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如何保護著作權的?
Jo?oMartins作品
作者:橋本隆則,博士、國際關係學者、在日華人。
【編者按】針對媒體日益嚴重的侵犯著作權現象,「反思媒體」平台近期刊發了多篇分析文章進行深度討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期我們邀請日本國際關係學者橋本隆從不同領域的具體案例來介紹日本版權保護體系,並分析了日本版權法規的歷史沿革和例外情形。橋本先生認為,日本著作權的管理之所以非常嚴格,就是要體現尊重創作者的勞動成果,保護著作者的權益,根本上使本國的文化能更加好的發展。以下為正文:
一、日本版權保護無所不在
媒體最先發布權受版權保護
日本《著作權法》的內容制定很詳細,以下幾個例子就是很好的說明:日本每周都會出版周刊雜誌,這些雜誌的銷量就是靠狗仔隊的各種內幕消息來吸引眼球,換句話說是那些具有爆炸性的周一見的內容。但是這種內容因為涉及採訪秘密,本身編輯部的內部很少會向外泄漏,如果向外泄漏最有可能的地方就是印刷廠。2013年的8月7日,《周刊文春》的狗仔隊發現,人氣組合AKB48的成員違反禁令,在私下談朋友,並且還拍攝下親密的照片,這樣的消息是爆炸性的,刊物印刷出來後,正好被印刷廠的運輸員看到,此人認為是條爆炸性新聞,馬上就傳到網路上,引發轟動,不久這位運輸員就遭到了警方的逮捕。
警方在宣布逮捕他的理由時這樣說明:這樣的案件是典型地侵害著作權(公共送信可能化權)。因為這種獨家新聞是周刊雜誌的生命線,如果提前泄密,將對雜誌的銷售打擊很大。在日本這樣的行為將被判10年以下或者10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這樣的處罰在日本已經算的上是重罪,目就是要阻嚇那些敢于越過紅線不法之徒。
相同的提問很多人會問,如果在日本是雜誌發行以後,或者專門網路刊登出來以後,就沒有問題嗎?其實著作權就是著作權,不管發行或者刊登與否,侵犯了著作權處罰也不會改變。但是公開發行或者刊登前如果被侵權,為何處罰要比雜誌發行以後,或者專門網路刊登出來以後要嚴厲呢?因為其中還涉及一個公表權(發表權),這個權力是所有方的最優先權利,所以在考慮保護著作權時,這個附屬權利是考慮的重要環節。
書評情節泄露也有版權規定
除了一般的雜誌,還有很多作家也花費很大的精力對自己著作的進行保護,如現在日本很多作家都會事先通過網路宣傳自己的新作品,到了發行的日子就會在日本全國的書店集中推出,目的是提高關注度,使自己的作品賣得更好。
2013年4月,村上春樹的新作《沒有色彩的多崎造和他的巡禮之年》在短短一周的時間銷量達到了100萬冊,創下他的作品銷售記錄。當時在日本的亞馬遜上事先預約購買者也達到了2萬人之多。包括筆者在內,在讀完這篇新作以後,都會不自覺地會寫書評,或者在網路上寫出自己的想法。這樣做會把書內的最後結尾或者重要情節泄露出去,也會影響這本書之後的銷量。
在日本這種泄漏情節的做法會不會被判作侵犯著作權呢?其實這種在網路上的簡述,在日本著作法中不涉及日本著作權保護範圍,除非是要針對某個特定人群重新寫一遍,這個將觸犯著作權中的翻寫權利。其餘的在網路上談論小說的情節,都不觸犯法律。
那麼村上春樹先生對種隨意泄漏情節的做法無能為力嗎?這就不是著作權的保護的範圍,而是適用於日本《民法》中條款,也就是泄漏情節造成讀者的對於整篇作品閱讀的不完整性,並且還要舉證證明相互的因果關係。這種方法對於網路上的情節泄漏或許不會起很大作用,但是會對公共媒體(電視台,電台,報紙)的情節泄漏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為電視節目是公共傳播,觀眾不能選擇不聽,最後這種事先的情節泄漏可以被證明是影響了讀者的閱讀。
考試試題也受版權保護
現在談到日本各種著作保護,又想起《中國合伙人》中,關於美國托福,雅思的考題的問題,這種考題集的出現在美國方面是被認為觸犯著作權保護,那麼在日本過去大學的入試考試的題目集是不是有著作權呢?在日本大學入試的題目著作權是屬於原來出考題的大學所有。因此不經過大學的方面的同意,擅自出版考試題集出版,或者上傳網路都是侵犯學校方面的著作權(複製權,送信可能化權)。
因此就算過去的問題,也作為著作權保護對象被保護。很多人會問:1+1=2這樣的算式也是著作權嗎?在日本著作權的判例中,單純的以上的算式或者歷史問題中的歷史事實,不是表現思想與情感的創作,所以不具有著作性質。
但是採用了以上的算式,或者歷史事實做成的考試問題,就是具有思想與情感的創作,因此被認定有創作性,是一種著作物。還有很多細微的地方也要注意,很多在日本國語或者英語考試中,有閱讀理解,如果這個文章是某位作家的作品時,一定要獲得這位作家的同意,否則就算考試題目中出現,也是違反著作權。
上傳菜肴照片也涉嫌版權侵權
用餐中拍攝菜肴的照片曾經在日本引發廣泛的爭議。有很多人喜歡去餐廳吃飯時,看見喜歡的菜肴就拍攝下來,傳到網路吸引各方的主意,現在這種行為被稱為「食物色情」。
現在日本很多高級餐廳都拒絕客戶在用餐中拍攝菜肴的照片,上傳網路。餐廳方的理由是,如果菜肴的照片一直在網路上,就讓一般客戶的對菜肴的驚奇感消失,更可怕的是菜肴會被模仿。
很多日本民眾不理解菜肴也有著作權嗎?在日本菜肴也具有著作權,如果沒有經過餐廳的同意隨意拍攝,上傳菜肴的照片就會違反著作權。而餐廳禁止客戶拍攝菜肴不是違反著作權,而是餐廳自身具有管理權,對於到自己店鋪的顧客有一定的規定,所以根據店鋪的事先規定,可以禁止顧客拍攝菜肴。而全部菜肴都要被認為有著作權的話,會被要求說明菜肴本身的創作性,對於餐廳本身也不現實。
二、日本版權保護始於明治維新
日本的著作權保護不是天生就有,在明治維新之前並不存在版權的概念,當時的日本是使用來自中國的雕板印刷技術,所以所謂的著作權保護實際上是保護原來的印刷母板,而當時的著名畫師的春畫很流行,在最初刻印的浮世繪的商人賺錢以後,其他的出版商也會蜂擁而至模仿刻制印刷母板,結果市場上就到處都是某某畫師的作品。
明治維新初期,日本著名的教育大師,日本近代教育啟蒙的奠基人福澤諭吉在借鑒了西方的教育制度以及法律制度以後,向明治政府提出要在日本施行版權保護,這樣版權也作人本身的權利一部分受到保護,有了版權保護就有收入保證,這也造就了日本近代出現一大批著名的作家,為日本近代出版業的繁榮奠定了基礎。
之後的日本著作權的保護內容,定義都在不斷地變化與進化。1886年日本在締結了《保護文學與藝術品的伯爾尼公約》,在1887年制定出日本第一部版權相關的條例《版權條令》,又在1893年出台日本第一部版權法律《版權法》,到了1899年正式決定加入《保護文學與藝術品的伯爾尼公約》。
歷史在發展,期間就算有戰爭,以及日本國內的政治形態的不斷變化,這個《著作權》一直沒有變。這個法律也是為數不多,在美軍佔領日本以後保留下的法律之一。而且在美國主導的《舊金山和約》中特地加入一條關於版權的內容,可見美國方面是對日本方面版權保護的認同。
三、日本的著作權保護的例外情形
戰後的日本經濟高速發展,原來在半個多世紀前制定的版權保護的法律原來越不適應時代的要求,這樣日本政府在1970年重新制定新的《著作保護法》,並且還在特地追加了相關保護的具體內容《著作權管理事業法》。原則上說著作權是在創作時就歸創作者所有,也就是著作權與著作人是統一的原則。但是這個著作權在日本還被細分為多項附屬權利:複製權,上演權與演奏權,上映權,公共播放權,口述權,展示權,轉讓權,租借權,翻譯權等等。
著作權中有明令不屬於著作權的文獻資料:
(1)事實報道;
(2)有明確規定不屬於版權保護範圍的文章:私人起草的憲法,法律以及條約,告示,訓令以及判決書,法院通知等等;
(3)各種公共的文件,法律的翻譯文件。
除了以上的不屬於版權的文書,文件之外,還有一部分在行使著作權與附屬權利的時候,還有一定的明確限制:
(1)在私人自己的使用前提下的,複製版權可以被允許。(如果明確宣布複製嚴禁的情況例外);
(2)在公共圖書館中的複製,是提供研究用,也可以被看作不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限制;
(3)在一定範圍內引用被允許;
(4)非營利目的的上演也被允許(但是有限度);
(5)行政部門的情報公開原則下的使用,被允許。
四、總結:
日本著作權的管理非常嚴格,就是要體現尊重創作者的勞動成果,保護著作者的權益,使本國的文化能更加好的發展。從事實上說,那些對著作權保護好的國家,文化與社會的進步明顯,而忽視著作權保護的國家,最後將會受其累,影響到社會的正常發展,最後影響到政權的穩定。因此著作權的保護不是單純地對著作者的保護,而是對文化,思想創作的尊重,也是順應時代發展舉措,利在當代功在千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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