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明清兩湖水域產權形態的變遷(下)
作者簡介
徐斌,歷史學博士,武漢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研究專長為中國社會經濟史。
內容摘要
元末明初,兩湖地區的水域上因河泊所的設置而確立了漁戶的捕撈權,隨著明中期之後垸田修築活動的逐漸興盛,促進了人們佔有水域的意識,並在水域上衍生出灌溉權、湖草收益權等新的權益形態。日後更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水面上的通行權、擺渡權,以及因蓮藕、菱芡、蘆葦等經濟作物的種植而出現的湖地所有權等權益形態得以產生並不斷明晰。兩湖地區的例子說明:一、水域上產權的獲得是國家賦役制度運行的結果,必須在制度史的背景下,考慮產權形成過程中的國家因素,才能更為準確地把握中國的產權問題;二、導致本地區水域產權變化的因素,既有自身的歷史發展驅動,也有來自長江下游等其他地區的影響,這是長江流域日益整合的表現和結果。
四、垸田開發背景下的水域產權形態
兩湖地區圍墾水面的活動在宋代已見端倪,據光緒《湘陰縣圖志》記載:「歷代皆有陂塘蓄水。祥符、慶曆間,民始盜湖為田。乞盡括東南囗湖為田者,復以為湖。然則侵佔湖地為田,蓋亦自宋始矣」。蓋因本地屬季風性氣候,河湖水域榮枯有時,春夏汛期江河泛濫,「一望萬頃茫然」,秋冬水落時,「一望湖群有如星落地上」,此種自然條件在客觀上為人們圍墾湖地提供了便利條件。
明清兩代,圍墾湖地的活動則以興修垸田的形式蓬勃發展。垸田者,即「民間于田畝周圍築堤以防水患,其名曰『垸』。每垸周圍二三十里、十餘里、三四里不等」。學者們在總結這一時期垸田發展的情況時指出:洪武至成化初是漢水下游平原、洞庭湖地區垸田的初興階段;從成化年間開始,興築活動迅速發展;在經歷了明清之際戰亂的破壞之後,康熙、雍正年間,垸田逐步恢復,並在數量與規模上超過了明代;乾隆時期,垸田實際上已臻於飽和;嘉慶、道光之後,垸田圍墾惡性膨脹,大量的湖泊漸次被墾為桑田。
對於這一過程,前賢論述頗豐,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無論是垸田的開發,抑或水患的防禦等相關討論,大多是站在農耕文明的立場上,以土地為依託,以種植農業為根本,從而缺乏以水域為本位的思考。究其根源,以農為本一直是歷代王朝的核心統治理念之一,與此同時,這一觀念也主宰著歷史的書寫,在這種思想的作用下,包括漁業生產在內的有關水域本身的生產活動則只能淪為邊緣。
以明清兩代為例,朱元璋時期對魚課空前重視,即便如此,亦僅僅停留於增加和保持國家收入的財政意義之上,其時同樣有為保證農業收入而免徵魚課的作為,如華容縣:「田家湖:城西一里許,俗名城西湖,原隸安鄉,洪武間革其稅,馳之民灌田矣;蔡田湖:縣西二十五里,洪武間與安津咸革稅,為灌田湖。」清廷推行「凡零星土地可以開墾者,聽民開墾,免其升科」的措施,強調的仍是以田地墾闢為解決國計民生的唯一手段。至於對過度圍墾水域的反思,則是因為圍垸的發展使得江湖關係發生演變以至洪澇災害頻發,危及岸上居民生命安全,更對農業生產造成破壞,其中卻全無漁業的影子。
再者,以往有關垸田圍築者的討論大多泛泛而論,略有簡單之嫌,如細加辨別,即可發現垸田的圍墾者首先是本籍的漁戶。以漁為生的漁戶,卻是圍墾自己謀生水域的主要參與者,似乎讓人頗覺詫異,究其原因,大抵在於:其一,「澤渚僅堪供網罟,湖田則可施耕作,收益懸殊」,且數額頗多,如沔陽劉氏宗族從明萬曆年間開始圍墾沔陽白公湖,圍成之垸田計有七垸,共約二萬二千餘畝之多;其二,在興築垸田的過程中,官府政策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沔陽劉氏正是因為「顧已呈請建圩,官為督修」,才「勢難中止」,亦印證了前述官方在農漁間取捨的態度;更為重要的是,正是由於漁戶通過辦納課貢而逐步取得了水域的所有權,於是才會在官方的引導下順理成章地進行圍墾。
除了本籍漁戶之外,移民同樣是圍墾水域的主要參與者之一,據嘉靖時沔陽州人童承敘記載:
沔地窪澤鍾,故歲恆凶,頻歉少穰,故民恆瘠。然湖多易淤,土曠易墾,食物旋給,他方之民萃焉,而江之右為甚。強者侵產,弱者就食,故客常浮於主。然客無定籍,而湖田又不稅畝,故有強壯盈室而不入版圖,阡陌遍野而不出租粻者。民丁口單寡、田地污萊,則至於鬻妻子、死桎梏而不能免也。傳曰:「不患寡而患不均。」此非不均之甚乎?夫天下無無籍之民,亦無無稅之田也。今使客丁必登籍而服其常役,則口增而民徭之偏重可省也,積逋可殺也。如是主不常貧,而客亦可以久富,民不寡而力且均矣。比者詔令均田,河南北皆便之,沔之平衍,猶中土也,獨不可均歟?至於民數,則其多寡,歲非不核也,而聚落日蕃,盡為逋藪,版圖日耗,幾為鬼錄,可勝憾哉!或謂:「民無兩籍,地無兩賦,客之系非不曰某郡縣也,湖之租非不曰某河泊也。」不知既已樹桑梓、開畎畝矣,尚可泥於鄉土、同於湖澤乎?況彼籍易竄,此籍易匿,湖租常少,田租常多,變移生死,規避重輕,其弊豈一日之積哉?夫無籍,遊民也;無稅,閑田也,二者惟沔為多,而其增其殺,興利湔弊,非良有司莫能調停矣。
該段論述顯示,由於江漢湖區「湖多易淤,土曠易墾」,吸引著移民,尤其是江西移民前來此處拓墾就食,然則「客無定籍」,客民首先是游離於本地的戶籍系統之外,其次,「湖田又不稅畝」,意指客民所墾殖的湖田並不需要向州縣繳納有關土地的賦稅,但他們仍須向河泊所繳納湖租,即所謂「湖之租非不曰某河泊也」是也,可見,水域和土地分屬於兩個不同的賦役徵收系統。再加上圍墾水域者有漁戶、移民和前述閘有湖業的軍戶等,身份複雜多樣,由此造成湖區地方社會矛盾重重,這也開啟了河泊所的漸次裁撤,魚課收歸州縣一體徵收的變革之路。
另則,移民們初期圍墾的水面當屬河泊所管轄之下,或是實際上荒蕪的官有水面,或是官方直接控制的水面。漁戶通過辦納課貢而逐步將水面轉為私業,移民則通過圍墾湖田而不斷蠶食官有水面,可見,無論移民抑或漁戶,均開始掃蕩殘存於統治者心中的川澤國有理念,預示著人們對於水域的佔有意識逐漸加強。
貫穿於整個明清時期的湖廣垸田興築活動,自明中後期開始不斷的推向高潮,與此同時,由於水面日後有望淤積成肥沃的良田,而且這些良田動輒周圍數十里,達上千畝之多,刺激著人們佔有水域的神經,爭奪水域的糾紛隨之亦愈演愈烈。光緒年間,天門知縣熊賓在「訊李應兆一案」時,便發現四位當事人爭奪湖分的原因,並不是為了湖泊本身,而是著眼於日後的良田,為此他判定「將來此湖若果淤浮成田,亦照四股均分」。
正如民諺所云:「湖水多是非」,除因有望變成良田之外,水域本身亦是重要的生產資源,而且由於其有著不同於土地的諸多特性,致使水域上的糾紛更顯紛紜,衍生出更為複雜的產權形態。
如前所述,流動不息的水域難以像土地一樣清晰地標識出界限,而且季節性的水漲水落,界址更是時常變動,一言以蔽之,由於「水無硬界」,造成了湖民間衝突頻發。據浠水縣竹瓦鄉夏氏宣稱:「祖遺竹瓦鄉長港一所,名曰夏家長港。連港之褲子壋、棺材壋、簸箕壋為原告所有,蓄取魚鮮。該港毗連熊姓湖池,水漲合而為一,水涸現出湖埂」。道光元年以前,夏氏與其他姓氏之間似有約定俗成之共識,維持著和睦局面,這一局面應為明初所確立的水上秩序之延續。道光元年,熊氏從盧氏手中購入毗連夏氏之水壋,此後,因熊、夏兩姓對於水面經界劃分標準不一,雙方衝突不斷,單就官司便陸續打到了民國37年。
前述個案中,水域經界之爭因湖業買賣而凸顯,更有甚者,常有居心不仁者利用水域的獨有特性而故意混淆視聽,從而強佔他人的水面。通常而言,兩湖地區的湖泊在春夏漲水時有個統一的名稱,秋冬水落時則形成互不聯屬的諸多小湖,各小湖又各有俗名。湖區一般的民眾對此現象均為熟稔,但在外來者看來卻極易產生誤解,民國年間,黃岡陳氏宗族正是以水落時之「綠楊池」,數度混爭面積超其數倍的「硬底湖」,並且還因判案者不熟悉當地實際情況而在初審中勝訴。
水域的經界糾紛體現的是人們佔有意識的不斷強化,不僅如此,在垸田開發的直接刺激下,水域上還衍生出除捕撈權之外的,服務於農田耕作,依附於土地的多種產權形態。首先,由於圍墾出的土地需要灌溉,因此,農田的灌溉用水權逐漸獨立出來,形成了一種與捕撈權並存的產權形態。如據乾隆《天門縣誌》記載:「乾隆甲申(1764),邑人陽冠英與倪國周互訟,予折之曰:『自今以後,湖之利,倪氏有之;湖之水,萬姓有之』」,可見,至遲到乾隆年間,天門縣東西二湖的捕魚權與灌溉權已然獨立成章。民國12年編成之《中國民事習慣大全》則記湖南常德縣湖區有水面權與水底權之分,曰:
此項習慣之成立,必須多數人共有一湖而發生,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湖,甲乙僅有該湖水灌注田畝,而無收益魚利之權,謂之水面權,丙丁則有收益該湖魚利及車灌之權,謂之水底權。
可見,此二者正代表了水域上業已形成的灌溉權與捕魚權之區分。
其次,如民國《蒲圻鄉土志》所云:「春來萬物叢生,樹枝木葉,何一非培壅之料?然要不若湖草之茁壯而秀嫩也。採取既易,腐化亦速,信原肥之要素。」湖草作為一項很好的肥料,同樣引發了人們的爭奪,「故(蒲圻)西北鄉一帶,多爭湖之訟,非爭水也、魚也,爭草而已。」湖北鄂城縣姜姓則是通過支付一定費用的方式,從湖主手中獲取湖草,據稱:「春季攪取水草,以作肥田之用,迭年攪草,均向季姓湖主備款備酒,判攪手續。」可知在這一過程中,湖草的收益權逐漸成為水域上一項新的產權形態。
另外,兩湖水域榮枯有時,枯水季節,湖底裸露於外,形成大面積的湖洲草地,如上所述,這些草洲常常成為圍墾的對象,但每一時期仍會存有大量的草洲,洲上可以牧牛,洲草可作肥料和燃料,便衍生出對湖水與洲地分別佔有的局面。
五、商品經濟的發展與水域產權形態
如果說垸田的開發使得水域利於種植農業的那部分功能得以凸顯,從而衍生出除捕撈權之外的灌溉權與湖草收益權等新的產權形態的話,那麼,明中後期以後商品經濟的發展,則引發兩湖地區的人們對水域進行更為精細的利用,並從更多的方面影響著水域上的產權形態。其中最為明顯的是,隨著商業發展的需要,水域上利於商業的那部分功能變得越來越重要,與此同時,與之相關的權益意識亦隨之萌生和成長。
在南方地區,水運一直是一種主要的商業運輸方式,因而有關水運的水面通行權表現最為淋漓。事實上早在明初,朱元璋就曾在《大誥》中嚴令:「所在湖池,民舟經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錢者,罪不赦」。這裡的「水面錢」系指為通過一定範圍的水面而支付的費用,看起來其時在某些位於重要商路的水域上已經隱約出現了除捕撈權以外的航運通行權。朱元璋的禁令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河泊所官員憑藉管理河湖水面的權力竊取水面通行權的行為,不過,這種禁令在商貿活動逐步繁榮之後終究還是會被打破,如據嘉靖《長沙府志》記載:「成化十八年(1482),吉府奏討府稅課司商稅、門攤,官吏裁革。嘉靖五年(1526),復奏討醴陵、湘鄉、湘潭三縣商課、門攤,並收河舡水面」;「嘉靖九年(1530),巡按湖廣御史張祿題奉欽依,王府奏討商稅,俱令退還有司,並水面等項,盡行革罷。」可見,在藩王憑藉特權而強收水面通行費這種不法行為的背後,水面通行權的影子變得越來越清晰。
入清以後,兩湖地區承接東西,溝通南北的區位優勢更加明顯,以轉運貿易為代表的商業貿易趨於興盛,在其刺激之下,一般民眾觀念中的航運通行權同樣開始變得重要起來。如同其他產權形態的出現一樣,航運通行權成為一種獨立產權形態的過程亦充斥著各種矛盾與衝突。據同治《漢川縣誌》記載:
彌勒湖:俗呼麋鹿,西連楊子港,由牛溝出柘樹口會涢,入漢要津。近年高姓居民稱為軍業,私築土壩,壟斷魚利,號曰魚攔堤,致西北鄉田地蘆洲無由涸復。同治十一年(1872),袁邑侯鳴珂勘詳,奉督撫飭武左衛會同押令平毀,仍於每年秋後飭取縣衛並無再築土堤阻遏水道印結,呈齊備案。
此例中,高姓為壟斷魚利而私築土壩,致使西北鄉的田地蘆洲受到影響,以及「入漢要津」被阻遏。可見,在垸田開發的背景下,灌溉權、湖草收益權等產權形態產生自種植農業與漁業這兩個生產類別間的用水衝突之中,而航運通行權的獨立,則是源自於種植農業、漁業與商業等更多生產類別間的用水矛盾中。
與平原湖區相比,由於竹木貿易的逐漸興盛,水面通行權似乎在某些山區的河流中反而發育得更早、更為充分,如江華縣「木客札簰轉貨東南,秋冬水涸,下駛輒為水壩所阻。木客每於無人處拆壩以過,以故農民常厄其行,惡其害壩也」,為此,江華農民創設「壩稅」,「必出錢乃聽去」。此種「壩稅」正是水面通行權之反映。至民國年間,則無論山區或是湖區,水面通行權已成為一種常態的存在,一位生活於江漢湖區的民人在法庭調查時便直言:「由竹林崗到嚴家橋這條河是嚴家的,我們有航行權,所有權是嚴家的,我們不爭執。」
兩湖地區大大小小的河流像人體的血管一樣,支撐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了人們的陸路往來。為了給人們的出行提供便利,各地或官設,更多的則是民間自發地修建津梁、渡船等,其中眾多的津梁和渡船是免費的,並載入地方志「義行」之列,但若是前往一些繁榮之地比如市鎮的話,來往者則須支付一定的費用。兩湖地區的市鎮大多旁依河流,依靠便捷的水運而形成,在這些水面上便有以擺渡為生之人,如康熙時人顧景星在《漢口義冢碑文》中云:「康熙辛亥(1671)……漢口近為沔陽流民占寓,魚、渡為業,小舟鳧雁,點點江面。」王葆心曾記其費用,曰:「光緒辛卯(1891),予初入鄂。其時渡江附官渡者每人給錢二文,滿五十人足陌而開渡。划船亦略同。其渡所則往漢陽者平湖門喚渡,往漢口者由漢陽門喚渡。乃讀劉氏《雜記》,知康熙時渡船亦如此給值。」因其有利可圖,由此便在這些水域上產生了一種與水面通行權相類似而又有所區別的新的權益形態——擺渡權。以漢陽縣為例,該縣奓河口碼頭是西南各鄉通往縣城的要道之一,民國年間,為爭奪這裡的擺渡權就曾多次產生官司,據湖北省檔案館藏的一份民國訴訟案卷稱:
本案系爭奓河口碼頭輪年租水擺渡權利,在民國二十八年度以前,由周、李、曹三姓蟬聯入贅關係,係為被上訴人繼承佔有。及民國十九年,被上訴人(曹李氏)與周光元、周明惠等爭此擺渡權利,其結果曹勝周敗。
從其表述來看,這裡的擺渡權利似乎在民國以前便已經孕育併產生出來,並且在眾人的爭奪之下,其權益形態愈發明晰。
再者,商品經濟的繁榮,使得蓮藕、菱芡等水生植物的經濟價值越來越明顯。其中,菱芡本為野生無主之物,在水面產權逐漸明確的情況下,這些菱芡自然就為湖主名下所有,康熙前期,沔陽人譚經紹「舊有湖產,菱芡茂甚,秋冬就食者無算,經紹不之較」,可知菱芡已成有主之物。
與菱芡相比,蓮藕則為人們所種植的經濟作物,其種植之盛更可直觀反映出商品經濟的發展狀況,並且因其經濟利潤頗高,故而常成為民間訴訟之標的,據一份民國26年的民事辯訴書稱:
近年內湖蓮業發達,強鄰劉發祥等垂涎是塆之水勢平淺,泥土肥沃,頗合植蓮之用,屢次向民等租借,堅辭未允,致拂其意,乃散布流言,非以武力佔領不可……民等恐成事實,難於抵制。比於三月,按照世守之業固有範圍之內,播鍾蓮秧,而該劉發祥等果然出其野蠻手段,統帶數十餘人,竟將民等所植蓮藕搶去八九石。
撇開雙方對蓮藕的爭奪所顯示的「蓮業發達」不說,從此份辯訴書可以看出,蓮藕的種植需要在「水勢平淺,泥土肥沃」之處,這便直接導致了水域產權產生了另一種深層次的變化,即湖地與湖水所有權的分離。
所謂湖地、湖水所有權,據民國12年編成的《中國民事習慣大全》稱:
湖地湖水所有權之分合(湖北鄖縣、漢陽兩縣習慣)
鄖縣習慣,有湖地始有湖水,有湖水即有湖地,其所有權無有分而為二者。漢陽習慣,湖水湖地之所有權各別,均屬所有人各照契據所載管業,系契據上分而為二,非習慣上分而為二,大都有湖地權者,多系栽種水藕,以備水漲時,仍可享其權利。有湖水權者,多系捕取魚蝦,無論水退水漲,均可享受湖水內之權利,界限天然,無待劃分,其所以有糾葛者,系因水漲湖滿,有湖地權者,欲藉其湖地,以侵湖水權(如捕魚蝦、刈水草之類),而有湖水權者,亦欲藉其湖水權,以侵越湖地權(如採蓮挖藕之類),彼此衝突,乃致發生爭執。
如上所述,兩湖地區的湖泊水域有渺水期與枯水期之分,此乃湖地、湖水所有權分離之基本條件。在湖區及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漢陽縣,已經出現了湖地與湖水所有權的分離,有湖地權者種藕,有湖水權者捕魚刈草,而在位於山區的鄖縣湖泊則沒有形成這樣的區分狀況,可知正是在商品經濟發展的刺激下,因種植蓮藕之需才促使了這種所有權的分割。
除了在湖地上種植蓮藕之外,人們還會種植蘆葦等有利可圖之物,如蘆葦作為編製竹簍、造紙等手工業的重要原材料,具有不容小覷的經濟價值,它同樣會誘發人們爭奪湖地,導致這一權益形態的明晰。民國36年,黃陂縣劉德三在與他姓爭奪湖地所有權時,便曾做出如下辯稱:
查劉氏湖魚鮮柴草權利,數百年來概歸答辯人族間管業,外姓只能憑約在潘家壋架車用水,對於取魚取柴,絕無過問之權,現原告謂該湖為眾姓所共有,自應由原告負責提舉管業證據,以為憑證,徒託空言混爭,顯系侵害答辯人族間獨有之權益,意圖侵佔。
查劉氏湖魚柴收益,現為答辯人族間私立德民小學校基金,校董會於本年三月間花洋五十餘萬元,在湖內遍植蘆苗,倘該湖魚柴權利果系眾姓共有,何以答辯人族間數百年來行使權利,取魚柴利益,眾姓從無異議,本年十餘人插種蘆苗數日之久,眾姓絕不爭執,而此次提起確認之訴,又僅有胡繼玉一人耶?
除上述方面之外,商品經濟的繁榮對於水域產權形態最大的影響,則在於湖業買賣的盛行,乾隆三十六年(1771),湖廣總督富明安發現本地湖業「或傳自祖遺,或得自契買」,可見置買成為了人們獲得湖業的手段之一。如前所述,與人們擁有土地的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數戶漁戶對於湖業的共同佔有,即「同業」的理念,那麼,數個漁戶之間到底是怎樣區分其產權,以完成湖業的買賣呢?第一種方式是利用地形在物理意義上進行分割,如鄂城縣劉、張、談三姓漁戶將湖東茅圻塘臨近各姓門口的小湖汊歸於各姓。一般而言,這種分湖方法只能解決局部的問題,對於湖面的中間主體部分則仍需要用另一種方式進行分割,上述湖東茅圻塘「中間公水,各姓公共輪流攔棧取魚,照糧納稞」,意即採用輪流的方式進行分割,這便形成了按時間進行輪流管有湖業的區分方式。
除了輪流管湖的形式之外,兩湖地區還有以各自承擔魚課稅錢的多少確立各自的股份,如漢川縣小松湖劉氏宗族稱:「緣民等居住湖區,以湖利為生,與鄰近人民共享有小松湖湖份,歷代以來,習慣相承,計分湖份九十六錢(即九十六股)。族人異姓,和平樂業,親如手足,各管己份」,而這種股份則是按秋冬開湖期間所捕撈的收穫物之分配比例來實現。可見,明初的「同業」是一種不分彼此的公共所有理念,之後「同業」雖指的仍是在同一片水域,但這片水域卻是已經變成各戶的私有之物,二者之間有著本質的不同。湖業變成私有,加上這種以股份的形式細分湖業,正是湖業得以買賣的必要條件,也是其興盛的原因之一。
六、簡單結語
明清時期兩湖地區水域產權的演變軌跡,有著兩方面的意義:
其一,產權的獲得是國家賦役制度運行的結果。國家的意圖在於收取稅收,漁戶等人群則利用繳納稅收,取得捕撈水域的所有權,日後衍生出的各種產權形態,均是在這一基礎上發展出來的。並且這些產權主要是在民間自行地孕育產生,其適用範圍也停留於民間,由於產權的源頭本就是來自於國家,因而每一項新的產權形態要想得到最終的確立,仍需要有來自官方的認可。因此,必須在制度史,以及制度與民間的互動的背景下,考慮產權形成過程中的國家因素,才能更為準確地把握中國的產權問題。
其二,導致兩湖地區水域產權變化的因素,既有自身的歷史發展驅動,也有來自長江下游等其他地區的影響,同時還有國家政策層面的導向。明清時期,長江下游地區逐步發展為以種植棉花等經濟作物為主的地區之後,作為國家「漕糧」的供應地之一,他們仍需要向中央政府繳納大米等實物,加上本地區自身的糧食需求,促使他們將長江中游地區發展為糧食生產基地。這種發展模式與西方社會因市場的發展而導致社會勞動、區域的分工有著很大的區別,梁方仲先生稱之為「貢賦經濟」。在這種外力的推動下,加上土地的收益遠大於捕撈,以及官府對於開墾土地的鼓勵,本地大片的水面被圍墾成土地,與此同時也促使了水域上衍生出用水灌溉權、湖草收益權等多種產權類型。
本文顯示,水域上新的產權形態的產生,常常伴隨著各種糾紛的產生,打官司甚或械鬥等情形屢見不鮮,而且產權形態的分離在兩湖地區內之江漢、洞庭及次級區域中的出現雖有先後,但在同一時期又並存於本地區。一般而言,平原湖區的產權形態較之山區河流等水域要發育得更早,更為多元,也更為成熟,如湖地與湖水權的分離上,位於平原湖區的漢陽縣就較鄖縣的水域更顯成熟。但就某一具體的產權形態來說,有時候平原湖區的水域反而沒有山區的水域上發展得那樣完整,如江華縣以「壩稅」名目出現的水面通行權即為此例。
這裡需要著重指出的是這些糾紛和爭鬥主要發生在湖主之間,實際上的勞作者則多為他人,徐霞客便發現:「(江西永興縣)又十五里,北過狼湖,乃山塢村居,非湖也。居民尹姓有舡百艘,俱捕魚湖襄間為業」,可見水上社會中已產生出明顯的階層之分。興築垸田使得水域上衍生出灌溉權、湖草收益權等新的產權形態,如果說這一過程對於水域產權的影響主要在湖主這一階層的話,那麼,兩湖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則在水上社會的各個階層中均產生深遠的影響,水面通行權、擺渡權等新產權形態的出現,促使包括渡夫、船戶等人群數量的增多,使得依水謀生的水上活動人群更加龐大,種類更加多元。而且,近代以來,棉花種植的逐漸普遍昭示著本地商業化進程的加快,水域上蓮藕等經濟作物種植的興起亦反映出這一變化,此時的兩湖地區似乎正在經歷著江南等地先已完成了的經濟轉型過程,糧食生產基地向四川等地轉移,於是,更多的區域深深地捲入到體系之中。
由此可見,垸田的開發與商品經濟的發展都表現出長江流域日益整合為一個整體,水域上產權形態的變化正是這一整合過程的表現及結果。
我們來自南方,致力於南方史學發展;
我們熱愛史學,願與您一道探討史學;
我們熱愛生活,與您共同閱讀詩、書。
——地理坐標:王城一號


TAG:南方史學 |
※山東籠水趙氏的變遷
※林則徐形象在近代的變遷(中)
※葛靜波:林則徐形象在近代的變遷
※齊梁故地巡禮:江蘇丹陽陵口蕭梁河的變遷
※李連杰、姚明、劉永好家在哪?上海富貴地圖變遷史
※從賈君鵬到蔡徐坤:流行亞文化變遷中的小石頭
※明清寧國府平原圩區生態變遷與社會發展(三)
※明清寧國府平原圩區生態變遷與社會發展(二)
※明清寧國府平原圩區生態變遷與社會發展(一)
※山葉口的變遷
※中衛黃河碼頭的變遷
※李鴻賓:唐朝北部疆域的變遷
※王怡辰:近代越南與西方文化的接觸及其文化變遷
※邵炳軍:春秋時期政治生態變遷與讚美詩類型演化
※清朝佛造像變遷史
※江南文化,在歷史地理變遷中形成的獨特一隅
※新四軍第五師的歷史變遷(中原軍區的來歷)
※黃河改道變遷…歷史長河
※「華夏」的演進與「四夷」的變遷
※【邊疆時空】何一民 | 農牧文明衝突融合視域下的遼代城市變遷與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