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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著名的民告官:文人魯迅告贏教育部長章士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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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人墨客間的八卦糾葛,總是格外抓人眼球。在閱讀寫作之外,他們與同事、上級、家人、朋友乃至敵人的相處,為我們了解他們的人生、性格與經歷提供了全新的珍貴視角。

魯迅和章士釗,都是近代史上大名鼎鼎的人物。但這兩人卻總互相看不順眼,甚至還鬧了一段著名的公案。1924年至1925年間,國立北京女子師範大學學生運動風起雲湧,直接動搖了北洋軍閥政權。章士釗下令停辦女師大,甚至派軍警武裝接收女師大。女師大被解散之後,為了維持校務,成立了校務維持會,魯迅則在維持會中任委員。

章士釗認為魯迅此舉為忤逆犯上,不服從教育部命令。其時,章士釗任教育部部長,魯迅則充任教育部僉事、社會教育司科長。一個小小的科長,何以能告贏高高在上大權在握的部長?

今天我們聽著名的魯迅研究專家陳漱渝老先生為我們還原這場公案。其中的許多史料與考證都極為珍貴,為我們再現了一個有勇有謀、在權勢面前大無畏的魯迅。

本文由陳漱渝老先生一字一句寫在紙上,後由陳老先生的學生錄入為電子版。圖中為陳漱渝先生寫作本文時的手稿留念。

民國時期的一場「民告官」

——魯迅與章士釗的一場訴訟

撰文|陳漱渝

(中國魯迅研究會副會長、魯迅研究專家、作家、學者)

說這是民國的一場「民告官」,這裡的「民」是指魯迅,「官」是指章士釗。1925年,即92年前,北洋政府教育部社會教育司第一科科長周樹人(魯迅)狀告他的頂頭上司——教育總長兼司法總長章士釗,並取得了勝訴。有人說,魯迅兼任教育部僉事,這不是相當於四等或五等文官嗎?其實,「僉事」只是一種職位,而不是職務。這種閑差跟準確意義上的「官」有很大差別。

在我的印象中,章士釗早年倡言革命,提倡共和。上世紀三十年代,他作為律師曾為被國民黨逮捕的陳獨秀公開辯護,四十年代中期力促國共和談;直到晚年,八、九十歲的章士釗還在為祖國統一而奔走。章士釗讓我感到親切的還有兩點:一是因為他是我的同鄉,湖南善化(今長沙)人;二是因為上世紀五十年代,他作為中央文史館的館長回故鄉時,曾請我的外祖父、湖南文史館館員王時澤吃飯。外祖父很興奮,半個世紀之後我還記得他當時那得意的表情。

然而魯迅對章士釗卻一直沒有好感,甚至一提到這個名字就搖頭。章士釗一提魯迅也有一種「被迫害」感,搖著頭連說:「荒唐,荒唐。」

案件中的兩個主角:一個魯迅,一個章士釗。兩個人都是近代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章士釗官居高位,在孫中山的廣州軍政府當過秘書長,在段祺瑞的執政府當過司法總長、教育總長(教育部部長)。

衝突發端

章士釗免去魯迅職務

魯迅跟章士釗的矛盾主要發生在1925年和1926年前後。當時章士釗是皖系軍閥段祺瑞的主要幕僚之一。魯迅在30多篇雜文中都提到章士釗,主要內容是反對他當時「尊孔復古」和「整頓學風」的主張。不過其中也有情緒化的表現。比如有一個成語叫「每下愈況」,指情況越來越糟。章士釗寫成「每況愈下」,多次被魯迅譏諷。魯迅是根據章太炎先生的《新方言·釋詞》:「愈況,猶愈甚也。」其實,後人引用《莊子·知北游》,把「每下愈況」訛作「每況愈下」的比比皆是。魯迅想出國學家章士釗的洋相,就故意把錯用成語的惡名栽到了章士釗一個人身上。在《從鬍鬚說到牙齒》這篇雜文中,魯迅坦然承認了這一點。

魯迅跟章士釗矛盾白熱化源於1924年至1925年發生的國立北京女子師範大學風潮。當時國民黨與共產黨實行了第一次國共合作,國內的工人運動、農民運動、學生運動風起雲湧,直接動搖了北洋軍閥政權。女師大學生運動就是當年群眾運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近些年有人認為女師大風潮背後有國共兩黨政治人物的鼓動,這倒是確實的,但也是正常的。章士釗當年停辦女師大,甚至派軍警武裝接收女師大,應該是逆歷史潮流而動。

女師大被解散之後,為了維持校務,成立了一個校務維持會,作為學校的最高領導機構,在阜成門南小街宗帽胡同十四號繼續辦學。校務維持會的委員除魯迅之外,還有陳啟修、許壽裳、馬裕藻、林語堂等十餘人。章士釗「深恐群相效尤」,致使「此項風潮愈演愈烈,難以平息」。(《章士釗致平政院的答辯書》),於一九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呈請北洋政府免去魯迅教育部僉事的頭銜。

編年體魯迅著作全集(共8卷)

作者: 陳漱渝 / 肖振鳴

版本: 福建教育出版社 2006年5月

關於罷免魯迅職務的理由,章士釗在十二日致段祺瑞的呈文中是這樣陳述的:「敬折呈者。竊查官吏服務,首在恪守本分,服從命令。茲有本部僉事周樹人,兼任國立女子師範大學教員,於本部下令停辦該校以後,結合黨徒,附和女生,倡設校務維持會,充任委員。似此違法抗令,殊屬不合,應請明令免去本職,以示懲戒(並請補交高等文官懲戒委員會核議,以完法律手續)。是否有當,理合呈請鑒核施行。謹呈臨時執政。」十三日,「中華民國臨時執政府總執政」段祺瑞明令照準。十四日,魯迅日記記載:「我之免職令發表。」

前有章士釗親自出馬,後有段祺瑞坐鎮撐腰,來勢不可不謂不猛,壓力不可謂不大。但魯迅不屈服於壓力,在平政院對章士釗提起訴訟,並贏得了奇蹟般的勝利。這場訴訟案的經過大體是這樣的:

當時,北洋軍閥政府將行政訴訟與普通民刑訴訟分離,於普通法院之外又設立了專門處理行政訴訟的機關——平政院。平政院置院長一人,評事十五人,共分三庭,每庭由評事五人組成。又設書記處,掌握訴訟記錄等事務。

女師大校門舊址。

其審理職權包括:

一、中央或地方最高級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經人民陳訴者;

二、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人民權利,經人民依訴訟法之規定,訴願至最高行政官署,不服其決定而陳訴者。

根據當時的訴訟法,行政訴訟的程序大體是:

1、原告不服上級之違法處分時,得於處分書或判定書達到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向平政院遞交訴狀並具副本。

2、平政院經審查認為與行政訴訟相符決定受理之後,將原告訴狀副本送被告官署,限令被告提出答辯書,定期依法答辯。

3、被告提出答辯後;平政院將被告答辯書副本發交原告,令原告、被告以書狀進行第二次互辯。

4、平政院以評事五人所組成的法庭審理裁決。裁決理由書由評事、書記官署名鈐章,並另用繕本,發交原被告及參加人。

5、主管官署違法處分取消或變更之後,由平政院呈請大總統批令主管官署執行。

原告的「進攻」

魯迅投遞上訴狀,章士釗答辯

一九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魯迅的免職令發表不到十天,他就在朋友們的支持鼓勵下,以原告人的進攻姿態,親赴平政院投遞了訴狀。同月三十一日,又親赴平政院納訴訟費三十元。九月十二日,平政院正式決定由該院第一庭審理此案。

魯迅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是《文官懲戒條例》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當時文官分為四種九等,除特任官外,第一、二等為簡任官,第三至五等為薦任官,第六至九等為委任官。文官的懲戒處分又分為褫職、降等、減俸、申誡、記過五種。其中褫職處分期限為二年以上,六年以下,在此期間,不得復任。但懲戒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先由「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進行審查,而章士釗在免除魯迅教育部僉事職務之前,並未交付該會審查,因此不符合懲戒的法律程序。

《一個都不寬恕:魯迅和他的論敵》

作者: 陳漱渝

版本: 人民日報出版社 2010年4月

魯迅遞交的控章士釗訴狀原件,今已難於查找,但這份訴狀的要旨,卻保存在一九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平政院的裁決書里:

「樹人充教育部僉事,已十有四載,恪恭將事,故任職以來屢獲獎敘。詎教育總長章士釗竟無故將樹人呈請免職。查文官免職,系屬懲戒處分之一。依《文官懲戒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須先交付懲戒始能依法執行。乃竟濫用職權,擅自處分,無故將樹人免職,顯違《文官懲戒條例》第一條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條之規定。此種違法處分,實難自甘緘默。」

魯迅

平政院將魯迅的訴狀副本送交章士釗後,章士釗以教育部名義進行了答辯。魯迅保存了這一答辯書副本的抄件:

「查周樹人免職理由,本部上執政呈文業經聲敘明白,茲更為貴院述之:

本年八月十日,本部遵照執政訓令停辦國立女子師範大學,當委部員劉百昭等前往接收,不意本部僉事周樹人,原系社會司第一科科長,地位職務均極重要,乃於本部執行令准停辦該校,正屬行政嚴重之時,竟敢勾結該校教員、搗亂分子及少數不良學生,謬托教務維持會名義,妄自主張,公然與所服務之官署悍然立於反抗地位。據接收委員會報告,入校辦公時親見該員盤踞校舍,集眾開會,確有種種不合之行為。又該偽校務維持會,擅舉該員為委員,該員又不聲明否認,顯系有意抗阻本部行政,既情理之所難容,亦法律之所不許。查《官吏服務令》條:凡官吏應竭盡忠勤,服從法律命令以行職務。

陳漱渝先生本文手稿

第二條:長官就其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員有服從之義務。第四條: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第二十九條:凡官吏有違上開各條者,該管長官依其情節,分別訓告,,或付懲戒。規定至為明切,今周樹人既未將意見陳述,復以本部屬員不服從本部長官命令,實已違反《文官服務令》第一第二第四各條之規定。本部原擬循例呈請交付懲戒,乃其時女師大風潮最劇,形勢嚴重,若不即時採取行政處分,一任周樹人以部員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項風潮愈演愈惡,難以平息,不得已於八月十二日里請執政將周樹人免職。十三日由執政明令照準,此周樹人免職經過之實在情形也。查原訴狀內有無故免職等語,系欲以無故二字遮掩其與女師大教習學生集會違令各行為,希圖脫免。

至追加理由所稱本部呈請執政將周樹人免職稿件倒填日月一節,實因此項免職事件情出非常,本部總長繫於十二日面呈執政。即日明令發表,隨後再將呈稿補發存案。即日補發,無所謂倒填,情勢急迫,本部總長應有權執行此非常處分,周樹人不得引以為口實。茲特詳敘事實答辯如右。」

據理力爭

針對辯護,魯迅進行了第二次互辯

十月十三日,平政院給魯迅送來章士釗的答辯書副本,並要求魯迅在文到五日之內答覆。針對章章士釗的答辯,魯迅進行了互辯。魯迅博物館現存一份魯迅親自收藏的互辯書草稿。寫作日期是一九二五年十月十六日,其「要旨」是:

一、查總長妄稱(按:系「樹人」二字,下同)以部員資格勾結該校教員搗亂分子及少數不良學生,謬托校務維持會名義,妄有主張等語,全不明言勾結何等搗亂分子及不良學生何人,主張何事。信口虛捏,全無事實證據,殊不稱長官體統,有玷人格。況各部職員兼任國立各校教員不下數百人,為女師大兼任教員之一。在部則為官吏,在校則為教員。兩種資格,各有職責、不容牽混。……

二、平日品性人格,向不干預外事,社會共曉。此次女師大應否解散尤與無涉。故該總長對於該校舉動是否合宜,從不過問。現該答辯內有「周樹人既未將意見陳述」一言可知從未乾預。至在女師大擔任教員職務,一方關於教課,固為個人應負責;一方關於公眾,又為團體共負之責。若由團體發表之事件,應由團體負責,尤不能涉及個人,更不能專誣一人而加以非法(處分)。譬如現北大與教育部脫離關係,公然反抗,是為團體行動,豈北大教員之兼教部職員者將來負其責耶?

章士釗

三、該答辯稱『據接收委員報告的確有種種不法行為』,試問報告委員何人?報告何在?盤踞何狀?不合何事?概未明言,即入人罪。且說教員維持校務為偽托,偽者何在?抑凡為教員者於法不得維持校務耶?

四、答辯又稱「該偽校務維持會擅舉該員為委員,該員又不聲明否認,顯系有意抗阻本部行政」。查校務維持會公舉為委員,系在八月十三日,而該總長呈請免職,據稱在十二日。豈預知將舉為委員而先為免職之罪名耶?況他人公舉何能為之罪?

五、……充教育部僉事、社會教育司科長,與女師大停辦與否,職守上毫無關係,故對於女師大停辦命令,從未一字陳述意見,亦實無陳述之職責。既未陳述,即無違反命令舉動及言論可知。乃章士釗反以未陳述意見指為抗違命令,其理由何在?且又以未陳述意見即為違反服務令第一、二、四等條,其理由又安在?殊不可解。豈官吏須出位陳述職守以外之意見方為遵守服務令耶?何悖謬至此!

六、該答辯謂『本部原擬循例呈請懲戒,乃其時女師大風潮最劇,形勢嚴重,若不即時採取行政處分,一任周樹人以部員公然反抗本部行政,深恐群相效尤,此項風潮愈演愈惡,難以平息,不得已呈請免職』。查以教長權力整頓一女校,何至形勢嚴重?依法免部員職,何至迫不及待?風潮難平,事系學界,何至用非常處分?此等飾詞,殊屬可笑。且所謂行政處分原以合法為範圍。凡違法令之行政處分當然無效。此《官吏服務令》所明白規定者。今章士釗不依法懲戒,殊屬身為長官,弁髦法令。

裁決

魯迅取得完全勝訴

互辯階段結束後,平政院正式進行了裁決,參加裁決的是第一庭庭長、評事邵章,評事員吳煦、賀俞、延鴻、周貞亮,書記官孫祖漁。一九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魯迅取得完全勝訴。三月十七日,魯迅親往平政院交裁決書送達費。三月二十三日,裁決書下達,主文是「教育部之處分取消之」,理由是:

「依據前述事實,被告停辦國立女師大學,原告兼任該校教員,是否確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證明。縱使屬實,涉及《文官懲戒條例》規定範圍,自應交付懲戒,由該委員會依法議決處分,方為合法。被告運行呈請免職,確與現行法令規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辯內稱原擬循例交付懲戒,其時形勢嚴重,若不採用行政處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語,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將原告停職或依法交付懲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須採用非常處分?答辯各節並無理由,據此論斷,所有被告呈請免職之處分系屬違法,應予取消。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裁決如主文。

平政院裁決結束,最後一道法律程序是呈請最高當局批令主管官署執行。一九二六年三月三十二日,國務總理賈德耀簽署了給教育總長的訓令(臨時執政訓令第十三號)。令文是:

「據平政院院長汪大燮呈,審理前教育部僉事周樹人陳訴不服教育部呈請免職之處分,指為違法,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依法裁決教育部之處分應予取消等語,著交教育部查照執行。

此令

國務總理賈德耀

教育總長

中華民國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根據臨時執政訓令第十三號,教育部頒布了魯迅的復職令。至此,這場訴訟以段祺瑞、章士釗的徹底失敗宣告結束。

魯迅何以勝訴?

無謀之勇,決非真勇

魯迅取得勝訴的原因,首先在於他在權勢面前的大無畏精神。魯迅曾坦率地對友人說:「這次章士釗的舉動,我倒並不為奇,其實我也太不像官,本該早被免職了。」(《魯迅書信集》上卷,第73頁,人民學出版社1976年版)他明確指出這場鬥爭的目的:「不過為著揭穿老虎(按:章士釗被稱為『老虎總長』)的假面目」。(尚鉞:《懷念魯迅先生》)在《「碰壁」之餘》一文中,魯迅還大義凜然地宣布:「我還不是『臣罪當誅兮天王聖明』式的理想奴才,所以竟不能『盡如人意』,已經在平政院對章士釗提起訴訟了。」

無謀之勇,決非真勇。魯迅跟章士釗的訴訟,是在北洋軍政府法律允許限度之內進行的一場合法鬥爭。要穩操勝券,就必須諳熟內情,善於利用對方的破綻,而後「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魯迅在起訴過程中,主要是利用《文官懲戒條例》《文官保障法草案》等北洋政府自己制定的法令,指出章士釗倒填日期,違反程序,從而將他置於非法的地位,使段祺瑞親自批准的令文成了一張廢紙。

《魯迅家書》

作者: 陳漱渝 注釋 / 校注 陳漱渝

版本: 人民文學出版社 2010年3月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在分析魯迅與章士釗的訴訟這一案例時,不能夠單純探求訴訟雙方取得勝負的主觀原因,還必須進一步探求當時不同政治勢力情況的變化。章士釗呈請罷免魯迅教育部僉事職務,事在一九二五年八月,當時皖系軍閥段祺瑞聲勢煊赫,公然揚言「敢先父兄之教,不博寬大之名」,對於參加或支持學生運動的人「依法從事,絕不姑貸」。章士釗有恃無恐,因此敢於對魯迅嚴加懲戒。而到一九二六年三月時,章士釗早已被免去教育總長職務;臨時執政府增設的國務院中又存在著皖系、馮(玉祥)系和國民黨之間的複雜矛盾。繼任總理賈德耀正是馮玉祥系的人物。北方的群眾運動形成了前所未有的高潮,段祺瑞執政府正處於全面崩潰的前夕。一九二六年四月,段祺瑞被迫下野,章士釗避走天津。在這種形勢下,平政院迫於輿論的壓力,才決定取消對魯迅的處分,以免事態進一步擴大。如果政治力量的對比有利於段祺瑞執政府,那他們對魯迅的處分是絕不可能被撤銷的。

行將結束此文時還有兩點感悟:

一、魯迅跟章士釗打官司那一年,他們都只有四十四歲,按今天的標準,他們都還是中青年。此後他們走上了不同的人生歷程,在中國現代史上留下了各自的屐痕。因此,對他們進行蓋棺定論,必須全面考衡他們的歷史功過,而不以一時一事作為判定標準。

二,歷史的恩怨是可以消弭的。前不久,公開了一封周作人致龍榆生信札,信中寫道:「日前有機緣見章行嚴,此人亦不惡。過去造化小兒弄人,造成種種事端,思之亦可慨也。」(七月二十五日,未注年份)在上世紀二十年代中期,周作人也是批章猛將。他的這種慨嘆,頗值得我們深思。

本文為獨家原創內容,未經新京報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撰文:陳漱渝;編輯:走走。歡迎轉發到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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