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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越陸地邊境跨境問題管理

歷史上,中國各朝都面臨諸多的邊疆問題,歷代統治者為此制定和實施了相應的邊疆政策,對邊境地區實行有效的管理。清朝統一了多民族國家疆域版圖之後,根據「因俗而治」、「因地制宜」的方針,在各邊疆地區實行多種形式的管理珩。在陸路邊境地區,屯重兵於陸疆,在東三省、蒙古、新疆、西藏、雲南、廣西設立卡倫,定期巡邏;管理邊疆人口,由清朝前期的封禁政策轉向清中期以後的逐漸放開遷移和移民實邊政策;設置交易場所,管理邊境貿易。對於清代西南邊疆管理學界有較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西南邊疆的治理與開發、邊疆政策,西南邊疆與徼外地區的關係、跨境民族問題等方面的研究,但主要側重於清政府對西南邊疆地區的經營管理,對於與中國西南接壤國的邊疆管理政策仍有進一步深入研究的空間。

越南曾是中國封建王朝統治下的行政區域,938年越南獨立後,中越兩國仍保持較密切的宗藩關係。兩國山水相連,民族同根,文化同源,習俗相尚,自古以來南北人民遷移不斷。清朝前期(1644-1840年),越南是黎朝(1428-1778年)後期的南北紛爭時期和阮朝(1802-1945年)前期的統一、恢復時期,當時中國稱越南為安南、交趾、越南,此時期中越兩國的封建統治均由繁榮開始走向衰落。與此同時,東亞地區的形勢發生了變化,西歐殖民者東來,中國的北部和西北部邊疆面臨俄羅斯的擴張,曾與中國王朝有朝貢貿易往來的東南亞地區逐漸淪為歐洲國家的殖民地,英法勢力亦逐漸向中國西南邊疆滲透,而中國的東南沿海地區亦面臨著倭寇的騷擾。在此形勢下,雖然中越仍保持較密切的宗藩關係,但兩國封建政府的邊疆意識逐漸增強,加強了邊境地區的管理與防守。所以,除了邊界問題外,中越邊境地區還存在一些「跨境問題」,如兩國民人的偷渡偷越、邊境走私貿易、跨境犯罪、難民流民、跨境通婚等問題,對封建統治和邊境安全帶來一定的影響,中越兩國封建政府為此都實行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以確保邊疆地區的安全與穩定。對於清代中越邊境一些跨境問題學界亦有所研究,如邊境貿易,清朝對華僑出入國的政策,清朝前期對越南政治避難者的政策和海難者的求助,中越邊境礦產開採、清朝時期的中越關係、移民實邊問題等等,但對中越陸地邊境跨境問題較多關注中國方面的管理政策,甚少涉及越南方面的邊疆政策及其對中國邊疆管理的應對措施。筆者搜集了中越相關文獻,就清朝前期中越兩國對中越陸地跨境問題的管理作些探討,祈求教於方家。

一中越邊境出入境管理

古代越南由於不斷開拓新的疆土,地曠人稀,需要不斷補充勞動力,對南下謀生商貿的中國人比較歡迎,如康熙時期清人在越南「多僑寓民間」,越南封建政權藉助華人力量開發越南,豐富商品,徵收賦稅充盈國庫,直到阮朝時期這種政策仍未改變,有時甚至對清人實行一視同仁的政策(11)。雖然有時越南封建政權出於政治考慮,也對華人進行大屠殺(12),但總的來說,古代越南對中國人入越謀生還是實行較為寬鬆的政策。加上越南土地肥沃,易於生理,故古代中國人從海陸兩路入越謀生不斷。明末清初,不少「反清復明」者南下越南尋求生存空間,清朝建立後,加強了中越邊境的防守和管理,以杜絕入越的中國人的反清活動。清朝前期正值越南黎朝鄭阮南北紛爭的動蕩時期,越南不少流民、難民越境進入中國避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加,兩國邊境貿易亦不斷擴大。加上殖民者的東來,中越兩國面臨殖民勢力的威脅。有鑒於此,中越兩國封建政府均加強了中越陸地邊境出入境的管理。

禁止國人隨便遷移是中國封建政府的一貫政策,更不允許國人隨便出入境、外國人隨便入境。清朝前期,曾實行嚴厲的海禁和封禁政策,用律令強制人民固定於土地之上,不得隨意遷徙,更不得向邊疆民族地區流動。《大清律例》規定,「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潛出(交通)外境者絞(監候)」;「凡民人無票私出口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13)。清朝也不準邊境軍民私自出境打獵、砍伐,違者嚴懲,「各邊將官並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囗等項,並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兵目軍吏扶同隱蔽者,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俱發囗瘴地面,民發為民,軍發充軍」(14),甚至連緝捕逃入他國罪犯的承緝官也不許私入他國緝犯。

清朝統治者認為入越謀生商貿的居民是「流落番境在彼住家者,皆系遊盪匪民,在內既無可稽查,在外又不能約束」,「久居番境之流民,或稱偽王,或為將佐,或為賊營軍師,或為拳棒教習」。這些「夷匪」「漢奸」的跨境流動對中國西南邊境社會治安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清朝為了防止內地民人私越邊界,在西南與越南接壤地區,「例禁民人偷越」(15),對中越邊境的出入境實行嚴格的管理。

1.設置關卡,派兵嚴守。清朝時中越陸地接壤東起廣東,西至廣西、雲南,山水相連,雞犬之聲相聞,清政府在中越邊境設置各種關、隘、卡,如中法戰爭以前在中越邊境廣西段設置了「三關百隘一百二十餘卡」,派官兵士兵巡查。廣西三關指鎮南關(今廣西憑祥友誼關)與平而關(今屬廣西憑祥市)、水口關(今廣西龍州縣水口關),這是古代中越交通的主要口岸。除鎮南關是貢道必經之口外,平而、水口兩關是清政府明文規定的允許民商出入的關口,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又在廣西增開由村隘(今廣西寧明縣愛店),允許民人經此出入境。清政府在中越邊境的關隘出入口岸置兵把守,以護衛邊疆,防止走私偷渡。由於南寧府原遷隆土洞之板蒙等隘、大平府屬思陵土州之叫荒等隘、鎮南府屬下雷土州之下首等隘共30餘口岸,都與越南相近,針對越南黎朝後期兵爭不斷,乾隆九年(1744年),清朝令在這些關隘「壘石建柵,添卡撥兵,各土司帶領兵勇,扼險守巡,並飭地方官每年冬月查修通報」,在由隘、平而關、水口關「設立鐵鏈檢江攔截,逢五、十日開一面以通商」(16),以有效防守南疆。

2.對民人出入境實行印票腰牌制度。清朝禁止民人逾越中越邊界,規定只能給照出入,相當於現在的護照。乾隆四十年(1775年)規定,「止許殷實良民挾有資本者,由平而、水口兩關驗照放出,按月選冊報查」,單身小販以及挑抬腳夫,「向來給照驗放之例,永行停止」(17)。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清政府答應安南國王阮文平開關通市的請求,但為了防止內地民人私越邊界和夾帶違禁貨物,實行更為嚴格的出入境管理,規定從廣西平而、水口兩關及由村隘口出境的民人商販,「先赴本籍地方官呈報,查明實系殷實良民,取具保鄰甘結,將該商姓名、年貌、籍貫填給印照。其從平而、水口兩關出口者,將印照呈報龍州通判查驗明確,給予腰牌;如從由村隘出口者,將印照呈報寧明州知州驗明,給予印票,俟行至明江,由該同知驗明,換給腰牌,仍由駐紮關隘營弁督率兵勇驗放。倘有年貌不符,人數貨物不對者,一經關隘廳州查出,即行逐回,不許出口,仍將濫給印照牌票之原委籍地方官及沿途州廳分別查參議處」(18)。返回時則要將牌照呈繳,比照無誤方准入境。而對於單身小販和挑夫,雖然再次允許出境,但不僅要求將姓名、住址造冊,取得印票,而且還要求10人連環保結,方可出入境(19)。

而對於商貿逗留越南者,清朝的處理是:「查從前在彼置有產業不願回籍者,聽其自便。其無故逗留及貨本用盡者,給以半年限期,概令該夷及時查明,陸續驅回,以便安插原籍。無籍可歸者,則分發梧、潯、平、柳等府(筆者註:今均屬廣西)安插,均交各地方官嚴行管束。」(20)

3.不準越南人私自進入中國境內。清朝不僅禁止國人出境,而且也禁止外國人私自入境,違者除本人被驅逐出境外,地方官也因失職而受到處罰。康熙十二年(1673年)規定,「外國之人私自進口,該管地方官不行察報者,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21)。乾隆年間,正值越南黎朝南北紛爭,西山起義軍進攻不斷,加上連年荒歉,越南境內不少民人偷越進入中國邊境避難。對於這些偷越者,清朝的處理是,凡是越南人,遣送出境,交由越南政府處理;如果是到越南生理的中國人,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七月,查獲從安南竄回內地者田老刀等3起,大小18人,並因此規定:「凡從該國逸出犯,自應極為查拿,不容稍有疏漏。訊系內地民人,按其情罪,從重究擬。如系該國匪徒,即應照例發還,聽其處治。」(22)同年八月,在邊境查獲安南男女12人,清朝咨明安南國王「派員到邊接收」(23)。

4.不準越南官兵越境公幹。清朝時期,面對西方殖民勢力的擴張與滲透,中越封建王朝的邊界意識逐漸增強,清朝禁止邊境官兵入越捕拿逃犯,也不準越南官兵越境公幹。如越阮朝明命十六年(1835年)二月,越南宣光高平太原三道統兵大員會銜奏言,因罪犯逃入清朝國界,遂向清朝移文要求進入清界抓捕,但是清朝「以疆界攸分為辭」拒絕其請求,阮朝明命帝也只好「我亦宜守法,撤還兵勇」(24)。

儘管中越「各邊封禁隘口」,清政府嚴厲管理民人出入境,但是由於「粵西南境,地接交夷,土苗錯處」,山水相連,互通小徑無數,仍「時有夷匪、漢奸潛出竄入,屢經設法查禁,而奸民出入如故」(25)。

越南是一個自尊心極強的國家,黎阮時期不斷擴張領土,向南吞併了古國占城,將國土推到中南半島的最南端,向北亦是寸土必爭。儘管仍然定期向中國朝貢,但是其疆土意識極強,針對清朝對出入境的嚴格管理,越南黎阮王朝亦不斷加強中越邊境出入境的管理,措施主要有:

1.由陸路進出越南者須通關驗證,對華人在越南境內的流動則點名修冊,徵收賦稅。短期來越南商貿的清人,要領有越南政府發給的國憑、州引,方可在越南境內商貿流動。阮朝明命十九年(1838年)九月規定,「凡清人乞往省轄,驗果良善,帶有其國州牌即引領省憑,隨便生理;敢擅自行商庸雇者,挈懲辦」(26)。清商由陸路回國,由懷德府(阮朝時又稱奉天府,今屬河內周邊地區)放通關單,抵諒山鎮換給(27)。對從陸路進出越南商貿的清人則徵收陸路商稅。由於與廣西接壤的高平「遞年清人多有投來商買營生,不下數百」,阮朝明命帝遂令征清商人頭稅,「人各五緡,不拘月限」;對新近進入越南內地的清商則根據逗留時間長短分別徵稅,「其自二三月投來,留自六七月返回者,各輸稅錢三緡;至八九月或年底始回者,人各五緡」(28)。可見,越南對清人進入其境商貿還是比較歡迎的,只要按規定納稅,就可入越商貿,這樣吸引了不少清商到越南貿易。

2.不準清朝官兵擅自越界公幹。越南對於清商進入越南商貿比較寬鬆,但對於清朝公職人員則不準擅自進入越南境內,即使緝拿逃犯也不行。越南阮朝明命九年(1828年)七月,雲南開廣府派兵越界進入越南宣光搜捕罪犯趙應隴,不獲,隨即出關。明命帝認為:「封疆界限,南北截然,豈可如此攙越?若以小事置之不問,將何以峻邊防?」遂令宣光府移文清朝雲南諸府,「嗣有清人潛遁者,宜報我邊吏為之執送,毋得逾境」(29)。如果越南邊境官兵對清朝官兵越界捕犯聞而不報,則要嚴懲。如明命十三年(1832年)十二月,清朝永淳縣派人越過越南良馬鋪捕犯而無報關,越南地方官也未阻攔上報,結果海陽布政阮輝霑坐革職,高平布政楊三降職,諒平巡撫黃文權失察罰俸一年(30)。可見,重新統一了越南、領土不斷擴大的阮朝具有極強的邊界意識。

3.不準邊民效仿清俗。越南黎朝正和十七年(1696年)七月下令稱,「自清人入帝中國,薙髮短衣,一守滿州故習。宋明衣冠禮俗為之蕩然。北商往來日久,國人亦有效之者」。所以,對於入籍越南的清人,「言語衣服一遵國俗」。而與中國接壤的沿邊之民,「亦不得效其聲音衣服,違者罪之」(31)。

二中越邊境貿易管理

早在北宋初年中越邊境就設有博易場,專為北宋和交趾商人貿易之所。元朝時,在全國建立了星羅棋布的驛站,在中越邊境也建立驛站網路,以通道安南。到明朝永樂年間,明朝曾設交趾郡,統治安南20年,除了維持和新建陸地驛站網路外,還設立了水上驛站,以方便往來。從明初至鴉片戰爭前夕,正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高峰時期,對外貿易得到發展,中越邊境互市也相當活躍,但與海禁政策相伴的是,清政府對中越邊境貿易亦實行嚴格的管理。

1.設置貨物進出關口,規定貿易線路和地點。清政府在廣西境內開設經由鎮南關、平而關、水口關的三條中越邊境貿易通道,同時規定商民入越交易地點,商販由平而、水口出關貿易者在越南高平鎮牧馬庸立市,從由村隘出關貿易者在越南諒山鎮驢庸立市,並分設太和、豐盛二號,以粵東商民為一號,粵西及各省商民為一號,置廠長、市長管理(32)。與此同時,越南政府設置對應關口,促進邊境互市的發展,中越廣西段邊境開設了水口對高平牧馬、由村隘對諒山鎮驢、平而對諒山花山的設點互市格局。這樣,從鎮南關出境即可到達越南重鎮諒山,進而可抵達越南溫縣、太源、祿平等地;由平而關出發沿越南境內的七溪河、奇穹河可上通諒山下達廣西龍州,形成龍州—平而—越南牧馬—越南諒山的中越貿易通道;出水口關,溯水口河而上可達越南高平的牧馬,順流而下則可抵龍州,形成龍州—水口—牧馬貿易通道(33)。

2.以印票腰牌制和會館來管理商貿人士的進出。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開放海禁後,允許中越邊境貿易往來。如前所述,清政府以印票腰牌制來管理邊境貿易,「凡遇商販出關,給與司頒印結,並印烙腰牌,註明年貌、籍貫,照驗放行。回日將牌照呈繳,照例收稅」(34)。

清政府還成立商業會館,設客長管理來往於中越邊境的商人。前來中越邊境貿易的客商多系兩廣、浙江、兩湖、江西、山西等省籍人士(35),而兩廣多是廣西之南寧、太平、鎮安等府及廣東之韶州、惠州、嘉應州等地民人(36),這些商人按照地緣設立商業會館。廣西寧明州,向來設有會館,以為由村隘口出入之公所,清政府挑選老成殷實者充當客長來管理邊境貿易。而管理的辦法規定頗詳,「凡有客貨出隘,許客長將客人姓名、籍貫、貨物及發往何處,一一註冊報明該州查實,給與印票,並於會館內刊立木榜,不許客長藉端需索。……至由村隘口,即令理土同知於該隘查明印票,給與腰牌放行。有印票腰牌者,方許放入,其入關客人姓名及從何處賣貨入內,令該同知註冊發寧明州查對」(37)。為了避免民人借商貿之名出境謀生,清朝兩廣總督福康安還奏請,若商民貨少人多,不許原地方官濫給牌照,同時要求商民出口的船隻、人夫,應在廣西龍州、寧明州雇覓(38)。可見清朝對中越邊境貿易和運輸的管理還是相當嚴格。

3.規定中越邊境貿易的貨物。清朝前期,「商民赴安南貿易,所帶貨物止有綢緞、布匹、鞋襪、紙張、顏料、燈油、茶葉、白糖、檳榔、糖果、煙筒並尋常藥材之類,進關帶來之貨不過砂仁、蓍莨、白鉛、竹木等項。此外,一切違禁之物,偷漏出口,例禁森嚴」。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十二月,兩廣總督福康安奏請飭龍州、寧明州「將一切違禁貨物不應出口者,查明定例,逐一指明,刊刻木榜,豎立道衢,啟蒙為諭,俾商民一目了然不致無知誤犯」(39)。越南的礦產也是清朝購買的商品,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因中國需要越南銅礦,康熙令雲貴兩廣督撫行文安南國王,「凡客商買銅,務令照常貿易,毋得禁止阻遏」(40)。

除了兩國官方允許的邊境貿易外,古代中越邊境還存在走私貿易,而清朝歷來禁止中越邊境的走私貿易。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規定,對越南邊境,「凡有偷越民人私往貿易者,俱應一概禁絕」(41)。但是,由於中越貨物互補性強,官方禁止民間通商,邊民從事走私貿易便有利可圖;加上中越邊境「除正口關隘外,其餘並未設有藩籬,出入無從阻攔」(42),小路皆可逾越,且路途較近,商販常從小路過境,致使中越邊境走私貿易屢禁不止。廣西寧明州的由村隘,因毗鄰越南的貨物集散地祿平、六淵、驢,從此地赴越南比繞道經水口、平而兩關要快捷得多,故「寧明商販率多願從由隘出入貿易」(43)。乾隆年間,由於「節年以來,地方官未能嚴密查察,以致偷越出口者甚多」(44)。

由於需要中國的手工業品和日常用品,越南封建政府對中越邊境貿易的管理則相對寬鬆些,阮朝的管理措施有:

1.設立關卡,規定出入路線,開設邊貿點,徵收賦稅。與中國清朝的管理相對應,越南在中越邊境也設立各種關卡,規定清商進出越南的路線,徵收過往商人稅,以盈國庫。阮朝嘉隆十二年(1813年)三月申定北城陸路商稅,「凡清商道諒山還,及公私船渡商者,所在征其貨(貨一百緡稅錢二緡五陌)」(45)。雖然越南阮朝政府對清商出入越南的路線有所規定,但是,由於中越邊境崇山峻岭,有無數小徑相通,清商為了逃征賦稅,往往從小徑進入越南,為此,1831年八月越南地方官員「以清人越徑,私行防汛」,奏請阮朝明命帝「凡清人往來貿易,但聽於鋪面兌買,不得擅從徑路前去」,而明命帝卻認為阮朝「與清敦好,何事過防不若」,「且仍舊貫」(46)。直到鴉片戰爭前夕,越南阮朝還是鼓勵中越邊境貿易。針對日益增多的邊境貿易,阮朝在中越邊境增設了關口,以加征過往貨物稅。由於高平的中儻、那爛、賁河三堡均有清商往來,其中「賁河堡清商多從閑路逃征」,為了增加稅收,紹治元年(1841年)三月,阮朝設立高平中儻、那爛、令禁三關,始征關稅,那爛關銀一百兩,中儻關八十兩,令禁關七十兩(47)。在中越邊境設關徵稅,發展互市貿易,在中法戰爭之後日益規範,並一直延續至今。

阮朝鼓勵清商進入越南貿易,從中徵收了大量賦稅,如阮朝嘉隆十四年(1815年)四月以明香人潘嘉成為北城(即河內)該鋪監負責徵收北城清人賦稅,僅北城清人屋稅「歲輸銀一千五百兩」(48)。

除了允許清人進入越南商貿、聘請華人幫助徵稅外,越南阮朝有時還托請清人到中國採買商品。嘉隆十三年(1814年)六月,阮朝命北城發銀一萬兩,委清人謝朋周、周四記等到廣東採買貨項(49)。

2.禁止攜帶鴉片。鴉片戰爭前後,隨著鴉片進入中國沿海地區和西南地區,越南的鴉片販運也相當廣泛,對越南國家政治具有很大影響力的中國商人集團實際壟斷著越南的鴉片貿易,販運鴉片的商路是沿合法的商品運輸路線走私的,通過越南和清朝的廣西省把雲南南部和廣東省連接起來,同時廣東的走私者利用其他海上路線把鴉片走私販運到越南和暹羅(50)。越南阮朝統治者對鴉片毒害國民十分清醒,下令不準清商攜帶鴉片,違者治罪,包括對攜帶者和知情不報者均要重罪之。阮朝明命十二年(1831年)三月,從清人商船檢出鴉片,明命帝下令要嚴懲鴉片攜帶者,「其挾帶鴉片者坐絞候,船戶及次頭目等各坐流,船貨入官,柁工水手皆杖,釋搭載私貨悉還之」(51)。由陸路攜帶鴉片進入越南者也一樣嚴懲。

3.在特殊時期禁止某些貨物輸出越南。越南氣候和土地都適合稻米生產,大米成為清朝時期中越貿易的大宗物品,在豐收年期,越南允許清人到越南購買大米,但是在饑荒年期,越南則禁止大米流出。越南黎朝末年,因戰亂不斷,天災饑荒,黎朝政府遂禁止中國商人買賣糧食。1772年正月,「禁北商偷搬粟米」(52)。有時中國饑荒時,越南為了保證本國糧食充足,亦不準將大米賣給中國商人。阮朝明命五年(1824年)十月,由於中國廣東欽廉二州饑荒,米一石賣到銀四五兩。明命帝諭令與廣東欽廉二州接壤的越南城北官員,「凡水陸可運載者,嚴飭盤詰之」,以避免商人將越南低價米販運到中國(53)。有時,越南還禁止一些貨品盜賣給中國商人,如1771年,黎朝下令禁止盜賣鐵林桂皮與北商者,否則罪之(54)。

三對入越開礦者的管理

越南金、銀、銅、鐵等礦產儲量豐富,在古代就已經有所開採,但由於越南當地居民開採技術相對落後於中國,所以中國南疆不斷有人入越開礦。清人趙翼《粵滇雜記》稱:「粵西邊外則有安南之宋星廠,銀礦極旺,而彼地人不習烹煉法,故聽中國人往采,彼特設官收稅而已。」(55)黎朝時期,越南礦廠多集中在宣光、興化、太原、諒山等北部府縣,如宣光聚龍銅礦廠、南昌、隆生銀廠,興化的呈爛、玉碗銅廠,太原的爽木、安欣、廉泉、送星、務農銅廠,金馬、三弄金廠,昆銘鉛廠,諒山的懷遠銅廠(56),「蓋緣邊外太原、牧馬等處一帶山場,五金併產,礦田甚多」,「夷民雖得地利,未知苗引之淺深、砂氣之厚薄。內地狡黠民人,能於辨識,從而開採,獲利取贏,競成世業」(57)。而越南王朝為了增加稅收來源,彌補勞動力的缺乏,鼓勵中國居民入越開礦,「聽清人採取,僅征其稅」(58)。「始而主客相資,任由潛住」,致使內地居民「挾微資託名貿易,遂至有去無回」(59),中國入越開礦者日益增多,越南高平、牧馬、諒山沿邊一帶場廠多有廣東潮、嘉等處民人開採,「歷年既久,無異安南土著」(60)。有的礦廠招募的中國礦工多至數千人,乃至上萬人,「多集清人采之,於是一廠佣夫至以萬計」(61)。如乾隆年間,送星廠有中國礦工5000多人,他們來自廣東、廣西、江西、湖南、福建各省,而粵東嘉應、惠州及廣肇南韶之人,十居其九(62)。關於清朝前期在越南北部地區開礦的中國礦工的人數,學者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估算,越南北部地區華僑礦工以及為其服務的其他華僑至1775年底有30000-35000人(63);也有學者認為清朝前期在北越地區約有25000名的中國礦工(64)。這些中國礦工和為其服務的清商,在越南辛勤勞動,也獲得一定的收入。據清人趙翼《檐曝雜記》記載,越南礦產興盛時,不少廣西邊境居民前往越南商貿開礦,「一肩挑針線鞋布諸物往,輒倍貨而歸。其所得銀,皆制鐲貫於手,以便攜帶,故鎮郡多鐲銀」(65)。送星廠興盛時,中國礦工「歲得紋銀二百萬兩,暗齎以歸」(66)。

對於這些來自中國的礦工,越南政府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1.給照開採,徵收其稅。處於南北紛爭的越南黎朝,南阮北鄭均需大量軍餉,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南部阮氏王朝鼓勵海上貿易,中國商船大量前往越南中部和南部貿易;而北部鄭氏集團除了允許中越邊境貿易外,還允許中國人在越南開採礦產,只要領取北鄭頒發的牌照,中國礦工就可以與越南人一同開礦。即使是後來中國礦工不斷增多,中越礦工之爭經常發生,「擴悍好鬥,每爭口,執興兵相攻,死者即投諸塹」,黎朝也聽之任之,「惟要足稅課而已,余無所問」,甚至讓在越的中國礦工「諸無給照而願留者,聽留髮變服為本國編戶」(67)。

2.針對中國入越礦工人數不斷增多之勢,越南黎鄭王朝規定各礦場招募清人的數量限額。黎永盛十三年(1717年)十二月規定諸鎮場礦限制,「各箔金、銀、銅、錫諸廠,多募清人掘采,群聚日眾,恐生他變,乃定例每礦多者三百人,次者二百,少者一百,毋得過數。於是場鎮始有限制」(68)。

3.阮朝也允許清人入越開礦,但管理更為嚴格。阮朝建立初期,由於長期的戰爭,朝廷銀根緊張,為了廣開財路,阮朝重開黎朝礦場,允許清人納稅開採。阮朝嘉隆七年(1808年)七月,阮朝擬開清華銀礦,清人高宏德、黃桂清等請開採,歲輸銀一百兩,許之(69)。嘉隆十年(1811年)三月,開邊和、羅奔鐵礦,清商林旭三、李京等領其徵募之土人、清人,立為鐵場隊,歲輸鐵稅,人各五十斤(70)。嘉隆十五年(1816年)三月,開興化府呈爛(屬水尾州)紅銅礦,允許清人開礦納稅(71)。明命十三年(1832年)五月,復開北寧、諒山、高平、宣光金礦,鼓勵雇募清人試采,若清人能開採金砂則給予獎賞;「以三十日為限,每人給僱工錢三緡,採得金砂一錢三分至一錢九分亦可,不及一錢者下次填補,採得二錢以上賞銀三錢,三錢以上賞銀八錢,四錢以上賞銀一兩,五錢以上賞銀一兩五錢,六錢以上賞銀二兩,一兩以上賞銀四兩」(72)。到鴉片戰爭前,中國失去土地的農民隊伍不斷擴大,南下越南謀生者亦不斷增多,越南北部地區「開礦之清人,每所聚食至七八百人上下」,海安署督阮公著認為這些開礦的清人「逋負遊盪,穿鑿地脈,攪擾方民」,奏請關閉金礦,「聚食清人,悉數回國」,但阮朝明命帝沒有同意(73),仍讓清人照例開礦,以增加朝廷的財稅收入。

當中國礦工人數不斷增多,越南本土礦工熟悉開礦技術後,越南封建政府和本土礦工便開始排斥、驅逐中國礦工,黎朝末年演變為中國礦工「滋事」事件。清政府一貫將私自出境的民人視作「漢奸」、「邊螽」,不準民人隨意出國生理商貿。而當被越南黎朝驅逐出境的礦工回國時,清政府不僅不給予安撫申訴,而且還將其視作罪犯加以嚴懲。乾隆四十年(1775年),在廣西拿獲從雲南入境的越南送星廠的中國礦工古鴻偉等18人,清政府按照「構事」情節輕重將其分為三等,「重者令往烏魯木齊等種地,輕者在各省安插,其無罪者仍留原籍,交地方官嚴行拘管」,並下令「毋使此後內地民人復得竄越外境」,「滇省亦當仿照辦理」(74)。同年十月,從越南逃回的礦工達2000多人,清朝視其「犯法」之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處置:究出滋事悍黠者63名,發往伊犁給種地兵丁為奴;俟審明分別辦理外,其在廠被逐,跡涉獷悍,發往烏魯木齊等處屯田出力者,計903名;其只附近貿易及聞風逃避、隻身無籍者,著發江蘇240名、安徽180名、浙江240名、河南147名,知會各省撫臣,於所屬州、縣地方,分散安插,聽其自行謀生;其有親族行業可依者208名,解回原籍,飭令地方官嚴加管束(75)。可見,清政府對偷入越南的開礦者的處罰十分嚴厲。從廣西發往烏魯木齊,行程數千里,除沿途患病留養外,在此次發往烏魯木齊等處屯田的903名中,脫逃、死亡達142名,而且朝廷還下令若有逃跑者,捉住就地正法(76)。是年十一月,又在中越邊境抓獲「私越安南滋事」者72人,俱為廣東潮州籍人。清朝的處理辦法是:如有搶奪殺人之犯,即行審明正法。余俱細核情罪,其較重者即發往伊犁厄魯特為奴;次重者酌發烏魯木齊等處,給兵丁為奴;最輕者亦分發各省安插,但不得仍留本地,以免再次潛越出境(77)。在嚴厲處理從越南逃回的數千名礦工外,清朝軍機處給安南國王咨復稱,「內地人民原不許私越邊境」,「業已嚴飭沿邊各邊,禁止民人出口」,以後「毋許一人出口,並飭永遠遵行」,「此次查禁之後,設有匪徒潛行偷越,仍在爾國逗留者,該國王即可查拿」(78)。

這些入越開礦的中國礦工,為越南的礦產開採和賦稅收入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卻因清政府禁止逾越邊境的政策和越南獲利後排斥驅逐中國礦工的行徑,而落得如此悲慘的下場。

四越界流民難民問題的管理

在越南黎朝後期,戰爭,動亂、饑荒造成不少越南邊民進入中國境內,或避亂,或尋食。對於進入中國境內的越南流民,清朝作為上國,給予救助,一般分給口糧,並將其遞送回越。乾隆七年(1742年)五月,越南諒山一帶居民,經韋福琯亂之後,「民人失業,田地拋荒」,「彼地民人飢餓切身,每逾山越嶺,扳藤附蔓,流入內地,且樂為兵役盤獲,以便有飯充饑」,他們流散於廣西寧明州、龍州、土江州、土思州乞食逃生者,每處不下百餘人。清朝對於這些越南流民,「飭令所屬州縣查明,強壯者即行押送出關,令歸原籍傭工度日」;「老弱病餓垂危者暫給口糧存恤,俟其病癒再行押出,交彼處地方官安插」;「其有尚能行走不致十分狼狽者,當查照資送鄰省逃荒民人之例,酌給口糧、路費,遞送回籍」;「並嚴禁內地民人不得因夷人乏食賤買其弱女幼子,希圖販賣獲利」。經過一番處理,同年十月初五日,廣西巡撫楊錫紱上奏稱,安南饑民從前流入寧明、思州、龍州等處者,「其能行走者已經資遣出關,病故者收埋,病癒者亦經資送,為人收買者查出共六十餘名,俱經資給口糧護送,取有夷官夷目收管」。「自飭嚴守關隘之後,亦不復有流入,其已流入關者,俱經分別資遣」(79)。

當越南發生動亂或天災時,在進入中國境內避難的越南難民中,也夾雜有不少動亂分子,趁火打劫,影響了中國南疆的穩定與安全。中國邊疆地方政府則加強防範,一般關閉關隘,不準越南不法分子進入中國境內。如乾隆八年(1743年),由於越南匪徒交江王占奪保樂拈台地方,在中越邊境「或夷匪進口招人,或漢奸潛出滋事」,共計20餘案,每起少則十餘人,多者數十人,乃至三四百人,且都有牛馬刀槍(80),直接影響到廣西邊境地區的治安。所以,清廷令廣西地方政府和守軍「加謹防守」,「沿邊文武添撥兵役嚴守關隘,毋許一人出入」,「內地民人在交,如因匪徒滋擾復回者,交地方保甲約束。其非內地人民,一概攔阻,不許放入」(81);「例應封禁各隘,或豎立木柵,或以磚石堵塞,以杜偷越」(82);而欽州一帶,「雖稱賊匪退避,不敢滋事」,但邊疆要地,清朝要求「加緊巡緝探報,不時奏聞」(83),以確保邊境地區的穩定與安全。法國人進入越南後,因為越南境內戰亂不斷,不少難民進入中國境內,給中國的邊境管理帶來壓力,中國方面仍然嚴加管理,禁止大量越南難民流民入內。

五跨境通婚的管理

中越山水相連,雖然古代兩國都在邊境地區設有各種關隘和哨卡,防止民人相互往來,但是關卡隔不斷兩國人民的往來,不僅經濟、文化交流不斷,而且還相互通婚,或越南婦女嫁入中國廣西、雲南境內,或中國男子進入越南謀生與越南「番婦」結婚,這種跨境婚姻自古以來就不斷發生。由於地少人多問題日益突出,加上戰爭動亂,清朝時期不斷有人偷渡入越謀生,這些出國謀生的人士一般都是單身男性,他們在越南長住,「多娶有番婦,或留戀不歸,或往來之間,夷境已同內地,久無中外之防」(84)。對於這些跨境婚姻,中越兩國封建政府的態度和政策如何呢?

越南黎阮王朝比較歡迎中國人南下謀生貿易,允許入了「幫」籍的中國人(85)與越南婦女結婚。明末清初一批南下的中國人得到越南黎朝安置,稱為明鄉人,他們按規定納稅生理,可以參加黎朝的科舉考試,中舉也可任官,可以與當地居民通婚。在越南定居的中國人還得到越南封建政權的重用,如鄭懷德仕至尚書,開發河仙鎮的鄚久父子仕至總兵。乾隆四十年(1775年),清朝抓到一名來自越南的頭目范光喜,其原籍為廣東番禺縣人,39歲,在越南做藥材紙紮生理有十多年,並已娶妻生子,安南國招他為大旗手頭目,因打仗有功而升為總兵(86),越南封建王朝允許在越已入「幫」籍的清人與越南婦女結婚,但並不准清人將所娶越婦和孩子帶回中國,違者嚴懲,而是令在越清人所生子女登入幫籍,以便徵稅。阮朝紹治二年(1842年)議准,「凡諸地方如有清人投來,即遵例定,登入幫籍,受納稅例」。清人所生之子孫,「均不得雉發垂辮,系年到十八者,該幫長即行報官,著從明鄉簿,依明鄉例受稅,不得仍從該祖父著入清人籍」。清人之子孫除入明鄉社籍外,還可以按照清人的原貫入幫籍,如潮州人之子女入潮州幫(87)。阮朝明命十年(1829年)十月,下令禁清商偷載婦女。當初清人鄧福興在廣南商貿,娶會安鋪女,回帆時偷載以歸被抓,結果「福興發邊遠充軍,其妻定地發奴」。阮朝並因此專門針對清人與越女結婚出台條例:「凡清人投寓我國,受廛為氓已登幫籍者,方得與民婚娶。若偶來游商,並禁弗與,違者男女各滿杖離異,主婚與同罪,媒人、幫長、鄰佑各減一等,地方官知而故縱降一級調。其因而攪載回清者,男發邊充軍,婦定地發奴,主婚減一等,媒人、幫長、鄰佑各滿杖,地方官故縱降二級調,訊守失於盤詰官降四級調,兵杖九十。」並重申禁止清人將同越南婦女所生子女偷載回國,「犯者,男婦、幫長及鄰佑知情各滿杖,地方故縱汛守失察,照前議科罪;又所生之子禁無得雉發垂辮,違者,男婦滿杖,幫長鄰佑減二等」(88)。阮朝不準清人將與越婦所生子女帶回中國,是為了保證越南人口的繁衍,增加勞力和稅收;不準中越跨國通婚之子隨清俗雉發垂辮,則是要求他們遵從越南風俗,使其成為越南人。

清朝律令禁止漢民與番婦通婚,也不準跨境通婚。乾隆八年(1743年)規定,「私娶番婦,永遠禁止」,違者嚴懲(89)。清朝前期,禁止久居外洋之中國商民回籍。對從陸路進入越南等國並娶有番婦者,乾隆九年(1744年)規定,在越華人「禁止私娶番婦一節,查從前在彼已娶有番婦,生有子女,與夷人結有姻婭並廬墓田業,情甘異域者,照例安插彼地為民,永不許其進口。嗣後如有商民在彼私娶夷婦者,應令該夷及明離異,即驅逐進口,押回原籍,交該地方官照違制律杖責」(90)。到乾隆十九年(1754年),經福建巡撫陳宏謀奏請,清朝對禁止久居外洋之中國商民回籍作出改革:久稽番地人等,果因貨物拖欠等事,以致逾限不歸,及本身已故,遺留妻妾子女願歸本籍者,均准回籍(91)。

中越兩國封建政府都禁止中越邊境的人口販賣。清朝嚴禁販賣婦女人口,《大清律例》規定:「若有私買良家之女為娼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者與同罪,媒合人減一等,婦女並發歸宗。」(92)越南封建王朝也依照清律,禁止在中越邊境和內地販賣人口。阮朝嘉隆九年(1810年)四月令接近清朝的諸村屯,嚴防清人轉買越南男女兒幼,如有發現即行拿解(93)。明命八年(1827年)又議定依清律條例,載買良家之女為娼者,枷號三個月滿徒,知情賣者罪同,媒合人減一等(94)。阮朝嗣德二十五年(1872年)下令,在中越沿海沿邊地區,加心盤檢,「轄內人民毋得略誘漢民婦女轉賣清船,或有慣行此習,為人告發,即行拿治賣者買者,與汛守不能摘發,各重治不貸」(95)。

六結語

綜上所述,清朝前期,中越兩國都實行封建中央集權統治,對國人出入境管理十分嚴厲,所以在中越邊境存在一些偷渡偷越、邊境走私貿易、跨境犯罪、難民流民、跨境通婚等「跨境社會問題」。中越兩國除了增強邊境設防外,還加強邊境進出口岸的管理,制訂嚴格的通行證制度。清朝禁止國人入越生理商貿開礦,禁止中越民人通婚,違者重懲。而越南黎阮兩朝對於進入越南謀生的清人則實行相對寬鬆的政策,允許清人在越南領照商貿開礦,徵收賦稅,以增加朝廷的財政收入;允許已登記在冊入了幫籍的長期在越南居住的清人與越婦結婚,但不允許短暫逗留者與越婦結婚,所生子女均不許清人帶回中國,亦不準雉發垂辮,以保證越南人口的繁衍和文化的越南化。

清朝前期中越邊境的管理政策與措施,一方面反映了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稅收對於中越兩國封建政府的重要性,統治地少人多的中國的清政府力圖將國人固定於土地上,以保證賦稅收入;而地曠人稀的越南則鼓勵清人入越商貿開礦,以彌補越南勞動力的不足,增加朝廷的賦稅收入。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隨著歐洲人的東來,俄羅斯的東擴,日本的強大,中國清朝和越南黎阮封建統治的逐漸衰落,中越兩國都面臨著外界勢力對領土和主權的挑戰,兩國封建政府的邊疆邊界意識不斷增強,守衛疆土成為兩國中央政府和邊境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而撫恤對方的難民流民並遣送回國,則反映了中越兩國較密切的宗藩關係,以及兩國間的國際人道主義精神。當然,兩國間這種國際人道主義援助與現代社會的國際人道主義援助有所不同,當時越南黎阮王朝向中國清朝朝貢稱臣,清朝除了冊封黎阮統治者以外,還有義務保護黎阮王朝統治不受侵犯,兩國政府對對方有難居民的人道主義救助是朝貢關係中的上國和屬國之間所應盡的責任與義務的具體表現,清朝對其他東南亞國家的漂風難民亦給予救助並遣送回國。

清朝對中越邊境的管理,對於當時中國南疆的安全與穩定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過於嚴厲的進出口管制,不利於中越的經濟文化交流和兩國人民的友好往來。而鴉片戰爭以後,隨著英法殖民勢力的不斷滲透,中國西南邊疆面臨前所未有的邊疆危機,清朝這些嚴格的邊境管理也阻擋不了殖民勢力的擴張。

注釋:

馬汝珩;《清代邊疆民族政策淺談》,《中國邊疆史地研究導刊》,1988年第4期。

方鐵:《西南邊疆史研究60年的回顧與展望》,《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3期。

方鐵等:《中國西南邊疆開發史》,(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馬汝珩等主編:《清代邊疆開發研究》,(北京)中國社科出版社,1990年;尤中:《中國西南邊疆變遷史》,(昆明)雲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方鐵主編;《西南通史》,(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陸韌主編:《現代西方學術視野中的中國西南邊疆史》,(昆明)雲南大學出版社,2007年。

馬大正主編:《中國古代邊疆政策研究》,(北京)中國社科出版社,1990年;馬汝珩等主編:《清代的邊疆政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馬大正主編:《中國邊疆經略史》,(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年;張雙志;《論清朝管理邊疆地區的路票制度》,《新疆社會科學》,2006年第4期。

趙明龍《古代中越邊境貿易歷史與沿革》對自漢代至清朝的中越邊境貿易的歷史與沿革進行了探討,其中也涉及貿易管理問題,但沒有涉及越南方面的管理。參見《中國邊疆史地研究》,1993年第1期。

庄國土《鴉片戰爭前清朝對西南邊境華僑出入國的政策》主要探討了鴉片戰爭前清朝對西南邊境華僑出入國的政策,但沒有涉及越南方面的政策。參見《八桂僑史》,1992年第1期。

孫宏年對清朝前期安南人進入清朝的政治避難問題進行了探討,涉及身份是未受冊封者與受過冊封的藩屬的政治避難者,沒有涉及下層民眾的避難問題(參見孫宏年:《清代越南政治避難者問題初探(1644-1885)》,《南洋問題研究》,2000年第2期)。此外,孫宏年還對1644-1885年清代中越海難互助及其影響進行了研究,但沒有涉及中越陸地邊境難民的管理問題(參見孫宏年:《清代中越海難互助及其影響略論(1644-1885)》,《南洋問題研究》,2001年第2期)。

金應熙:《十九世紀中葉前的越南華僑礦工》,《印度支那研究》,1980年增刊;喻常森:《清代越南華僑礦業與礦工》,《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00年第2期。

[越]潘清簡等:《欽定越史通鑒綱目》正編卷33,越南1884年刻本,第5頁。

如越阮朝紹治四年(1844年)十一月,在開發奠邊府時,阮朝「招募清人、土人,設立鋪舍,給予閑田」,後又「蠲奠邊府清土民身稅三年」。參見[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三紀卷44,第7頁,日本義塾大學,昭和36年影印本,下同。

(11)如越阮朝明命十年(1829年)正月,高平鎮城外良馬鋪民家失火,「延燒百餘戶,多是清人」,明命帝說「此皆赤子也,仁同一視」,「令發錢米,遍賑之,戶給錢二緡,粟一斛」。參見[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57,第6頁。

(12)如1782年,在黎朝末年的爭戰中,在越的清人加入和義道與阮文岳對抗,阮文岳「遂盡令收捕清人之在嘉定者萬餘人,不論兵民商賈,皆殺之,投屍滿江,月餘人不敢食魚蝦、飲江水,其殺戮之慘如此」。參見[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一紀卷1,第17頁。

(13)《大清律例》卷20《兵律?關津》之「私越冒度關津」,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4)《大清律例》卷:20《兵律?關津》之「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5)《高宗實錄》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辛丑,《清實錄》,第25冊,第893-894頁。

(16)《清史稿》卷527《越南》。

(17)《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年,第381頁。

(18)《禮部〈為內閣內抄出兩廣總督福康安等奏〉移會》,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編:《明清史料》庚編第2本,第188頁,1987年中華書局影印。

(19)《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75頁。

(20)《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75頁。

(21)《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24《吏部?考功淸吏司邊禁》,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2)《高宗實錄》卷1086,乾隆四十四年七月丁酉,《清實錄》,第22冊,第594-595頁。

(23)《高宗實錄》卷1089,乾隆四十四年八月乙亥,《清實錄》,第22冊,第632頁。

(24)[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144,第2頁。

(25)《高宗實錄》卷202,乾隆八年冬十月乙卯,《清實錄》,第11冊,第603頁。

(26)[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195,第16頁。

(27)[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一紀卷46,第10頁。

(28)[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195,第16頁。

(29)[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53,第4頁。

(30)[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87,第35頁。

(31)[越]潘清簡等:《欽定越史通鑒綱目》正編卷34,第36頁。

(32)《禮部〈為內閣內抄出兩廣總督福康安等奏〉移會》,《明清史料》庚編第2本,第188頁。

(33)塗耀軍、盧敏生:《清代中越貿易通道探析》,《廣西地方志》,2004年第4期。

(34)《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56頁。

(35)《署兩廣總督郭世勛等奏摺(移會抄件)》,《明清史料》庚編第3本,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62頁。

(36)《禮部〈為內閣內抄出兩廣總督福康安等奏〉移會》,《明清史料》庚編第2本,第188頁。

(37)《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74-375頁。

(38)《禮部〈為內閣內抄出兩廣總督福康安等奏〉移會》,《明清史料》庚編第2本,第188頁。

(39)《禮部〈為內閣內抄出兩廣總督福康安等奏〉移會》,《明清史料》庚編第2本,第191頁。

(40)《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44《戶部》,文淵閣影印四庫全書本。

(41)《高宗實錄》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辛丑,《清實錄》,第25冊,第893-894頁。

(42)《高宗實錄》卷982,乾隆四十五年五月辛酉,《清實錄》,第21冊,第117頁。

(43)《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74頁。

(44)《高宗實錄》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辛丑,《清實錄》,第25冊,第893-894頁。

(45)[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一紀卷46,第10頁。

(46)[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75,第14頁。

(47)[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三紀卷5,第22頁。

(48)[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一紀卷50,第10頁。

(49)[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一紀卷48,第19頁。

(50)DavidA.Bello著,張曉梅譯:《西南鴉片流毒:19世紀早期清政府在雲貴川三省的禁煙》,陸韌主編:《現代西方學術視野中的中國西南邊疆史》,(昆明)雲南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07-308頁。

(51)[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72,第21頁。

(52)[越]吳士連等著,陳荊和合校:《大越史記全書》續編卷5《黎紀》,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編,1977年,第1175頁。

(53)[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29,第12頁。

(54)[越]吳士連等著,陳荊和合校:《大越史記全書》續編卷5《黎紀》,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編,1977年,第1175頁。

(55)[清]趙翼:《粵滇雜記》,《小方壺輿地叢抄》第7帙。

(56)[越]潘輝註:《歷朝憲章類志?國用志》;[越]潘清簡等:《欽定越史通鑒綱目》正編卷35,第21頁。

(57)乾隆四十年《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85頁。

(58)[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202,第23頁。

(59)乾隆四十年《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85頁。

(60)《禮部〈為內閣內抄出兩廣總督福康安等奏〉移會》,《明清史料》庚編第2本,第190頁。

(61)[越]潘清簡等:《欽定越史通鑒綱目》卷43,第1頁,越南1884年刻本。

(62)《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80頁。

(63)孫宏年:《17世紀中葉至19世紀初入越華僑問題初探》,《東南亞縱橫》,2000年增刊。

(64)尤建設:《阮代政權時期華僑華人對越南社會發展的貢獻》,《東南亞研究》,2005年第4期。

(65)[清]趙翼:《檐曝雜記》卷4,《緬甸安南出銀》。

(66)[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202,第23頁。

(67)[越]潘清簡等:《欽定越史通鑒綱目》卷43,第1-2頁,越南1884年刻本。

(68)[越]潘清簡等:《欽定越史通鑒綱目》卷35。

(69)[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一紀卷36,第6頁。

(70)[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一紀卷42,第12頁。

(71)[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一紀卷52,第14頁。

(72)[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80,第6頁。

(73)[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121,第9頁。

(74)《高宗實錄》卷988,乾隆四十年八月丁亥,《清實錄》,第21冊,第192頁。

(75)《高宗實錄》卷1010,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乙巳,《清實錄》,第21冊,第248頁。

(76)《高宗實錄》卷1010,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乙巳,《清實錄》,第21冊,第559-560頁。

(77)《高宗實錄》卷996,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庚辰,《清實錄》,第21冊,第314頁。。

(78)《高宗實錄》卷997,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乙未,《清實錄》,第21冊,第337-338頁。

(79)《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68-370頁。

(80)《廣州將軍策楞奏摺》,《明清史料》庚編第1本,第54頁。

(81)《高宗實錄》卷189,乾隆八年四月癸丑,《清實錄》,第11冊,第441頁。

(82)《廣州將軍策楞奏摺》,《明清史料》庚編第1本,第54頁。

(83)《高宗實錄》卷188,乾隆八年四月庚寅,《清實錄》,第11冊,第425頁。

(84)《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54頁。

(85)阮朝法律規定,擁有財力或物力的60歲以下華人允許加入基於方言的社團——「幫」,這樣越南就有了廣肇、福建、潮州等「幫」。見陳慶著、黃小堅譯:《華人與越南經濟的發展》,載陳文壽主編:《華僑華人新論》,(北京)中國華僑出版社,1997年,第323頁。

(86)《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86頁。

(87)[越]阮國史館:《欽定大南會典事例》卷44《戶部九?雜賦?清人》,越南漢喃研究院藏鈔本,編號VHv.65/15。

(88)[越]阮國史館:《大南實錄》正編第二紀卷62,第11頁。

(89)《高宗實錄》卷202,乾隆八年十月乙卯,《清實錄》,第11冊,第605頁。

(90)《軍機處錄副奏摺》,轉引自蕭德浩、黃錚主編:《中越邊界歷史資料選編》,第375頁。

(91)《高宗實錄》卷463,乾隆十九年閏四月戊寅,《清實錄》,第14冊,第1012頁。

(92)《大清律例》卷33《刑律?買良為娼》。

(93)[越]佚名:《國朝要典》,阮朝嘉隆九年,越南漢喃研究院藏抄本,編號A1614。

(94)[越]佚名:《刑名則例》卷4《刑名下?犯奸》,越南漢喃研究院藏抄本,編號A60/2。

(95)[越]阮國史館:《欽定大南會典事例續編》卷41《刑部?刑律?竊盜?誘漢民婦女》,越南漢喃研究院藏抄本,編號VHC0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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