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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書所見唐代公驗制度(一)

公驗和過所一樣,是唐代行人用作旅行證明書的材料,對二者的研究一向難以分開。早年日本學者內藤湖南、駒井義明、小野勝年等利用日本所藏過所與公驗原件,對相關制度進行了初步探討。隨著敦煌吐魯番文書的出土,關於這一問題的研究又取得了新的進展。

我國學者王仲犖對新發現的幾件過所文書進行了考釋和分析;吳震對有關過所的案卷進行了復原和考察,探討了過所與公驗的區別。日本學者礪波護整理了現今所見的過所與公驗文書,並介紹了相關的研究成果。另外,程喜霖系統探究了公驗的產生和代替過所的過程,並對公驗的申請和使用方法進行了有意義的論述,是過所與公驗研究的集大成者。

之後《天聖令》的出現又為這一問題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材料,將這一問題的研究繼續推進,並有新的成果產生。相關的研究儘管不斷深入,但對於一些問題還是存有爭議,因此本文擬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依據傳世和出土的公驗文書,並結合歷史文獻,探究唐代公驗的申請程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

一、現存的公驗文書

現今可以見到的唐代公驗文書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以《唐貞觀廿二年(公元六八四年)庭州人米巡職辭為請給公驗事》(以下簡稱「庭州給米巡職公驗」)為代表的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大多為殘卷;另一個是以最澄、圓珍為代表的日本入唐求法僧所留下的文書原件,這一部分保存得相當完整,尤其是大中年間日本高僧圓珍入唐求法時帶回的公驗文書,不僅保存完整,鈐印清晰,最珍貴的是它非常系統,能夠為我們研究公驗制度的詳細內容提供很大的幫助。

圓珍歸國時帶回了大量唐朝官府頒發的公文,其中包括其前往長安、洛陽時申請的「越州都督府過所」和「台州牒」,此外還有「福州都督府公驗」「溫州橫陽縣公驗」「溫州安固縣公驗」「溫州永嘉縣公驗」「台州黃岩縣公驗」「台州臨海縣公驗」六件公驗文書。下面節錄其中的「福州都督府公驗」,以供參考。

福州都督府

日本國求法僧(圓珍)謹牒(紅筆)柒人

…………

牒,圓珍為巡禮天台山、五台山、並長安城青龍寺、興善寺等,詢求聖 教,來到當府。恐所在州縣鎮鋪,不練行由,伏乞公驗,以為憑據。 謹連元赤,伏聽處分。

牒,件狀如前,謹牒。

大中七年九月日日本國求法僧圓珍牒

任為公驗。十四日。

福府錄事參

軍「平仲」

(另筆)

日本國僧圓珍等柒人,往天台、五台山,兼往上都巡禮,仰所在子細勘過。玖月拾肆 日。福建都團練左押衙充左廂都虞侯林「師廙」

(另筆)

福建海口鎮,勘日本國僧圓珍等出訖。大中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史魏

鎮將朱「浦」

其他幾件文書的格式和內容大致相同,只有圓珍隨身攜帶的經卷因沿途購買而增多,並體現在公驗內容上。此外,橫陽縣和安固縣的公驗沒有蓋縣印,而代以手寫的大字「印赴州」。

在分析之前,首先要確定這幾件文書是我們所定義的狹義上的公驗,即供行旅使用的路證公驗,因為學界對此尚有爭議。礪波護和孟彥弘直接將這幾件文書認定為公驗,而程喜霖在《唐代過所研究》中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認為「福州都督府公驗」以外的幾件縣級文書並非路證公驗,而是各縣為圓珍請公驗向州呈送的牒,並以此論證唐代的縣級政府沒有簽發路證公驗的權力。

實際上,程氏的論斷並不正確。首先看鈐蓋官府印章問題。程氏認為不鈐官府印鑒,便不具備法律效能,他同意王仲犖《吐魯番出土的幾件唐代過所》中的觀點,並進一步將兩件文書上所寫的「印赴州」解讀為「赴州去蓋印」。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印赴州」應當是對此文書未鈐蓋官府印章的解釋,而非「赴州去蓋印」。

試想:申請公驗的目的本來就是作為通行的憑證,而橫陽、安固兩縣又恰好在通往溫州治所的路線上,如果解釋為「赴州去蓋印」,那麼到達州治後這兩件文書已經沒有作用了,還有什麼必要再蓋印呢?而且事實上這兩件文書也未再加蓋印章。

另外,如果這兩件文書沒有法律效力,那不就意味著通過兩縣不需要任何官府憑證了嗎?如果說沒有鈐印便不具有法律效力,那麼一旦縣印或掌印的主官不在衙門,縣裡的一切公務不就完全無法施行了嗎?而且除這兩件寫有「印赴州」的文書外,其他幾件縣級公驗文書均蓋有當縣之印,因此認為它們都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路證公驗並不合適。

其次,程氏認為這幾件縣級文書是各縣為圓珍請公驗向州呈送的牒,並以《入唐求法巡禮行紀》中圓仁在文登縣申請的牒文互相論證,但這樣仍然有一些問題無法解釋。

一是根據圓仁的文登縣牒可知,牒是縣向州說明申請者情況並申請公驗的文書,如果圓珍的這幾件文書也是同樣性質的縣牒,為何圓珍一行經過橫陽、安固、永嘉、黃岩等縣時要多次申牒?而圓仁在獲得文登縣牒後又經過了牟平縣,卻為何沒有再申請牟平縣牒?

二是從溫州到台州還要經過樂成縣,為何前面幾個縣都依次申牒,卻跳過了樂成縣?而且「溫州永嘉縣公驗」與「台州黃岩縣公驗」的騎縫處還鈐有黃岩縣印,也排除了樂成縣文書丟失的可能性。

因此,程氏的論斷不能成立,這些縣級文書與圓仁所持的文登縣牒並不相同,應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路證公驗。

最後,我們再看一下圓珍入唐後行走的路線,並確定他所經過的州縣,這對我們研究公驗的使用有著重要的意義。根據現存的公驗文書及圓珍自撰的《行歷抄》可以知道,圓珍一行在大中七年(853年)先到福州海口鎮,後前往福州治所閩縣,然後乘船沿海路到達溫州橫陽縣,再沿陸路經安固縣、溫州州治永嘉縣、樂成縣到達台州黃岩縣,再至台州州治臨海縣以及唐興縣,在天台山逗留半年之後,走水路至越州都督府,在此申請到「越州都督府過所」後前往洛陽、長安求法巡禮。

通過這個線路,我們大致可以梳理出圓珍一路申請和行用公驗的情況:圓珍一行在福州海口鎮登陸後,往福州州治申請到了「福州都督府公驗」,並持此公驗抵達溫州界內最南端的橫陽縣;在此處申得「橫陽縣公驗」後,前往北面的安固縣;申得「安固縣公驗」後,繼續向北抵達溫州州治所在的永嘉縣;持「永嘉縣公驗」過樂成縣,到達台州黃岩縣;在順利得到「黃岩縣公驗」後,到達台州州治所在的臨海縣;申得「臨海縣公驗」後,赴天台山等地求法。

二、公驗勘發的機構及適用範圍

上文所引用的諸件公驗,勘發的官府只有州縣兩級,但可以明顯看出其具有不同的使用範圍。持有「福州都督府公驗」可以行用於整個福州都督府轄區,而各縣的公驗只能行用於各縣境內,因此圓珍抵達各縣均需重新申請公驗才可以通行。

雖然這些公驗的目的地標明了「巡禮天台山、五台山,並長安城青龍寺、興善寺等」,但很明顯,它們只發揮了過境功能,那麼公驗是否只能行用於勘發機構的轄境呢?早於圓珍入唐的求法僧最澄,留下了一件由台州刺史陸淳勘發的「台州公驗」,可以與圓珍的公驗進行比較,茲節錄如下:

明州牒「廿二日口」(另筆)

日本國求法僧最澄往天台山巡禮

…………

使君判付司,給公驗,並下路次縣,給舡及檐送過者。准判者。謹牒。

貞元廿年九月十二日。史孫階牒。

司戶參軍孫「口」

「淳」

求法僧最澄……

恐在道不練行由,伏乞公驗。處分,謹牒。

貞元二十一年二月 日。日本國僧最澄牒。

(另筆)

「任為公驗。三月一日。台州刺史陸淳。」

「印」

不同於圓珍,最澄憑藉陸淳勘發的「台州公驗」可以直接抵達明州,而不用重新申請明州境內州縣的公驗。仔細分析可以發現,圓珍公驗的目的地「巡禮天台山、五台山、並長安城青龍寺、興善寺等」多不在勘發機構的轄區內,而最澄公驗的目的地——明州,則是與台州相鄰的同等級行政區,因此我們猜測,官府勘發公驗的目的地不能跨越其他行政區,只能到同級的相鄰單位,一旦跨越則只具有過境功能,無法到達文書標註的目的地。

其他的公驗也可以驗證這一點,吐魯番出土文書中的「庭州給米巡職公驗」就是庭州勘發的前往相鄰的西州貿易的公驗。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紀》中的一段記錄可以證實我們的猜想。圓仁於唐文宗開成三年(838年)乘船到達揚州後,為前往天台山求法,一直向揚州都督府及淮南節度使申請公驗文書而不得,原因就是「揚州文牒出到浙西道及浙東道不得一事,須得聞奏。

敕下即得,余不得。又相公所管八州,以相公牒便得往還。其潤州、台州別有相公,各有管領,彼此守職,不相交。恐若非敕詔,無以順行矣」。揚州屬於淮南節度使治所,潤州屬於浙西觀察使,台州屬於浙東觀察使,從揚州到台州必須經過浙東、浙西觀察使的轄區,但公驗不可以越境勘發,因此李德裕表示要聞奏中央,得到允許後才可以發放。

從圓仁的記載我們不僅可以看出唐後期藩鎮的相對獨立性,也可以看到節度使一級也有勘發路證公驗的權力。因此我們認為,各級官府都有勘發公驗的權力,公驗行用的範圍與勘發機構的等級和轄區相關,一般不越境勘發。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上引圓珍的公驗缺少了必經的樂城縣和唐興縣的公驗,而文書丟失的可能性也已經排除,這種現象應該如何解釋?筆者認為,州治所所在的縣勘發的公驗與州勘發的公驗具有同樣效力,均可行用於一州州境,這也是圓珍在請得「永嘉縣公驗」後行經樂成縣沒有再申請公驗的原因。同樣的原因,圓珍在申請了「台州臨海縣公驗」之後,前往唐興縣時,也沒有再申請公驗。

在確定關於公驗勘發和使用的結論之前,我們還要解決日僧圓仁入唐所用文書的問題。程喜霖認為,圓仁「自登州到青州節度使衙勘給往五台山、長安的公驗,他持此路證公驗途經若干州縣,並度陰地、汾水、蒲津關」,回程時,「圓仁持長牒(公驗)由長安出發度潼關、歷州縣勘驗,到達登州文登縣,負責新羅所事務的張詠審查了圓仁公驗,並呈報州司批准圓仁從文登縣乘船回國」。

根據程氏的論述,圓仁自青州往返長安所持的均為公驗,所不同的是前者為青州節度使勘發,後者為京兆府勘發。程氏的論述與我們的結論完全不符,這裡僅依據《入唐求法巡禮行紀》及相關史料分析圓仁所持的往來文書是否為公驗。

我們先簡單描述一下圓仁兩次旅程的路線。唐文宗開成五年(840年)三月二十二日,圓仁自登州來到青州,四月一日得到公驗,並於三日出發前往五台山。先後過淄州、齊州,在齊州禹城縣渡口渡過黃河到達德州,又經貝州、冀州、趙州、鎮州抵達五台山,七月一日後自五台山過忻州、太原府、汾州、絳州、河中節度使轄區,經過蒲津關進入關中,最後到達長安。

會昌五年(845年)的返程,圓仁過潼關後經東都洛陽以及鄭州、汴州,後乘船到泗州,再到揚州,向北過楚州、泗州、海州、密州、萊州,最終到達登州。兩次旅程的路線儘管並不相同,但距離都非常遠,均跨越了多個州及節度使轄區。

如果兩次所持文書均為同性質的公驗的話,那麼不管行走的路線如何,往來勘查的過程應該是相似的,而圓仁的記載是否符合這一點呢?答案是否定的。圓仁赴長安的整個過程,只在汾州過陰地關、汾水關及度蒲津關時有勘查記錄,而入州縣衙面見長官的記錄也僅有貝州一地,甚至在過黃河渡口時也沒有留下勘驗記錄,經過其他地方彷彿都暢通無阻。返程時的情況卻大不相同。

在行經汴州時,「裴郎中雇船,直到陳留縣西泊上。待縣牒,未來」。到揚州時,「江都縣差人遞到江陽縣。用物,請往楚州。縣家便遞向楚州去」。到達楚州山陽縣,又是「縣家出牒,差人遞向登州去」。類似的情況在《入唐求法巡禮行紀》中多次出現,可以看出,圓仁在返程時幾乎每過一地都會與當地州縣發生聯繫,或申請縣牒,或入縣通報。

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是日本和尚圓仁入唐求法巡禮過程當中用漢文(文言文)寫的一部日記體著作。全書從唐文宗開成三年六月十三日(公元838年7月2日)開始寫起,從日本博多灣登船出發,一直寫到唐宣宗大中元年十二月十四日(公元848年1月23日)從中國迴轉日本博多,前後歷時九年七個月。全書雖然不是逐日記載,但是基本上按日程分列,總共597篇(也有人認為是595篇),總計八萬多字,分為四卷。

通過對勘驗過程的對比,我們可以肯定,圓仁往來兩次所持的文書絕對不是同一性質的文書,不可能均為公驗,那麼他所持的文書應該是什麼呢?

先分析圓仁返程時所持的文書。圓仁於會昌五年五月十四日「入京兆府,請公驗。恐無公驗在路難為歟」。跟他同時,「西國三藏等七人亦同在府請公驗」,這也是程氏認定圓仁返程所持文書為公驗的主要依據。

而京兆府「府司判與兩道牒,仰路次差人遞過」,那麼京兆府判給圓仁等人的牒是否是公驗呢?我們在後文中找到了這樣的記載,「日本僧圓仁、惟正等二人,京兆府賜給長牒、轉各一通,准敕遞歸本國」。這是圓仁抵達登州時文登縣給登州的牒文,其中明確記載了京兆府發給圓仁的兩道牒是「長牒」和「轉」。

「長牒」,白化文注為「長行牒」的簡稱,一種給予旅行返原籍者的長期有效的證明。而程氏據此認為,「路證公驗又可以稱為長牒、行牒,前引西州判蔣化明往庭州『行牒』就是一例」。實際上,行牒是長期過所的一種形式,不是公驗,因此程氏的論斷有誤。如《資治通鑒》卷二三二載:「家人願來者,本貫給長牒續食而遣之。胡註:戍兵家口,發赴邊鎮者,本貫為給長牒,所過郡縣續食,以至戍所。」

可見長牒也未必一定是發給返回原籍者的證明。那麼長牒有沒有可能是過所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按照過所的規定,在京勘發過所的應該是尚書省司門司,不是京兆府。那麼此處的「長牒」究竟是什麼?我們看記載圓仁與州縣溝通的記錄中多帶有「遞」字,如「遞歸本國」「准敕遞過」等,有連續的意思,而《資治通鑒》中的「續食」也有此意,因此筆者認為,此處的「長牒」應該是前面所述的「遞牒」。

《唐律疏議》卷八《衛禁律》記載:「驛使驗符券,傳送據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歷,自余各請過所而度。」據《天聖令》復原的唐令中也有相關記載:「諸行人齎過所及乘驛、傳馬出入關者,關司勘過所,案記。其過所、符券、遞牒並付行人自隨。」圓仁返程是因唐武宗滅佛而被迫離開京城的,帶有強制的特點,而他在路途到各縣依次遞牒,行走的路線也受到嚴格的控制,這些都符合傳送的特點。

《新唐書》記載蘇源明勸諫肅宗放還梨園雜伎時說道:「自非中書指使,太常正樂外,原一切放歸,給長牒勿事。須五六年後,隨事蠲省。」其中的「長牒」,應該和圓仁所持的為同一性質的文書。唐令中也明文規定,傳送所用的遞牒也可以通行各地,行人自隨,所以我們判斷,圓仁返程時所持的文書應該是遞牒。

既然已經確定返程文書為遞牒,那麼去時的文書是否是公驗呢?程氏認定青州文書為公驗的主要依據是圓仁的兩件文書,一件是在長安向左街功德巡院所上的狀文,另一件是參見左街功德使仇士良時敘述來由的帖,並以此認為圓仁並沒有在其他州府請得過所,赴長安只憑藉青州公驗。

由於圓仁所請的青州文書沒有原件或錄文,因此我們無法斷定他所持的是否確實為公驗,所以要分析其性質就必須從申請過程入手。圓仁申請青州文書的過程十分曲折。前文已述,圓仁入唐後,先在揚州多次申請往天台山和五台山的公驗,節度使李德裕表示事須聞奏中央,日本遣唐使入京面見皇帝時也多次提出勘發圓仁公驗之事,都未獲允許。

後圓仁攜帶「文登縣牒」和「登州都督府牒」趕赴青州,於三月二十二日抵達青州州衙,三月二十五日修狀進尚書請公驗及糧米,二十七日官府回報:「已有處分:給與公驗。一頭給公驗,一頭聞奏。待後日朝衙,尚書押名押印了,使送到。」三十日又聽聞:「節度使錄求法僧等來由,奏聞天子訖。」四月一日朝衙便得到公驗。

從圓仁的記錄可知,青州節度使和淮南節度使一樣,勘發此文書必須要奏聞天子,但此處記載的時間值得注意,圓仁從申請到發給文書一共僅用了六天時間,完全沒有往返長安一趟的可能,但圓仁在時間上的記載應該不會出錯,所以這裡只能解釋為青州節度使未得到中央回復就已經勘發了文書,那麼這件文書的形式只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青州節度使勘發的過所,另一種是寫有「天子依判」一類表示中央已經同意的公驗。

筆者認為前一種的可能性更大,因為州勘發的過所有通行全國的權力,也完全符合規定,比如圓仁之後的圓珍便憑藉「越州都督府過所」遊歷了長安和洛陽;而勘發後一種公驗便極其特殊了,甚至有先斬後奏之嫌,可能性較小。而且即使是這種公驗,也屬於皇帝勘發的了,天子統轄全國,這與筆者的定義也並不衝突。

但如果申請的是過所,那為什麼圓仁自己的牒狀中要稱得到的是「青州公驗」呢?這種情況與當時的稱謂習慣有關。前已說過,公驗分為狹義、廣義兩種,廣義的公驗指的是由官府開具的證明文書,圓仁牒文中所用的公驗便指的是廣義的公驗。在《入唐求法巡禮行紀》中,我們可以多次看到這種情況,比如前文所論京兆府勘發給的遞牒,圓仁便稱其為公驗。抵達登州時,圓仁還有一段記載:

近有敕:「天下邊州應有還俗僧尼,並仰所在知存亡。且不令東西……勾當使為發送求(法)僧等,請當州過所……不肯給公驗。」

這裡也是用公驗代指申請的過所。這在當時是普遍情況,比如稍晚的圓珍,在越州申請到的是「越州都督府過所」,但在其自撰的《行歷抄》中卻說,「請得越州公驗,取二月二十九日進發」,同樣是用公驗來稱過所。

《五代會要》「司門條」載:「左司員外郎盧振奏請,應有經過關津州府諸色人等,並須於司門請給公驗,令所在辨認方可放過。宜依所陳,頒示天下。」《冊府元龜》卷四七五記:「刑部郎中周知微奏,近年關防,商賈不憑司門公驗。」以上所舉皆是這樣的用法。這也是圓仁返程時言申得京兆府公驗的原因。

綜上所述,唐代的公驗作為通行文書,從基層的縣到高層節度使的各級地方行政機關均有權勘發,其適用範圍與勘發機構的等級和轄區相關,一般不越境勘發。如越境勘發,則公驗只有過境功能,無法抵達目的地。

未完待續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7年第7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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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廣大讀者和作者相互轉告周知,感謝您的支持和厚愛。

《史學月刊》編輯部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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