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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了風險準備金,投資者要裸奔了么?

在今年2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召開的P2P整改會議上,提出了「禁止平台設立風險準備金」這一條規定。這一時讓眾多投資者摸不著頭腦,平台沒有風險準備金怎麼保障投資者權益?這不是讓投資者們在P2P上裸奔么,雖然P2P平台是中介屬性,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擔保,但是平台可以罔顧投資項目的風險么?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P2P平台作為純粹的信息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得自身為出借人及平台任何一筆借貸項目承擔任何形式的擔保責任。也就是說P2P平台作為中介機構、中間人,把借貸雙方對接起來實現各自的借貸需求。借款人在平台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由借貸雙方自由競價,平台撮合成交。在這一過程中,借貸雙方為委託人,平台提供服務。平台作為中間人,非此借貸關係的當事人,故平台無需對借貸違約承擔責任,借貸合同出現逾期、違約時應當由出借人自擔風險。

面對逾期、違約風險,投資者難免會畏手畏腳,這時,風險準備金「應運而生」。P2P平台為了吸引、穩固投資客戶,紛紛宣傳平台具備風險準備金,即在出現較大的系統性風險或逾期時,平台可以啟動風險準備金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通過風險準備金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本金和利息。但是,此種保障方式,讓平台自擔保有了可乘之機,部分平台以自有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並以此提升自身增信,但是風險準備金仍屬平台持有,故而是否履約對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完全取決於平台,因此監管部門才禁止平台設立風險準備金。

那麼P2P平台就完全可以不承擔項目風險與責任了么?不,平台仍需對其提供的項目、標的承擔相關責任、風險。在項目出現違約、逾期等問題時,若身為中間人的P2P平台未盡到合理審核、真實反饋的義務時,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對此有詳細解釋,根據《合同法》第425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出,雖然P2P平台屬於中介性質,但是基於法律義務,平台應該對借款人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其中包括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用途、借款人還款能力等等。以此保證項目的真實性、可靠性。監管部門禁止P2P平台提供風險準備金,在沒有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又防止了P2P平台自擔保現象的發生,也就是說非但沒有讓投資者裸奔,反而為投資者增添了一件禦寒的衣服。

P2P投資者們在面對監管政策的時候,要冷靜,切勿急躁。雖說監管整改讓P2P行業的收益率整體下降,投資者的資金收入受到了一定的影響,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監管整改正讓P2P的市場環境一步一步走向健康規範,讓投資者的資金得到了更加穩固的保障。拓天速貸,一直堅持擁抱監管,不斷完善平台合規建設,提升自身風控能力,為用戶能夠擁有一個安全、可靠的投資環境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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