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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職「競業限制」出台,是否需要補償?

5月2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網站發布消息,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該意見規定了公務員辭職的「任職限制」,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准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

其實公務員本質上也屬於「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就在於他們的「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等公權力部門。在歐美髮達國家,公務員甚至可以參加工會組織,只是不享有普通勞動者罷工、遊行示威等權利。將公務員回歸為勞動者,通過「行政合同」甚至「勞動合同」保障他們的勞動權益,應該成為社會發展的常態。

許多公務員抱怨說「經常加班卻沒加班費」,其實這也是對公務員勞動權利的忽視。此外,這次4部門發文對公務員辭職進行限制,這其實是對公務員作為勞動者的「競業限制」,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擔任過公務員的這批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因此,在對他們實行「競業限制」的同時應當參照勞動立法對他們予以相應的補償。

公務員身份應該只是公民勞動者身份的一種,這才能保障他們的勞動權益。公務員提供的服務應該屬於納稅人購買範圍,應該首選「計件付酬」例如辦理了多少服務事項給予多少報酬——只有難以分解為具體勞務「計件」的行政服務才應該「計時付酬」。公務員也應該是社會價值的創造者,他們與其他技術人才一樣提供「勞務」。當公務員重新回歸勞動者隊伍時,他們才會對「勞動者權益」有清楚的認識,這才有「勞動者意識」。

我一位法官朋友說他每年600多件案件,實在鬱悶。我說法官如果引入「計件付酬」機制,即審理完每件案件支付500元,則每年收益30萬元打底。加上基本工資則高達四五十萬,誰說不能吸引優質法律專業人才做法官?誰說法官不願意多辦案件?訴訟費應該按照辦案成本平均折算,這樣一來才能引導法官主動辦案、優質辦案。如此一來,案件超期也就逐漸被消滅——誰都希望早點結案早點拿酬勞。冤假錯案也會大面積減少,出現冤假錯案不僅會使得結案遙遙無期,而且一旦發現是冤假錯案法官薪酬也會受損失。也許,尊重公務員勞動才是提高服務質量的捷徑。

至於一些網友提到公務員行使者公權力,其薪酬遠遠高於勞動付出,完全可以通過「勞動分解」來完成,提供了多少服務獲取多少報酬。象武長順那樣每天「勞動報酬」幾十萬的情形,顯然難以出現在「行政服務價目表」中,只能是貪污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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