不起考究。滋賀秀三教授沉實,穩重的學術精神對我有很大的鼓舞。而且,正如本文第三部份引用的滋賀秀三教授的那一席話也體現了教授在學術上求真,客觀的態度。「先入為主」是「求真」路上的致命敵人,會蒙蔽我們的雙眼致使我們走進死胡同。謙遜的從實際事實出發來做學術研究,是我在滋賀秀三教授身上看到的,也是我要學習的。這本書的閱讀,不僅僅釐清我之前對於中國的家族法的膚淺看法,也是我對於「學術精神」有了更深的領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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