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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法略說何為「心不相應行法」(下)


百法略說(142)


何為「心不相應行法」(下)

百法略說何為「心不相應行法」(下)



文 / 心愚


關於「心不相應行法」的定義,很多經論里都說到過,我們再看一下《瑜伽師地論》里的說法,這裡主要是說了一下什麼叫「心不相應」,是這麼說的:

問:何因緣故名心不相應耶?答:此是假想;於諸事中,為起言說。於有色等,二種俱非;於有見等,二種俱非。


為什麼把這二十四個法叫做心不相應行呢?前面我們講「想」心所,說它是取相為性,施設名言為業。那麼這些心不相應行法呢,就是通過「想」來假安立的,只是一些施設出來的名言概念。這裡諸事的「事」,不管是事也好,物也好,從唯識的角度,都是情有理無的東西。但是這裡呢,說這些心不相應行法,卻是根據這些「事」進一步施設的言說層面上的概念法。


如何理解這個「假想」呢?可以從兩個角度來體會,一個呢是說,通過「想」來假安立,假名安立施設出來這些概念法,那麼這主要是強調這些法是「假」的,跟心法和色法相比,要更「假」一些。另一個意思呢,可以把「假」理解成是「假借」、「憑藉」的意思,三十六計裡面有個「假途伐虢」,假就是借的意思,就是它要假借想心所的作用對諸事起言說。到這裡就能看明白了,這二十四個不相應行法,其實就是安立出來的假法。


後面又說到它兩個特點:既不是有色也不是無色,既不是有見也不是無見。它是假名安立出來的一些概念,所以它不能像我們說的色法那樣說它是存在的,還是不存在;也不能說它可以作為我們所緣的對象,還是不能作為我們所緣的對象。

百法略說何為「心不相應行法」(下)


我們再看看《大乘五蘊論》里的說法,是這麼說的:


云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心法分位,但假建立,不可施設決定異性。彼復云何?謂得、無想等至、滅盡等至、無想所有、命根、眾同分、生、老、住、無常、名身、句身、文身、異生性、如是等類。


這裡說什麼叫心不相應行呢?它們僅僅是依色、心、心所法為基礎,安立出來的一些概念,前面講色法的時候,眼、耳、鼻、舌、身它們之間肯定有不同性,比如眼根和眼識,耳根和耳識,不論是自性還是它們所緣的對象,都有明顯的區別;色法也是這樣,不同的色法肯定有區別於其他東西的地方。所以心法、色法等等就相對會被認為是有自體的實在的東西,而且因為他們跟其他東西是有區別的,所以雖然也可以說是安立的,但是在安立施設的時候有「決定異性」,就是當你說這個東西是桌子的時候,它就跟不是桌子的東西絕對是不一樣的。


但是這些心不相應行法,比如數、時間等全都是假名概念,因為它們是根據心法、色法等假立出來的,是沒有實體的,也就沒法用它們來施設決定異性,比如一個杯子,「杯子」是色法,說到杯子的時候能跟不是杯子的其他東西區別開來,但是「一個」是數字,是心不相應行法,只說「一個」是沒法把這個杯子跟其他東西區分開來的,一個杯子是一個,一個蘋果也是一個,所以叫「不可施設決定異性」。

「謂得、無想等至、滅盡等至」,這裡的「等至」,和我們前面講的「等持」,都是定的意思,「無想等至、滅盡等至」就是無想定和滅盡定;「無想所有」指無想報,是得到無想定之後的果報。這裡列舉的二十四個心不相應行法和百法裡面列舉的名稱上面稍微有點不同,這個注意一下就可以了。

百法略說何為「心不相應行法」(下)



最後我們再參考一下於凌波的《唯識名詞白話解》里的說法:

心不相應行法,為五位百法中的第四位。又作心、色不相應行。指不屬於色、心二法,與心不相應的有為法的聚集,……此二十四法,何以名不相應行?原來「相應」者,契合之義,如函蓋之相合;亦有和諧順從,互相呼應而不相違之義。此二十四法,以下述三義,表明其不相應:一者,此二十四法,無緣慮作用,故不與心、心所相應。二者,此二十四法,無質礙作用,故不與色法相應。三者,此二十四法,是生滅變異之法,也不與無為法相應。再者,此二十四法,不似色、心、心所實有體相——種子所生的實法,而是依心王、心所、色法三法分位假立之法。《成唯識論》曰:「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其非實有,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


於凌波的解釋稍微簡單點,比較容易理解,說這個心不相應行法是五位百法的第四位,又叫做「心、色不相應行」。心不相應行法還有一個全名叫「非色非心不相應行法」,這個概念用的也是遮詮,「非色」說它不是色法,「非心」是說它不是心法,「不相應」是說它不是與心相應的心所法,「行」是說它在有為法裡面屬於行蘊。


這二十四個法為什麼叫心不相應行呢?相應的原義是「契合」,比如盒子和盒蓋之間的嚴絲合縫的契合,它也有和諧、順從、互相呼應而不相違的意思。這二十四個法,不像心、心所法那樣有緣慮的作用,也不像色法那樣有質礙的作用,同時這二十四法是生滅法,也不與無為法相應,由這三義表明它是不相應。


再者,這二十四法也不像色法、心法和心所法那樣是實有體相,什麼是實有體相?就是由種子所生的實法。而是依心王、心所、色法三法分位假立之法。關於分位假立,前面我們略說心、心所、色法的時候說過一點,就像這個「得」,在有的部派觀念中它是一個實法,跟我們說的桌子、板凳一樣是真實的法。比如有一個主體是人,有一個客體蘋果,人和蘋果本來是兩個毫無關係的東西,如果這時候增加一個叫做「得」的法,三個法合在一起了,那麼就可以說這個蘋果為這個人所得了,或者這個人得到了一個蘋果,「得」在這裡就是個實法。而在唯識這裡的說法呢,「得」是假立出來的概念法,比如這裡有個杯子,我手裡拿著它,似乎這個杯子歸我所「得」了,但實際上這個「得」只是假安立的,即便拿在我手裡了,仍然它是它,我是我,沒有一個東西叫做「得」,「得」只是假施設的一個概念。

百法略說何為「心不相應行法」(下)



前面我們說過任何法都有自性和差別,從究竟義上來說,凡夫認識到的一切法都是假安立出來的,但是假安立出來的這些法卻又有相對的真和假。從語言學來說名詞的自性會強一些,比如「蘋果是用來吃的」,蘋果和吃是兩個概念,它們一個是名詞,一個是動詞,大家肯定會覺得這個名詞「蘋果」會更真一點,這個動詞「吃」更假一點,因為你覺得這個蘋果是看得見、摸得著的,雖然它也只是個假法,但是我們會覺得它的自性更真實一點。我們凡夫對我們所安立出來的概念,在執著的程度上會有輕重的區別,執著的越重的,我們就越認為它是「有」的,執著越輕的就越容易認為它是「無」的。前面我們提到過「分齊」這個概念,「分齊」就是將不同的東西分成一類一類的,說是「分門別類」也可以,雖然稍顯簡略,其實這個「齊」還有程度上的一個高低和深淺。「蘋果是用來吃的」這句話里,「蘋果」是自性,「吃」就是它的差別;如果這句話改成「蘋果是很好吃的」,在動詞「吃」前面加一個形容詞「好」,那麼「吃」就變成了自性,「好」就成了吃的差別,這在程度上有深淺的區別,這樣也可以說是一種「分齊」。想心所的作用是安立自性分齊,它首先安立一個一個的概念出來,然後在概念與概念之間建立它們的關係,這些關係在語言學裡面無非是一些並列、因果等等的關係,但是這些關係也有輕重深淺的區別。這裡面的意思大家可以體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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