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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霧霾治理成本的分擔原則

?文章導讀

霧霾治理的成本該由誰來買單?在這場與霧霾的戰鬥中,每一個社會群體,乃至每一個人都不應該缺席(共同承擔環境治理的負擔)。但是,我們也要意識到,我們拿出來的任何治理方案不一定要在科學上是最可行的,也不一定要在經濟上要最優的,但一定應該是對於每個人而言責任分擔是最為公平的。

來源:《馬克思主義與現實》 作者:陳俊

近幾年來,日趨嚴重的霧霾,使得空氣污染成為公眾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2014年,京津冀地區採取超常規治理手段所創造的「APEC藍」讓人們看到了治理霧霾的希望。但當看到「APEC藍」背後所付出的代價時,我們一方面意識到,治理霧霾的任務有多麼的艱巨;另一方面,我們不禁要問:霧霾治理的成本該由誰來買單?在這場與霧霾的戰鬥中,每一個社會群體,乃至每一個人都不應該缺席(共同承擔環境治理的負擔)。但是,我們也要意識到,我們拿出來的任何治理方案不一定要在科學上是最可行的,也不一定要在經濟上要最優的,但一定應該是對於每個人而言責任分擔是最為公平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霧霾治理一定是一個集體性的社會合作事業,而任何有效的合作都必須建立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之上。本文的目的是嘗試提出一種較為合理的分擔霧霾治理成本的分配原則。

一、道德為什麼要關注霧霾問題?

在進入主題之前,我們首先來談一談道德為什麼以及如何進入霧霾問題的討論。霧霾問題首先是一個氣象科學問題。作為「科學問題」,它所關注的是霧霾的產生機制以及治理技術,重點討論如何通過「技術革新」來減少有害氣體的排放。其次,人們也習慣於把霧霾問題看作是個「經濟問題」。認為霧霾之所以日益嚴重,是GDP主義的惡果,由此,解決的方案就是調整經濟結構和能源結構,發展綠色經濟。更為具體的政策建議認為,由於「產權」不清晰,導致資源的不合理使用。因此,解決霧霾問題的關鍵在於強化市場的作用,通過明晰產權、徵收資源稅和污染稅等手段來達到資源的「合理」使用。還有人把霧霾問題看作一個「政治問題」。認為霧霾的產生既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博弈以及地方政府與企業合謀的結果,更是資本邏輯的必然結果。所以,開闢出既能保護生態環境、免受霧霾之苦,又能發展經濟、創造出豐富的物質生活資料的「中國道路」是治理霧霾的必由之路。

這些視角的討論對於我們認識霧霾問題以及提出治理霧霾的建設性方案是有益的,但它沒有解決問題的根本。首先,這些視角的討論都沒有認真反思產生霧霾問題的深層原因。我們必須意識到,包括空氣污染在內的人類社會面臨的任何危機本質上首先都是人自身的價值危機。因此,治理霧霾的過程也是一個重新反思和塑造人自身的過程。在這裡,重新塑造自身有兩層含義:一是需要我們認真反思人類生存的真正價值是什麼。就本文的議題而言,主要的是要對支配現時代人類社會結構的基本要素,如理性、資本、技術和市場等進行徹底的反思。二是需要對我們現行的社會基本結構,尤其是政治和經濟這些對人們的生活會產生重要影響的基本結構進行反思。因為任何環境危機不是關於「環境」的,而是關於「社會」的,進而是關於「道德」的。因而,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途徑就在於尋求建立一個基於公正的經濟政治秩序,在於尋求基於正義的社會合作。所以,從我們如何應對霧霾而言,霧霾治理問題更是一個道德問題。作為「道德問題」,我們必須反思這樣一些根本性的問題:是優先捍衛個人自由(表現為捍衛個人的經濟權利、滿足個人的各種偏好)還是優先維護共有的生存環境?是效率優先還是公平優先?如果公平優先,那麼我們應該實現何種意義上的公平?是優先捍衛自由市場經濟模式還是更多地強調「有形的手」的矯正作用?如果應對霧霾問題需要每個人參與合作,並約束自己的行為,那麼我們有什麼理由說參與這種合作是每個人的道德責任?毫無疑問,理清這些問題能使我們更為清楚地分析霧霾形成的原因,揭示各種霧霾治理背後的問題所在,以及提供解決問題的思想資源。這也是道德為什麼進入霧霾問題的原因所在。

科學研究基本上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霧霾的出現主要是人類不合理的生產和生活所造成的,霧霾治理的基本途徑就是減少或者停止有害氣體的排放。當我們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無法根本改變現有的生產模式和生活方式的情況下,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也就意味著個人經濟利益的損失(或者人們通過使用替代性清潔能源來實現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但這會增加人們的支出成本)。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霧霾治理問題是一個涉及治理成本在社會各階層、各利益集團之間如何分配的倫理政治問題。霧霾治理之所以是一個「倫理政治問題」,也是由治理的對象——空氣(容納有害氣體的排放空間)這種公共財產資源自身的特點決定的。任何一個有效率的且合理的公共財產資源治理所要處理的最艱難問題是「分配正義」這類倫理政治問題。而清潔空氣正是這種典型的公共財產資源。但它又不同於一般的公共資源,它是一種具有非排他性和競爭性的公共財產資源。現在的一個基本事實是,有害氣體排放(產生霧霾)所產生的好處(如經濟利益)由排污者排他性地獨佔,但產生的危害(霧霾天氣)卻由幾乎所有人共同承擔。由於容納有害氣體的排放空間屬於公共財產資源,每個人的排放權並未明確界定,所以,每個個人(企業)的最優選擇就是排放得「越多越好」,這必將導致加勒特·哈丁稱之為的「公地悲劇」。同時,由於有害氣體產生是個人(企業)行為,而一旦產生就會在大氣層中任意流動,所以單個人(企業)為治理霧霾所產生的減排成本要由自己獨自承擔,但產生的好處(霧霾治理所產生的好天氣)卻為所有人共享。這樣,為了實現各自成本的最小化,每個人(企業)就都會選擇「不減排」或搭便車,霧霾治理就容易出現所謂的「集體行動的困境」。這些異常艱難的問題使得霧霾治理需要一種有效的社會合作,而任何有效的社會合作都必須建立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之上。因此,在具體構建霧霾治理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安排之前,必須首先搞清楚:在面對共同的環境危機和不同的個人利益訴求情況下,我們應該遵循什麼樣的正義原則來界定各種環境參與者(污染者)所承擔的治理義務,並決定不同的環境治理參與者應受到權利限制的程度。這是在霧霾治理問題上,倫理學所要回答的首要問題。

二、人們是怎樣分配治理成本的?

我們關注霧霾治理中的責任問題,是基於兩種被人們所普遍認可的道德義務:即不傷害他人的義務和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的義務。這兩個普遍義務分別引起了兩種不同的道德責任。違背不傷害他人的義務就引起了補償或矯正的正義責任,而幫助他人的義務則引起了援助的人道主義責任。任何在霧霾問題中有過錯或有能力的人,如果試圖以借口或理由而逃避責任的行為,都是對普遍認同的道德義務的違背。霧霾的製造者顯然已經違背了不傷害他人的道德義務,他們必須首先要承擔起治理霧霾所產生的負擔和成本。而那些在製造霧霾中獲利變得有能力的人,也有義務幫助那些受到霧霾傷害卻無力應對的人。但霧霾問題的複雜性在於,幾乎所有人都是問題的製造者。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所有人都必然在自己的生活中以不同的方式消耗能源,而消耗能源就會引起霧霾,這是一個在相當長時間內都無法改變的事實,只不過不同的人對產生霧霾的「貢獻」大小不同而已。因此,治理霧霾的行動人人都得參與。從這意義上講,治理霧霾是一個集體性的社會合作事業。既然人人都是傷害的製造者,且只有通過集體性的社會合作才能重新擁有藍天,那麼,我們就需要弄清楚承擔治理霧霾所產生的負擔和成本的責任在彼此之間該如何分配。要搞清楚每個人該承擔多大的成本,我們首先要明確責任分擔的原則。之所以要首先確定合適的分配原則,是因為只有首先通過一定的正義原則,確定每個人「應得」什麼,才能知道它該付出什麼。

根據人們對公共物品的討論以及霧霾治理問題自身的特點,以下的分配建議不同程度地得到人們的運用:一是根據過去排污的大小來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即歷史責任原則或者是污染者付費原則;二是根據從製造霧霾的行動中所獲得利益的大小來決定各自應該承擔的份額,即受益者付費原則或者是能力原則;三是根據平等原則來平攤責任,即人均平等原則。前兩個原則是「回溯過去」的原則,旨在「追責」。它試圖在行動和結果之間建立起一種因果性關聯,從而來指派責任,有點「懲罰」的意味。而後一個原則,則是一個「面向未來」的原則,它的目的旨在創造未來更好的結果,而不是去追究過往的過錯。我們將看到,這些原則都有各自的優點,在生活中也不同程度得到人們的道德上的認可,但也都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一些缺陷。我們試圖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提出一種替代性的方案:既吸收它們各自的優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改進它們各自的缺陷。

(一)歷史責任原則(污染者付費原則)

歷史責任原則(污染者付費原則)它反映的是人們一種道德直覺:那些其行為引起有害的事態,或者對他人有傷害的人,有責任因其行為而承擔賠償或矯正責任。一個人的行為引起了環境的惡化(比如污染)這個事實並沒有引起什麼道德上的問題,而只有當這種環境的惡化導致對某個第三者的傷害時,道德的考量便開始了。如果一些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受傷害都與霧霾天氣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那麼這兩者生活狀態之間的差別也就不存在道德責任問題。但是,如果一個人所受傷害與另一些人的大量排污行為之間存在著恰當的因果聯繫,道德責任就會產生。因此,在確定霧霾治理的歷史責任時,需要在霧霾產生與具體的傷害之間建立明確的因果聯繫。霧霾治理的歷史責任原則就是根據一定的因果性關係把治理霧霾所需要的成本和負擔指派給過去引起了霧霾的責任人。在這裡,行動者和事態之間的因果性關聯是指派責任的關鍵。根據科學研究的結果表明,霧霾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為活動的結果。而且,霧霾對人的身體健康會產生嚴重的傷害。

歷史責任原則的實踐效果就是要求那些富人(富人的「富」,在某種意義上講,是建立在過去的大量排放污染物的基礎上的,因為在現有的生產模式和能源結構下,財富是與污染成正比的)承擔更多的霧霾治理成本。一些人會反對把歷史責任作為分配霧霾治理責任的前提,甚至否定歷史責任的存在。他們的理由是:工業化、城鎮化以及機動車的使用並非我有意而為,這是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經濟發展模式以及人們普遍認同的生活方式的必然結果。如果這是一種過錯,那也只是一種無意的犯錯行為,是可以被寬恕的。這些質疑確實是霧霾治理中歷史責任指派所遇到的困境。但是,從分配正義的視角看,這些質疑無法改變工業化、城鎮化以及機動車的使用過程中,相關企業和個人確實排放了大量污染物這一事實。雖然這種「非故意的過錯」或者「集體性過錯」是屬於「知識之外」或「法律之外」的錯誤,但卻不一定屬於「道德之外」的錯誤。在道德上,「污染有理」、「法不責眾」是不能成立的。更何況,這種歷史上的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也確實給污染者帶來了收益。從這個角度講,因為一個人從污染中獲利了,他就有義務承擔補償因他的污染行為而受到傷害的人,這在道德上是能獲得辯護的,屬於另一個原則,我們將在下面進行分析。

雖然上面的反駁在道德上顯得沒有多少前途,但歷史責任原則也確實存在一些問題。由於它過於簡單地定義「污染者」,從而忽視了不同人的不同需求。根據污染者付費原則,需要承擔主要責任的應當是有害氣體的錯誤排放者——無論是過去的排放者,還是現在的排放者。但什麼樣的排放是錯誤的呢?如果一個人因為要維持自己的基本生存而進行的排放,比如,如果住在非常寒冷的北方的人因為取暖而進行排放,那麼,這種排放是錯誤的嗎?這裡實際上就是要區分所謂的「生存排放」和「奢侈排放」。

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的排放都是「錯誤的」,基於滿足人的基本生存所需要的排放,比如人們取暖、做飯、坐公共交通出行等等所產生的排放,在道德上是可以得到辯護的;而超出基本生存所需的排放則是奢侈性排放。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的日常直覺告訴我們,那些開著大排量SUV,住著豪宅的富人應該為治理霧霾承擔更多的責任。因為他們的奢侈性消費製造了更多的污染,對霧霾的產生所做的「貢獻」更大。如果我們一刀切地要求基於「生存排放」的人也與那些開著大排量SUV富人一起承擔霧霾治理的成本,這對於窮人來講是不公平的。所以,不作區分地談污染者付費原則是不合理的。

(二)受益者付費原則(能力原則)

污染者付費原則是「誰污染,誰付費」,這就在實踐中會出現許多人會聲稱自己不是污染者而不願意付費,即使他們正在享受著過去高污染排放所帶來的高物質生活。而受益者(在某種意義上講,也是那些有能力承擔更多治理成本的人)付費原則可以避免這個問題:無論你是不是排放的實際製造者,只要享受了排放所帶來的利益,就應當為污染付費。這恰好可以體現全社會應共同承擔霧霾治理的整體責任的要求,使每個社會成員不再推脫自己的責任,儘管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責任。這個原則根據從對環境的污染中獲利多少來決定各自所應承擔的治理成本,它非常類似於社會合作中的「公平遊戲原則」,即「如果一些人根據某些規則從事某種共同事業,並由此而限制了他們的自由,那麼那些根據要求服從了這種限制的人就有權利要求那些因他們的服從而受益的人做出同樣的服從」。(11)意思就是說,一個公平的原則要求那些從某種事態中獲利的人,要為產生、維持或者矯正那種公共物品做出相應的貢獻。這個原則要求把治理霧霾的責任分派給那些直接或間接從引起霧霾的行動(有害氣體的排放)中獲利的人,這不僅內在是合理的,也比較符合我們的道德直覺。

支持受益者付費原則的理由有兩條:其一,是出於公平的考慮,通過受益者的付費矯正因錯誤排放所造成的社會不公平。把一些人的獲利建立在另一些人遭受痛苦的基礎上,這是不正義的。其二,是出於能力的現實考慮,因為受益者具有更大的付費能力,受益者所具有的更大支付能力往往是與其(過去)所產生的排放水平之間存在著關聯的。這樣讓有能力的人承擔更多治理成本,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究竟誰是「受益者」?「獲利」指的是什麼意思?一種可能的情形是,過去的排放者可能並沒有從污染排放中獲利。這或許是因為他經營失敗,雖然排放了大量有害氣體,但企業終究倒閉了;或許是因為雖然有一些獲利,但自己也深受污染的傷害,由此獲利與傷害之間相互抵消,甚至出現負值,這在現實中並非不可能,比如某個資源過度開發而環境惡劣的地方,並未由於資源的開發而變得富有,他們依然貧困。顯然,讓這樣的「受益者」付費就不太現實了。而且從更廣的角度看,全社會每個人在某種意義上都是「受益者」,這樣,這個原則也同樣存在以上兩個原則所存在的問題,即沒有考慮到「那些必不可少的排放」的問題。甚至於,它們還可能導致一個極端的反直覺的後果:從邊際效益的角度看,恰恰是那些必不可少的「生存排放」使得人們「獲利最大」,如果按這個原則的話,那些剛剛擺脫貧困的人才是應得到最大懲罰的人。

受益者付費原則直接著眼於矯正正義。正義的主要功能在於矯正一個社會因道德上任意的因素而導致的不公。如果我們不是孤立地看待霧霾治理問題,而是把它與實現社會的整體公平問題連在一塊看,我們會發現,霧霾治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契機,一個藉以實現更加和諧公平的社會的重要手段。如果這種看問題的方式能被接受的話,那麼受益者付費原則確實是一個值得認真考慮的方案。但基於上面所提到的種種原因,這個原則也不是沒有爭議的,因而也是一個不完備的方案。

(三)人均平等責任原則

這個原則是建立在這樣的兩個判斷上:從理論上講,每個人應該在道德上得到平等的關心和尊重,這無疑應該是人類所追求的最重要的道德理想。尤其是涉及每個人的生存和發展時,對關乎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資源的分配,以及應對共同的挑戰時所要承擔的責任的分配應貫徹平等原則。不能因為某個人的自然稟賦和社會稟賦,這些在道德上任意的「因素」的不同,而對其進行不同對待。在霧霾治理中,清潔的空氣無疑是關乎每個人生存和發展的最為重要的物品之一,也無論是富人還是窮人,都有不可剝奪的享有平等份額的權利。所以,任何一個在道德上能夠得到辯護的霧霾治理方案都必須建立在對每個人的平等關心和尊重的基礎之上。從實踐上講,鑒於霧霾的產生不是哪個人單獨引起的,它是我們所共有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所引發的,可以說,是每個社會成員「共謀」的結果。既然每個人都對霧霾的產生有所「貢獻」,那麼,每個人平均承擔起治理霧霾的責任就沒有什麼在道德上說不過去的東西了。

從以上兩個前提出發,人均平等原則就是根據每個人是平等的道德主體的理念,在合作創造共同的利益時,每個人應該平等地獲得應得的利益,同時,也應平等地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個原則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在於,它是一個「向前看」的原則,也就是說,它不過問歷史責任,也不追究現有的排污狀況,它主要面向「未來」。支持這個原則的可能的理由有以下兩點:一個是從霧霾產生的原因上講,人們普遍認為霧霾頻發是與我們的生產方式、經濟發展模式以及能源結構息息相關的。比如,新中國成立後所確定的優先發展重工業的戰略,在發展積累到一定階段就會出現霧霾問題。重工業的快速發展為我國經濟不斷創造增長奇蹟,為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與此同時,作為全球的重要「工廠」,中國的製造業附加價值已佔到世界的20%以上,而工業煙塵、粉塵排放是世界第一也在情理之中。再比如,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的能源結構一直是以煤炭為主。據統計,我國能源結構中煤炭與石油佔比分別達到65.9%和17%,清潔能源佔比僅為17%。廉價煤炭所提供的能源為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時也產生了巨量的空氣污染物。再加上在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土地城鎮化快速發展,人口急劇膨脹,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等諸多因素,在此背景下,工業與建築揚塵以及車輛尾氣排放交織在一起,導致PM 2.5大量產生,對大氣環境造成巨大污染,霧霾更成為無法避免的「負外部性」。所有這些,無疑給每個人都帶來了物質生活上的不斷提升。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不能把產生霧霾的責任算在某個單獨的人的身上。二是從治理方案的現實可操作性上講,人均平等原則可以減少治理中所遇到的阻力。這些阻力當然主要是來自於在歷史上排污最多的那些人或利益集團。如果一味追問歷史責任,可能會使得霧霾治理寸步難行。

但是,這個原則在霧霾治理的語境下,存在著極大的道德上的缺陷。這個原則存在三個方面的缺陷:一是它不關心個人在歷史上的排污水平上的不平等,也不關心每個人現有的排放水平;二是它不關心每個人的不同需求和必不可少的「生存排放」與「奢侈排放」之間的區別。窮人有限的排污量主要是屬於生存排放,與富人的奢侈性排放有著本質區別。這種人均平等的做法會導致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因為弱勢群體很可能歷史上本身排污較少,因而在社會中才處於不利地位,現在不過問歷史責任,而一律平等地承擔治理成本,他們突然發現為了霧霾治理,他們不能和那些過去排污量大的人一樣排放,他們幾乎永遠也達不到和那些富人一樣的生活水平,這對窮人是不公平的。所以,人均平等原則的失誤在於:它沒有實現用同樣的方式和同樣負擔影響每個人的生活這個正義的要求。這個原則表面上看起來公平,但這種「公平」卻隱藏了極大的不公平。因為,所謂的「平等」對每個人所造成的「負擔」是不同的。比如,對窮人和富人徵收同樣稅率的治污費,對兩者的生活影響是截然不同的。更何況,富人的「富」本身就蘊含著不正義。

三、基於機會成本的平等家務負擔原則

以上我們討論的幾個原則中,前兩個原則屬於「回溯過去」的分配原則,這些原則旨在得出這樣的結論:即那些富有的人應該承擔更大的治理成本。因為富有的人過去的大量排放引起了現在的霧霾問題,他們也因此從中獲利最多,由此他們也具有更大的能力來承擔治理的成本。這些原則的實施所遇到的最大問題是實踐問題。鑒於霧霾的產生不是哪個人單獨引起的,在某種意義上講,是所有人「共謀」的結果。因而,霧霾問題是一個典型的「公共性問題」。也鑒於持續的霧霾天氣對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經濟發展會產生巨大的影響,每個人都很關心這個問題,希望能有有效的措施解決這個問題。但在現實中,每個人又都不願意承擔自己的責任,或者是選擇「搭便車」,指望別人付出成本而自己坐享其成。另外,當人們相信或有理由懷疑他人沒有承擔自己應有的成本時,他們或許也想逃避自己的責任。也就是說,當其他人沒有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時,遵守自己的承諾將會吃虧。正如有些學者所說:「如果社會上一部分人的非正義行為沒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來具有正義願望的人就會在不同程度上效仿這種行為,乃至造成非正義行為的泛濫。」(12)因為,對於每一個人來說,承諾並踐行自己的義務並不是絕對無條件的。相反,它具有康德「假言命令」的性質,即只有當所有其他人也同樣承諾並踐行自己的義務、遵守正義的倫理規範時,我才會自願地承諾、踐行、遵守之。面對這樣的實踐困難,有選擇性地挑選一部分人(通常被認為是富人)來承擔治理成本將使道德論證變得異常艱難,更不用說,在實踐中讓他們切實地行動起來。

人均平等份額原則不糾結過去,而是著眼於「未來」,它旨在得出這樣的結論:所有人都要參與治理,並承擔平等的責任份額。雖然它一定程度克服了上面兩個原則有選擇性地挑選責任人而導致在實踐中的困難,但它的實踐效果是:對窮人造成更大的傷害。因為它並沒有真正實現「平等待人」的道德理想,也就是說,它沒有實現以同樣的方式和同樣的負擔來影響人們的生活的基本道德原則。人均平等分配方案看似公平,但所謂的「平等份額」對每個人的影響是不同的。比如,一個窮人和一個富人同樣交100元的排污費,但這100元的「損失」對一個窮人的意義和對一個富人的意義是十分不同的,也許100元對於窮人來說,意味著一家人一天的生活費,而對於富人來說可能就也是一杯「卡布奇諾咖啡」。因此,人均平等分配方案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性的不平等。我們要記住,霧霾治理絕不僅僅就是一件孤立的污染治理事件,霧霾治理牽動著我們這個社會方方面面的利益,通過它折射出了隱藏在社會深層的不正義、不公平。在某種意義上講,某些發達地區的「藍天」難道不是建立在落後地區容納了污染的基礎之上嗎!所以,我們要「藍天」,但我們是要建立在公平正義之上的「藍天」。

為了克服以上幾個原則的缺陷,我們在吸收它們的優點的基礎上,提出一種稱之為「平等家務負擔原則」的治理原則。我們需要對「家務負擔」做些解釋。人們之所以不喜歡「家務」是因為:這樣的負擔需要花去我們大量的時間、精力以及錢財,而得到的回報可能十分不起眼,或看起來並不那麼「重要」。或許,如果我們把這些時間、精力和資源用到別的事情上,比如炒股,則可能會給我們帶來更大的物質和精神上的回報。在這個意義上講,所謂「家務負擔」指的是做某件事對導致你沒有做另一件事所造成的「損失」。比如,因為霧霾治理要求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這就意味著你可能不能開車,不能坐飛機,你可能不能天天吃牛肉、喝牛奶等;對一個地區、一個城市來講,則可能意味著你要放慢經濟發展的速度,你需要花費大量的資金來進行經濟結構和能源結構的調整,你還需要花費大量資金進行城市功能的升級改造;對於一個企業來講,這可能意味著,你要花費大量的資金來進行設備的升級改造或者放棄能掙錢但不符合排放標準的項目,你或許還要承擔因能源結構調整所帶來的電費等價格上漲的成本等。總之,你會有經濟上或者發展機會上的「損失」。這些「損失」就是「負擔」,就是「機會成本」。這個原則的實踐意義在於:他要求每個人平等地承擔在霧霾治理中的機會成本,即每個人所「喪失」的發展機會。

這個原則較之其他幾個方案而言,最大的優點在於,它考慮了「必不可少的污染排放問題」,即認真對待了「生存排放」與「奢侈排放」的區別問題。根據與「負擔」相對應的機會成本的大小,就是那些因減少污染排放或資源使用量而產生「損失」的大小,那些有最少收益回報的事項就是最先被要求犧牲的項目,相反,有最高收益回報的事項將是被要求最後放棄的項目。比如,一個富人放棄開大排量的SUV,而選擇坐地鐵出行,就交通出行這個事項而言,他的行動對於他來說「損失」很小,因而機會成本就很小。但一個窮人放棄乘坐交通工具,而選擇步行,則對於他的「損失」就很大,因而機會成本也就高。

那麼,什麼樣的機會成本高,什麼樣的機會成本低呢?這取決於我們如何測度機會成本。比如,如果我們用現有的市場價格來測度機會成本的話,那麼,放棄奢侈排放的機會成本最高。但是,如果我們用更為合理的「人的福利」來測度的話,那麼,奢侈排放將會有最低的機會成本,所以奢侈排放應該首先被犧牲掉;而生存排放則具有最高的機會成本,應該被最後犧牲掉。當我們把這種分配原則看作是機會成本的分配時,它就提高了我們的治理效率。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認為,就乘坐交通工具出行而言,開大排量SUV應該被最先限制,因為它的污染排放的效率最低。所以,人均平等負擔分配原則將首先要求那些奢侈排放的人(機會成本最低)採取行動,或者承擔更多的減排成本。這裡關鍵的是,我們要用「人的福利」,而不能用貨幣價格來作為我們的測度標準。因為,如果我們用貨幣價格來測度,那麼生存排放,或接近於生存排放的排放就將被砍掉。原因是砍掉奢侈排放的貨幣損失將比砍掉生存排放的貨幣損失大得多。因此,用貨幣來測度機會成本的方法如果應用於霧霾治理上,那麼就很容易導致要求在砍掉奢侈排放(對人的福利而言並不是必不可少的)前,先砍掉生存排放(而生存排放是對人而言最為寶貴的排放)。

這樣,我們就可以設想:在霧霾治理過程中,逐漸砍掉那些機會成本越來越高的排放,直至每個人在應對霧霾問題時承擔相等的福利犧牲。那麼,這個原則會要求窮人作出巨大的犧牲嗎?根據這個原則,每個人被要求作出相等的犧牲和承擔相等的負擔,這意味著,每個人所面對的機會成本應是一樣的。雖然富人的機會成本(來自奢侈排放)可能與窮人的相同(如果窮人被要求砍掉他的超出生存排放之上的排放的話),但窮人不用犧牲掉自己的生存排放,而只需犧牲掉部分接近生存排放的排量就能與富人的大量的奢侈排放相等同。正因為如此,這個分配原則能更有利於窮人。一個公平的負擔分配並不是一個相同數量的減排成本的分配(就像人均平等份額原則所主張的那樣),相反,這個原則要求富人砍掉大量的奢侈排放,從而要求他們在霧霾治理問題上減少更多的排放或拿出更多的治理資金。

除了上述優點外,這個原則還有進一步的優點。第一,因為它不是一個「回溯過去」的方案,所以,他避免了對歷史責任的追問,因為對歷史責任和誰是污染者的追問是一個道德上十分複雜,而又會引起現實社會中更進一步矛盾的問題。但一些主張「回溯過去」的人認為,不追究歷史責任是不公平的,它嚴重違背了我們普遍持有的「誰污染,誰負責」的道德直覺。毫無疑問,對霧霾治理問題的道德思考既要考慮公平正義問題,但也要考慮治理效率問題。尤其是在霧霾治理實踐中,由於霧霾的產生是一個十分複雜的過程,既有自然本身的原因,也有一個國家整體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發展戰略的原因,還有現有的能源結構和我們利用能源的技術手段的原因,這些都會使得我們去追問歷史責任和誰是污染者這樣的正義問題非常困難,從而導致霧霾治理陷入無窮無盡的爭論當中而得不到真正的解決。雖然平等家務負擔原則有點複雜,但如果我們要徹底解決霧霾治理問題的話,那麼這個方案看起來更合適些。那種「寧可世界滅亡,也要堅持正義」的想法並不十分可取。因為,正義對於那些受到霧霾影響最為嚴重的人來說,並不是一個壓倒一切的價值追求。也就是說,有比正義更為緊迫的東西,那就是生存和發展。更何況,實現社會正義的途徑是可以採取更為靈活的形式。

任何一個社會治理方案的順利實施,都需要社會成員積極遵守。而社會成員對規範的遵守是源於:或者是他認可該規範的道德合法性,或者是他迫於該規範的道德強制力。一個大家都感覺滿意的公平的治理方案具有很強的道德力量,它能對每個人形成了一種道德壓力,從而有利於治理方案的實施。我希望,我們提出的這種責任分配方案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此種道德力量。當然,這個方案也會有一些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比如在價值多元的現代社會,我們如何劃定生存排放和奢侈排放的邊界?在每個人對「機會」的理解存在偏好上的差異的情況下,機會成本的測度公制能否在整個社會形成共識?這些都是難以回答的理論問題。但我認為,這並不能完全否定我們在這裡提出的原則的道德價值。

注釋:

據環保部發布的數據顯示:初步測算,6省區市在APEC期間實際停產企業9298家,限產企業3900家,停工工地4萬餘處。此外,北京市以及河北全省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尤其是河北省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據河北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楊崇勇透露,APEC期間,河北停產限產企業達到8430家,停工工地5825家。由此河北的經濟發展是傷筋動骨。他表示,2014年前三季度河北省GDP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在全國都排在倒數第三位,河北進入了20多年來最困難的時期。數據來源:《APEC藍背後:6省區停限產企業超萬家,污染代價大》,載中國新聞網2014年11月27日。

戴星翼:《論霧霾治理與發展轉型》,載《探索與爭鳴》2013年第12期。

毛麗冰:《潘家華:釜底抽薪治「本」為主》,載《經濟》2014年第1期。

陳工、鄧逸群:《中國是分權與環境污染》,載《廈門大學學報》2015年第4期。

聶輝華:《穹頂之下的政企合謀》,載《財經》雜誌2015年第8期。

陳學明:《什麼才是霧霾的罪魁禍首》,載《環球時報》2015年3月3日。

根據奧蘭·揚的理論,任何物品或資源可以根據排他性和競爭性這兩大標準劃分為四類物品:私人物品、俱樂部物品、公共財產資源和純粹公共物品。純粹公共物品是既具有非排他性又具有非競爭性的物品。所謂非排他性,是指這一物品一旦提供給集體中的任一成員,就不可能排斥其他所有成員的消費和使用。所謂非競爭性,是指任一成員對這一物品的消費不會減少其他任何成員對這一物品的消費量。嚴格來講,在我們所居住的這個地球上,基本上沒有了純粹意義上的公共物品。兼具排他性和競爭性的物品為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為俱樂部物品,這種公共物品大多數情況下是契約各方通過合作共同創造的物品,其使用範圍是有限的,具有排他性,但在契約內部則不具有競爭性;公共財產資源則介於私人物品和純粹公共物品之間。一方面它和公共物品一樣具有非排他性,想要享用共有資源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另一方面它與私人物品一樣具有競用性,一個人使用了共有資源就會減少他人對共有資源的享用。Oran R.Young,The Institutional Dimensions of Environmental Change,The MIT Press,2002,p.141。

哈丁設想了一個能被許多牧民共同使用的牧場,牧場雖是一個有限的資源,但能夠給那些牧民們賴以維持生計的牲畜提供足夠的食物。假設某一位牧民想增收,他可以將牧群的數量增加一倍來達到目的。毫無疑問,這是他所擁有的個人權利,並且他並沒有直接地攻擊任何其他人,他的額外收入是在不傷害原則下努力掙得的。既然這是一個公共牧場,那麼其他想增收的人也可以將他們的羊群、牛群增加到兩倍或三倍。然而,隨著在公共牧場上放牧的動物愈來愈多,牧場內的植被會因為過度放牧而徹底毀壞。結果就是,所有人都賴以為生的牧場這一公共資源以毀壞而告終。Garrett Hardin,"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Science,Vol.168,December 1968。

大量研究表明,大氣中PM2.5濃度每增加10微克/立方米,人群急性死亡率、心血管系統疾病死亡率和呼吸系統疾病死亡率分別增加0.4%、0.53%和1.43%。據另一項研究顯示,僅2010年一年,北京、上海、廣州和西安的PM2.5污染就導致了7770例的過早死亡和61.7億元的經濟損失。數據來源:馬俊、李治國:《PM2.5:減排的經濟政策》,中國經濟出版社2014年版第1頁。

Henry Shue,Climate Justice:Vulnerability and Protec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47-67.

(11)H.L.A.Han,"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Philosophical Review,64,1955,pp.175-191.

(12)慈繼偉:《正義的兩面》,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1年版第1頁。

作者簡介:陳俊,湖北大學高等人文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中央編譯局世界發展戰略研究部博士後。原發信息:《馬克思主義與現實》第201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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