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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職業病,單位需要擔責嗎?

確診職業病前患者的有關待遇,包括因停工緻工資減損,因檢查、診斷和治療職業病發生的醫藥費、伙食費等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往往不予承保。

那麼,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嗎?

案情

謝某2008年12月8日入職深圳市某電機公司,擔任移印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後一份是從2013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崗位為技術操作員,公司為謝某辦理了社會保險。

2013年8月,謝某突發M2型白血病,此後數次住院,期間由丈夫陪護。2014年4月24日,謝某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病情逐漸緩解。2014年 5月21日,謝某被診斷為職業性腫瘤(苯所致白血病),公司不服,先後兩次申請職業病鑒定,同年7月23日謝某被認定為工傷,2015年10月22日謝某最終被廣東省職業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職業性腫瘤(苯所致白血病)。

謝某患病期間,公司按本人基本工資的 60% 支付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間的工資計1萬9857.44元,2014年3月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公司按200元/日標準支付謝某丈夫護理費。

謝某患病期間,公司先是按其基本工資(約為本人患病前應發工資的一半)發放其病假工資,後則因為謝某丈夫不滿謝某工資被剋扣,與其他多名同為白血病患者的同事四處投訴,公司即完全停發謝某工資。

仲裁與訴訟

謝某因不滿自己發病後被公司持續剋扣、拖欠其應得工資,多次交涉無果後,她於2015年4月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被申請人支付包括剋扣的工資差額、拖欠的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自付費用(醫療費 、交通費、移 植手術產生的複印費與日用品等費用 )、職業病危害崗位津貼 、律師費 ,合計20萬4993.8元。

某電機公司隨即提出了反訴申請,要求謝某返還公司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及交通費38萬7143.5元。

仲裁裁決支持申請人的部分請求,包括醫療費、工資差額 、職業病危害崗位津貼、律師費,合計8萬3992.6元,同時駁回公司方的反訴請求。

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謝某的訴訟請求除增加律師費外,余皆與仲裁請求一致。某電機公司的訴求則在仲裁請求的基礎上,另要求判令無需向謝某支付仲裁裁決所確認的各項費用。

一審

一審期間,某電機公司強調公司方在職業病防護上已嚴格依法行事,不存在任何導致職業病的過錯。謝某則堅持認為,其既已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則自然應享受相應的職業病工傷保險待遇。

一審判決,判令某電機公司向謝某支付因剋扣產生的工資差額、拖欠未發的工資、自付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職業病危害崗位津貼、律師費,合計19萬0860.59元。等於絕大部分支持了謝某的訴求。

某電機公司不服,上訴。

二審

公司方繼續堅持其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和工傷認定程序與結論的異議,認為公司生產環境並不存在職業性白血病的致病因素苯。又指出在其尚就職業病診斷結論申請鑒定之時,人社部門即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程序違法。

針對謝某訴求的自付費用包括骨髓供者的相關費用部分,其認為即使謝某屬工傷,也只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不予報銷的部分,當然應由其自行承擔,不可能由用人單位來承擔,何況,骨髓供者的行為屬 自願幫扶的人道救援性質,不應作為債權提出主張。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查知公司方已確認收到人社部門針對謝某所作工傷認定結論,且並未提供證據顯示此結論經法定程序被推翻,故確認其已發生法律效力。在進一步調查並充分聽取雙方補充意見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說

01

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或者任何一方對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能否、又該如何啟動司法救濟程序?

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市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若對此鑒定結論不服的,還可以向當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鑒定。

若對再次鑒定結論不服呢?法律再無進一步規定,依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36條規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也就是說,職業病的鑒定形式上是由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並作出鑒定結論的。實務中,法院對以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為被告的行政訴訟,往往也因被告主體不適合而裁判原告敗訴。

02

並非直接由職業病患者發生,但卻是治療職業病所必然發生而且事實上已經發生的費用,一般工傷保險基金並不會承擔,誰來承擔呢?

有關於職業病相關治療費用的問題,以白血病為例,法院相對傾向於認定此類費用因屬職業病治療所必然發生的費用,包括直接用於患者本身的費用,包括為治療職業病而發生的諸如骨髓移植等提供者的費用,故更多認為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03

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承保的職業病確診前的諸項費用,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該由誰來承擔?

對於確診職業病前患者的有關待遇,包括因停工緻工資減損,因檢查、診斷和治療職業病發生的醫藥費、伙食費等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往往不予承保,但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此類費用若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04

應不應該發放職業病危害崗位津貼

《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本文節選自2016年11期《勞動保護》雜誌「工傷保險」欄目,轉載請註明出處。

《勞動保護》雜誌

編輯:小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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