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股改,想知道的全在這!
股份制改組(以下簡稱「股改」)通常是指企業通過對業務、治理結構、財務等方面的改革與重組,將組織形式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過程。實務中,大部分的股改都是由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它本質上是一種組織形式的轉變,保證公司具備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以及實現股票的自由流通。股改其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東西,因而在中國,股改基本上是公司邁向資本市場的第一步。
1、股改在中國的歷史
中國最早進行股份制的嘗試是在1984年到1991年期間,在全國試點了3200家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當時企業股改還是需要報國家審批的。所以在這個階段進行股改的基本也都是國企,跟民企沒有關係。
到了1992年,國家開始擴大股份制的試點,十四大、十五大期間對於股份制的形式進行了肯定,也逐步放開了審批,民營企業參與到其中。到了2001年,全國的股份制企業增長到了近30萬家。
到了十六大期間,國家明確提出要鼓勵股份制的發展,這個時期股份制改已經變成一種普通的工商行為。
之後,隨著《證券法》、《公司法》的逐步修訂和完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成為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必備形態,股改也成為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第一步。
2、股改的法理淵源
《證券法》規定,採取公開發行股票方式進行融資的企業,必須具備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必須滿足《公司法》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了對於股份公司組織形式的要求,在發行條件中明確指出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辦法》中關於非上市公眾公司的定義也明確指出,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進行公開發行但並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企業在新三板甚至是一些區域股權市場掛牌也必須是股份公司的組織形式。
因此,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中,任何一個板塊,都要求上市或掛牌企業必須是股份公司。對於非股份制企業來說,進行股份制改組是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所必須的前期準備工作。
3、股改的原因
1)資合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
所謂人合與資合,直白的說就是資本說了算還是人說了算,資合即資本多數決,股東之間是平等的,股東的權力和其持有的股份數量正相關,人合就是大家商量著來,決策能力跟你的出資沒有必然的關係。
所謂公司治理結構,即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於信託責任而形成相互制衡關係的結構性制度安排。只有純粹的資合才能以制度的形式而不是以人的形式來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和制衡。
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和資合性的統一,傾向於人合。一方面,它的股東以出資為限,享受權利,承擔責任,具有資合的性質,與無限公司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開招股,股東群體是封閉的,股東在企業治理層面的權利往往是不平等的。最直接的例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權利是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比如可以約定出資10%的某股東具備90%的表決權。因而,有限責任公司是人資兩合傾向於人合的。
股份有限公司是徹底的資合公司。其本身的組成和信用基礎是公司的資本,與股東個人的信譽、地位、聲望等沒有聯繫,這種完全的資合性與無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均不同。這種屬性是建立規範公司治理結構所必須的,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都難以滿足。
2)股份轉讓的自由度
有限責任公司嚴格意義上無股票、股份這樣的說法,對應的概念叫註冊資本、出資證明書或者股權,其轉讓流通是受限制的。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有限責任公司是難以進入到資本市場的,試想一下如果每一次股權的轉讓都需要經過其它過半數股東的同意,這支股票怎麼可能會有流動性,怎麼能夠適應上市公司股東眾多、交易頻繁的情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現形式為股票,具備無限流通的基礎。股票在經濟上代表一定價值,在法律上體現是有一定資格和權利義務的有價證券,一般地說,與持有者人身並無特定聯繫,法律允許其自由轉讓,這就必然加強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躍性和競爭性,同時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機性。基本上是鼓勵無限制流通。
前述這兩個方面基本上就涵蓋了股改的全部原因,但是人合與資合的問題、股份轉讓自由度的問題其實更多的是中國特色的法律問題,國外的公司法並沒有對於所謂股份、股權以及人合、資合的區分,從實質上講,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能夠按照資合的性質去運作,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也是可以的。只不過這種方式畢竟沒有上升到法律的層面,還是存在你不這麼乾的風險,所以才有了強制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4、股改的形式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實務中,存在一種叫整體變更的方式,大部分的股份公司設立其實是以這種方式實現的,它是為了規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的要求而出現的一種發起設立的變體。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由於募集設立牽扯到發起人以外的人,這其實是變相的IPO,需要國有管理部門審批。這種方式只在1994年7月1日《公司法(1993)》施行到1998年期間有真實的案例,個別大型國企是以這種方式設立的,比如東風汽車、邯鄲鋼鐵等,之後就再沒有了。所以這種設立方式基本可以不去考慮。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公司成立時就是股份公司。
發起設立有一個變體,叫整體變更,即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這種方式是在《辦法》中明確提出的,為的是滿足《辦法》中對於股份公司連續經營三年的要求,免於再新設一個股份有限公司重新運行三年。它本質上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老股東以原有的資產發起設立一個股份有限公司。這種設立方式不影響公司業績的連續性,公司的經營期限可以從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起算。
這裡再多說一句,整體變更中一定要注意保持業績的連續性,不然你使用這種方式沒有意義。比如整體變更使用的是評估數而不是審計數,資產的計量基礎發生變化,業績不能連續計算;比如整體變更的過程中引入了新的股東,變成了募集設立,等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業績不具連續性,想要IPO申報就得重新運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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