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國的政治制度
五代十國與三國、東晉十六國、南北朝相比較,在割據形態上具有顯著的特徵:一,五代中原王朝的正朔地位.二,十國與中原王朝政治關係的差異性.三,「保境息民」是南方割據政權內政外交政策的主旨.這些割據形態特徵對國家統一進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首先,中原王朝的正朔地位,決定了統一事業勢必由中原王朝來完成,只是待以時機而已.其次,十國對中原王朝政治關係的差異性以及南方割據政權「保境息民」政策,使得南方各個割據勢力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格局,避免南方率先統一而再次形成南北朝對峙局面,從而加速了統一的進程.
五代十國的政治制度大體沿用唐朝制度,但是各朝變化很多,官職時常廢置不常,其制度比較混亂。朝廷設有主管行政的三省六部、主管財政的三司與主管軍事的樞密院。由於五代十國戰亂不斷,樞密院的權力往往比三省來得大,所以時常以宰相兼領樞密使。五代十國以「使」名官者很多,據《五代會要》記載有崇政院使、宣徽院使、飛龍使、翰林使、五坊使等等三十種之多。十國諸國中雖然有臣服於五代各朝,在制度上仍然是獨立的國家,政治架構等同五代。由於五代十國大多是從節度使起家,對支持他們的幕僚往往擔任新朝廷的職位,而前朝遺老則給予三師、三公或台省官等虛職。而將士有功時,為了籠絡他們,也以官爵名號為賞賜。這些狀況成為後來宋朝冗官繁多的源頭。
五代十國時期以「使」名官者很多。其中五代的變化很多,官職廢置不常,主要設有主管行政的三省六部、主管財政的三司與主管軍事的樞密院,這個制度後由宋朝繼承。十國雖然臣服於五代,但是其政治架構大致上與五代等同。
樞密使
唐中葉以後,宦官專權,神策軍兩護軍中尉與兩樞密使號稱「四貴」,往往侵奪相權,威逼皇帝。唐亡前夕,朱溫誅戮宦官,開始用朝臣充任樞密使。後梁初,曾改為崇政院使,後唐恢復舊名。以後,除後晉曾短期廢置外,歷朝相沿設置。樞密使通常由皇帝最親信的臣僚充當,又大多為武將,皇帝經常與其商議軍國大事,有時由樞密院直接下令任免藩鎮。其時,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雖居宰相之位,但樞密使的權勢凌駕於宰相之上(宰相有時也兼任樞密使)。由於戰事頻繁,因此,軍事機要成為樞密院的主要職司。宋代中書和樞密對掌文武二柄,就在五代開端。當時,其他政權大抵也都置有樞密使或相當於樞密使的官職。[8][55]
三司使
唐初,財務主要由戶部下轄的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分管。中唐以後,戶部、度支、鹽鐵三司分管租稅、財務收支和鹽鐵專賣、物資轉運事務,常由非戶部的官員分別以判、知或使的名義分管。
唐昭宗在位時,以宰相崔胤兼領三司使,才開始出現三司使的官名。後唐曾設置租庸使,管轄三司,又曾命大臣一人判三司事,最後正式設置三司使和副使的專職,掌管中央財務。地方財政也聽從三司指揮。以後歷朝相承不廢,北宋前期三司理財的體制也是沿襲五代的。
法律
五代十國時的刑法,基本行用唐代的律令格式和編敕,但因歷朝又都有新頒的敕條,彙編附益,使得格敕前後重複矛盾。顯德四年(公元957),世宗令大臣們進行整理,唐代律令條文難解的,加上注釋格敕繁雜的,加以刪除,彙編為《大周刑統》二十一卷。北宋初年所編的《宋刑統》即就此書略加增刪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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