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標準工時制員工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
案情概要
陳某於2014年7月14日到酒店工作,具體工作崗位為副總經理,雙方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約定陳某每月工資為3萬元。
2015年7月15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酒店結算陳某工資至7月底,並且同意按照陳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5年7月底,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酒店支付2014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5日休息日加班工資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共計174482元。
最終,仲裁委員會對陳某的加班工資請求不予支持。
答疑釋惑
酒店是否應當支付陳某加班工資?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無需按照《勞動法》第44條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般要先履行審批手續。
本案中,酒店雖未履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手續,但根據雙方庭審陳述,陳某的崗位為副總經理,主要負責酒店廚房管理工作,其工作時間並不固定,酒店也未嚴格規定其上下班時間,其工作內容、工作特點符合不定時工作制的特徵。
同時,陳某的月工資為3萬元,如果按照標準工時制計算陳某的加班工資,明顯不合理。
陳某作為符合不定時工作性質的管理人員,酒店無需再行支付其加班工資。
高級管理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加班工資爭議,用人單位雖未辦理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手續,但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性質、工作崗位符合不定時工作制特點,依據標準工時制計算加班工資明顯不合理,或者工作時間無法根據標準工時制進行計算的,可以認定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對其請求支付加班工資的主張不予支持。
此外,關於不定時工作制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雖然企業無需支付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的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應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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