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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史之亂後的經濟改革

首先,兩稅法擴大了納稅面。在唐代前期的租庸調製下,貴族官僚和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等人,是不負擔國家賦稅的不課戶,僅按唐玄宗天寶十四年(755年)的記載,在全國八百九十一萬戶中不課戶為三百五十六萬戶,課戶為五百三十五萬戶,不交納賦稅的戶口竟佔全部戶口約百分之四十,可見不納稅戶口的比重之大其次是逃亡的客戶不交納賦稅,在實行兩稅法時,德宗曾派遣使臣,前往全國各地檢查戶口,結果檢查出客戶一百三十餘萬戶,約佔總戶數的五分之二。

這一百三十多萬戶逃亡客戶,在兩稅法實行前,都被貴族、官吏、豪強地主所佔有,唐朝廷並不能從他們那裡取得賦稅收入。而兩稅法規定原來不納稅的官吏和客戶等均需按戶等納稅,這就大大擴展了納稅面,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其次,兩稅法規定納稅的標準按照財產的多少。

在租庸調製下,徵收賦稅的標準以人丁為本,也就是假設天下成年男子每人都受田一百畝,在這一基礎上規定每一丁男每年交納的租庸調數量。實際上,均田制的實施程度,在唐代初年各個地區就有相當大的差異,大體上是關東地區最高,關中地區最低,長江流域居中。成年男子所受田的多少就很不一致,但卻都要負擔同樣多的賦稅。

後來官僚地主對土地的兼并越來越劇烈,農民失去土地越來越多,但仍然須負擔租庸調,到無法擔負時,只有逃亡。可見以人丁為基礎的租庸調製的不合理性。兩稅法改為主要按照資產田畝計稅,把貴族、官吏、商人、地主、農民按資產分為九等戶籍,分別納稅,形成兩稅法的「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的納稅原則,兩稅法把人丁稅改為財產稅,既增加了賦稅的合理度,也減輕了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束縛,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

同時,兩稅的徵收以錢計算,雖然當時不可能完全徵收貨幣,大多數仍是把錢折算成實物,所謂「定稅之數,皆計緡線,納稅之時,多配綾絹。」但兩稅法終究是從實物稅向貨幣稅轉化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在中國賦稅史上有重要的意義。再次,兩稅法的實行標誌著唐代後期國家預算新體制的確立確定了由中央、方鎮和州三級構成的國家預算構成,也就是「劃分收支,定額管理」的財政管理形式。

這是安史之亂後中央政府與以方鎮為代表的地方割據勢力之間矛盾鬥爭的產物。所謂劃分收支,指在預算收入方面,把國家規定徵收的稅種,劃分成中央稅(如青苗稅、榷鹽、酒稅、茶稅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也就是兩稅)兩種類別,分別確定中央以及方鎮、州兩級地方預算的收入範圍。

在支出方面,唐中央政府採用「量出以制入,定額以取資」的方法,確定兩稅留州額與留使額的同時,也限定了州、方鎮兩級地方預算應承擔的支出範圍,此外便是中央財政應承擔的支出項目,形成了「兩稅三分制」。這樣,自安史之亂以來中央財政收入下降的趨勢得到了基本改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政預算收支得到明確劃分,收到了鞏固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割據傾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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