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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營利性民辦園政策話語

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新法」)今年9月1日起施行,宣告了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拉開序幕,也使民辦園營利性訴求在法律層面得到認可。在課題組圍繞非營利或營利的意向調查中,不少民辦園辦園者或出資人毫不猶豫地選擇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表態,讓筆者憂心不已。他們只看到了選擇營利性學校的諸多優勢,譬如,收費自主、法人財產權、可營利、可分紅、可資本化等。

新法的落地讓民辦學校的營利性衝動從潛在層面上升到了顯在層面,他們想當然地認為只要註冊為營利性民辦園,就可以從此合法地營利,再也不受原來的諸多限制與約束。在當下政策空窗期,這種過於看重民辦園營利性的傾向是政府需要特別警惕的。本文聚焦這一現象,試圖解讀營利性民辦園的相關政策規定。

選擇營利,首先要進行財務清算

《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發81號」)第十條「健全學校退出機制」中規定: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

《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這意味著民辦園辦園者若想把現有的非營利性民辦園變更為營利性民辦園,其要做的第一件事便是財務清算。財務清算要做兩件事:

一是明確財產權屬。對於類型變更的民辦園而言,其要明確至少三方面財產權屬:土地、校舍、辦學積累。從土地權屬來看,如果辦園者的土地是自有土地、租賃土地,那麼土地權屬轉換比較簡單;如果土地屬於政府劃撥土地,或政府低價出讓土地,那麼辦園者需要首先進行稅費補繳才能重新明確土地權屬。從校舍權屬來看,如果辦園者的校舍是自有房產,或是向開發商、產權人租賃的房舍,那麼校舍權屬轉換比較簡單;如果校舍屬於政府給民辦園無償使用或低價租賃的小區配套園,那麼辦園者必須補繳以市場價定價的租賃費,辦園歷史越長,補繳費用越高。從辦學積累來看,財產權屬轉換存在兩種可能:第一,如果民辦園自辦學以來都是沒有盈餘或負債運行,那麼財產權屬轉換比較簡單,由辦園者自己承擔債務;第二,如果民辦園自辦學以來略有盈餘,或存在較多辦學積累,那麼則要將所有盈餘補繳企業營業稅。

二是補繳相關稅費。如上所述,辦園者在將民辦園註冊為營利性民辦園時,要補繳三種稅費。第一,屬於政府土地劃撥或低價出讓的地價,從非營利到營利,土地要補繳增值稅約為30%—60%。第二,屬於政府無償給予或低價租賃的校舍的稅費。第三,屬於民辦園的辦學盈餘補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收費自主,受到限定條件制約

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民辦學校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30天後執行。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同時,國發81號文件主張,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無論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是營利性民辦學校,都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這意味著營利性民辦園的收費並不是絕對自由狀態的收費,而是受到幾個限定條件的制約。首先,收費要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來確定。源自民辦園自身的質量、口碑、信譽與源自老百姓的入園需求、政府的普惠園布局是內外兩個重要的收費制約因素。其次,收費要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收費並不是隨意變化的,需要有相應周期,且接受工商、物價、教育等部門的監督。再其次,營利性民辦園也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能唯經濟效益、市場效益是從。

收益分紅,都是完稅後的收益

新法第十九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財務專戶,出具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障學校的教育教學、學生資助、教職工待遇以及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這些規定表明,營利性民辦園可以取得辦學收益,但所有收益都是完稅後的收益。當選擇成為營利性民辦園時,民辦園要比原來的模糊狀態多支出很多類目的稅種。從現有的企業管理來看,國家規定的稅種是18類。營利性學校約要繳納10+2類,如果民辦園有進口設備,那就追加2類稅種,如果沒有則繳納10類稅種。

當民辦園在建設階段、運行階段比非營利性狀態增加10+2類稅種時,民辦園的營利空間還有多大?當民辦園通過增加收費、降低支出來達成營利時,收費、質量、教師等方面的競爭力就會大打折扣,最終導致營利性民辦園處於負債運行或微利運行的狀態。

政府扶持,是限定下的有限扶持

新出台的各項政策中,有一些扶持營利性民辦園的舉措,譬如,新法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國發81號文件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從文件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對營利性民辦園的所有扶持都有前提條件。首先,民辦園提供的服務要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即在政府布點不足地區提供有質量的民辦園,解決或部分解決「入園難」;其次,民辦園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不唯利是圖,有口碑有信譽;再其次,政府對營利性民辦園的扶持是底線扶持,而不是獎勵扶持。

資本運作,要防範投資風險

不少民辦園辦園者認為,只有選擇成為營利性民辦園,其資本上市才有可能。但這裡有個前提,即民辦園自身具有資本運作的能力,而不是藉助別的資本更好地生存。

當下,在學前教育領域,資本收購、併購的熱情空前高漲。一些資本是借民辦園擴張自己,一些資本是借民辦園成長自己,一些資本根本就只是影子投資。無論資本出於何種目的,資本的本性是不會變的,對利潤的無止境追逐是其運作的唯一目的。所以,在面對資本時,民辦園辦園者要審慎選擇。

從當前的民間資金投入來看,最近幾年,民間資金在其他領域急劇下滑,但民辦教育投資卻從去年以來逆勢上揚。在這種情況下,辦園者要警惕可變利益實體(VIE),有些資本集團是實質意義上的空殼,通常會採取協議控股集團幼兒園,或併購散小民辦園,通過輸入管理、輸入課程、輸入品牌的方式,迫使幼兒園交管理費、加盟費。當資本藉助民辦園的力量成長壯大後,就可能在兩年解禁期結束後將源自民辦園的原始股變現退出。最終可能帶來的結果是,資本壯大,民辦園滅亡。因此,民辦園辦園者在資本面前的防範能力需要在歷練中提高。

(作者王海英,系南京師範大學學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教育報》2017年07月23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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