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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的南海歷史邏輯

為了促使侵佔中國南海權益合法化,多年來,越南孜孜不倦,屢屢拋出對西沙、南沙群島的所謂的歷史依據,隨意演繹和編織對兩大島礁的歷史邏輯。然而,深入解剖歷史,越南在南海歷史問題上書寫的關鍵詞是:出爾反爾、背信棄義。

30多年前,實現南北統一的越南,剛剛擺脫法、美殖民者的掌控,卻又扛起前殖民者法國的大旗,做起了組建印支聯邦的「春秋大夢」。向西入侵柬埔寨,向東伸手中國南海,騷擾西沙群島、蠶食南沙島礁。

為了促使侵佔中國南海權益合法化,多年來,越南孜孜不倦,屢屢拋出對西沙、南沙群島的所謂的歷史依據,隨意演繹和編織對兩大島礁的歷史邏輯。然而,深入解剖歷史,越南在南海歷史問題上書寫的關鍵詞是:出爾反爾、背信棄義。

越南,莫與中國談歷史

「中國對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之歷史記載更早、更豐富,而且最重要的,中國史籍的記載較為正確。」

台灣政治大學歷史系陳鴻瑜教授通過對越南所謂的歷史依據的破解和與中國文獻的比對,得出以上結論。

這絲毫不奇怪,也屬預料之中。

且不說宋代以前,越南一帶長期就是中國封建王朝直接管轄的地方郡縣,越南要追溯歷史大都要依靠中國史籍的記載;就是宋代以後,越南由唐末藩鎮走向割據,先後建立起多個王朝,丁朝、李朝、黎朝、西山朝、阮朝等,也多數時間屬於中國的藩屬國,與中國保持著密切的朝貢關係。

安南人,越南人的別稱,源自唐代設安南都護府管理此地。而越南阮氏王朝,本想以「南越國王」立號,被清代嘉慶皇帝更改為「越南國王」。

對於越南來說,揭示封建王朝時代中越特殊的歷史關係,也許是揭開歷史的傷疤。但是在南海問題上,越南偏偏要碰歷史問題,妄想與中國比賽,尋找「先發現」、「先管理」的歷史依據,那就是自不量力、甚至是自取其辱了。

1979年9月28日,越南政府發布《關於黃沙、長沙兩群島的主權》的白皮書,將中國的西沙稱為黃沙、南沙稱為長沙,聲稱對中國兩大群島擁有主權。然而,白皮書中搬出的兩則所謂「最早、最具根本性」的歷史材料,不過是17世紀一個叫杜伯的越南人編製的《越南地圖中的廣義地區圖》和18世紀的黎貴敦撰寫的《扶邊雜錄》,結果兩則材料中所描述的島嶼,無論是地理位置還是地貌外形都與西沙群島的實際情況相去甚遠。

而中國方面,從三國時代的《南州異物志》、《扶南傳》到宋代的《夢粱錄》,元代的《島夷志略》,明代的《東西洋考》、《順風相送》,清代的《指南正法》、《海國聞見錄》以及歷代漁民的《更路簿》等著作,都記載了西沙群島、南沙群島的位置、島礁分布和中國人千百年來到南海航行、生產的情況。

中國政府對西沙和南沙群島實施官方管理的歷史也甚早。早在北宋時期中國海軍就已巡海至西沙群島,北宋《武經總要》記載,北宋朝廷「命王師出戍」,至「九乳螺洲」(今天西沙群島)巡邏。到元代,忽必烈派天文學家郭守敬至南海西沙群島進行天文測量。明清時代,官方修撰的《廣東通志》《瓊州府志》《萬州志》,以及官方輿圖《皇清各直省分圖》(乾隆二十年)、《大清一統天下全圖》(嘉慶二十二年)等,對西沙和南沙群島均有記載。

實際上,越南曾經以實事求是的態度看待歷史問題。

1956年,越南外交部副部長雍文謙接見中國駐越南大使館臨時代辦李志民時,鄭重表示:「根據越南方面的資料,從歷史上看,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應當屬於中國的領土。」當時在座的越南外交部亞洲司代司長黎祿進一步具體介紹了越南方面的材料,指出:「從歷史上看,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早在宋朝時就已經屬於中國了。」

上述言論作為官方正式會談已被鄭重錄入歷史檔案。然而,時隔不過23年光景,越南外交部出爾反爾,再發如此白皮書。可謂自扇耳光,為者可悲,觀者感嘆。

越南要繼承殖民者侵略遺產

儘管自身的歷史證據難以與中國抗衡,但是越南敢於出爾反爾,自恃還有另一「殺手鐧」——上世紀30年代自己的殖民主法國曾經騷擾和侵佔過中國南海部分島礁。

1996年,越南前外交部部長助理劉文利出英文版書《中越對西沙和南沙群島之不同主張》,書中說:

「中國人自古即已『知道』在南海有珊瑚礁,因為他們長期從事海上航行和捕魚,但是沒有著作說他們『佔領』島嶼」。『發現』和『知道』二者是有別的。單純的『知道』不能建立領土權力之取得,光是發現是不足的,必須繼之以佔領,並須實際持續地、和平地執行國家功能,以鞏固佔領。」

這一論點明確退而求次,承認中國自古「知道」南海有珊瑚礁,接著卻搬出西方為殖民合法化創造的「發現和佔領」理論,企圖拿法國曾經侵佔南海部分島礁作為自己主權伸張的依據。

就此,陳鴻瑜教授犀利地諷刺道:「中國漁民是在武力強迫下被迫驅離他們所賴以維生的地方。難道劉文利認為法國以武力驅離中國漁民並佔領西沙群島之方式就是佔領嗎?如果此一論點可能被接受,那麼法國應繼續佔領及有效統治越南,越南人並不需要反抗。」

確實,被法國殖民的苦難歷史,本不是一段光榮歷史,曾經的被殖民者越南卻高調要繼承法國殖民者的侵略遺產。妄圖「拉虎皮作大旗」,是越南歷史邏輯的又一可悲之處。

對於法國對南海部分島礁的侵佔行為,當時中國就給予嚴正抗議,而且自始至終也沒有承認過其有效性。

眾所周知,19世紀後期,為幫助越南抵禦法國的侵略,中國曾屢屢協同越南抗法,著名戰役有劉永福的黑旗軍抗法、馮子材的鎮南關大捷。但是,國力強盛的法國還是在越南建立起了殖民統治。

法國在控制越南之初,曾經承認中國對西沙群島的主權。1929年法國駐印度支那署理總督說:「根據多方報告,帕拉塞爾群島(即西沙群島)應認為屬中國所有。」

但是,1931年,日本發動九一八事變,侵略中國東北,法國趁火打劫,於同年12月4日向中國駐法國公使發出照會,聲稱安南帝國對西沙群島擁有所謂「先有權」,當時中國政府嚴正批駁,指出西沙群島早已屬中國管轄。法國不甘心,又已1933年佔領中國南沙九小島,中國人民聞訊群起遊行抗議,政府及時通過外交途徑向法國提出了嚴正交涉。這就是近代史上有名的「南沙九小島事件」。

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法國在德國的強勢進攻下很快瓦解,而在太平洋上,日本發動全面對華戰爭,於1939年侵佔了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並將其劃歸台灣(當時是日本殖民地)總督管轄。

1945年日本投降後,中國政府根據《開羅宣言》的規定,於1946年11月、12月指派海軍上校林遵、姚汝鈺帶領太平、中業、永興、中建四艘軍艦分赴南沙群島、西沙群島進行接收工作。

11月29日、12月12日,接收艦隊分別在西沙群島主島永興島、南沙群島主島太平島上舉行了莊嚴的接收儀式,鳴炮升旗,樹立主權碑。隨後重新命定東沙、西沙、中沙、南沙四個群島,並在其周圍劃定U形斷續線。這樣一度被法國和日本非法侵佔的西沙和南沙群島重新置於中國政府的管轄之下。

然而,二戰結束後,法國企圖恢復對昔日的印支聯邦的殖民統治,對中國收復南海諸島的行動不斷加以騷擾。極為嚴重的是,在1951年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締結會議上,在法國的蓄意撩撥下,在英美對共產黨中國的極度敵視情緒中,會議在和約中僅寫了日本放棄對西沙和南沙群島的一切權利,卻沒有明確說明將其歸還中國。此舉為二戰前中國和殖民國家法國的爭議,轉變為與越南等東南亞鄰國之間的爭議埋下了禍根。

但是這一和約的有關內容,是在中國政府不在場的情形下片面締結的,時任外交部長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表示不予承認。更重要的是,中國在和約之前,已經率先對兩大群島完成了接收。

檢索這段史實,法國對中國南海部分島礁不過是短暫的侵佔,日本戰敗後中國又及時將兩群島收復。法國和日本所實施的令人不齒的非法行為如何能構成對西沙和南沙的有效佔領?而當今之越南反將前殖民者的侵略行徑視為制勝至寶,實在是「黔驢技窮」之舉。

「農夫與蛇」:中越關係再現寓言

對中國人來說,當代對外關係中最令人痛心的一頁,莫過於我們大力援助過的「同志加兄弟」越南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南海問題上反咬中國一口。

自1950年中越建交以來,中國扮演了一位「善良農夫」,自己勒緊褲腰帶,將槍炮、糧食、軍用物資源源不斷輸往越南,還派出軍事顧問團和軍事人員,幫助越南民主共和國(北越)趕跑了法國殖民者和美國侵略者。

在此期間,越南方面無論在其政府的聲明、照會中,還是在報刊、地圖和教科書中,都正式承認西沙和南沙群島是中國的領土。

1958年9月4日,中國政府發表聲明,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十二海里,並明確指出:「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9月14日,越南政府總理范文同照會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鄭重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承認和贊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關於領海決定的聲明。」

1960年,越南人民軍總參謀部地圖處編繪的《世界地圖》,按中國名稱標註西沙和南沙群島,並在這兩個群島名稱後,註明屬於中國。

1965年,越南民主共和國政府發表聲明說:「美國總統約翰遜把整個越南和越南海岸以外寬約100海里的附近海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西沙群島的一部分領海規定為美國武裝力量的作戰區域」,這是「對越南民主共和國及其鄰國安全的直接威脅」。在此越南明確承認了西沙群島是中國領土。

類似證據,不勝枚舉。歷史的鐵證無法銷毀。

後來,越南政府卻為這些聲明辯解說,「在這場抗擊軍事力量比自己大得多的侵略者的生存存亡的鬥爭中,越南越能爭取中國同越南的戰鬥緊密相連,就越有利於制止美國使用兩個群島和東海來進攻越南。應本著這一精神,從這一背景來理解上述聲明」。

我們且不說兩個群島本不是越南領土,按越南的無賴邏輯,為戰略同盟需要,可以隨意犧牲領土主權;戰略同盟不再需要,還可以隨時把領土要回來。如果如此推演下來,越南能否將中國20多年的巨額援助物資一一奉還,能否將犧牲在越南土地上的數千中國烈士復活後原樣送回?

如此混亂的邏輯,只能說明一個主權國家立身之本——國家信譽,在越南這一利益熏心的國家眼中已經「一錢不值」。

正如前國際海洋法裁判所裁判官趙理海所指出:「一國政府首腦或長官對一個事實,特別是領土問題,代表本國所做出的明確而不含糊的表示如聲明或照會,對其本國是具有拘束力的,不得借口所謂戰爭環境的需要而逃脫其所承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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